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
就是說企業間資金拆借收取利息的,這個利息要按照6%增值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申報納稅
比如利息收入是A,那麼相應的銷項稅額就是:A/(1+6%)*6%
『貳』 金融服務業營改增後,政策有哪些變化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6%。
2.同業拆借不徵收增值稅,存款利息費用不得扣除;
3.金融商品買賣按差額納稅。
4.融資租賃與金融業合並;
5.貸款利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叄』 金融業如何推進營改增呢
我國金融業「營改增」應分階段穩步推進
從當前的金融業稅收制度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金融業稅制與市場化發展不匹配,存在重復征稅和稅負偏高的問題;另一方面是金融業稅前扣除限制多,存在所得稅稅基偏大的問題,突出地表現在對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限制上。按照金融業「營改增」中「稅收公平與統籌規劃、稅收中性與宏觀調控、平衡結構與服務實體」的三大原則,以及對陝西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9家金融機構的「營改增」的效應測算,筆者認為,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應充分考慮我國現實情況,可以按照「全部涵蓋、穩步推進」路徑進行,即把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全過程劃分為統一稅制和深化改革兩個階段,並在不同階段確定不同的課稅范圍和增值稅稅率。具體如下:
統一稅制階段:這一階段的目標是順利推行金融業「營改增」,在這一階段,金融業「營改增」的征稅范圍可暫時設定與營業稅徵收范圍保持一致,確保金融業能夠納入增值稅徵收環節,並參照「營改增」試點方案中的一般演算法確定合理的增值稅稅率。按照一般計稅法,對陝西9家金融機構的綜合測算結果顯示,一般金融機構按9%徵收增值稅,農村金融機構減按4%徵收較為適宜。按照測算的增值稅稅率徵收,還兼顧了以下方面的考慮:一是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穩定器作用,有利於金融業穩定、持續發展,不僅為金融業內部調整爭取更大空間,也有利於各金融機構間的平衡發展,按照測算,稅率經營狀況差的金融機構稅負會下降,有利於其轉型發展。二是金融業整體稅收保持穩中微降,在9家測算的機構中除1家證券公司稅負增長超過10%外,多數金融機構稅負增長均在10%以下,因此對金融機構不會造成太大壓力,也為金融市場化推進創造更好的環境。三是突出城鄉差異,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優惠稅率,按照一般計稅法4%的增值稅稅率徵收,總體上降低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稅負,將有利於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供給的增加。
深化改革階段:這一階段的目標是對前一階段的增值稅徵收方式進行深化,使之更加符合增值稅的特點。主要是要進一步對金融業的主要業務進行劃分,對核心業務採取免稅政策,對於附屬業務按照增值稅的標准稅率課稅。具體可以參照歐盟的基本免稅模式或新加坡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免稅模式。一是在征稅范圍上,將金融業務分為核心業務、附屬業務和出口業務三類,對核心和出口金融業務分別實行免稅和零稅率,對附屬業務以標准程序課稅,消除金融業重復征稅。根據我國金融業的特點,可基本判定:銀行業的資產和負債業務為免稅核心業務,而附屬業務主要集中於直接收費性質的中間業務上,這也是標准稅率的適用范圍;證券業的代理買賣證券、證券承銷、受託客戶資產業務管理、投資為免稅的核心業務,同業存放為附屬業務按照標准稅率征稅;保險業的財產險和人身險為免稅的核心業務,而同業存放、投資等業務為附屬業務,按照標准稅率征稅。二是稅率設計上,要以現代服務業整個行業的增值稅稅率為參考,同時考慮到金融機構業務情況的變化。如銀行業的中間業務收入佔比越高,增值稅稅率可以適度降低。還有,增值稅稅率檔次不宜設置過多,這不僅會影響投資選擇,扭曲市場行為,而且還會造成位於產業鏈不同維度的企業間增值稅抵扣不徹底。另外,稅率的設計還應考慮免稅業務的抵扣比例和抵扣范圍,抵扣比例越高和抵扣范圍越大,就可以對附屬業務設定更為優惠的稅率。
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在不同時期應各有側重
針對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路徑,本文認為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在實施和推進的過程中,應圍繞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突出重點,穩步推進。
近期推行金融業「營改增」要從三方面著手。一是方向明確,「營改增」征稅方案要突出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以減輕金融機構稅負和提升金融服務效率為目標,加強金融支持經濟發展薄弱環節和經濟落後地區的稅收減免力度,促進金融工具創新和提高市場效率。二是統籌規劃,改革金融業「營改增」過程中的不順暢環節,將金融業「營改增」與所得稅徵收全盤考慮,改革所得稅徵收中諸如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核銷程序等不順暢的環節。三是充分准備,做好金融業「營改增」前期准備工作,包括確立合理的地方和中央的增值稅分成比例、建立符合金融業特徵的增值稅發票體系等。
遠期深化金融業「營改增」需要加強五個方面。
一是依據金融業作為融資中介的本質特徵,重新認定金融業納稅人的范圍,不僅包括銀、證、保等傳統金融機構,還包括從事相同或類似金融業務的企業。
二是適時推行金融業核心業務零稅率,增強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鼓勵銀行業做大中間業務,為遠期稅制改革奠定基礎,對於銀行存貸等傳統金融中介服務,可以依據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設置增值稅的徵收比例,佔比較低的可以使用優惠稅率。
三是依據保險業務對象差異化設置征稅方式,增強保險行業稅收政策的針對性。針對保險業務,可視其提供服務的對象進行不同的處理,並對出口業務實行零稅率,促進金融保險業「走出去」,加快我國金融保險體系融入世界金融體系的步伐。
四是參照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趨勢,構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衍生工具稅制,可考慮由收入功能大、徵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轉稅,逐漸向直接稅過渡。
五是借鑒國際稅制經驗,提早籌劃應對金融危機的稅收制度,不斷總結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探索我國運用稅收政策抑制金融過度膨脹、防範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
『肆』 營改增納稅人提供收費金融服務的相關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4)營改增金融服務運算擴展閱讀
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伍』 求問營改增之後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發生了哪些變化,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對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一、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其中:1.「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准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2.「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3.「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4.「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5.「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6.「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記錄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7.「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8.「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9.「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三)「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於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
(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七)「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
(八)「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九)「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
(十)「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
二、賬務處理(一)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當月已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當月未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退貨的,如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做認證,應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如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做認證,應將發票退回並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後,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3.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後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認證後,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5.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等業務的賬務處理。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物資、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
6.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境內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實際繳納代扣代繳增值稅時,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於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後的金額確認收入。
2.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企業發生稅法上視同銷售的行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制度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並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配」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3.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此後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賬務處理。企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但因未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稅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企業應在確認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沖減當期收入;已經計提營業稅且未繳納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並根據調整後的收入計算確定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金額,同時沖減收入。
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三)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四)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
為核算納稅人出口貨物應收取的出口退稅款,設置「應收出口退稅款」科目,該科目借方反映銷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應退回的增值稅、消費稅等,貸方反映實際收到的出口貨物應退回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到的應退稅額。
1.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按規定退稅的,按規定計算的應收出口退稅額,借記「應收出口退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收到出口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款」科目;退稅額低於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在貨物出口銷售後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時,按規定計算的退稅額低於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在規定期限內,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減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足部分按有關稅法規定給予退稅的,應在實際收到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五)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發生改變的賬務處理。
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認證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因改變用途等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的,應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經上述調整後,應按調整後的賬面價值在剩餘尚可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或攤銷。
一般納稅人購進時已全額計提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服務等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對於結轉以後期間的進項稅額,應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六)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月度終了,企業應當將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對於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對於當月多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
(七)交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1.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當月應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在預繳增值稅後,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4.減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八)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賬務處理。
納入營改增試點當月月初,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按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十)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三、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列示「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明細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 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 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四、附則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於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及《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等原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陸』 服務業營改增計算方法
出口產品委託檢測屬於現代服務業中的「 鑒證咨詢服務」,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6%,可以內抵扣進項容;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3%,但不可以抵扣進項。
樓主公司為小規模,稅率為3%,不得抵扣進項
增值稅是價內稅,所以計列收入和稅金時,都需要將收入額還原為不含稅收入,再乘以稅率得出稅額,
以10000元收入為例,計算公式:列賬收入=收入額/(1+稅率)=10000/(1+3%)=9708.74
應交增值稅=列賬收入×稅率=收入額-列賬收入=9708.74×3%=291.26 (兩種方法都可以得出相同結果)
分錄: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10000
貸:營業收入 9708.74
應交增值稅 291.26
附加稅以應交增值稅為計稅基數。
『柒』 營改增後金融業和生活服務行業的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來後金融業和生活源服務行業一般納稅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的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捌』 交易性金融資產增值稅為什麼不按銷項減進項做賬計算
(一)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金融產品轉讓屬於營改增金融服務稅目下面的4個子稅目之一。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目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二)有價證券的范圍限於資本證券的范圍
有價證券的范圍,營業稅的解釋是股票、債券,營改增雖然沒有對什麼是有價證券作出具體解釋,但有價證券的范圍也是清楚的。屬於金融商品范圍的有價證券,只能是在公開的交易市場可以進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這一類的資本證券,不包括商品證券(如提貨單、運貨單等)和貨幣證券(如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等)。
按照目前有價證券的范圍,上市公司的股票和限售股股票,應當屬於有價證券。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因其不能在公開的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轉讓「新三板」股票,是否屬於金融商品轉讓,目前國家尚無統一規定。北京國稅認為,轉讓「新三板」股票,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的征稅范圍。參考資料:北京國稅《企業持股票、購買理財產品及通知存款等是否繳納增值稅、計稅及賬務處理詳解》
(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收益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的范圍
根據營改增的規定,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沒有徵收增值稅的規定,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按貨款服務徵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的徵收范圍限定於轉讓環節產生的收益,不包括持有期間的收益。
『玖』 金融服務業營改增稅率
從今年5月1日起,國家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4個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徵增值稅。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和製造業升級。其中,建築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
繼上一輪增值稅轉型改革將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納入抵扣范圍之後,本次改革又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無論是製造業、商業等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加大企業減負力度,促進擴大有效投資。同時,新增試點行業的原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原則上延續,對特定行業採取過渡性措施,對服務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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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營改增後金融業如何納稅稅率多少
營改增後金融業如何納稅,稅率的規定如下:
1、營改增後金融業和生活服務行業一般納稅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的稅率是6%。
2、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3、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4、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5、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