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方政府有哪些資產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貸款
呵呵,好笑。我個人認為政府是不會向金融機構貸款的,
『貳』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叄』 國內政府貸款的含義
政府貸款是指出口國政府提供的低息或無息貸款由於政府間雙邊財政合作協定版書中確權定的項目,一般
由出口國政府指定的銀行或金融機構貸給進口國政府的授權的銀行或信貸機構,再由後者轉
貸給國內的項目單位。其特點是條件優惠、利率低、期限長,此種貸款具有經濟援助的性質
,資金來自國外政府財政預算,其參與成份在25%以上,能夠對每一商務合同提供其合同
總價100%的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一國政府向另一國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贈予性質的優惠貸款。
國內政府貸款主要是出口信貸,採取低息等優惠貸款服務來鼓勵國內企業進行出口貿易!
『肆』 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是怎麼回事,通俗點,謝謝
委託貸款是由政府抄部門、企事業單位襲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機構(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發放的貸款。受託金融機構只負責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適用范圍
委託人所確定的貸款對象和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項目本身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對於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的委託貸款,貸款項目必須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委託人辦理委託貸款時,必須事先將資金存入我行經辦機構;委託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委託存款總額;委託貸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託人不得提取相應的委託存款;委託存款帳戶不計利息。
優 點
為貨幣資金富餘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向貨幣資金短缺的企事業單位提供融資充當中介。
『伍』 為什麼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逐年增加,但政府部門、中小企業感受不明顯
事實上,中小企業貸款難已成為了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中小企業普遍具有實力弱、規模小專、財務制屬度不健全的特點,無法為銀行提供甄別風險所需的完整的財務數據,而且缺乏抵質押物。同時,銀行做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成本,和做大企業的單子的成本相比,差異不大,但收益卻差了十萬八千里。所以,中小企業不受銀行待見是情理之中的事。金融危機以來,國家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關注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央行、銀監會也在各個場合就「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問題,作了不少動員。各家金融機構,也的確是做了一些工作,較過去發放了更多的中小企業貸款。
然而,得到貸款的中小企業,往往都是資信好,實力較強,或抵質押物足值的「紅名單」企業,他們得到銀行貸款也是無可厚非的事。但是這些貸款在銀行貸款余額中所佔比例還是相對較少的。因為銀行畢竟是經營性企業,不僅要履行社會責任,也要考慮如何提高自身收益。
所以,中小企業貸款難,其實不只是銀行不待見的問題,中小企業自身也缺乏很多足以讓銀行規避風險的硬條件。中小企業要獲得銀行融資,需要政府、銀行和中小企業各方聯動解決!
『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政府發放貸款嗎
不可以。
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證貨幣幣值的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如果對政府發放貸款,政府除了財政回稅收外,是沒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過增加稅收來歸還銀行貸款,只能用政府權力壓制銀行用超發貨幣來對沖貸款,這會引起貨幣貶值,造成通貨膨脹。為了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所以,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答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柒』 我們是一個貸款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必須向政府部門提供金融許可證嗎
是的,貸款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必須向政府部門提供金融許可證,這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的;
參看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捌』 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什麼方式向央行貸款
不可以。
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證貨幣幣值的穩定,中國人回民銀行如果對答政府發放貸款,政府除了財政稅收外,是沒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過增加稅收來歸還銀行貸款,只能用政府權力壓制銀行用超發貨幣來對沖貸款,這會引起貨幣貶值,造成通貨膨脹。為了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所以,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玖』 政府能不能接受商業銀行的貸款
能接受,所有商業銀行也是國家正式審核後批准成立的
『拾』 央行為什麼不能直接借錢給政府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致使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而且借款通過銀行的貨幣擴張機制,成倍地擴張,也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有著本質區別。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這部分借款是沒有物資保證的,是財政以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用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那麼靠多發行貨幣來彌補這種虧損是要負出昂貴代價的。引起物價總水平普遍上升,財政透支是指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提取的款項超過了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它只有靠多發行一部分貨幣來彌補虧損,對於未能出售的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予以認購,所以,所謂直接認購,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勢必會擴大中央銀行的對外債務, 從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來說,」「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中央銀行掌握的這部分資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旦這種風險出現時,導致通貨膨脹,禁止中國人民銀行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王強 ,其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 上述兩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業務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所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在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財政透支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後果,中國人民銀行從事的貸款業務是其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最重要、最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在沒有正當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因為無論任何擔保都會有一定的風險。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發生,共同維護貨幣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因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相互配合,財政透支會迫使中國人民銀行增發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