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盜竊金融機構比搶劫金融機構判刑重的原因
樓主,你好,,在次我對前面的回答做個詳細的補充,,請你仔細理解,
回答你問題前,我想問,是誰告訴你盜竊金融機構比搶劫金融機構判刑重的??
肯定的告訴你是沒有依據的同類案件內容相同的情況下,搶劫要比盜竊嚴重的多,不管其對象是金融機構也好,或者私人家也好,搶劫罪量刑都會比盜竊罪重的多,
只是同樣是盜竊或者搶劫的情況下,若對象是金融機構那就嚴重了,因為金融機構是其兩種罪型的加重情形之一.
在此補充一點,,樓主你說的,盜竊從無期起判,搶劫從10年其判,,昨天我回你的消息說沒有這回事,,但法規里有這兩句,,所以你完全誤解了其真正的含義,,搶劫金融機構罪從10年起判,意思是指只要某人有搶劫金融機構的事實,不管其金額多少,都得最少判10年,,而盜竊金融機構從無期起判,,這規定只適用於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下,才可引用.,要提醒的是,必須是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到此兩句話就很明了,,盜竊無期起判,前提是必須金額特別巨大,,而搶劫金融機構不管你搶了多少,,最少的從10年起判,,所以兩者之間搶劫要遠比盜竊金融機構嚴重的多,,當然,如果兩者數額都達到巨大,最高型都可引用死刑,,,不知道這樣回答樓主清楚了嗎
B. 作為一名銀行高管你認為本單位主要有哪些黑惡犯罪
虧你也想的出來,我估計最大的犯罪就是你這樣的人,每天無所事事的,輕松的過頭了!
C. 為什麼高管犯罪只免職就OK
不是啊,可以有刑事處罰的
D. 涉嫌犯罪的高管們有哪些
從普通職員晉升到企業高管需要多年歷練,然而,從高管位置上跌倒只需一步。近日,華為公司一位曾獲得內部管理最高榮譽獎的銷售主管,因為貪念輸掉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12月26日,多家媒體曝出華為高管滕鴻飛被警方帶走的消息。對此,華為官方向全天候科技確認稱,原消費者業務中國區銷售主管滕鴻飛日前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己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因涉嫌刑事犯罪,警方正在偵查中。
公開資料顯示,騰鴻飛此前曾在諾基亞、三星電子工作,先後擔任諾基亞西區、南區總經理,以及三星電子華南區總經理等職務。2014年5月,騰鴻飛跳槽到華為,任華為消費者BG大中華區執行副總裁,主管銷售。近年來,隨著華為手機、平板電腦等終端產品熱銷,騰鴻飛所在職位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在今年三月舉行的一場華為內部酒會上,騰鴻飛被授予華為「藍血十傑」稱號,該獎項是華為管理體系建設的最高榮譽獎,獲獎者被認為對華為管理體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然而,隨著騰鴻飛涉嫌受賄被帶走調查,這一切都已成為「往日雲煙」。
騰鴻飛「馬失前蹄」並非個案,近年來,國內多位著名企業的高管也因為貪腐受賄身陷囹圄,全天候科技對此做了盤點。
淘寶聚劃算總經理閻利珉
2012年7月,阿里巴巴旗下淘寶聚劃算原總經理閻利珉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半年後,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2011年,國內團購模式盛行,阿里巴巴的聚劃算也是這一領域中的佼佼者,當年,聚劃算的交易額達到了101億的規模,一度占據國內團購市場50%的市場份額。但是,在聚劃算的交易額大幅度增長的同時,公司內部貪腐事件頻頻發生,除了「一把手」閻利珉被查,2012年阿里還將三名員工開除並移交司法部門,因為他們涉嫌在聚劃算招商過程中利用職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如今,閻利珉已經出獄。多年的牢獄之災並未將他打垮,今年6月,閻利珉抓住了無人貨架領域的創業風口,創立了辦公室自助零售企業——果小美。截至目前,成立僅半年的果小美已完成C輪融資,累計融資額超過5億元人民幣。在業務運營方面,果小美已經進入北京、上海、武漢、成都、杭州等近百個城市。閻利珉向36氪透露,目前果小美的終端點位數的月增長持續超過300%。
網路的文化問題已經受到了公司董事長、CEO李彥宏的重視,他在今年8月表示,「風清氣正才能有戰鬥力」,「戰略看得再對,如果沒有好的執行,你仍是會輸掉的」。他還提出了「正風氣」的多個具體方案和執行標准。
E. 非吸的話,高管需要擔什麼責任嗎,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需要付法律責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刑事犯罪,高管、經理、法定代表人、包括部分業務員都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金融機構高管犯罪的原因擴展閱讀
案例:
打著「高額返本付息」的幌子,一家名叫「易勝百」的公司從2012年開始,在不到2年的時間里吸收了1萬多名投資人的41億余元資金。但2014年9月該公司突然關張,投資人購買的理財產品統統打了水漂兒。
事後經統計,投資人共計損失32億余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華偉在內的12名公司高管、工作人員,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
未取資質銷售理財產品
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北京易勝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主要經營投資理財業務。被告人周華偉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振弟(化名:郭秀中)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郭秀成為該公司財務負責人之一。
易勝百公司在朝陽區國貿三期、金地中心及萬通中心等地設立多個辦公地點和職場,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對外銷售香港股票及白銀等投資理財產品。
被告人謝光貞作為該公司萬通中心市場部銷售總監,下轄被告人李燕、楊鋼、曾力欄、李勇、劉月明、尚保國、王小坤等銷售經理,銷售經理下轄銷售員。
被告人張宇成擔任該公司萬通中心市場部培訓講師,負責對公司新招錄銷售員的培訓。2013年11月,安華聯合資本公司成立,該公司的實際出資者為易勝百公司,實際人員構成及經營業務與易勝百公司相同。
F.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G. 簡述銀行搶劫犯罪產生的社會原因
搶劫罪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同時還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所以,在內量刑時還容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場所、危害後果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H. 公司高管犯罪要怎樣防範
公司高管人員經濟犯罪應從七方面加以防範
第一,公司高管人員自身應該嚴格遵守《公司法》及《刑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四)違法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中關於公司高管人員犯罪的規定,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高管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二是高管人員利用職權,挪用資金為他用,或者侵吞公司財產,即所謂的職務犯罪。三是公司高管人員在對外交易過程中容易實施的合同詐騙罪。
第二,公司高管人員應轉變經營觀念。可以說,改革開放的過程是傳統經濟體制向現代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在不斷的改革中,公司高管的經營觀念也應當隨之轉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管人員作為公司的領軍人物,必須樹立起正確的競爭觀念,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自身素養。
第三,完善公司董事會結構,加強中小股東的日常監督。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之所以失靈,不僅與獨立董事自身無法獨立有關,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與公司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可能產生正向的激勵。因為獨立董事不對企業經營的成敗真正地承擔最終責任。與其高成本地推動「獨立」董事介入公司,不如讓更在意公司經營的中小股東有更多的發言權。建立保護中小股東的機制,確保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對制約公司高管行為將產生更加直接的效果。除此之外,中小股東權益的保障不能僅停留在公司分類表決機制上,還必須落實到參與具體經營過程的審查上。
第四,鼓勵建立大股東問責制,出現問題,追究大股東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從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出發,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結果。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佔有的董事會席位也越多,在選舉聘任高管中有較大決定權的大股東,對自己提名的公司高管應該負有一定的監察責任。如果某大股東所提名的高管在任期內犯罪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應該在處罰高管個人的同時,對大股東追究不作為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違法經營風險。一個公司存在風險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司潛在風險而不自知。要科學地處理各種違法經營風險,首先就必須知道風險的所在,就必須定期對公司進行「法律體檢」,從公司的內外部進行全方位的風險檢查,從而建立一套完備的風險預警機制,以降低違法經營風險。
第六,加大防範違法經營風險資金的投入。一個公司要創造幾百萬元的利潤,可能需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要經過多年的辛苦經營才能實現,而要避免幾百萬元的違法經營風險損失,可能就只需花費幾千、幾萬元就可以予以避免,由此可見,從經濟效益角度考慮,啟用違法經營法律風險資金是企業預防違法經營風險的最佳方式之一。
第七,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幫助公司排除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