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時,也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嗎
不需要。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全額退還其2020年1月1日以後形成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這一政策實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Ⅱ 我國疫情防控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效,下一步流調工作的重點是什麼
流調是流行病學調查的簡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的應對傳染病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流調工作是病例早發現的核心,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來講,它是疾控人員針對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開展的一種現場調查。這個過程主要是和患者面對面進行交流,詢問他們在發病前後的一些暴露情況和接觸其他人員的情況,以及了解他們的活動軌跡、就醫情況等,通過一系列詢問,能夠科學判定患者或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都有哪些人。之後,盡快對判斷出來的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並盡早採取隔離醫學觀察措施。這種做法的目的就是有效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實現病例早發現、早報告。
目前我國外防輸入的壓力不斷加大。為了落實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控策略,目前流調工作有幾方面重點:第一,要做好入境人員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發熱症狀的人群以及密切接觸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第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社區、家庭發現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和聚集性疫情。第三,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學校、托幼機構在復學、復園過程中發現的一些異常情況的摸排。第四,養老機構、殘障人員福利機構、監管場所等發生的異常情況,這些都納入目前我國流行病學調查的重點。
Ⅲ 疫情防控不力,如果某些國家不採取有效措施,將意味著全球疫情更會嚴重,為什麼
如果每個國家都不管不問,那麼將來會有更多的人感染,整個地球也都會被病毒包圍,到時我們人類是無法控制的。所以面對疫情,全世界的人都應該一起努力共同對抗病毒。
Ⅳ 公司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1月已開專用發票,近期難開紅字發票,能否先享受免徵增值稅再開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據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隨後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
Ⅳ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需要注意什麼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要注意適用主體和免稅范圍。
答:在疫情期間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有利於減輕運輸企業負擔,調動各方貨運能力保障重點物資運送到位。這里我對兩個問題進行說明。
第一,關於政策適用主體。這項政策聚焦於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運輸,適用主體是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第二,關於免稅范圍需要注意兩點。一是享受免稅的貨物種類是有范圍的,即對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運輸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8號公告里規定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確定,目前,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已經分別在官網上公布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對所有納稅人都是公開的,納稅人可以自行對照清單,對於清單所列貨物范圍內的運輸服務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二是對納稅人的運輸方式是沒有限制的,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的《銷售服務 無形資產 不動產注釋》規定包括了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以及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
Ⅵ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報享受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九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Ⅶ 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以後,還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於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後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適用范圍。
Ⅷ 企業響應政府號召提前開工,能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嗎對納稅信用級別的要求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2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您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
Ⅸ 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對列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有何要求
不需要。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以及列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都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Ⅹ 我公司是國家發改委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2月份可以去稅務局申請留抵退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納稅申報期內,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然後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量留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