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注冊金融公司對股東背景有要求嗎
1、股東出資是判斷股東資格最重要的標准,因為股東之所以能夠成其為股東,從回根本上是源於其對公司的出資,答所以也把股東出資稱為實質要件。
2、公司章程是指對公司以及其成員具有約束力的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性規則。
3、股東名冊與股東資格取得的關系,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力,是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
4、股東憑證與股東資格取得關系,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必然要給予股東一定的憑證,有限責任公司表現為出資證書,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現為股票。
『貳』 公司債務,股東未出資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不承擔。因為股東虛假出資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與公司的債權人沒有直接法律關內系,且判決容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不實的,應當補交出資,其他股東應當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規定,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不實、虛假的驗資報告或者驗資證明,相關當事人使用該報告或者證明,與企業進行經濟往來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由該企業承擔民事責任。
『叄』 公司向金融公司信用貸款,股東簽擔保合同,責任如何劃分
擔保人復的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制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肆』 我們兩個人合夥開一家金融公司,我是小股東佔40%的股份!請教一下各位前輩我需要注意什麼
這個看你自己是否願意參與公司的經營,若想,則要明確一下自己負責的區域,對於重大事項要預想告知商量;若不想參與經營,只拿分紅,則也要明確出來,免得日後出現問題,你會承擔連帶責任。
『伍』 朋友是金融公司的法人和20%的股東,但不是公司控制人,現在公司項目出了問題還不上客戶錢,大概300
這種情況屬於經濟糾紛,通常會直接與法人對接相關的細節交涉,情節嚴重的話是會通過法院,有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當事人肯定就是法人了!法人就是公司的代表和注冊人!
『陸』 股東應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其財產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如果公司的股東有虛假、抽逃出資,或者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柒』 法人涉嫌非法集資,股東會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您好,非法集資的公司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僅法定代表人要付刑事責任,而且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具體量刑要根據每個人在非法集資中的作用和地位來定。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捌』 公司涉嫌詐騙股東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公司涉嫌詐騙罪,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責任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以河南省為例,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對於詐騙犯罪,我們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8)金融公司股東承擔擴展閱讀:
案例:兩男子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被批捕
為還舊債欠新債,私自拿公司土地作抵押借款,負債累累後隱瞞債務轉讓公司。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合同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廖敏和金江因欠了很多債務,被債主催還,四處借錢以新賬還舊賬。金江向放高利貸的陳振借400萬,遭到拒絕,陳振表示要借給「身份硬的人」才有保障。兩人於是找到江西省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公司總經理彭某,由其向陳振借款400萬,再轉借給金江和廖敏。
借款時,二人根本沒有還款能力。兩人當時是天源陶瓷太陽能燈具有限公司股東,遂告訴彭某,他們只是需要打土地款435770元到高新區政府,用於公司辦土地證相關手續。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高新區政府會全額返回給該公司。
就這樣,廖敏與金江在未告知公司股東蘇勇的情況下,私自以天源公司土地作抵押,給彭某打欠條借得400萬。並欺騙彭某說,政府一打錢給公司,就立即還款,註明借期一個月。而事實上,高新區政府將400萬返還給公司後,兩人並未還錢給彭某,而是把錢用來還其他私人債務。
此後,廖敏與金江又私自以天源公司名義欠了200萬元,債主找到公司大股東蘇勇催帳。蘇勇怕二人瞞著他讓公司負債累累,急於賣掉公司。三人在隱瞞公司土地被抵押和各種隱形債務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了天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2014年7月6日,廖敏在珠海市被抓獲歸案,並被景德鎮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經調查,廖敏與金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涉嫌合同詐騙罪,由昌江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玖』 金融公司股東可以向銀行貸款么
可以啊,如果公司分紅收入是你的還款來源,那就需要其他股東的簽字。
『拾』 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是否要股東按比例承擔
06大綱(四)卷三部門法
第二章 合夥企業法
第一節 合夥制度概述
合夥的概念 合夥的特徵(共同出資 共同經營 共鈉盈虧 對外承擔連帶無限責
任)合夥與公司的比較(出資人出資方式的比較 資本的比較 組織機構的比較 財產性質的比較 盈虧負擔的比較 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二節 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與程序
合夥人(合夥人的條件及資格要求 合夥人的人數 合夥人的行為能力 法律禁止作為合夥人的情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形式 合夥協議的 合夥協議的內容 合夥協議的生效)合夥出資(出資的方式 出資的作價 出資的繳付 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與後果)合夥企業的名稱(名稱的組成 法律對合夥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規定)設立合夥企業的申請人 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與材料 事實上的合夥
第三節 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財產的概念 合夥財產的范圍(出資財產 積累財產)合夥財產的性質(區分以所有權出資和以使用權出資 合夥財產的按份共有性質)合夥財產的管理、使用及處分
第四節 合夥事務的執行
合夥事務執行的特徵 合夥事務的與合夥事務的決定 合夥事務的執行方式我 合夥事務的議決程序 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議決事項 合夥人的忠實義務(況業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損害行為的禁止)
第五節 合夥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夥人對外行為的 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合夥企業債務的性質 清償標的 清償順序 連帶清償 無限責任 合夥人之間的債務分擔 對內追償及其行使)合夥人債務的清償
第六節 入伙與退夥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條件與程序(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合夥人對入伙人有關合夥企業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的說明與告之義務)入伙的後果(入伙人的權得 入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規則 入伙協議關於債務承擔的對內與對外外效力)退夥的概念 退夥的類型 聲明退夥(協議退夥 通知退夥)法定退夥(當然退夥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夥的法定情形)退夥的後果(合夥人資格折喪失 退夥結算 退夥人死亡時的財產繼承與資格轉承)
第七節 合夥的解散與清算
合夥解散的事由 合夥解散時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財產清償順序 合夥債務的清償時效 注銷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
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投資人方面的特徵 財產性質方面的特徵 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與相關組織的區別)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投資人的條件 出資的要求 企業名稱的要求 其他經營條件)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設立申請 登記機關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與材料 營業執照的簽發)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
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投資人的條件 投資人的權利 投資人的義務 投資人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 受託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與社會保障)
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事由(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又無繼承人時的解散 被 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時的解散 其他解散情形)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的通知與公告程序 清產償債程序 財產清償順序 責任消滅時效制度 注銷登記)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特徵(資本來源方面的特徵 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 法律適用方面的特徵 法律管轄與司法保護方面的特徵)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種類(合資經營企業 合作經營企業 獨資經營企業)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設立的禁止性情形 設立的申請 審批機關 審批的時間規定 登記機關 營業執照的簽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出資(中外各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 出資方式 對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出資的條件要求 對知識產權出資的條件要求 對場地出資的規定 出資期限 一方逾期繳資的責任與後果 雙方逾期繳資的後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權力機構 管理機構 監督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合營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規則)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特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設立的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審批機關 審批的時間規定 登記機關 營業執照的簽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注冊資本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與合作條件(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 合作各方的繳資期限 不同的組織形式對出資方式與出資比例的靈活要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組織機構的類型 不同組織形式對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的靈活要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投資回收(分配的靈活方式 投資回收的靈活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解散與清算(合營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規則)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
外資企業的概念 外資企業的特徵 外資企業的(禁止性規定 設立程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責任形式 注冊資本的規定)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與繳資期限(對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出資的要求 對出資期限的要求 逾期繳資的後果)外資企業的用地(外資企業用地的解決方式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用)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物資購買方面的管理規定 產品銷售方面的管理規定 財務會計方面的管理規定 職工與勞動方面的管理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外資企業的終止與清算(終止的情形 清算規則)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
第一節 破產法概述
破產的概念 我國的破產法律規范(實體規范 程序規范 普通規范 特別規范)破產法的用范圍(國有企業的破產 非國有企業的破產 商業銀行的破產)破產原因 破產案件的管轄(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破產案件的申請(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與實質條件 債務人申請的形式條件與實質條件 破產申請的效果)破產案件的受理(破產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 破產案件受理的效果)債權申報(債權申報的概念 債權申報的程序規則 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後果)破產無效行為(破產無效行為的概念 破產無效行為的種類 破產無效行為的時間界限 破產無效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的概念 債權人會議的法律地位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召集人 第一次會議 以後的會議)債權人會議的議決程序(決議的效力 對決議的異議)
第四節 破產宣告的破產清算
破產宣告(破產宣告的概念 破產宣告的依據 破產宣告的效果)破產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的性質 清算組織的組成 清算組織的職責 清算組與債權人會議的關系【2006新增】)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的概念 破產財產的范圍 取回權)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概念 得成為破產債權的請求權 不得成為破產債權的請求權)破產抵銷權(破產抵銷權的概念 別除權的行使)破產費用(破產費用的范圍 破產費用的優先清償)債務清償的程序與順序(破產變價 破產分配 債務清償順序)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五節 和解程序
和解的概念 我國破產法和解制度的特點 和解申請 和解協議的成立與生效 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 和解與整頓的終結
第六章 票據法
第一節 票據法的概述
票據的概念 票據的特徵(票據的文義性 票據的要式性 票據的無因性 票據的設權性 票據的流通性) 票據的種類(廣義的票據種類 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種類)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的特徵 統一票據法的國際公約 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票據原因關系 票據預約關系 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關系當事人(基本當事人 非基本當事人)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涉及外票據的概念 涉及外票據的准招法 確定涉外票據行為的准據法)
第二節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的種類(付款請求權 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特徵 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 票據的背書轉讓 票據的貼現 票據的質押 票據的繼承 票據的贈與)票據權利的行使(提示承兌 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權)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法的消滅原因 民法上的消滅原因) 票據權利的瑕疵(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變造 票據的更改 票據的塗銷)票據的行為(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的特徵 票據行為的種類 出票 背書 承兌 參加承兌 保證 票據行為的代理)票據時效(票據時效的概念 票據時效期間)
第三節 票據抗辯與補救
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抗辯的種類(物的抗辯 人的抗辯) 票據抗辯的事由(對物抗辯事由 對人抗辯事由) 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喪失與補救(掛失止付的條件、程序與後果 催告程序的適用、後果與結局 票據喪失時的訴訟補救)
第四節 匯票
匯票的概念 匯票的特徵 匯票的種類(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 光單匯票與跟單匯票)匯票當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匯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認定 匯票的付款日期 匯票簽發的後果)匯票的轉讓(匯票轉讓的概念 匯票背書轉讓的方式與後果 匯票背書轉讓的限制情形匯票質押的方式與後果【原2005: 匯票抵押的方式與後果 】 匯票貼現的性質與方法)匯票的承兌(承兌的概念 提示承兌 付款人的承兌程序)匯票的保證(保證的概念 保證事項 保證的法律效力) 匯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損失的承擔) 匯票的追索權(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的原因 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追索與再追索)
第五節 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的特徵(自付票據 基本當事人 無須承兌)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資格 出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出票的任意記載事項) 本票的付款 本票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特徵(付款人資格的限制 見票即付 流通期限短)支票的種類(記名支票與不記名支票 現金支票與轉賬支票)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資格 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未記載事項的補救 出票的效力)支票的付款 支票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第七章 保險法
第一節 保險法概述
保險的概念 保險的要素(保險的不確定 社會互助 保險輔助人)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合法經營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第二節 保險合同總論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特徵(非要式合同 諾成合同 格式合同 射悻合同 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分類(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 原保險與再保險 單保險與復保險)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險合同的條款 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的形式(投保單 保險單 保險憑證 暫保單) 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訂立時的如實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 保險合同的無效(無效的原因 無效的後果) 保險合同的變更(變更的類型 變更的方式) 保險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據 傑出的效果 對保險人解除權的限制) 保險合同的終止(終止的原因 終止的效果) 保險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 索賠和理賠程序與規則)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請求權的後果 被保險人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後果 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禁止情形) 保險合同的復效(復效的概念 復效的條件)
第三節 保險合同分論
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 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徵 財產保險合同的種類(災害事故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運輸工具保險 農業保險 工程保險 責任保險) 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事故的處理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人壽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疾病保險 團體人身保險 簡易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計算與支付 人身保險合同的解除
第四節 保險業法律制度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概念 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保險公司的設立程序 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保險公司的變更 保險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保險公司的整頓與接管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外資保險機構)保險經營規則(保險經營原則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維持 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資金運營限制)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的概念 保險代理人的類型 保險代理人資格的取得條件 對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監管 保險經紀人的概念 保險經紀人的類型 保險經紀人資格的取得條件 對保險經紀人業務的監管)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節 海商法該述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性質 海商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船舶與船員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登記與船舶國籍 船舶所有權 船舶擔保物權 船舶抵押權 船舶優先權 船舶留置權 船舶擔保物權相互之間的關系) 船員(船員的概念 船長的職責)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海上貨物運輸合的解除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承運人的責任 托運人的責任 貨物的交付) 提單(提單的概念 提單的法律特徵 提單的性質 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簽發 提單的內容 提單的轉讓)
第四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客票的特徵與意義 承運人的權利與責任(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基本責任基礎 承運人責任的免除或減輕 承運人的責任限額 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旅客的權利與義務(旅客的權利 旅客的義務) 旅客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五節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徵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承租人主要權利與義務) 光船租賃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賃合同的特徵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節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原則(無過失的船舶碰撞 過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訴訟時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七節 海難救助
海難救助的概念 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種類 救助合同的訂立 救助合同的變更 救助方的義務)救助報酬(救助報酬的概念 確定救助報酬應考慮的因素 救助報酬的減少或取消 救助報酬的承擔與分配 擔保的提供與救助款項的先行支付)
第八節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概念 單獨海損的概念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 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 海上危險必須是真實的 共同海損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損的損失是必須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共同海損犧牲的概念 共同海損犧牲的范圍 共同海損費用的范圍) 共同海損的理算(共同海損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律依據 分攤請求權的時效 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確定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確定 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的計算)
第九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的區別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 限制性債權與非限制性債權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關於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關於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
第十節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
海事訴訟的概念 海事訴訟的管轄(地域管轄 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 海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海事請求保全 海事強制令 海事證據保全) 海事擔保 海事訴訟中的送達 海事訴訟審判程序(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別規定 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特別規定 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