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款有什麼區別
您好,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入的長期款項。
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4)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⑵ 貸款公司屬不屬於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版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權融機構的定位。但因銀監會態度依舊,央行此番釋放政策信號,並未很快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的現狀,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⑶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國家金融機構嗎
你好
一般的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非法的,千萬要注意哦。
至於是不是金融機構就沒有必要去認真了。
⑷ P2P借貸平台屬於金融機構嗎
不能這么看哈。
金融機構與是不是p2p公司沒必然聯系。另外法律規定的p2p公司指的撮合方,可以不是金融機構。
⑸ P2P借貸平台屬於金融機構嗎如果屬於,那麼是哪類金融機構如果不是,那屬於什麼類型的公司
應該是屬於金融服務機構吧,比如搜好貸網路借貸,只是一個為借入者和借出者提供信息和管理服務的平台。
⑹ 小額貸款公司算金融機構嗎
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內》,將小額貸款公容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
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銀監會不人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其金融體系范圍。
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⑺ 小貸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但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文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對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亟須明確的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作出規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錨定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最高不得超過LPR的4倍。
此次《通知》對於小貸公司在業務范圍、資金來源、同一借款人貸款資本佔比方面的政策有所放寬﹔在面向借款人信息披露、負面清單方面的政策有所加強﹔並明確了貸款利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首次提出了貸款禁止用途、貸審分離、規范債務催收、經營區域放寬等條件。
(7)借貸屬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在《規定》發布後,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官網發布《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貸款利率定價大討論活動的通知》,其表示,在貸款市場利率持續下行的趨勢背景下,小貸公司的利率定價適宜范圍會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為此,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號召各會員單位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和一線從業人員等一起,在全行業中開展利率定價大討論活動。
⑻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⑼ 貸款屬於什麼行業
小額貸款公司屬抄於金融行業襲。
2009年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明確我國金融機構的范圍不僅涵蓋傳統的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金融機構,同時也包括企業年金、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在此之前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非金融機構的。
不過一些地方小額貸款公司還沒有納入金融機構監管,主要是銀監會尚未認可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性質。
(9)借貸屬於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關於其他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概括性的定義: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可知,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網路-小額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