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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貿易包括

發布時間:2021-02-15 06:27:40

Ⅰ 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

268.028.1 國際金融與貿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學分數 2 周學時 2
教學目的與要求:
課程性質:非經管類文科公共選修課。本課程需要有相應的經濟學基礎知識。
基本內容:國際金融與貿易是既有聯系又獨立的學科,作為文科學生學習與掌握關於世界經濟基礎知識的一門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一、國際貿易方面:①國際貿易產生與發展的一般規律,特別是國際商品流動的一般規律;②國際貿易的理論與學說;③對外貿易政策、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原則;④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主要特點。二、國際金融方面:①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貨幣之間的關系及其對經濟的影響;②外匯供求及相對價格——匯率問題;③外貿信貸與國際信貸;④國際金融體系。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文科其他專業的學生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寬知識面,加深學習本專業以及經濟學其他課程和專業知識的基礎。
基本要求:理解與掌握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概念,要求比較系統地了解國際貿易與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能夠運用學到的理論和專業知識分析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現狀和貨幣金融的狀況,分析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與貿易關系。

教學方法:以課堂講解為主,結合課堂討論,期末考試或課程論文。

參考教材:
1、 鄒根寶主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陳同仇 薛榮久主編 《國際貿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編:《國際金融新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編著 《國際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學內容:
第一章 國際貿易基礎知識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統計
第三節 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
第二章 國際分工和世界市場
第一節 國際分工
第二節 世界市場
第三節 國際價值和世界市場價格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與特徵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和原因
第三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形式
第四章 對外貿易政策
第一節 對外貿易政策的類型與演變
第二節 自由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保護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五章 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第一節 關稅概述
第二節 關稅的分類
第三節 非關稅措施概述
第四節 非關稅措施分類
第六章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關貿總協定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三節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
第七章 國際收支
第一節 國民收入帳戶
第二節 開放經濟下的國際收支帳戶
第八章 外匯市場與匯率
第一節 外匯和外匯市場
第二節 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
第九章 外貿信貸和國際信貸
第一節 外貿信貸
第二節 國際信貸
第十章 國際金融體系
第一節 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金融機構

編寫者:羅秀妹(副教授) 編寫時間:2003年6月

Ⅱ 金融貿易包括哪些行業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

從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相關定義來看,金融服務貿易可分為四種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費者提供服務,它是基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化的普及而實現的跨越國界的遠程交易;

(2)境外消費,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當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務,例如一國金融機構對到本國境內旅行的外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國的金融機構到其他國家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如果具有法人資格就可以該國的居民的身份為當地的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這種貿易模式有利於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東道國消費者的「本土偏好」,還便於外國金融機構與當地建立長期的業務關系;

(4)自然人流動,指金融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為當地消費者提供服務。由於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這兩種模式在實際的交易中所佔份額很小,所以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這兩種模式。

相比而言,一國開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務貿易一般應滿足資本自由流動的需要。而商業存在模式則避開了這一硬性條件,除了穩定資本流動,還能為宏觀經濟帶來一系列直接和間接的利益。但是,從長遠看,要實現金融服務貿易全面開放的最大利益,這兩種貿易模式的開放必須均衡發展。雲掌財經為你解答

Ⅲ 服務貿易包括多少領域

服務貿易包括商業服務,通信服務,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與旅遊有關的服務,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運輸服務等領域。

服務貿易是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內或進入他國境內向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務的貿易行為。

主要方式有: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務。

(3)金融服務貿易包括擴展閱讀:

服務貿易有四種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方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在中國境內通過電信、郵政、計算機網路等手段實現對境外的外國消費者的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中國公民在其他國家短期居留期間,享受國外的醫療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方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在後者領土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外國服務類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為中國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

Ⅳ 服務貿易有哪些類型

服務貿易包括商業服務,通信服務,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與旅遊有關的服務,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運輸服務等。 廣義的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動,也包括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直接接觸下交易的無形活動。服務貿易一般情況下都是指廣義的。

比如,國際服務貿易是指通過跨境交付(自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商法人或者商人)、自然人流動等形式跨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提供服務的貿易。

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指發生在國家之間的服務輸入和輸出活動。廣義的包括有形的勞動力的輸出輸入和無形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實體接觸的情況下的交易活動。

其內容包括:1.國際運輸;2.國際旅遊3.跨國銀行、國際融資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務; 4.國際保險和再保險; 5.國際信息處理和傳遞、電腦及資料服務; 6.國際咨詢服務; 7.建築和工程承包等勞務輸出; 8.國際電訊服務; 9.廣告、設計、會計管理等項目服務; 10.國際租賃; 11.維修與保養、技術指導等售後服務; 12.國際視聽服務; 13.教育、衛生、文化藝術的國際交流服務; 國際服務貿易
14.商業批發與零售服務; 15.其他官方國際服務等。

Ⅳ 服務貿易有哪些

⑴以部門為中心的服務貿易分類方法,分為:商業性服務;通訊服務;建築服務;分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旅遊及相關服務;文化、娛樂及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其他服務。

Ⅵ 金融服務貿易的金融服務貿易的內涵

1.金融服務貿易是商業性的金融服務活動,它排除所有基於公共利益的政府行為內,且不管行為主體容是國有的或私營的實體;
2.服務的內容涵蓋銀行、保險、證券、金融信息等領域;
3.服務的提供方式為: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國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和人員流動(MovementofPersonnel)。

Ⅶ 試述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特點及相關法律規定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規制和監管的不同層次
目前,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和監管,概括起來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
(一)規制的兩個層次
從迄今為止的情況來看,對金融服務貿易的國際層面的規制主要體現為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主要是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GATS)、《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金融附件》)和各成員方金融承諾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構成的架構體系。這一層面的規制是通過對世貿組織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貿易的措施進行調整和約束,以建立多邊的金融服務貿易秩序,達到世貿組織在金融領域推行自由貿易和公平貿易的目的。 世貿組織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所採取的方式是對成員方施以以上架構體系下的國際義務,由貿易政策審查機制來監督和督促成員方履行義務,由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實施保障。除國際層面的規制外,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還存在國內層面的規制,體現為各國國內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政策。世貿組織在國際層面上所要規制的就是各成員方國內的政策措施,世貿組織通過對成員方的國內規制措施實行反規制來推行貿易自由化,因此,國際層面的規制對國內層面的規制影響甚大。
(二)監管的兩個層次
對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也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但具體情形與規制的兩個層面有所不同。世貿組織在《金融附件》中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作出了規定,指出:「盡管有本協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規定,但是不得阻礙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採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誠信和穩定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不過,世貿組織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監管的規定也僅此而已,從中可以看出這一規定主要是世貿組織對成員方進行審慎監管的授權,而不構成規范成員方監管的系統規則。這顯然有別於前述規制的情形。由於「審慎例外」是一個非常寬松的授權性規定,沒有太多具體的內容,因此,各國在監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過多的限制。而規制則不同。雖然服務貿易包括金融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不久,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尚有待補充、發展、完善,但是,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架構已經成形,有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主要方面的規則已經具備,因此,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構成了一個體系。
世貿組織在監管問題上的規定所具有的特點,使其能夠從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中抽身,而專注於貿易問題,同時也為從事國際金融監管的機構致力於制定監管標准和推進監管留出了空間。目前,世界上參與國際金融業規制和監管的機構不少,但作用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技術型的機構,主要致力於金融服務或特定種類金融服務標準的協調和統一,如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等;一類是推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極少涉及的標准協調的機構,如世貿組織。然而,金融離不開監管,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開展也需要監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監管標准,如資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國際金融業競爭的游戲場地,維護國際金融體系和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避免出現各國為獲得國際競爭優勢而競相降低監管標准所導致的規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現象。因此,對金融服務貿易國際層面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規則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於這一原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在國際層面上需要注重發揮世貿組織與巴塞爾委員會等機構的不同作用並使之相互協調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關監管的授權性和原則性規定也為各成員方在國內層面的監管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首先體現為國際化(intemationalization),對國內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對外國金融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准入的開放,意味著原有監管體系中市場准入監管必須進行變革,並進而引發其他方面的監管變革。又如,伴隨著跨國金融服務和跨國金融機構的進入,跨國金融機構的復雜結構使該類機構容易鑽監管的空子,使監管難以發揮效力,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破產就是一例明證。由於世貿組織對審慎監管僅有授權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相比前述規制的情形,成員方進行監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於世貿組織對監管只有授權而無太多實質性的規定,因此,本書擬在探究世貿組織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國適應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諾,重點探討我國該如何進行監管和完善監管的問題。

Ⅷ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服務貿易的區別

金融服務業實際上就是金融業,金融服務業是微觀的說法,側重服務.而金融業是宏觀上的.
金融服務業是以銀行金融業(信託、銀行、保險、證券)為主體,其他非銀行金融業(股票 點當等)為補充的金融服務業體系.

而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

Ⅸ 金融服務是不是屬於服務貿易的

金融服務業實際上就是金融業,金融服務業是微觀的說法,側重服務.而金融業是宏觀上的.
金融服務業是以銀行金專融業(信託、銀行、保險、證券)為主體,其他非銀行金融業(股票
點當等)為補充的金屬融服務業體系.
而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

Ⅹ 國際貿易中服務貿易主要包括哪些

服務貿易是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內或進入他國境內向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務的貿易行為。

其內容主要包括:

  1. 國際運輸;

  2. 國際旅遊;

  3. 跨國銀行、國際融資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務;

  4. 國際保險和再保險;

  5. 國際信息處理和傳遞、電腦及資料服務;

  6. 國際咨詢服務;

  7. 建築和工程承包等勞務輸出;

  8. 國際電訊服務;

  9. 廣告、設計、會計管理等項目服務;

  10. 國際租賃;

  11. 維修與保養、技術指導等售後服務;

  12. 國際視聽服務;

  13. 教育、衛生、文化藝術的國際交流服務;

  14. 商業批發與零售服務;

  15. 其他官方國際服務等。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按貿易內容分為:

服務貿易,加工貿易,商品貿易,一般貿易。

(10)金融服務貿易包括擴展閱讀:

服務貿易的4個標准

雙方的觀點嚴重對立,長期相持不下。為了打破僵局,印度曾經提出定義國際服務貿易的4個標准。

  1. 服務和支付的過境流動;

  2. 目的的具體性;

  3. 交易的不連續性;

  4. 有限的服務時間。

1988年的蒙特利爾會議接受了印度的意見,既肯定服務貿易包括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但同時又明確規定,只有生產要素的流動目的明確、交易不連續和持續時間有限」的前提下,才能視為服務貿易。這就明確把國際直接投資和移民排除在服務貿易的范疇之外。最終,烏拉圭回合協議把服務貿易定義為:

  1. 從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提供服務;

  2. 在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消費者提供服務;

  3. 一締約方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的商業存在而提供服務;

  4. 一締約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

顯然,這一定義是和巴格瓦蒂等學者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

參考資料:國際貿易-網路服務貿易-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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