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金融機構復抵債土地可通過4種方制式進行處置:①通過市、縣(區)土地交易機構將金融機構抵債土地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或網上競價出售;②由擁有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與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協商收購;③金融機構將抵債土地交由市、縣土地儲備機構託管;④金融機構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調換。市、縣人民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收回閑置尚未達到二年的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或相應補償。
2. 銀行能否將抵債國有土地轉讓給個人
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土地不能抵押。私下裡可以,不過個人是否能使用,還版得他自己向土管部門申請權,是否批准與銀行無關。嚴格來說土地是不能抵債的,因為擁有的僅僅是使用權,而使用權的批准權利在土管部門哪裡,但是讓給某個人了他就可以申請了,無非就是有了優先權
3.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閑置該如何處理
根據廣東省《關於加快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的若干意見》(粵國土資發[2004]73號)專,金融機構抵債土地屬閑置的處理分為兩種情況。在該意見下發後形成的金融機構抵債土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繳納閑置費,閑置二年以上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對該意見下發前形成的閑置土地,考慮到其形成的歷史原因較為復雜,暫不作閑置土地處理,但在該意見下發後繼續閑置超過一年的,原則上應繳納閑置費,超過二年的,原則上應依法無償收回。
4. 關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中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過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金融機構轉讓專抵債土地使屬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由取得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繳納。但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對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有關情況未予明示並給予辦理抵押登記的,對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向原土地使用權人追繳,而不得向金融機構追繳或要求代墊。
5.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主要有哪些方面的風險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主要存在的風險:
價值風險、處置風險、評估風險、道德風險,此外還有制度風險、滅失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針對如此多的風險,金融機構應該採取積極措施來規避風險的發生。
抵債資產管理四類風險的具體介紹:
(一)價值風險。近幾年,我國金融機構所收回抵債資產的種類非常繁雜,涉及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按性質可以分為待處理抵債房產、待處理抵債交通工具、待處理抵債土地、待處理權利憑證以及待處理的其他類資產;按狀態可以分為自用、佔用、出租、處置中、閑置、有賬無物等。這些抵債資產中,有的抵押證件齊全,完稅狀況較好,有的包含著諸多的瑕疵,比如使用功能狹窄、貶值速度快等,這些因素導致抵債資產的變現價值很低。
(二)處置風險。銀行接收抵債資產開始,在不同的階段都會發生費用支出,比如收取環節、保管環節、處置環節等。稅費問題一直是制約金融機構處置抵債資產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也是抵債資產變現率低的一個因素。從開始收取到最後的處理完畢,要涉及的相關部門有法院、稅務局、工商局、房管部門等,而需要繳納的有評估費、執行費、過戶費、增值稅、保全費等多項稅費。
(三)評估風險。當前中介市場體制發展尚不健全,個別評估機構過分追求利益,而高估抵債資產所擁有的價值,就讓抵債資產的評估水分太大,遠高於實際價值。例如,廠房、專用的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估價失真,從而造成了實際回收的抵債資產價值不足,回收之後迅速貶值。而對於珠寶、首飾、藝術品等奢侈品作為抵債資產的,不但鑒定費用較高,權威的鑒定機構也很少,於是很多金融機構選擇了抵債資產免於評估,這類損失往往會更大。
(四)道德風險。在收回抵債資產的過程中,由於債務人公司或者停產,或者倒閉,實際上能夠抵債的資產很少。但是,為了逃避貸款責任追究,很多金融機構的信貸工作人員明明知道抵債資產的變現率低,還是接收了這些抵債資產,目的是防止賬面損失。尤其是在內部考核的壓力下,多數金融機構為追求不良貸款率的下降和短期利益,將抵債資產作為掩蓋不良資產的「避風港」,人為放大短期效益。除此之外,有些銀行在抵債資產回收的過程中,出於單位或者個人關系的考慮,違規經營,讓腐敗滋生。比如,將抵債的設備或交通工具本單位自用或無償由某單位使用等。
6. 什麼是金融機構抵債土地
是指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與有關的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以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債,以及經由人民法院裁定以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債並經依法辦理土地登記而取得的土地。
7. 我想用土地使用權抵債,請問土地使用權抵債可以嗎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內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容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贈與間接抵債,但是債主得能夠被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權,否則他不能使用該土地,他還得再這么做以便得到錢。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
8. 銀行可實施以物抵債的情形,哪些財產不得用於抵償債務
一、銀行可實施以物抵債的情形
銀行可實施以物抵債的情形:
債務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銀行債權,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或擔保人根本無貨幣支付義務的,銀行可根據債務人或擔保人以物抵債協議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實施以物抵債:
(一)生產經營已中止或建設項目處於停、緩建狀態。
(二)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日益惡化,處於關、停、並、轉狀態。
(三)已宣告破產,銀行有破產分配受償權的。
(四)對債務人的強制執行程序無法執行到現金資產,且執行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按司法慣例降價處置仍無法成交的。
(五)債務人及擔保人出現只有通過以物抵債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銀行債權的其他情況。
銀行要根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償資產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於保管及變現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
二、哪些財產不得用於抵償債務
根據相關規定,下列財產一般不得用於抵償債務:
(一)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債資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於或高於該資產價值的。
(三)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
(四)偽劣、變質、殘損或儲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資產。
(五)資產已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且抵押或質押價值沒有剩餘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轉讓的資產(銀行有優先受償權的資產除外)。
(七)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
(八)法律禁止轉讓和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九)已確定要被徵用的土地使用權。
(十)其他無法變現的資產。
9. 關於土地抵債
原合同約定的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償債務的條款無效。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合同中專約定有流屬質條款的(如在定立合同時就約定,如果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將某項財產性的權利抵償給債權人的),該流質條款無效。所以你無權要求被告將承包經營的土地交付於你使用。只能起訴,申請法院判令被告將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得的轉讓款交付於你清償你的債權。
10. 銀行通過法院載決以物抵債取得的土地應交什麼稅
按土地轉讓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