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式有哪些
具體是和哪類金融機構合作啊?和銀行基本上是貸款等業務,證券估計也就是增發配股這些業務了。可能還有的就是委託券商進行投資。
⑵ 國企投資參股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有什麼法律法規制度限制
不全是。國有商業銀行是指由國家(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商業銀行專,其特點體現在屬所有的資本都是由國家投資的,是國有金融企業。目前主要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共5家。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它不是企業,而是一個政府部門。另外有三大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這些也不是企業性質,不以盈利為目的,也是國家機關的性質。其餘的商業銀行都是私有股份制商業銀行了,都是私人控股私人經營的,比如深圳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等等。
⑶ 商業銀行可否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答案是不能
⑷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⑸ 商業銀行可否向銀行金融機構投資
商業銀行不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版人民代表大會權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⑹ 股權投資公司是金融機構嗎
應該是不屬於
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指有法人資格的銀行、證券、保險以及最新加入的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和這類公司的分支機構。無金融許可證的私募基金連金融企業都稱不上的話,就不會是銀行的同業了。
⑺ 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是什麼意思
對該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並占其一部分股權即為對該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如某金融機構整體估值為1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對其投資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資產)並約定占其10%股份即完成對其的股權投資。若投資時約定好分得後續幾年的利潤,則第二年該金融機構獲得200萬元人民幣利潤時,其中的20萬元需要分給上述投資者。
股權投資(Equity
Investment),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是指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准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
⑻ 商業銀行是否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
不可以,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版會第十三次權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⑼ 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 其中的條款修改過嗎有哪些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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