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強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管理 詳細
如何加強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管理[管理問題] 徐宏偉 約2270 字 隨著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的快速發展,貸款增長迅速,有力地支持了縣域經濟的發展,增強了企業的盈利能力。但是,信貸風險也日漸顯現,不良信貸資產額和不良資產比率也直線上升。如何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有效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已經成為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本人憑著多年的信貸工作經驗,結合遼寧省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現狀,就如何加強農村信用社的信貸風險管理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信貸風險管理的薄弱之處 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自2005 年7 月正式掛牌成立以來,先後出台了幾十個關於信貸管理的制度、規范和操作方法。通過將近 4 年的不懈努力,積極化解歷史包袱,大力清收不良貸款, 嚴格防控新增不良貸款,有效提高了信貸資產質量。但是,把信貸管理上升到風險管理的高度, 在縣級法人單位成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還是近兩年的新舉措。從風險管理的要求看,遼寧省農村信用社的信貸風險管理還存在許多薄弱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信貸管理制度落實不嚴、內控制度不健全 一是貸前調查制度落實不嚴,基層信用社經常把貸前調查工作省略,將調查流於形式。這樣的調查結構,只能片面注重抵押物變現這個第二還款來源,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分析不準, 重視不夠。二是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不夠嚴密,在實行本部經營後,雖然貸款審批權集中到縣級聯社,但貸審會人員對借款人的基本情況所知甚少,難免會造成決策失誤。三是疏於貸後跟蹤,由於農村信用社貸款單筆金額小,筆數多,一些大額貸款發放後根本無人跟蹤管理,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資金使用情況不了解,一旦貸款形成風險,不能及時發現。 (二)抵押物落實不到位 小額農戶信用貸款的規模有限,不能全面體現農村信用社「保增長」的信貸經營政策。對設施農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社團貸款,通常能夠幫助信用社實現貸款增量,這部分貸款多為抵押擔保形式貸款。在實際操作中,尚存在以下一些問題:一是對抵押物的價值普遍存在評估偏高現象,在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夠處置抵押物時,其變現價值不足抵償貸款本息,有的甚至還要付出昂貴的資產保全和執行費用;二是由於業務系統尚不完善,對擔保人信息考察不全面,出現一人多保、交叉互保等情況;三是對抵押物的審核不全面,手續要求不規范,出現重復擔保的現象,形成潛在風險。 (三)轉據和以貸結息現象不能完全杜絕,形成風險隱患 由於舊的經營思維在一定范圍尤其是較偏遠的基層信用社還不能徹底摒棄,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隱患較為突出:一是貸款到期轉據較多,貸款到期後,只要能收回貸款利息,諸多信用社都採取辦理轉據方式,有的大額貸款多次轉貸,影響了信貸資金的流動性,掩蓋了潛在的信貸風險;二是以貸結息現象依然存在,部分信用社為片面完成收息任務和盈餘指標,一味追求虛假利潤,不顧管理制度進行以貸結息,用新的違規行為掩蓋了已經暴露的信貸風險。 (四)信息反饋不準確、不全面。 由於現有業務系統在程序上的不完善,與公安部門和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沒有完全對接, 所以存在借款人信息不準確不全面、借款人關聯信息不存在等情況,對夫妻雙方一方已有借款和不良記錄的情況不了解,造成存在一戶多借貸、交叉借款、跨區域借款等違規借款的出現, 致使多頭借款、一戶多社交叉借款現象仍然存在。 二、農村信用社如何加強信貸風險防範 (一)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 為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真正落實國家「保增長」的經濟政策,農村信用社在信貸投向上要始終堅持以服務「三農」為主,提高小額貸款佔比,創新支農服務水平,佔領和鞏固農村陣地。在大額貸款實行縣級聯社審批的情況下,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權仍歸屬於基層信用社、分社,加大小額信用貸款的投放力度,還能夠避免基層信用社信貸員沒事干、不作為的情況;審慎對大額貸款的投放,嚴格把好放貸關,防止壘大戶形成貸款風險。 (二)落實制度,嚴格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流程 一是全面實行貸款責任人制度。對每筆貸款的發放都落實清收責任人,做到「誰發放誰負責、誰發放誰清收」,該責任不受本人調離崗位的影響,為終身責任制;二是全面落實管理制度, 從信貸業務的受理、調查評價、審查、審批、發放及貸後管理、檔案管理整個操作流程按統一的標准操作;三是強化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真正建立審貸分離的約束機構,縣聯社通過風險管理部嚴格實行審貸分離,把信貸風險從事後認定改為預警式管理;四是嚴格擔保抵押手續, 規范抵押物的認定與管理,化解和轉移信貸風險。 (三)加強對不良貸款的處置和責任追究。 對近期形成的尤其是新增的不良貸款,信貸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情況反映給風險管理部門, 由風險管理部門牽頭,稽核部門組織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對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進行分析和調查,按責任進行認定。現成貸款發放人及時落實清收,清收不力的情況下,工作小組及時按借款合同要及時進行資產保全或法律訴訟程序依法收貸,小組成員要按照信貸業務操作流程中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分清責任,對屬於市場風險或違規操作進行定性,確定信貸主經營責任人與信貸崗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劃分,再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責任賠償和行政處理,直至不良貸款執行終結完畢。同時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進行新老劃斷,採取責任清收, 逐步化解和盤活不良信貸資產,提高信貸資產質量。 總而言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程度越深,對信貸資產質量的要求就越高,信貸風險的防範工作就越重大。如何在新形勢下不斷完善信貸風險管理和防範工作,是一個需要不斷探討的課題,我們將在工作中不斷摸索與總結,逐步完善信貸風險管理工作,確保信貸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Ⅱ 如何認識和保全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在商業銀行整個風險防範的體系中,授信業務是最核心的部分。商業銀行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不良資產的問題。同時,涉及國有金融債權清收、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的案件關系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與安全,不僅涉及國有資產保護問題,也涉及到債權受讓人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為幫助各金融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士全面理解適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發布實施和制定中的有關司法解釋,正確理解和適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最新政策法規,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及案件審判的相關原則、工作特點,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技能,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
課程內容:
一、貸款清收管理的基本框架與信用貸款清收
1、不良貸款清收的概念及其類型
2、不良貸款清收難的原因分析
3、不良貸款清收的基本原則
4、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的關鍵環節
5、不良貸款清收的基本管理制度
6、政府相關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在不良貸款清收中的職責
7、不良貸款清收外包管理
8、如何解決不良貸款管理中的前清後欠的怪圈
9、合同保全制度
10、銀行如何行使履行抗辯權?
11、銀行如何行使撤銷權?
12、銀行如何行使代位權?
13、銀行如何行使抵銷權?
14、銀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15、冒名貸款如何清收?
16、夫妻貸款如何清收?
17、黨政機關公務員貸款如何清收?
18、汽車消費貸款如何清收?
二、保證、抵押、質押貸款的清收實務操作要點
1、聯保貸款的清收
2、保證+保險貸款的清收
3、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清收
4、房產抵押貸款的清收
5、林權抵押貸款的清收
6、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清收
7、浮動抵押貸款的清收
8、股權質押貸款的清收
9、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清收
10、訂單農業質押貸款的清收
11、企業+農戶貸款的清收
12、貨權質押貸款的清收
13、組合貸款的清收
三、企業改制、合並、分立、破產及政府貸款的清收實務操作要點
1、如何防範利用企業改制逃廢銀行債務?
2、如何利用防範關於企業歇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銀行債務的承擔?
3、股東出資不實、不到位、抽逃出資時銀行貸款的清收
4、公司合並時銀行貸款的清收與保全
5、公司分立時銀行貸款的清收與保全
6、企業破產時銀行債權的維護
7、企業重整時銀行債權的維護
8、企業和解時銀行債權的維護
9、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的清收
10、地方政府就融資平台貸款向銀行出具函件的效力如何?
11、因政府或第三人干預訂立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12、銀行應對政府融資平台兼並重組的對策有哪些?
13、銀行應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解散(撤銷)清算的對策有哪些?
14、什麼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整體轉讓或劃轉,銀行的對策有哪些?
四、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清收與資產保全中法律風險要點防範——案例分析
1. 不良資產抵入的法律風險
2. 不良資產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3. 不良債權帳銷案存時效風險
4. 不良債權的追索法律風險
5. 不良債權剝離的法律風險
6. 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道德風險與其他風險
7. 不良資產受讓人起訴銀行的類型
8. 不良資產處置中法律風險的防範對策
9、債轉股之實務操作與存在問題的解決途徑
10、轉讓實務操作與資產轉讓協議
11、打包處置實務操作
12、招標投標、公開拍賣
Ⅲ 如何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不良資產處置要注意些什麼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總之,贏火蟲告訴大家,不良資產處置就是運用一切合法的方式,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債權,努力收回已經逾期形成不良的貸款本息,通過清收處置收回全部或部分不良貸款本息後,不良貸款總額降低,不良貸款率也就降低
Ⅳ 有對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的公司嗎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在管理和處置資產時,可以從事追償債務、資產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等活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在轉讓資產時,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競價等方式。
Ⅳ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Ⅵ 銀行進行不良資產處置及清收方法有哪些
1、主動出擊法
主動出擊法是指責任信貸員主動深入到借款人經營場所了解情況,催收貸款的方法。信貸員應經常深入到自己管轄的客戶中研究實際問題。將客戶群體分類排隊,在「好、中、差」的類別中突出重點開展工作。
本著先易後難,先好後差,先小額後大額,先近程後遠程,先重點後一般的工作思路,尋找切入點。堅定信心,反復多次的開展工作,並在所到之處一定要簽發催收通知書和辦理相關合法手續,以達到管理貸款、提高質量、收回不良貸款的目的。
2、化整為零法
不良貸款往往是本金歸還不了,利息也越欠越多,困難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不要單一考慮貸款本息一次歸還問題,應當化整為零。
視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每隔一段時間,就還一部分貸款本息,利隨本清。簽定歸還貸款協議書,分步進行。既能維持家庭基本生活,又能逐步歸還貸款,直至貸款本息還清。
3、參與核演算法
貸款管理人員與客戶的工作關系,應當是合作的、友好的、知心的。應當經常深入到客戶中去,掌握客戶的經營狀況,幫助客戶客觀分析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找出問題的主要原因,使客戶能欣然接受,進而參與到經營核算中去。
通過真實的會計賬目作出進一步研究,提出增收節支的具體措施,提高客戶盈利水平,降低客戶的經營成本。並關心客戶的措施落實情況,力爭取得成效,促進不良貸款的收回。
4、幫助討債法
客戶在經營中大多存在應收帳款不能按時收回而且數額越來越大的現象。面對這種現實,信貸員應當准確掌握應收帳款的筆數、金額、拖欠時間及對方的基本情況。
深入分析、仔細研究,將應收帳款按易難程度,先後順序分類排隊,按先易後難的基本思路,親自參與清理應收帳款。清收成果應以歸還不良貸款為先,或部分歸還貸款,部分用於經營,而後對客戶應繼續提供幫助,不能放手不管。
5、藉助關系法
對借款人的配偶、兒女、親屬、朋友要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選擇出有重要影響力的人物。與其進行接觸、交談、交往,達到融合程度,適時談其用意。
使之理解進而願意幫助,由有影響力的人單獨與借款人談還款問題和利弊分析,勸其歸還貸款,也可以共同與借款人討論貸款問題,尋找出還款的最佳途徑。
6、剛柔相濟法
面對不同脾氣秉性的借款人,應當採取各自不同的方法。有吃軟不吃硬的,有吃硬不吃軟的,這就需要在實踐中體會摸索。避其強,攻其弱,採用剛柔相濟法,或先柔後剛或先剛後柔。論情、論理、論法層層深入,使借款人先從觀念上轉變,願意歸還貸款,然後再進一步開展工作。
Ⅶ 銀行劃撥款項多了 可以直接扣劃回嗎
可以的。
如果銀行與借款人及保證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不歸還貸款專時,銀行有權直屬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存款賬戶中扣劃存款以償付貸款本息,則是完全可以的,銀行依據約定扣款還貸的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
因為借貸行為本身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雙方完全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來確定貸款的回收方式,這種約定也不違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扣款還貸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7]571號)以及《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銀辦發〔2000〕170號)中都明確規定:銀行有權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Ⅷ 如何加強信貸管理,提升信貸資產質量
一、調整信貸營銷策略,優化信貸資產結構。商業銀行要實現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經營宗旨,必須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把有限的信貸資源投向質量高,效益好的優質行業和重點地區,深入調查了解目標企業的需要,服務到位,建立一批社會信譽高,收益好,風險小的優良信貸客戶群體。拓展消費信貸,特別是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增加家庭貸款的比重,佔領優質的項目信貸市場,從而在信貸市場競爭中,牢牢地把握住市場競爭的主動權。
二、改進信貸管理流程,明確信貸管班各個環節的權利和責任。近幾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在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建立和完善了貸款集體決策,審貸分尚,分級授權等信貸管理制度,引進了信用等級,貸款評價,客戶授信,貸款五級分類等管理方法。但在加強風險管理的同時,信貸業務流程的鏈條不斷延長,一些環節功能重復,部門和人員責、權、利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貸資產質量。按現行分級授權管理辦法,貸款發放與否的決策權多在上級行,而貸款項目評估,抵押物評定等具體工作則由基層行來完成,有些基層行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往往將可行性項目評估變成「可批性」 項目評估,一旦出現貸款風險,容易相互推諉,責任不明。因此,必須重新審視信貸管理流程,明確信貸風險評估、授權批准等不同環節的權利和責任,科學地制定貸款授權授信制度,避免「一刀切」。適當下放信貸經營權,做到信息與信貸決策權對稱,權利與責任對等,科學地設定信貸標准,在健全考核與監督體系的前提下,適當調整授信許可權,讓基層行發揮應有的活力。
三、充分利用信貸風險預警體系,加強對貸款的監控和管理,將風險防範前移。目前,信貸管理工作中存在事後處理多,事前防範少;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靜態分析多,動態分析少;局部分析多,全局分析少的現象。因此,必須充分利用已有的信貸風險預警體系,制定行業信貸組合方案和行業信貸政策,注重規避、控制風險。通過信貸綜合系統動態監控客戶所處的經營環境和內部管理情況的變化,包括產品周期、客戶主要管理人員行為、客戶內部管理、客戶對外關系等方面的變化。動態監控客戶與銀行的交易,包括是否客戶存款連續減少、票據拒付、多頭借貸或騙取貸款、能否按時報送符合銀行要求的財會報表、是否迴避與銀行接觸等。銀行根據以上掌握的信息,及時判斷資產的風險狀況,調整或採取相應的措施與對策,確保信貸資產的安全。同時,銀行各職能部門要在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職責,規范操作規程的基礎上,定期組織人員檢查整個貸款過程的合規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完整性,貸款條件落實情況等,針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指導性整改方案。通過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規避控制風險的能力,防止新增不良資產。
四、建立和健全有效激勵約束機制,明確貸款責任獎懲辦法。既要對造成貸款損失的行為給予嚴懲,又要對正確決策及取得良好經濟效果的貸款行為給予獎勵,鼓勵信貸人員大膽發放優質貸款。對不良資產的清收和盤活,實行領導一把手總負責制。層層簽訂壓縮不良貸款責任書,把保全和盤活計劃落實到人,充分調動信貸管理人員、資產保全人員清收盤活的積極性,有效地保全和盤活不良資產的存量。
五、強化內部審計工作,為信貸資產質量保駕護航。內部審計機制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確保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銀行內控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首先,必須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和制定嚴格的內審工作規范,其次,必須建立一個完備的、權威的內部審計監督機構,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督工作,獨立地運用內部審計程序,對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信貸業務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的審計監督,讓審計人員參與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參與信貸評審委員會的討論。此外,還必須具有一支高素質的內部審計隊伍。內部審計人員要熟悉銀行各項業務,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業務活動情況,全面掌握各項金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銀行規章制度並能夠熟練運用,使這支隊伍成為銀行防範信貸資產風險的衛士。
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