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資銀行設立什麼級別的機構不需要銀監會批准
銀監來會的監管范圍
都需要批准。
《第自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B. 境內非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銀監會審批嗎如需審批,審批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不需要審批,因為你設立的是境外機構,那就有境外的相關機構審批,除非你要把業務再做回境內
C.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D. 什麼是境外金融機構中資銀行在香港的分行是否是境外金融機構
境外銀行如:匯豐銀行\東亞銀毀搭缺行\花旗銀行,這些總部在國外的纖辯銀行.你所說的那些銀行是國枝閉內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
E. 跨國銀行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有哪些
中資銀行「走出去」應以設立分支機構為主 交通銀行行長李軍日前在一次論壇上表示,中資商業銀行要成功進行跨國經營,首先必須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在當前,中資銀行跨國經營的方式應以設立分支機構為主,參股和並購為輔。 李軍指出,近年來我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並帶來了國際地位的明顯提升,為中資銀行跨國經營提供了不斷改善的國際環境。人民幣的持續升值則有助於降低中資銀行的海外經營成本,提高其經營能力。去年以來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在給國際金融市場和一批國際金融機構帶來負面影響的同時,也為中資銀行走出去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 綜觀世界各國,金融市場環境和政策監管環境差異很大,本地金融機構通常具有各種不同程度的競爭優勢,中資銀行跨國經營必然會遇到比境內大得多的挑戰與競爭。」李軍表示,因此,中資銀行只有通過進一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大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斷提高產品創新能力、客戶服務能力、資源配置能力、集約經營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繼續增強資本實力,培育高水準的經營管理隊伍,才能具備在國際市場成功展開經營的堅實基礎。 李軍認為,作為一項戰略舉措,中資銀行應從實際出發,理性選擇跨國經營方式。 「我認為,在目前階段,開設分支機構仍應成為中資商業銀行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而參股和並購則可以作為一種輔助形式。」至於採用這種方式在原因,李軍表示一是因為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是較為傳統的經營方式,中資銀行在這方面已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二是中資銀行近年來跨國經營的主要方式是開設分支機構,對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監管框架和審批程序已有一定了解;三是目前很多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跨國並購和參股採取了非常審慎的策略,通常會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有的甚至要通過議會的批准,因而並購的成本高,難度大;四是收購兼並最難的地方在於並購之後的整合,目前中資銀行在這方面的經驗和人才都相對不足。 「 當然,以上幾種形式可以考慮在整體海外戰略布局下同時搭配採用,互為補充。」李軍表示,他認為在參股和並購對象的選擇上要考慮與現有業務的互補性,努力使戰略並購成為改善業務結構的重要手段。在參股方式下,中資銀行初期可以財務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等條件逐漸成熟時再爭取掌握控制權。 此外,他還指出,面對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的國際市場,中資銀行應謹慎選擇走出去的目標區域,實行差別化地域擴展策略。(唐真龍)
F.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什麼部門批准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G. 境外設立機構境內批復有法律意義嗎
離岸帳戶實際是離岸銀行業務,是服務於非居民的一種金融活動,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銀行的服務對象為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它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離岸銀行業務的經營幣種僅限於可自由兌換貨幣。非居民資金匯往離岸帳戶、離岸帳戶資金匯往境外帳戶和離岸帳戶間的資金可以自由劃撥和轉移。資金調撥自由客戶的離岸賬戶即等同於在境外銀行開立的賬戶,可以從離岸賬戶上自由調撥資金,不受國內外匯管制。存款利率、品種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種不受境內監管限制,比境外銀行同類存款利率優惠、存取靈活。特別是大額存款,可根據客戶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訂做,靈活方便。免徵存款利息稅中國政府對離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徵存款利息稅。離岸存款實際凈收益更為可觀。提高境內外資金綜合運營效率可充分利用香港銀行既可提供在岸業務同時具備境外銀行業務功能的全方位服務特點,降低資金綜合成本,加快境內外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境內操控,境外運作可以使用網上銀行或電話理財,方便日常操作離岸帳戶:銀行為非居民開立的帳戶成為離岸帳戶。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針對非居民的銀行業務,如果法人或自然人是居民則不能使用離岸銀行業務。離岸帳戶的特點:(1)不受本地外匯管制;(2)離岸帳戶收益在本地免稅;(3)離岸帳戶存款利息免稅;(4)帳戶保密;(5)規避政治風險;(6)規避金融風險;(7)規避商業風險;(8)方便集團投融資業務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