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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股東和法人誰的風險大

發布時間:2021-02-15 18:29:31

1. 法人代表和大股東誰的權利大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您好:
根據法來律程序,自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股東會而不是股東。

股東通過股東會行駛權利,法人代表是經股東會或者股東會下屬董事會選舉產生的,法人代錶行駛公司法定工作並向股東會或者股東會下屬董事會負責,在股東會中一切事情按照法律程序都是投票表決的,股東會的表決不是按照人數多少而是按照股份比例行使權利的,也就是說控股者擁有最大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如果公司沒有董事會,股東會就成為公司最高權利機構。所謂公司權力大小問題,這里需要分別說明:
第一,大股東從法律上將是公司最大所有者
第二,法人代表並非必須是大股東,甚至都可以不是股東,法人代表是經股東會選舉產生進行公司日常管理的,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而法人代表就是這個公司在社會和法律上的代表人。
所以就權利大小而言,所有權控股者最大,而公司行政權力法人代表最大,也就是說按照公司法所賦予的法人代表的權利,只要不是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的一切公司經營管理事項,法人代表都可以進行決斷。

2. 有限公司出事,法人與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規定: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人的責任:

《民法通則》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金融公司股東和法人誰的風險大擴展閱讀:

公司法人和股東的區別

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享有收益分配權、重大經營決策權、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利。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行為構成公司的代錶行為,並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可以由董事長、經理擔任。

由此可知,法定代表人權利來源於公司,公司執行的決議來源於股東會,若法定代表人按合法許可權及規定執行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最終公司發生經濟損失是由公司承擔責任;若決議違法且構成刑事犯罪,法定代表人作為直接經濟責任人需要承擔責任。

3. 如果公司出事了,請問法人和股東誰的責任大

都有責任;
法人的責任大。

4. 股東與法人的區別

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股東推選並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是企業執照上載明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直接參與經營管理、並對公司財產安全、股東直接負責的第一責任人。 股東可以參與經營或不參與經營。

法人和股東存在兩方面區別如下:

一、管理權不同

二、承擔責任不同

  1. 管理權不同
    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享有分紅等權利。公司在與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法人簽字才有效。

2.承擔責任不同
法人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對外以公司資產承擔責任,並獨立承擔民事、刑事責任,而股東則負有承擔公司虧損、資金抵債等有限責任,但以投資數額承擔責任,股東付過出資就不再承擔責任。


(4)金融公司股東和法人誰的風險大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

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5. 公司法人與股東誰的責任大

在法律上來講,公司法人責任大,因為法律上公司是法人的。和股東沒什麼關系。股東只是和法人之間簽有合作或分紅協議。法理上股東不能決定公司決策。

6. 我是大股東,但不是法人,誰權利大

股份的多少決定權利的大小

7. 公司法人和股東有什麼區別,萬一發生什麼事,是不是法人和股東都會牽連

法人與法定代表人是有區別的。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負責人的自然回人。
法定代表人是股東答推選並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是企業執照上載明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直接參與經營管理、並對公司財產安全、股東直接負責的第一責任人。
股東可以參與經營或不參與經營。

8. 掛名法人與股東在公司出事時各擔什麼責任

一、擔任來由兩名股東以上的有限責源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與自己不發生關系,僅以公司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此時風險很小。2、擔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就要以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對外承擔還款責任。此時的風險是比較大的。3、擔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原則上也僅以公司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無法分清公司和股東個人的財產時,股東有可能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刑事上:如果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現經濟犯罪,比如公司出現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此時,作為法人代表如果對此情況明知,就有可能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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