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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

發布時間:2021-02-14 15:29:52

1.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描述:
問: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專
問題答復屬: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何時起繳納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版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權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年第45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設立當年」的確認應以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開始就地預繳;如果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3年開始就地預繳。

3.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這句話什麼意思

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新設立當年不分配
企業所得稅
。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

4.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中的"當年"如何理解.我司是2013年8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2013年三季度(8、9月份)、四季版度(10、11、12月份)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權業所得稅,但從2014年一季度開始(1、2、3月份),應該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2014年4月15日前應該就地申報。

5. 為什麼新設的分支機構第一年企業所得稅就地繳納

根據國抄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襲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一年其企業所得稅在總公司申報繳納。

6.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是什麼意思

釋義: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當年不在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分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

匯總繳納,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出處: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一章第五條(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

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國稅發[2008]28號本法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7. 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應如何確定

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內門一致。

依據《容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一致;

2009年起新增匯總納稅企業,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一致。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7)金融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擴展閱讀: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要求規定:

1、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2、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3、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

8.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內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容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9.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什麼意思

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新設立當年不分配企業所得稅。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10. 2009年1月1日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國稅還是地稅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回所得稅征管范答圍問題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37號):
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我市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同時附送能夠證明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歸屬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復印件,以確認該分支機構的國、地稅主管稅務部門。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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