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一金融公司的新員工,公司因為平台不合法被抓,我也去錄了口供,
現在一百家有99家不合法
2. 挪用公款罪判無罪的案例怎麼為自己辯護
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版非法活動的,權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行為。
1.先從個人身份上進行辯護。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成為本罪構成與否的關鍵。
2.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並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不構成本罪。
3.是否是上述三種情況之一。
4.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即1萬元以上。
本罪有三個量刑檔次,只要構成本罪的,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15萬至20萬是數額巨大的起刑點。
3.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金融公司員工無罪辯護案例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4. 金融公司已經立案,法人沒有抓捕歸案,公司員工被抓進了看守所,多久能出來
被刑事拘留之後,多久能釋放,要根據當事人涉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案件不大、並且員工參與違法犯罪行為的情節不惡劣,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作了筆錄之後不久即可能釋放。如果涉案的情節嚴重,則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釋放,會被羈押到法院審理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金融公司員工無罪辯護案例擴展閱讀:
金融公司非法集資的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5. 在金融公司上班,公司員工都被抓了,會進行怎樣的處理
現在許多非法的金融公司,從事著非法的工作,被很正常;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司法機關會根據其非法活動的情節輕重,構成犯罪的予以判刑;不構成犯罪的,則會予以教育或者其他治安處罰。
6. 金融公司業務員業績60萬,公司被判定非法經營,被批捕了,能不能取保候審
能,但是只有申請權,沒有決定權。
7. 公司員工詐騙罪無罪辯護一般要怎麼寫
具體情況表明不好講,關鍵要看有沒有無罪的證據材料、事實和理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一兩句話講不清楚,建議聯系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8. 朋友在金融公司工作普通員工,公司被查現以關了半年了,最近被移交到檢察院請問會不會判刑可能會判刑多久
你好,你男朋友只是普通員工,公司被查被關要抓也是抓公司高級主管與財務負責人,所以不用擔心你男朋友會被抓。至於公司相關人被抓,要看其違法,危害程度判決,任何人是不可能提前預知的。
9. 挪用公款罪判無罪案例有哪些委託律師能辯護到無罪嗎
問:挪用公款罪判無罪案例有哪些?委託律師能辯護到無罪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挪用公款罪怎麼認定?
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的認定
借貸公款是一種合法的借貸行為。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只要辦理了必要的借款手續(借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都可以相互借用款項。其特點在於:一是合法,二是自願,三是用途合法。這三點,正是挪用公款所不具有的,但其卻具有未經合法批准,擅自動用公款的特徵。故挪用者與公款所有者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
所謂借貸公款行為,是指單位負責人或經管財務人員,批准、決定將公款借貸給個人使用的行為。借貸,實際上就是放貸,是一種金融信貸行為。根據我國財經金融管理規定,非金融部門未經國家批準是不能進行信貸活動的。借貸行為違反了財經管理制度,是一種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因而具有行政違法性。但是,我國並未設立借貸公款罪,借貸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將借貸行為歸為挪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借貸行為和挪用行為,都系與職務相關的行為。因此,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如主體都具有經管公共財產的職務身份,形式都是將公款轉給個人使用,具體對象都是公款,行為都具有違法性。這是兩者容易混淆的原因之一。然而,借貸行為與挪用畢竟不同,它有許多自身的特徵:第一,主體的法人性。借貸行為人一般是單位的負責人或其他主管財務人員。這些人,對內有經營決策權、公共財產支配權,對外有代表單位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如果不是以單位的名義,而是個人擅自決定將公款借貸給個人,自然是個人行為。第二,形式的合作性,借貸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經過批准或由領導決定,有的經集體研究),辦理一定的手續(如訂立借貸合同,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收據),通過財務入帳,形式上是合法的。而挪用,是未經領導批准擅自動用公款的行為,一般不需辦理何種手續,一經挪用,就不具備合法性。第三,動機的公利性。借貸,一般是出於為單位謀利,如有的是出於為單位創收,有的是出於把單位的死錢變成活錢,搞活經濟。而挪用是出於謀私利,即通過取得公款的使用權而從中取得經濟上的利益或其他好處。
確定借貸行為是不是挪用,只有在兩者構成要件完全重合的情況下才能認定。通過上述對借貸行為特徵的分析可以看出,兩者在主體、客體方面是重合的,在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是交叉的。
客觀方面,借貸行為如果是法人行為,則與挪用發生分離,如果是個人行為,則與挪用發生重合。主觀方面,如果是出於公利,則與挪用發生分離,如果是出於私利,則與挪用發生重合。兩者重合的統一,就是認定借貸行為轉化為挪用的標准,即是說,借貸行為人只有以個人的名義,出於為私利而為的才能以挪用論處,如果是以單位的名義,出於為公利而為的,就不能以挪用論處。
對以下幾種具體借貸行為的定性與處理:
1、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應以挪用論處:行為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貸,或由他人借款後又轉歸自己使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借貸行為具備挪用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2、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不能以挪用論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對及時收回本息,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可作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犯罪論處。
第二,不能及時收回本息,雖採取了積極追討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按玩忽職守罪論處。因為其主觀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過失心理態度。
第三,在辦理借貸過程中,收受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受賄罪論處,因為這也是一種權錢交易的行為。
第四,明知對方借款是用於走私等犯罪活動而予以借貸的應以走私等犯罪共犯論處,因為這是一種資助犯罪的行為。
第五,內外勾結詐騙公款的,應以共犯論處。其中,主犯系內部人員的,應以共同貪污罪論處,主犯系外部人員的,則以共同詐騙罪論處。行為的性質是由主犯行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