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用機構代碼證是什麼
機構信用代碼是從信用的角度編制的用於識別機構身份的代碼標識,共18位,它覆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各類機構,是各類機構的「經濟身份證」。
意義
機構信用代碼證是機構的「經濟身份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推動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金融賬戶實名制是杜絕虛假開戶和各種違法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通過建立機構信用代碼證能夠為金融機構開展機構賬戶主體資格審查、身份核實、風險分析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與個人身份證件互為補充。二是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在辦理存、匯、貸款等業務時,金融機構識別機構身份的手續非常繁瑣。機構信用代碼建立以後,將大大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三是改進社會管理方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機構信用代碼不影響現有的各種代碼,通過建立機構信用代碼與現有代碼的對應關系,可以發揮機構信用代碼的查詢檢索功能,促進各部門、各行業的信息共享,提升社會管理水平,也對腐敗行為形成震懾,有助於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合力。
2概念
為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金融服務水平,促進銀行和機構的交流合作,助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了機構信用代碼系統,由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制發機構信用代碼證。機構信用代碼共18位,包含5個數據段,從左至右依次是1位準入登記管理機構類別、2位組織機構類別、6位行政區劃代碼、8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
機構信用代碼證將作為金融機構識別機構身份、查詢機構信用記錄等的依據。各持證機構應妥善保管,如不慎遺失,應及時到注冊地人民銀行徵信櫃台補辦,以防影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
3申領對象
轄區所有已登記、注冊的機構,包括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性的分支機構、非生產經營性的分支機構、事業法人、未登記的事業單位、已登記事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登記事業單位的分支機構、機關法人、機關的內設機構、機關的下設機構、街道鄉鎮、街道鄉鎮的內設機構、機關的二級內設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居委會、村委會、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所、宗教機構、境外在境內成立的組織機構等。
4申領方式
1.2012年6月1日前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機構,到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申領。
2.2012年6月1日後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機構,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申領。
5所需資料
機構申請機構信用代碼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機構信用代碼申請表;
(二)機構成立時的批准文件或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等;
(三)機構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出示稅務登記證;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機構介紹信或授權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貳』 什麼是金融機構標識碼
此碼一般用於外貿企業針對於外管局核銷時使用,你的出口收匯聯網核查在哪個銀行做的,國際收支申報號碼的前12位就是金融機構標識碼
『叄』 中國銀行香港支行的bank code是多少
如果是用來電匯到香港的中國銀行,用的 Bank Code 是BKCHHKHHXXX
Bank Code 的全名是 Bank Identifier Code,簡寫是 BIC code,舊名是 SWIFT code。
SWIFT銀行識別代碼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銀行代碼(Bank Code):由四位易於識別的銀行行名字頭縮寫字母構成;
國家代碼(Country Code):根據國際標准化組織的規定由兩位字母構成;
地區代碼(Location Code):由兩位數字或字母構成,標明城市;
分行代碼(Branch Code):由三位數字或字母構成,標明分支機構。
同時,SWIFT還為沒有加入SWIFT組織的銀行,按照此規則編制一種在電文中代替輸入其銀行全稱的代碼。所有此類代碼均在最後三位加上「BIC」三個字母,用來區別於正式SWIFT會員銀行的SWIFT地址代碼。
(3)金融機構標識碼是什麼擴展閱讀
每家申請加入SWIFT組織的銀行都必須事先按照SWIFT組織的統一原則,制定出本行的SWIFT地址代碼,經SWIFT組織批准後正式生效。
銀行識別代碼(Bank Identifier Code---BIC)是由電腦可以自動判讀的八位或是十一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組成,用於在SWIFT電文中明確區分金融交易中相關的不同金融機構。凡該協會的成員銀行都有自己特定的SWIFT代碼,即SWIFT Code。
在電匯時,匯出行按照收款行的SWIFT Code發送付款電文,就可將款項匯至收款行。該號相當於各個銀行的身份證號。十一位數字或字母的BIC可以拆分為銀行代碼、國家代碼、地區代碼和分行代碼四部分。
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為例,其銀行識別代碼為BKCHCNBJ300。其含義為:BKCH(銀行代碼)、CN(國家代碼)、BJ(地區代碼)、300(分行代碼)。
『肆』 機構信用代碼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一樣嗎
不一樣。
機構信用代碼是從信用的角度編制的用於識別機構身份的代碼標識,共18位,它覆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各類機構,是各類機構的「經濟身份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組織機構代碼證件作用
代碼證對一個單位來說作用非常重要,例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涉及到轉帳問題,需要向銀行申請一個基本賬戶,作為結算賬戶,只有在這個基本賬戶的基礎上,企業才能申請一般帳戶,才可以購買現金支票。而申請辦理這兩種賬戶的時候都必須向銀行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
同樣對一個企業來說要想經營,就需要先去稅務部門辦理相關稅務登記手續,同時申請購買發票。而企業稅號的15位數字中,前6位是行政區劃號段,後面9位是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號,也就是說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必須使用組織機構代碼證,通過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可以實現對增值稅發票的有效管理,防止個別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為國家從源頭治理稅源起到積極的作用。
還有在車輛落戶、申請人事調動、辦理員工社會保障時都離不開代碼證,可以說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代碼證在國家行政管理和維護經濟秩序以及宏觀調控中所起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
有些單位因為對代碼證的重要性缺乏認識,結果給自己的經營活動增加了許多麻煩,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我市一家企業改制後變為有限公司,前來辦理代碼證。
由於對代碼知識知之甚少,加之對其不重視,認為不就是一個證嗎,用處不大,因此在辦證時將錯誤信息提供給了工作人員,造成重碼現象,致使單位原有的銀行帳戶及稅號都無法使用,後經代碼工作人員多方努力,幫助其恢復了原有的代碼證號,才使其避免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伍』 銀行卡上的「銀聯」標記是什麼意思
只要是在帶有銀聯標志的終端機上都可以刷卡或者取現。
中國銀聯作為中國的銀行卡聯合組織,中國銀聯處於我國銀行卡產業的核心和樞紐地位,對我國銀行卡產業發展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各銀行通過銀聯跨行交易清算系統,實現了系統間的互聯互通,進而使銀行卡得以跨銀行、跨地區和跨境使用。
在建設和運營銀聯跨行交易清算系統、實現銀行卡聯網通用的基礎上,中國銀聯積極聯合商業銀行等產業各方推廣統一的銀聯卡標准規范,創建銀行卡自主品牌。
中國銀聯公司成立於2002年3月26日,總部設在上海。 公司採用先進的信息技術與現代公司經營機制,建立和運營廣泛、高效的銀行卡跨行信息交換網路系統。
制定統一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准,實現高效率的銀行卡跨行通用及業務的聯合發展,並推廣普及銀聯卡,積極改善受理環境,推動我國銀行卡產業的迅速發展,把銀聯品牌建設成為國際主要銀行卡品牌,實現"中國人走到哪裡,銀聯卡用到哪裡」。
帶有銀聯標識銀行卡的主要特徵:
1、帶有銀聯標志的信用卡 銀行卡正面右下角印刷了統一的銀聯標識圖案;
2、卡片背面使用了統一的簽名條;
3、貸記卡卡片正面的銀聯標識圖案上方加貼有統一的全息防偽標志;
4、銀聯標准卡的卡號前六位銀行識別碼(BIN)為622126—622925
2005年10月18日,銀聯更換標識,以紅、藍、綠三種不同顏色銀行卡的平行排列為背景,襯托出白顏色的「UnionPay」英文和「銀聯」中文造型。與老標識相比,銀聯新標識主要是增加了英文「UnionPay」,並對三色塊的面積、傾斜度等局部要素做了微調。
『陸』 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的銀行有哪些
金融代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號前12位)是唯一標識各金融或其下設的代碼,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家和行業標准統一確定編制原則。
每個銀行的代碼是不一樣的
『柒』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7)金融機構標識碼是什麼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捌』 金融機構代碼,比如銀行機構的代碼怎麼查啊!望速回
以查中國銀行機構代碼為例:
1、打開微信,右上角+號的地方輸入中國銀行微銀行;
『玖』 建行手機銀行購外匯出現問題,提示未獲取到對應的金融機構標識碼
該報錯提示,表示需要維護金融機構標識碼。如果暫無法通過手機銀行操作購匯,你可以試試其他方式,如微信公眾號,你也可以致電客服熱線反映。
『拾』 金融機構在申領金融機構標識需要什麼資料
此碼一般用於外貿企業針對於外管局核銷時使用,你的出口收匯聯網核查在哪個銀行做的,國際收支申報號碼的前12位就是金融機構標識碼
金融機構\標識,資料
此碼一般用於外貿企業針對於外管局核銷時使用,你的出口收匯聯網核查在哪個銀行做的,國際收支申報號碼的前12位就是金融機構標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