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B. 3.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ABCD)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C.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回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答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D.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四章 終止審計委託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內予以特別關注,並可以終容止委託其審計工作:
(一)未履行誠信、勤勉、保密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將所承擔的審計業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的;
(三)審計人員和時間安排難以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
(四)審計報告被證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問題時,可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立即評估委託該外審機構的適當性:
(一)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存在嚴重舞弊行為的;
(三)嚴重違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存在應發現而未發現的重大問題的。
對因上述原因被終止委託的外審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二年內不得委託其從事審計業務。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外審機構單方要求終止審計委託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管機構。
E.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而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參考來源非銀行金融機構: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F. 河北省現代支付系統業務知識考試題
考試題肯定不會公開的,以下知識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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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業務知識
Ⅰ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概述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是中國人民銀行利用計算機網路和電子通信技術開發建設的,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全社會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公共平台。現代化支付系統是中國人民銀行發揮金融服務職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統,它的特點就是高效、安全、快捷。截至2009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已建成運行的系統有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經過近7年的建設發展,現代化支付系統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功能最全,覆蓋最廣,業務最多的現代化金融服務基礎設施。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武漢城市處理中心通過國家處理中心連接著全國銀行所有營業網點,承擔著全省異地、同城資金的匯劃業務。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業務快速發展。2009年,武漢地區支付系統共處理支付業務1760萬筆,金額22.12萬億元,筆數和金額同比分別增長15.47%和16.43%,交易金額為湖北省2009年GDP的17.24倍,為社會提供了安全、高效的跨行跨區域支付清算服務。
此外,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陸續開通了許多與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業務,為社會公眾辦理網上支付、電話支付、跨行跨地區存取款等業務,提供全天候的支付清算服務。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正以其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日益貼近日常生活和經營活動,在國民經濟和金融發展中發揮了「央行支付,中流砥柱」的作用。
Ⅱ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作用及功能
一、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作用
(一)加快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益。社會經濟、金融的運行,每天都有大量巨額資金進入支付清算環節,處於流轉狀態。支付清算效率的高低,資金流轉的快慢,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將會產生巨大的影響。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是現代經濟的血脈。大額支付系統,採取從發起行到接收行的全過程的自動化處理,實行逐筆發送、實時清算。通過支付系統處理的每筆支付業務不到60秒即可到賬。
(二)支撐多樣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滿足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尤其是其中的小額批量處理系統能夠支撐各種貸記、借記支付業務的快速處理,並能為其提供大業務量、低成本的服務,可以滿足社會各種經濟活動的需要。
(三)培育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銀行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高。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逐步形成了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外資銀行的組織體系,相互之間既有合作也有競爭。建設運行的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是中國人民銀行為金融機構提供的一個公共的支付清算服務平台,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都可以參與到這個系統中,從而為各金融機構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推動各銀行的有序競爭,促進銀行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高。
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主要功能特點:
(一)高效的資金清算功能。支付系統實現從發起行到接收行全過程的自動化處理,實現支付信息的自動傳輸、自動清分、自動軋差和自動清算,一筆貸記支付當天即可到賬,定期借記支付的處理也可大大提高效率,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支付和清算。
(二)健全的風險防範功能。在運行風險方面,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建有備份系統,建立了快速維護機制,採取各種控制、核對措施防範操作和欺詐風險。在法律風險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一套規章制度,規范業務處理和系統運行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對風險的處置辦法。
Ⅲ 大額支付系統
一、大額支付系統在我們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是什麼?
大額實時支付系統是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系統,是連接社會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的「大動脈」、「金融高速公路」。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加速社會資金周轉,暢通貨幣政策傳導,密切各金融市場有機聯系,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防範支付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正在發揮重要的作用,大額支付系統在全國推廣使用後,成功取代了原來的全國電子聯行系統,徹底解決了「天上三秒,地下三天」資金匯劃速度較慢的問題,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促進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
大額支付系統給銀行和廣大企事業單位以及金融市場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平台,最大的特點是實時清算,實現了跨行資金清算的零在途。支付指令逐筆實時發送,全額清算資金。該系統處理同城和異地的、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上的大額貸記支付業務(人民幣5萬元以上)和緊急的小額貸記支付業務。
大額支付系統連接著境內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的中、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香港、澳門人民幣清算行等,擁有1600多個直接參與機構,9萬多個間接參與機構,日均處理業務110多萬筆,資金超過3.2萬億元。每筆業務實時到賬,其功能和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二、大額實時支付系統主要是處理跨銀行之間的清算,那麼它和企業有什麼關系呢?
大額支付系統和企業關系是通過資金匯劃快捷體現出來的。有了大額支付系統的支持,企業開戶行可以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為企業快速辦理資金匯劃業務,減少企業間在途資金的佔用,為企業資金有效利用提供便利。舉例:武漢A企業和深圳B企業做成一筆幾百萬的生意,A企業在工行開戶,B企業在農行開戶,A企業要匯款給B企業。在沒有大額支付系統的情況下,款項到達B企業賬戶上需要幾天時間,有了大額支付系統後幾分鍾內即可到賬。
湖北省轄內現有28家銀行作為直接參與者加入了支付系統,截止2010年6月,共有2943家銀行機構作為支付系統參與者加入支付系統,您可以在任一家營業網點辦理業務。
Ⅳ 小額支付系統(一)
一、什麼是小額支付系統?
小額支付系統是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處理跨行同城、異地借記支付業務以及金額在規定以下的貸記支付業務。系統實行7×24小時不間斷運行,採取定時批量發送支付指令,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二、建設小額支付系統的目的是什麼?
小額支付系統更加接近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它是為社會提供低成本、大業務量的支付清算服務,支撐各種支付工具的使用,滿足社會各種支付活動的需要。小額支付系統的特點在於它的公益性和便利性。
三、小額支付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比較有哪些特點?
小額支付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模式和服務對象有較大不同,其主要特點如下:
小額支付系統實行7×24小時連續運行,為客戶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納稅等服務提供支持,同時滿足法定節假日的支付活動需要,實行的是「全時」服務。
交易成本低。與大額支付系統相比,小額支付系統批量組包發送支付指令,每包最多可達2000筆,根據業務品種、發送業務時間段不同,每筆收費在0.1-0.5元左右(各銀行還要向客戶收取一定金額的手續費)。
能夠支撐各種支付工具的應用。小額支付系統除傳統的款項匯劃業務外,還能辦理財稅庫橫向聯網業務、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支票圈存和截留業務、銀行本票,公用事業收費、工資、養老金和保險金的發放等業務。
小額貸記業務金額有限制。目前小額貸記業務金額上限為5萬元,借記業務不設金額上限。
借貸記業務都能處理。大額支付系統只處理貸記支付業務,主要是匯款業務,而小額支付系統主要面向消費性支付(借貸記)業務,既支持匯款等貸記業務,又支持收款等借記業務。
四、小額支付系統為您帶來哪些便利?
一卡(折)在手,您可以在任一家銀行輕松收付資金,代還房款代還車貸,您再也無需充當現金搬運工。小額支付系統與您的生活密切相關,通過小額支付系統,您只需擁有一個賬戶就可方便地跨行、跨地區辦理各種業務。也就是說,有了小額支付系統,您不需要每月把錢從工資卡里取出來,分別存到房貸銀行和車貸銀行去還款,只要擁有一個銀行賬號,通過銀行間資金的劃轉即可辦理所有支付結算類業務,避免了每月到不同銀行辦理業務的麻煩。
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小額支付系統?
如果辦理的是同城、異地的借記支付業務或者5萬元以下的貸記支付業務,就可以選擇小額支付系統。
六、小額支付系統主要有哪些功能?
小額支付系統支撐多種支付工具的應用,支持跨行通存通兌業務的開展和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費的收取。
七、小額支付系統可以處理哪些業務種類?
小額支付系統主要處理同城、異地的借記支付業務以及5萬元以下的跨行交易,包括普通借記業務、普通貸記業務、定期借記業務、定期貸記業務、實時借記業務、實時貸記業務等。
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動發起的收款業務,包括銀行機構間的借記業務。
普通貸記支付業務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動發起的付款業務,包括:匯兌、委託收款(劃回)、托收承付(劃回)、網銀貸記支付業務等。
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指收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定的協議,定期向指定付款行發起的批量收款業務,包括:代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費業務、國庫批量扣稅業務等。
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指付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定的協議,定期向指定收款行發起的批量付款業務,包括:代付工資、代付養老金等。
實時借記支付業務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託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借記指定付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通兌業務、國庫實時扣稅業務等。
實時貸記支付業務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託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貸記有收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個人儲蓄通存業務等。
Ⅴ 小額支付系統(二)
一、什麼是跨行通存通兌業務?
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是指各金融機構依託小額支付系統,通過代理行,對本人或他人的人民幣個人存款賬戶實時辦理資金轉賬、現金存取和賬戶信息查詢業務。也就是說,您可以在任何一家開通跨行通存通兌業務的銀行網點來辦理跨行的資金轉賬和現金存取。簡單地說,就是您不必要一定去您的開戶銀行就可以存錢取錢。
通存通兌業務的開通,減少了現金在不同銀行之間「搬家」的情況,方便您在最近的銀行網點辦理業務,也減少大家排隊等待的時間。
二、跨行通存通兌業務具體指哪些業務?
跨行通存通兌業務包括通存業務、通兌業務和賬戶信息查詢業務。通存、通兌業務支持轉賬和現金兩種方式。
三、如何申請開通通存通兌業務?
您可在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一並申請開通通存通兌業務,也可在開立個人存款賬戶後再申請開通通存通兌業務。您申請開通通存通兌業務時,須由本人親自辦理,並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您申請開通通存通兌業務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開戶行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二)持有個人存款賬戶存摺(卡)並設置個人存款賬戶密碼;
(三)個人存款賬戶存摺上註明開戶行的12為支付系統行號;使用借記卡的您應知悉發卡銀行具體營業機構的詳細名稱;
(四)本人與開戶行簽訂通存通兌協議。
四、如何辦理跨行通存通兌業務?
您辦理通存業務時,應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採用轉賬方式的,應提交付款人個人存款賬戶存摺(卡)。委託他人代理的,應同時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通兌業務時,應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付款人個人存款賬戶存摺(卡)。委託他人代理的,應同時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您要求辦理現金通兌的,還應符合現金管理規定。
您通過代理行查詢開戶銀行狀態或當前賬戶余額信息,應提交本人存款賬戶存摺(卡)活期存摺或借記卡、有效身份證件。
五、目前水、電、煤氣、電話等交費項目繁多,支付系統能辦理嗎?
小額支付系統建設有定期借記和定期貸記業務功能,也就是大家常說的代收代付業務。
定期借記業務主要解決了大家繳費不方便的突出問題,您需要與收費單位事先簽訂協議,任意選擇自己的存摺或卡作為扣款賬戶,這樣就可以通過一個銀行賬號辦理繳納水、電、煤氣等各類公共事業性費用,為您帶來方便。定期貸記業務主要解決了單位發放工資必須在指定的同一銀行開立存摺戶的問題,您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在任何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存款賬戶,並將存款賬戶信息告訴單位,單位可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放工資、養老金、保險金等。
因此,小額支付系統建成後,交費簡便易行,省時、省事又省心。您可以確定一個賬戶就可以辦理所有公用事業費如水、電、煤氣、話費等費用的交費業務,不用每次都要跑銀行去交費,也不用跑多家銀行去交費,真正方便了大家。對於收費單位來說可以只委託一家開戶銀行實現對所有客戶的費用收取,也可通過一個銀行賬戶實現對眾多客戶的款項支付,處理效率和資金到賬速度大大提高。
六、辦理交費業務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您先要和收費單位、開戶銀行簽訂三方合同,您和收費單位之間要確定要交的費種名稱,扣款賬戶名稱、賬號等信息,同時向您的開戶銀行申請委託付款授權,要允許您的開戶銀行在您的賬戶中扣取您指定的費種要交的費用。合同簽訂好後,您只要確保您的賬戶里有足夠的資金就可以委託銀行幫您交費了。
Ⅵ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一)
一、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概述
(一)什麼是支票?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可以轉賬支付,也可以現金支付。
(二)使用支票有何好處?
使用支票的便利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用途廣泛。對於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日常消費、繳付公用事業費用等支付,無論金額大小,均可以使用支票。二是攜帶方便。支票是一種便於攜帶的紙質憑證,只佔用很小的保管空間,非常適合隨身攜帶。三是結算便捷。支付款項時,無論身處何地,無論收款人是誰,只須在支票上記載出票日期、金額、收款人名稱等事項,並在指定位置簽章,其餘的工作全部由銀行完成。收款人在收到支票時,可以將支票送交自己的開戶銀行委託收款,可以直接到付款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也可以根據需要將支票轉讓他人。
(三)什麼是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是基於影像技術將實物支票轉換為支票影像信息,通過計算機及網路傳遞至出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的業務處理系統。它是中國人民銀行繼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建成之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搭建的又一支付清算平台。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定位於處理銀行機構跨行和行內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換,它與小額支付系統共同構成支票全國通用的支撐系統。其中影像交換系統是實現支票影像信息傳遞的通道,而小額支付系統是實現支票業務的款項劃轉並完成資金清算的渠道。
(四)為什麼要建設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實現支票全國通用?
長期以來,由於傳統管理模式的約束和異地票據交換手段的缺失,支票在我國基本只在同一城市范圍內使用,區域間經濟往來中,人們只能選擇匯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甚至現金等支付方式。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地區間經貿往來日益密切,異地支付結算業務也迅速增長,支票呈現突破地域限制和實現全國通用的態勢。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組織下,開展支票跨區域使用業務試點,對擴大支票流通范圍進行了有益探索,例如在京津冀區域、上海及周邊區域、湖南省長株潭區域、廣東省廣深區域等開展支票跨區域使用試點,有效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反映出社會對擴大支票流通范圍、實現支票全國通用的客觀需求。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擴大支票使用范圍,建設基於影像技術的、覆蓋全國的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它將支票的實物傳遞轉化為影像傳遞,提高了清算效率,使支票在幅員遼闊的中國實現全國通用,滿足了社會經濟活動對支票全國使用的需要。
支票實現全國通用後,您可以簽發支票給國內任何地區的收款人,也可以接受來自國內任何地區支票,真正實現「一票在手,走遍神州」。
Ⅶ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二)
一、出票人簽發支票應具備什麼條件?
出票人簽發支票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開立結算賬戶。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人,均需持有效證明文件到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並存入足夠資金用以簽發支票。二是預留銀行簽章。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時,銀行會要求賬戶擁有人預留簽章。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客戶也可以和銀行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三是具備可靠資信。支票是基於信用度的支付工具,出票人的良好信譽是確保支票最終獲得付款的重要條件。因此,為保障支票收款人的利益,銀行將對申請開辦支票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向其出售支票。
二、支票全國通用後,簽發支票應注意哪些事項?
簽發支票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形成支票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簽發支票時,應在支票的相應位置將各事項記載齊全,並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查看銀行機構代碼。簽發支票時要查看一下開戶銀行是否已在支票上的指定位置記載了12位銀行機構代碼。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異地使用的支票上均應記載全國統一標準的銀行機構代碼。若沒有記載,簽發的支票將無法在異地正常使用,應及時聯系開戶銀行載入銀行機構代碼。二是確認支票簽發金額。異地使用支票的金額不能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額上限,該上限目前暫定為50萬元。對於超過金額上限的異地使用支票,收款人開戶銀行可能拒絕受理。如您支付的款項高於50萬元,可與收款人協商採用其他支付方式。三是在簽發支票時,要保證付款時賬戶余額足夠支付所簽發的支票金額,否則簽發空頭支票將受到相應處罰。
三、何為空頭支票?中國人民銀行如何制約空頭支票的簽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空頭支票被禁止簽發。出票人簽發一張支票,如果賬戶余額不夠支付所簽發支票的金額,該支票就是一張空頭支票。另外,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視為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將依法受到處罰。對於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將被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出票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建成了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將包括支票違規信息在內的支付信用信息統一納入徵信體系,供銀行和企業、社會公眾依法進行查詢。對於存在簽發空頭支票等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將大大降低其信用等級,對情節嚴重的出票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可依法停止為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Ⅷ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三)持票人
一、支票全國通用後,受理支票應注意哪些事項?
在接受異地支票時,除了審查票面要素的合規性和完整性外,還應確認支票金額未超過規定上限並完整填寫12位銀行機構代碼。如果支票的金額超過規定上限,或者銀行機構代碼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應退還支票。在接受支票並審核無誤後,應根據對交易對手了解及其信用情況,決定是否發貨。如接受支票後立即發貨,應及時將支票提交開戶銀行收款;如在支票款到後發貨,應先將支票提交開戶銀行收款,待接到開戶銀行款項受託的通知後再發貨。再具體經濟活動中,您還可根據不同的交易特點,選擇其他合適的支付方式。
二、支票全國通用後,一地使用支票時,資金到賬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來說,異地支票的清算由於涉及的單位和環節較多,款項到賬時間較同一城市范圍內的支票可能稍長,確切的時間則因持票人採用的提示付款方式而有所差異。
當持票人委託自己的開戶銀行收款時,由於開戶銀行需要將支票的相關信息通過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提交給一地的出票人開戶銀行,信息傳遞時間因銀行採用的業務處理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在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將支票信息轉發後的2個工作日內,出票人開戶銀行必須按規定支付支票款項,並通知持票人的開戶銀行。所以根據收,付款銀行的處理方式不透明化,持票人最早可在2-3小時之內收到款項,一般最長在銀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以收到異地支票款項。當然,客戶也可以直接咨詢開戶銀行,了解比較確切的資金到賬時間。
如果持票人選擇向出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支票款項的到賬時間會根據持票人和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約定而有所不同,最短的在1小時之內可以到賬,最長可能為1到2天。
Ⅸ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四)
人民銀行將採取哪些措施引導個人使用支票?
長期以來,由於受個人使用現金的偏好、社會信用環境和宣傳推廣力度等多方面的影響,我國個人使用支票的業務量不大。為擴大轉賬結算,減少現金使用,中國人民銀行鼓勵個人使用支票結算。
為提高個人支付結算服務效率和水平,豐富個人支付結算手段,中國人民銀行將積極引導個人支票業務發展。一是通過落實賬戶實名制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改善支票受理環境,逐步培育社會公眾使用支票的支付習慣;二是通過向社會大力普及支票全國通用的業務知識,廣泛宣傳中央銀行引導支票業務發展的各項政策,提高社會公眾對支票全國通用的認知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特別是居民個人在主動付款領域使用支票,如繳納水、電、煤氣、電話、學費等費用;三是在加強風險管理的前提下,逐步簡化和放寬個人簽發使用支票的條件和手續,方便個人使用支票;四是會同有關部門,盡快重新調整和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包括支票業務在內的基本結算類業務的收費標准確定在合理水平,通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支票業務發展。
G. 現金付款渠道有一種是付款人委託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是要出委託書么
我覺得你應該說的是匯票,不知道你是不是這個意思。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付款人為銀行的匯票。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付款人為其它商號或者個人的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這個你可以直接聯系銀行,但開銀承銀行首先會對你公司做一個調查報告並作出信用評級,並作出額度批復
如果你是全額保證金開具銀承,這個相對要求低一點,批准基本上沒什麼問題,但不是全額的話,批復相對就難一點,要求也會高很多,因為這個你佔用了銀行的信用資產,銀行擔心你公司到期如果拿不出足夠的錢來填上承兌缺口,所以在作信用評級時要求也會高.還會要求有一定的抵押物或有合格的擔保人
是全額就只要帶上你單位成立時所有的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證,開戶許可證,法人身份證,章程,驗資報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月報表,這些基本上可以了,到你開戶行去申請,一般很快可以下來,並幫你出具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
具體的操作流程每個銀行要求的條件不完全相同,你可以直接打電話跟銀行咨詢一下
H.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商業作用和信用業務形式上有所區別。
1、商業作用不同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而非銀行金融機構 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2、包括的機構類型不同
銀行包括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
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無數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規模借貸活動 ,可以用優惠貸款條件的形式分到債務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債權人身上。
I. 金融機構可以委託銀行上徵信黑名單嗎
很多金融機構都是通過銀行放款,或者就是銀行的資金。
此類貸款都是上徵信的,逾期不還會上徵信,唯一的辦法就是及時還款,或者提前結清,以後盡量避免小貸機構借款。
J.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