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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

發布時間:2021-02-22 04:22:59

㈠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哪些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

(一)各市、縣(市、區)、鄉鎮(專街道)黨(工)委屬、政府(辦事處)、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二)省、市、縣(市、區)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三)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領導人員;

(四)上級領導幹部兼任下級單位的正職領導職務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五)省、市、縣(市、區)黨委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幹部。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與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經濟管理職權與責任相對應,充分考慮領導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幹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依規依法確定。

㈡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如下: (一)審計目標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關經濟活動負有的責任進行審計,加強對責任者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責任者的經濟責任,促進責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
其重點是對責任者經濟責任的評價。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標包括五個方面: 1、存在或發生。
是指審計要認定資產負債表所列的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是否存在,損益表所列的各項收入費用在會計期間是否確實發生。
2、完整性。
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項目是否都進行了會計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3、權利和義務。
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某一特定時期,各項資產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權力,各項負債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4、計量與計算。
是指審計要認定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支出等會計要素是否正確計量,是否按適當的金額進行核算,相關的計算是否正確。
5、揭示和披露。
是指審計要認定會計報表上的特定組成要素是否被適當加以分類、說明並在會計報表上反映。
財務收支平衡的最終目標是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點是檢查。
(二)審計對象(審計客體)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國有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財務報告審計的對象是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責任人,而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是經濟活動。
(三)審計的內容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重大決策的合規性和科學性;個人是否有違反廉政勤政規定的行為;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財務報告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資產審計。
是對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2、負債審計。
是對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3、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審計。
是對企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4、損益審計。
是對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四)審計的目的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在查明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勤政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從而達到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的目的,為組織、人事、紀檢部門提供使用、管理和評價幹部的參考。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審計,揭露其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為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目的的區別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評價,而財務收支的目的是糾偏和服務。
(五)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指標評價、內控制度評價、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等。
經濟指標評價又包括收入任務完成率、資產增值、保值率(目標完成情況指標)。
內控制度評價主要是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財務報告審計的評價,主要通過一系列的經濟技術指標的評價,引導被審單位的經營行為,幫助被審單位尋找差距及產生的原因,促進被審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它主要包括: 1.反映單位效益狀況的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
2.反映單位營運狀況的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包括存貨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等)。
3.反映單位償債能力狀況的資產負債率(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六)審計結果報告不同與其他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部門在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向委託部門提交的鑒證和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在特定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業務法律文書。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後由審計部門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不同於其他審計法律文書,其主要特點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就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
2.報告的定向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使用者或受報告人是特定的。
3.內容的針對性。
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從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重點,還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都是緊緊圍繞「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這一具體內容來進行的。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要對領導幹部在確定的任職期間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鑒證和評價。
而作為承載這一具體鑒證和評價的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中心內容應當是鑒證和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㈢ 審計局與經濟責任分局啥關系

大多數地方都叫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一般內設於審計局,經責辦主任一般比局長低半級,也有平級,在業務上服從審計局局長領導,向局長匯報工作,向局長負責。經責辦大多屬於事業單位,但與公務員一樣享受審計津貼。像縣級審計局,大多經責辦的主任都是公務員,下屬人員多為事業。其業務由全局審計人員都參與完成,經責辦人員也會參與局內其他審計任務。這是縣級審計機關的普遍現象。越往上就分工得比較細或專業了。

審計局主要負責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審計局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2、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3)、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區、縣(市)政府的財政收支;
5)、市屬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信貸計劃及執行結果;
6)、市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資效益,市重點建設項目瞀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資金、社會捐增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4、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杭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5、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6、根據需要,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范圍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必要時,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抽審。
7、處理區、縣(市)被審計單位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和復議。
8、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9、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及時提出意見。
10、對審計中發現宏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對於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調查結果,並向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11、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12、對區、縣(市)審計機關進行業務領導。
13、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的經濟案件審計事項。
ACCA在國內被稱為國際注冊會計師,是全球權威的財會金融領域的證書之一,更是國際認可范圍高的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ACCA當中的Chartered全稱為RoyalCharter,指的是其會員得到英國皇室授予皇家特許名銜,這個只有部分頂尖的組織和機構才會被授予;Certified為注冊之意,指的是其會員行使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權益(所以鑒定一張證書是否是一張高含金量的證書,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看證書的全稱當中是否有任何一個「C」)。
ACCA在國內被稱為「國際注冊會計師」
ACCA會員在英國是被立法許可從事審計、投資顧問和破產執行的工作(英國僅有四家)。ACCA會員資格得到歐盟立法以及許多國家公司法的承認。1999年2月聯合國通過了以ACCA課程大綱為藍本的《職業會計師專業教育國際大綱》,該大綱將作為世界各地職業會計師考試課程設置的一個衡量基準。
ACCA所使用的是國際會計准則IFRS,目前有全球有8500家認可ACCA的僱主企業,國內已超過800+家。由此可見對於財經類的資格證書,ACCA是有權威性和說服力的證書之一。
ACCA資格被認為是"國際財會界的通行證"
ACCA自1988年進入中國以來,經歷20餘年快速發展,目前在中國擁有超過23000名會員(大陸只有6000名,大部分在香港)及48000名學員,並在北京、上海、成都、廣州、深圳、香港以及澳門設有共7個辦事處。
ACCA為全世界有志投身於財務、會計以及管理領域的專才提供首選的資格認證,一貫堅持最高的標准,提高財會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操守以及監管能力,並秉承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原則。
面向國際的"職場黃金文憑"
ACCA專業資格考試是權威的國際認證資格考試。伴隨中國經濟金融國際化,在中國持有ACCA特許公認會計師資格證書象徵著無與倫比的國際財經職業地位和廣闊的職業發展機遇。
目前ACCA會員主要就業方向包括花旗銀行、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大型國際國內金融機構;阿里巴巴、通用電氣、殼牌和聯合利華等大型企業;和以"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為代表的國際財務金融服務機構。

㈣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第六章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

第一節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十八條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第七十九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八十條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採取不正當手段以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八十一條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截至申請任職資格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授信與本人及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職責。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還應當是法律、經濟、金融或財會方面的專家,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第八十三條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所列情形外,中資商業銀行擬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擬任職金融機構大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擬任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第八十五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各類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熟悉擬任職機構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擬任職機構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總經理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擬任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代表處首席代表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五)擬任風險總監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信貸或風險管理相關工作6年以上;
(六)擬任合規總監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相關經濟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擬任總審計師、內審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審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擬任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擬任首席信息官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級管理職務4年以上並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實際履行前述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當分別符合相應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擬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異地直屬支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擬任城市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擬任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條擬任人未達到上述學歷要求,但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
第八十九條擬任人未達到上述學歷要求,但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或與擬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其任職條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應當增加4年。
第二節任職資格許可程序
第九十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和總行營業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銀監會提交,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一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二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城市商業銀行支行、分行級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提交,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本條第一款擬任職機構所在地未設銀監分局的,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任職資格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提交,由其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四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銀監會提交,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其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五條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九十六條具有高管任職資格且未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擬任人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的,不需重新申請核准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在任職後5日內向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九十七條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分行行長、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代表處首席代表任的職資格未獲核准前,中資商業銀行應當指定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職,並自指定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任職資格審核的機關報告。代為履職的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中資商業銀行限期調整代為履職的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中資商業銀行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七章附則
詞條字數受限,部分內容略
。。。。。。
第一百零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㈤ 什麼叫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

以下資料可供你參考:

-----審計署:推進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
-----2008年07月11日 23:01:03 來源:新華網

審計署制定《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

新華網北京7月11日電(記者杜宇 張曉松)審計署11日公布的2008年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推進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深化地廳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規劃稱,分步制定政府主要負責人、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領導人員三類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規范。推動中央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同時提出,五年內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的經常性審計。

規劃說,對金融的審計,要以維護安全、防範風險、促進發展為目標,服務國家宏觀政策,推動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完善金融監管,推動建立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

規劃還提出,加強對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審計,重點揭露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及大案要案線索,揭示影響金融業健康發展的突出風險,從政策上、制度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促進規范管理,提高競爭能力。

此外,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著力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源環境審計模式, 2012年初步建立起資源環境審計評價體系。

規劃提出,對資源環境的審計,以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為目標,維護資源環境安全,發揮審計在促進節能減排措施落實以及在資源管理與環境保護中的積極作用。

㈥ 中共中央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根據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國務院25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機構職責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准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13個內設機構:
辦公廳(經濟責任審計司)
法規司
財政審計司
行政事業審計司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金融審計司
企業審計司
社會保障審計司
外資運用審計司
境外審計司
國際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和在北京的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另有: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局)

直屬事業單位
7個直屬事業單位:
計算機技術中心
機關服務局
審計科研所
幹部培訓中心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中國審計報社
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派出機構
派出審計局
25個派出審計局:
審計署外交外事審計局
審計署發展統計審計局
審計署教育審計局
審計署科學技術審計局
審計署工業審計局
審計署民族宗教審計局
審計署政法審計局
審計署監察人事審計局
審計署民政社保審計局
審計署財稅海關審計局
審計署資源環保審計局
審計署建設審計局
審計署交通運輸審計局
審計署農林水利審計局
審計署貿易審計局
審計署文化體育審計局
審計署衛生葯品審計局
審計署國資監管審計局
審計署經濟執法審計局
審計署廣電通訊審計局
審計署新聞報刊審計局
審計署旅遊僑務審計局
審計署科學工程審計局
審計署地震氣象審計局
審計署宣傳審計局
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太原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春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其他
審計署主管審計署門戶網站以及《中國審計報》、《中國審計》、《審計研究》、《中國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等報刊雜志。

省級審計機關
吉林省審計廳
上海市審計局
河南省審計廳
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
甘肅省審計廳
西藏自治區審計廳
海南省審計廳
青海省審計廳
山西省審計廳
浙江省審計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
北京市審計局
天津市審計局
河北省審計廳
遼寧省審計廳
黑龍江省審計廳
江蘇省審計廳
安徽省審計廳
福建省審計廳
江西省審計廳
山東省審計廳
湖北省審計廳
湖南省審計廳
廣東省審計廳
重慶市審計局
四川省審計廳
貴州省審計廳
雲南省審計廳
陝西省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主要領導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審計長:劉家義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鄭振濤
副審計長:秦博勇
黨組成員、副審計長:孫寶厚、陳塵肇、袁野
黨組成員、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張通
黨組成員、總審計師:李曉鍾
黨組成員、法規司司長:劉正均

歷任領導
審計長
於明濤
呂培儉
郭振乾
李金華
審計法規

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修訂)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准則》
《審計機關分析性復核准則》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抽樣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准則》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中國國家審計准則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審計署關於嚴禁通過社會審計組織獲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工商總局同意將審計機關列為查詢企業檔案不交費單位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准則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准則
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復核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准則(試行)
審計機關審計證據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方案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中國國家審計准則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的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統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業務的規定
審計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
審計署關於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管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行政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農業專項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有商品流通行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署關於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署關於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准則
審計署關於貫徹執行審計規范的通知
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審計署關於審計機關辦理交辦事項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㈦ 三大審計之間的共同點

1、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都是審計工作並共同構成審計監督體系,相互不可替代。

2、三者的工作方法具有一致性。

3、三種審計的結果對內部審計工作具有指導作用,外部審計可以使用內部審計的結果。政府審計與注冊會計師審計之間的審計結果也可以互相參考,以提高工作效率。

(7)金融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擴展閱讀

政府審計主要作用:

1、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起監督作用,並促進財政監督的實施

2、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活動符合有關政策、制度規定起保證作用

3、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活動的合理性與合法性起保證作用

4、政府審計有助於提高財務行政的效益

內部審計審計對象:

常見的審計對象:

按照審計對象存在的形態劃分

1、以實物為對象。對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或期間狀況進行審計。如:存貨清查審計、固定資產構建及處置審計、資金收支審計。

2、以賬務為對象。對因提供、銷售商品或勞務產生的債權債務的產生依據,期間過程和時點狀態進行審計。如:賬期審計,回款期審計,壞賬審批審計。

3、以規則為對象。對制度、計劃、任務、標准、流程等的執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審計。如:目標完成審計,采購審批流程審計,供應商入圍政策執行審計,折扣許可權與審批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4、以責任人為對象。對經濟責任人進行的期間責任、期末狀態進行審計。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目標成本審計。

社會審計主要作用:

1、維護經濟秩序

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轉變政府職能,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規范市場行為。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通過檢查企業編制的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並檢查企業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2、促進職能轉變

有利於促使政府轉變職能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國民經濟管理方式發生了根本轉變。政府部門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業,轉變為依託市場,主要依靠經濟、法律手段,通過加強宏觀調控進行間接管理。

企業直接面對變化無窮的市場,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新的經濟體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了解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以便進行宏觀調控。

此外,政府部門還可以依靠行業協會,加強行業監管,促使注冊會計師增強職業風險意識,講求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

3、完善企業制度

有利於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細胞,企業的行為及活力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加強社會審計有利於規范企業行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根本特徵是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分離。由於企業編制的財務報表是反映企業營狀況的晴雨表,所以,企業所有者、債權人、潛在投資者、政府和社會公眾都重視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

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信息的質量更為重要。為了維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管理人員的行為,法律規定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管理者編制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中國國有企業佔主導地位,公司法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轉換經營機制,有步驟地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

社會審計行業擁有一批會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領域的專業人才,他們能根據加強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代理記帳和設計會計制度、稅務代理、資產評估以及管理咨詢在內的各類專業服務。

4、促進對外經濟

有利於吸引外資,促進對外經濟的發展

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是當代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特徵。社會審計在資本市場車際化發展趨勢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在:

第一,為改善投資環境,幫助外國投資者了解中國的投資政策,承辦可行性研究、稅務代理、工商代理等業務;

第二,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法定審計,維護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依法對中方為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投入的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根據國際慣例,對境外上市或直接融資的國內企業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協調國內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差異。

㈧ 金融機構負責人對輿情工作承擔什麼責任

金融機構負責人不會對輿論付什麼責任的。畢竟輿論是網路上的黑粉發出來的。會對金融機構造成影響但是阻止不了。

㈨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流程不包括哪一項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如下:
(一)審計目標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關經濟活動負有的責任進行審計,加強對責任者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責任者的經濟責任,促進責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其重點是對責任者經濟責任的評價。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標包括五個方面:
1、存在或發生。是指審計要認定資產負債表所列的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是否存在,損益表所列的各項收入費用在會計期間是否確實發生。
2、完整性。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項目是否都進行了會計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3、權利和義務。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某一特定時期,各項資產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權力,各項負債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4、計量與計算。是指審計要認定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支出等會計要素是否正確計量,是否按適當的金額進行核算,相關的計算是否正確。
5、揭示和披露。是指審計要認定會計報表上的特定組成要素是否被適當加以分類、說明並在會計報表上反映。財務收支平衡的最終目標是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點是檢查。
(二)審計對象(審計客體)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國有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財務報告審計的對象是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責任人,而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是經濟活動。
(三)審計的內容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重大決策的合規性和科學性;個人是否有違反廉政勤政規定的行為;花搐羔誹薏賭割澀公績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財務報告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資產審計。是對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2、負債審計。是對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3、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審計。是對企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4、損益審計。是對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四)審計的目的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在查明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勤政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從而達到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的目的,為組織、人事、紀檢部門提供使用、管理和評價幹部的參考。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審計,揭露其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為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目的的區別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評價,而財務收支的目的是糾偏和服務。
(五)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指標評價、內控制度評價、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等。經濟指標評價又包括收入任務完成率、資產增值、保值率(目標完成情況指標)。內控制度評價主要是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財務報告審計的評價,主要通過一系列的經濟技術指標的評價,引導被審單位的經營行為,幫助被審單位尋找差距及產生的原因,促進被審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它主要包括:
1. 反映單位效益狀況的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
2. 反映單位營運狀況的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包括存貨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等)。
3.反映單位償債能力狀況的資產負債率(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六)審計結果報告不同與其他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部門在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向委託部門提交的鑒證和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在特定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後由審計部門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不同於其他審計法律文書,其主要特點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就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
2.報告的定向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使用者或受報告人是特定的。
3.內容的針對性。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從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重點,還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都是緊緊圍繞「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這一具體內容來進行的。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要對領導幹部在確定的任職期間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鑒證和評價。而作為承載這一具體鑒證和評價的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中心內容應當是鑒證和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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