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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積極應對當前監管形勢

發布時間:2021-02-22 15:55:47

『壹』 當前金融監管的國際形勢如何

當前,國際形勢繼續發生深刻變化,我們既面臨著需要緊緊抓住的發展機遇,也面對著需要認真對待的嚴峻挑戰。這一判斷應成為我們正確看待和把握當前國際形勢的基本指導思想。 一、我們面臨的國際機遇 1、和平與發展仍然是當今時代的主題。目前,盡管霸權主義、強權政治和軍事干涉主義依然存在並有新的發展,誘發武裝沖突和局部戰爭的各種動因仍未消除並有所增強,但各國人民要和平、求穩定、謀發展的呼聲日益高漲,反對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和平力量繼續壯大,國際局勢總體上繼續趨向緩和。這必將繼續為我國的發展提供相對穩定的外部環境。 2、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趨勢繼續發展。美國雖然是當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但世界多極化趨勢正在曲折中不斷發展;經濟全球化已呈不可阻擋之勢,世界各類經濟組織、經濟區域一體化和世界統一市場正在迅速發展,其結果必將進一步推動商品。技術特別是資本在全球范圍的自由流動和配置,從而使得世界各國的經濟聯系更加緊密,國家間的經濟依存性不斷增強;由於發達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的興起,一些傳統產業正在向其他國家轉移。這就為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參與世界分工、吸引外資、引進技術並獲取比較利益,提供了一定的機遇。 3、科技革命迅猛發展。20世紀後期興起的以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為主導的高新技術革命的影響,毫無疑問超過了歷史上任何一次技術革命。作為「構成 21世紀的最強大力量之一」的信息技術,已跨越其產業邊界,向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軍事等各個領域滲透,並通過商業化不斷開拓新的世界市場,引發巨大的新的市場需求。全球范圍內的科技進步浪潮,為我國在技術跨越的基礎上實現生產力的跨越式發展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 4、美國稱霸全球的「雄心」遇到難以逾越的障礙。美國的胃口太大,結果正應驗了《紅樓夢》中「大有大的難處」一說。一個小小的伊拉克便讓其難題叢生。美國到處插手但卻是按住了葫蘆起了瓢,手忙腳亂,難見成效。美國現在的處境,極像毛主席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所說的那樣:它每侵佔一個地方,就為自己的脖子上套上了一根繩索。 5、美國經濟潛伏著嚴重的危機。前幾年,學界絕大多數人認為美國經濟現狀與前景總體上很好;但現在認為美國經濟潛伏嚴重危機的人在增多。2001年前後美國股市泡沫的破滅,以及近3年裡美元對歐元貶值 35%,都是美國經濟潛伏嚴重危機的反映和釋放。當然,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全球經濟同時集中體現經濟的政治互動性極強,所以美國經濟在短期內變數很大。任何事物都逃不脫他的規律性。從一定意義上講,美國政治上、軍事上的霸權主義,是以其金融霸權主義為基礎的。目前,美國實際上利用著全世界凈儲蓄總額的72%。但美國共有7萬多億美元的內外債;其債權、債務相抵後,國際凈債務達2萬多億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債務國。一國貨幣下跌需要三個最基本條件,這就是大量的貿易赤字、財政赤字和投資者的信心下降。1980年前,美國對外貿易通常呈現順差,而2004年對外貿易赤字己攀升到6000多億美元。2004年的經常項目赤字為6600億美元,財政赤字也已超過4200多億美元。這三大赤字都創下歷史新高,在近期內決不可能大幅下降。可以說,現在美元較大幅度跌落的基本條件都已具備,是否大幅度跌落,只欠持有美元者信心進一步大幅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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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目前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四種形式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實踐,金融監管有四種主要模式:即美國模式、香內港模式、澳洲模容式和英國模式。
(一)美國模式。專業監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與美國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雙峰模式。
(四)英國模式。超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叄』 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手段和方式有哪些

各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採用 「四結合」並用的全方位監管方法。 (1)依法實施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必須接受國家金融管理當局的監管,金融監管必須依法進行,這是金融監管的基本點。要保證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才能保證它的有效性。而要做到這一點,金融法規的完善和依法監管是絕對不可少的。(2)運用金融稽核手段實施金融監管。金融稽核,是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根據國家規定的稽核職責,對金融業務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金融稽核、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業務經營的合法性、資本金的充足性、資產質量、負債的清償能力、盈利情況、經營管理狀況等。(3)「四結合」的監管方法, 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

『肆』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伍』 如何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的具體運作,促使其對業務風險進行識別及有

1.加強物流金融的風險管理
我國物流金融業務目前主要存在的風險包括:一是法律風險,主要是物流金融業務中的合約欺詐及質權是否成立的風險等;二是操作風險,主要是物流金融業務中質押物的管理等;三是信用風險,主要是借款企業的違約風險;四是市場風險,主要包括質押物的價格風險和變現風險等。全球金融危機爆發歷程,彰顯了從系統角度考慮金融創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2.關注與控制物流金融的新增風險
類似於住房抵押貸款,物流金融創新可以緩釋信用風險,但同時又會增加一些新的風險,例如擔保品價格風險、變現風險等,對新增風險的分析與控制是業務能否正常發展以及風險管理水平高低的關鍵,將最終影響銀行資產的安全。
3.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建立物流金融分散機制
物流銀行應該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建立物流金融風險的分散機制,比如,構建擔保池、應收賬款資產池,促使物流金融資產證券化等,這些有利於將業務風險有效分散和轉移,但在這一過程中,必須注意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的平衡,即便在業務蓬勃發展時,實時的監管、貸款審核條件的嚴格遵守等等仍然需要,這是全球金融危機給我們的一個重要啟示。
4.建立物流金融的保障機制
在銀行內部確立和完善制度保障。首先,制定科學的定價機制;其次,制定獨立的考核機制;再次,建立專業的培訓機制;最後,制定快捷的信息傳導機制。
另外,應該鼓勵銀行基於物流金融的風險,長春中鐵採用內部評級模型來設置相應的資本金,確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防止流動性問題產生。
2009年有可能是中國物流業發展最為困難的一年。結合我國經濟運行和物流發展的實際,中國物流業將進入增長趨緩、結構調整階段。客戶要求高、運營成本高、市場波動大、經營風險大、服務價格低、企業利潤低,將成為總的基調。對此,要充分估計、審慎決策、積極應對。

『陸』 當前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有哪些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隨著金融形勢的發展,傳統的金融機構性監管模式(中央銀行監督銀行業、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證券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保險業,彼此相互分離和獨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以中央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銀行監管銀行業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中央銀行要負責貨幣政策的穩定,要密切關注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與通貨膨脹指數;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又要注意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流動性,防止商業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由於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在於制定適當的貨幣政策,以保證幣值的穩定,因此客觀上存在著中央銀行只注意貨幣政策而忽視監管銀行金融業務的可能,尤其是當貨幣政策與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需求之間產生目標沖突時更是如此.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監管背景: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及影響

眾所周知,導致全球范圍內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創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現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創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創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術現代化則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金融創新的浪潮集中體現在2世紀七八十年代,當時為了打破資產價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國的「Q條例」)、金融機構地理設置限制(如美國禁止跨州設立分行的法規)、金融機構具體行為限制(如美國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等,出現了許多逃避管制、防範風險、追求收益的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這些創新涉及保險、證券和銀行業,它們在豐富居民和機構投資渠道的同時,也對傳統的金融體製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前,金融機構為了開展創新業務、謀取利潤,紛紛想方設法繞過金融管制、拓展業務領域。

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特別是從我國金融發展的現狀來看,我國似乎逐漸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現象。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WTO,無論是金融產品的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從業務合作到股權重組都將使我國金融與全球金融的聯系更加緊密,即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日益深遠。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系日漸緊密,國內分業經營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顯。另一方面,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盡管金融混業還沒有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特別是還存在著一些金融混業法律上的障礙,但是,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國銀行組建中銀國際等;而銀證合作、銀行與基金的合作等這些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這既是金融機構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必然。

(二)監管要求與發展趨勢

監管者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監管、彼此間相互脫離的機制已經不再適合新的金融體制。原因在於:國際競爭和技術創新(主要是信息技術)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金融機構往往同時經營多種業務。如銀行並購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是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意味著單個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將涉及多個獨立的監管者。在這一背景下,如果多個監管者同時對同一個單獨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那麼將必然造成監管重復、監管低效和浪費成本。於是.功能性監管的思路和設想應運而生。
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商協會、保險委員會)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勢,尤其是通過並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我國存在金融全球化與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由於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從而決定了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方面,我國金融融人全球金融的程度還不深。多年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可以說一直處於未開放的狀態;最近一些年,我國金融業盡管從業務合作到股權合資逐漸開放,但很顯然開放的規模和比例都還非常小,尤其是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業(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更是如此。並且目前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多限於一些小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還較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金融提供暢通的途徑。這些都決定了金融統一監管短期內在我國還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金融全球化與「混業」經營還沒有到非進行金融統一監管不行的地步。這意味著,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於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必須明確,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好高騖遠、盲目樂觀,急於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金融混業經營不僅導致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變化,而且也使金融監管的重心發生明顯的變化。其中的原因在於:金融機構實現混業經營的同時,其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也在逐步下降,創新業務所佔的比例則逐步增加。基於這一變化,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因此,金融監管的重心也應該相應地作出調整。

此外,金融監管體系將得到進一步完善。——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最後,將加強跨境金融監管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規定,對於跨境銀行,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准、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商業銀行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間的監管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

『柒』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捌』 金融科技時代的強監管時代就要來臨,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積極應對

互聯網快速地迭代,也促使各行各業不斷加速升級。從1.0版本到4.0時代,互聯網引領全行業走過是一個“進化”過程。

而招銀雲創是招商銀行全資子公司,其服務范圍是將招商銀行IT系統30年穩定運行成功經驗和金融IT成熟解決方案開放給金融同業。憑借團隊在互聯網應用架構和企業級IT豐富經驗,紮根銀行企業,再做深做透客戶業務特性,這無疑是招銀雲創優勢。

更准確說,招商銀行是銀行業創新的標桿,招商銀行金融科技輸出也是銀行業在科技層面孜孜不倦創新楷模。

『玖』 在加強我國金融機構監管協調方面有何對策

美國在1999年簽署了《現代銀行法案》結束了長達60多年之久的銀行分業經營的專法律限制,允許商業銀行混業屬經營。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在強調競爭和效率時,這種制度更合理,目前整個世界的趨勢是放鬆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因此對於我們們對於我國的混業經營不能再嚴格限制,金融監管反而應該轉向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上,如果我們現在繼續限制混業,只能使得我們的商業銀行在世界上更加不具備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如今商業銀行很難再通過傳統業務維持收益,特別是共同貨幣市場基金的成立。
金融監管方面:1.鼓勵銀行向積極利用和管理風險方面創新,使得銀行風險內控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2.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的條例3.對銀行進行股份改造,引入外資和先進管理經驗。

『拾』 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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