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一些項目是免稅的
1、營業稅的免稅項目有: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所提供的勞務服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所售門票業務,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業務。
除了這些免稅項目外,還有對個人應稅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免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項(日)營業額100元。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額徵收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法定免稅項目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另外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下列項目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3、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限制的產品外,免徵消費稅。主要有:
(1)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其實際出口數量和金額可免徵消費稅。
(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企業在國內采購之後運出境外,作為在境外投資的;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理、修配業務的;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和遠洋國輪,並收取外匯的;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應稅消費品都屬國家特准退還、免徵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企業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可以減征30%的消費稅。
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以退還已經徵收的消費稅。
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4、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可以免徵增值稅的主要項目如下:
(1) 農業(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 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3) 下列企業(項目)進口的規定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同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備套件、備件:
其一,國家鼓勵、支持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之內進口規定的自用設備,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其二,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的產品而進口規定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同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
其三,軟體企業進口的;
其四,已經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技術改造,在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以內,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進口的;
其五,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以內進口的;
其六,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項目,在投資總額以內進口的(在投資總額以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者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
(4)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集成電路專用設備和儀器,符合國家規定的;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的原材料、消耗品。
(5) 企業為引進《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的先進技術而向境外支付的軟體費。
(6) 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基礎上進口的設備。
(7) 避孕葯品和用具。
(8) 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9) 國家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在合理的數量范圍之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研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學研究和教學的。
(10) 直接用於農業科研、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
(11)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12) 中國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規定無償向受贈人捐贈進口的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
(13) 符合國家規定的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14) 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車、應當徵收消費稅的汽車等(上述項目應當按照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5)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的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和水庫移民口糧,銷售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
(16) 軍事工業企業、軍隊和公安、司法等部門所屬企業和一般企業生產的規定的軍、警用品。
(17) 專供殘疾人使用的假肢、輪椅、矯形器。
(18) 個體殘疾勞動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19) 符合國家規定的利用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
(20) 血站供給醫療機構的臨床機構用血。
(21)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以內,自產自用的制劑也可以免徵增值稅。
(22) 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
(23) 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
(24)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
此外,種子、種苗、飼料、農用塑料薄膜、農業機械、化肥、農葯等農業生產資料,共產黨和民主黨派、政府、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工會、共產主義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新華社、軍隊的機關報刊,大學、中學、小學學生課本,專門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刊,科學技術書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企業生產的黃金,校辦企業、民政福利生產企業,民族貿易企業,等等,在增值稅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優惠(如定期免稅、減稅或者先征後退、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等)。
個人納稅人銷售額沒有達到財政部規定的起征點的,可以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的其他免稅、減稅基礎上由國務院規定。
如果納稅人兼營免徵、減征增值稅的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不單獨算其免稅、減稅基礎上的銷售額,稅務機關將不予辦理免稅、減稅。
⑵ 最新營業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1、營業稅的免稅項目有: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所提供的勞務服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所售門票業務,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業務。
除了這些免稅項目外,還有對個人應稅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免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項(日)營業額100元。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額徵收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法定免稅項目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⑶ 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⑷ 國家免稅項目都有哪些
1、省、部、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回、技術、文化、衛生答、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9、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10、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1、對於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⑸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免稅項目: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徵收增值稅:(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5.個人轉讓著作權。
6.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8.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9.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10.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1.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12.婚姻介紹服務。
13.殯葬服務。
1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15.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6.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7.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8.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9.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0.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1.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8.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29.隨軍家屬就業。
3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3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3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⑹ 國家有哪些政策支持的或免稅的項目
法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解釋1】一定是初級農產品。
【解釋2】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外購農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規定范圍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范圍,應按規定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解釋3】納稅人採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新增:自2016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於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包括不動產)。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1.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
除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之外,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一律徵收增值稅。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並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飼料增值稅優惠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飼料,稅率為13%。
2.對部分飼料免徵增值稅:
(1)單一大宗飼料。
(2)混合飼料。
(3)配合預混料
(4)復合預混料。
(5)濃縮飼料。
3.下面產品不屬於免稅「飼料」:
(1)飼料添加劑。
(2)寵物飼料產品。
法定的免稅項目
⑺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避孕葯品和用具
古舊圖回書
其他個人銷售自己答使用過的物品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不含罐頭)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自產自用的制劑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⑻ 營改增後哪些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⑼ 免徵增值稅的有哪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