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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21-03-03 21:12:48

① 國家對金融改革創新的政策有哪些

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金融改革總部署,利率和匯率形成機制市場化改革、民營金融機構試點、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等重大金融改革加快推進。在國家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近期,市政府出台了《關於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新時期推動我市金融改革創新的重要綱領性文件。
圍繞重點產業和關鍵領域強化金融服務功能,實現金融業從單純融通資金向綜合金融服務轉變,構建適應實體經濟投融資發展需求的金融支持體系。圍繞南京樞紐城市的區位優勢和輻射帶動稟賦特徵,發揮金融的集聚和輻射能力,著力打造緊密服務實體經濟的現代金融商務中心。力爭把南京打造成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金融綜合示範區、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區和區域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致力建成區域內的金融營運管理高地、金融資產交易高地、金融人才和研究高地。

② 簡述我國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對策有哪些

金融類畢業論文常用題目1.金融不良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2.我國農村經濟增長中的農村金融抑制研究3.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自由化與中國金融開放4.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研究5.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及防範研究6.房地產金融風險管理及對策研究7.我國金融衍生市場創建若干法律問題初探8.現代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問題芻議9.論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10.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11.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研究12.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研究13.金融危機後韓國銀行業重組機制對中國的啟示14.金融自由化所必須的法律規則及其實施15.我國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16.制度、制度變遷與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研究17.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問題研究18.連接函數(Copula)理論及其在金融中的應用19.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研究20.構建中國金融條件指數21.中國金融發展水平:比較與分析22.論國際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問題23.金融投資風險評價BP神經網路模型研究及應用24.現代金融危機的理論與實踐25.歐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26.試論金融債權資產的定價理論與實務27.中國宏觀金融風險的統計度量與分析28.無線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術研究29.中國漸進改革中以租金為基礎的政府金融支持行為30.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問題的探討31.我國農村金融抑制問題研究32.論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33.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34.區域金融中心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35.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36.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創新及應用研究37.西部地區縣域金融發展問題38.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評價及防範對策研究39.房地產市場泡沫及其金融風險研究40.中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與設想41.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42.金融創新的擴散機理研究43.關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研究44.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45.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外貿出口政策的協調性研究46.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問題研究47.金融中介的發展與金融穩定問題研究48.中外汽車金融比較研究49.金融資源優化配置解析及對江蘇的實際考察50.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51.滬港金融中心發展的比較研究52.養老保險制度基礎與金融工具創新53.區域金融發展與區域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54.中國資本項目開放與金融深化關系的實證分析55.金融反腐敗與金融安全56.我國金融中介作用於經濟增長的路徑分析57.中國金融領域反洗錢制度分析58.金融服務業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問題研究59.基於資本市場的國防工業整合中的金融支撐研究60.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61.「新經濟」後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及對金融市場的影響研究62.和諧金融生態體系的構建及區域金融生態的改善63.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與監管研究64.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策略研究65.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研究66.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67.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發展68.我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融資之路研究69.中國汽車金融風險管理70.金融危機與民主化71.構建金融網格的若干技術研究72.金融深化、資本深化與地方財政分權73.金融創新環境中的銀行審慎監管機制研究74.重慶近代金融建築研究75.網路金融風險及其監管探析76.金融中介理論和我國全能銀行的發展77.重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研究78.非洲貨幣聯盟的發展79.關於建立我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思考80.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研究81.我國金融制度變遷路徑的不對稱研究82.我國的非正規金融83.安徽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84.銀行國際化與金融發展關系的實證分析85.基於VaR技術的中國金融市場風險管理及實證研究86.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及我國之借鑒87.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品牌理論與實踐探討88.山東省金融資源的配置和經濟分析89.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路徑研究90.農村金融資源的逆向配置與政策研究91.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問題研究92.山東省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村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93.金融創新視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94.中國金融業務綜合經營收益和風險模擬分析95.電子金融的風險發生機理與防範策略研究96.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97.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研究98.我國商業銀行房地產金融風險及其防範99.FDI與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的作用100.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協同與創新研究101.新光證券交易系統的設計與實現102.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踐與完善103.資產證券化的定價探討和實證分析104.資產證券化理論及我國的應用探索105.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透析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106.證券翻譯理論與實踐107.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模式及定價方法研究108.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定價方法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分析109.中國早期證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110.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111.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問題研究112.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的分析和立法構想113.我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114.互聯網對我國證券經紀業的影響115.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的經驗分析116.中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117.中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118.我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119.證券市場中的會計事務所變更研究120.中國證券市場最小報價單位調整的效應分析121.證券公司網路改造技術研究122.數據挖掘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123.上市公司證券法監管研究124.證券欺詐犯罪若干問題研究125.中美證券市場比較分析126.資產證券化127.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研究128.基於與證券投資基金比較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29.我國證券公司競爭力研究130.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價值投資行為研究131.中國證券市場投資風險與收益研究132.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在我國的應用研究13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與規模關系的實證研究134.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135.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136.我國證券市場股權結構的制度安排與改革137.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研究138.我國證券經紀人發展問題研究139.構建和提升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探析140.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問題研究14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控制研究142.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143.傭金自由化下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144.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險研究145.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146.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與實證分析147.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價格波動性的實證研究148.證券投資中股票選擇理論分析與案例研究149.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行為及內部博弈研究150.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管制的實證檢驗151.我國證券信息內幕操縱與證券監管研究152.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153.證券公司風險的法律監管154.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155.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與我國證券稽查執法模式比較156.資產證券化—我國的立法模式選擇157.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研究158.資產證券化中特殊目的載體法律問題研究159.一類部分信息下證券投資最優化問題160.我國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研究161.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162.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研究163.證券交易所上市費的經濟分析164.中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與發展環境分析165.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分析166.淄博市農村合作銀行證券委託業務處理系統167.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研究168.證券業網上交易系統設計與實現169.TT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策略研究170.證券公司數據採集與數據可視化171.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研究172.利率期限結構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證券定價中的應用173.資產證券化財務效應研究174.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適度性分析175.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研究176.證券管制的立法目標及其實現177.中國證券市場審計失敗問題研究178.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研究179.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研究180.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風險問題研究181.抵押權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182.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183.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購買了審計意見184.人壽保險證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國壽險業利差損問題中的應用185.證券市場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思考186.中國證券公司盈利模式轉變研究187.人民幣升值對中國銀行業、證券業及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分析188.中國證券市場信用問題研究189.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評價體系研究190.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191.QDⅡ制度與我國證券市場的漸進開放192.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設計研究193.我國證券監管法制現狀及其完善19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195.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問題研究196.資產證券化SPV法律問題研究197.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問題研究198.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研究199.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200.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模式研究

③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④ 銀監會發布《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4月8日,為進一步指導銀行業做好服務實體經濟相關工作,尤其是在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過程中,加大支持力度,銀監會於近日印發了《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

為給銀行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營造有利條件,《指導意見》提出,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自律組織要積極推動和配合有關部門,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和優化外部環境,重點工作有:一是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與守信聯合激勵。二是完善多方合作的增信和風險分擔機制。三是加大逃廢債打擊力度。

為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效,《指導意見》還在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考核評估、促進溝通交流三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以暢通政策傳導路徑,做實做細工作機制,促進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不斷提升。

⑤ 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的介紹

文化產業快速發展迫切需要金融業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金融引導資源配置、調節經濟運行、服務經濟社會,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中央實施重要戰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文化產業,文化產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正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⑥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意見全文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服務改革

進一步放寬服務領域市場准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一般性服務業企業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萬元人民幣,並研究在營業場所、投資人資格、業務范圍等方面適當放寬條件。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做規定的服務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停止執行。加大鐵路、電信等壟斷行業改革力度,進一步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引入競爭機制。繼續穩妥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城市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可以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委託企業經營。認真做好在全國范圍內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政策的落實工作。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體育、建設等部門對本領域能夠實行市場化經營的服務,抓緊研究提出放寬市場准入、鼓勵社會力量增加供給的具體措施。
加快推進國有服務企業改革。
國資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國有服務企業股份制改革和戰略性重組,將服務業國有資本集中在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領域,鼓勵中央服務企業和地方國有服務企業通過股權並購、股權置換、相互參股等方式進行重組,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服務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繼續深化銀行業改革,重點推進中國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和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強化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為「三農」服務的功能。
推進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
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要轉制為企業,條件成熟的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央編辦會同財政部、人事部等部門抓緊制定和完善促進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繼續深化後勤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後勤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分開,實現後勤管理科學化、保障法制化、服務社會化。創新後勤服務社會化形式,引進競爭機制,逐步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的後勤服務市場體系。對後勤服務機構改革後新進入的工作人員,應實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機制。

⑧ 成都《關於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

成府發[2008]70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建設西部商貿中心和現代服務業基地,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精神,現就加快我市服務業發展有關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積極推進現代服務業重點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建設,重點發展總部經濟、旅遊產業、服務外包、科技商務、文化創意、物流配送、市場園區和特色街區等集聚區。優先安排集聚區內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設施建設。

二、加快編制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集聚區內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產業化項目建立規劃審批「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

三、集聚區內金融、文化創意、商務服務(含會展、服務外包、總部經濟等)、信息服務、市場園區、教育培訓等生產性服務業的新建特別重大項目(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後不分割出售產權的按以下原則供地:舊城改造項目參照土地拆遷整理成本掛牌出讓;其它區域項目參照工業用地政策實施。

四、服務業新建項目選址必須遵循《成都市服務業發展規劃(2008-2012)》。市發改委根據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服務業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和建設進度,統籌安排項目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服務業新建重大項目用地,實施項目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動態管理。

五、集聚區外符合規劃新建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且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商務樓宇,建成後不分割出售產權的,項目建設用地可按本意見第三條規定執行。

六、建成後不分割出售產權的新建特別重大項目(不含住宅建設部分),或從市外新引進的企業法人機構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重大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後新開工服務業特別重大項目,建成後不分割出售產權的,在項目開工後第一個建設年度內完成投資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或在前兩個建設年度內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65%;或在第三個建設年度內完成了項目剩餘投資,按項目在本意見有效期內實際完成投資額(扣除土地費)的5‰分年度獎勵項目業主。在建項目依據專業審計機構的工程量審計報告給予獎勵;竣工項目依據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給予獎勵。

八、新竣工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且不分割出售產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市場園區和商務樓宇,自開業經營之日起,自營和物業租賃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見有效期內由同級政府給予50%獎勵。

九、統規統建、只租不售,且年實際納稅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總部集聚區,從市外新引進入駐的企業法人機構上交稅收的地方實得部分,在本意見有效期內由同級政府按50%獎勵投資建設業主。

十、從市外新引進年實現上繳稅收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法人機構,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幣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貼;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在本意見有效期內按每月8元人民幣/平方米給予補貼。購置和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享受補貼的面積,每個企業不超過2000平方米。享受補貼的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區服務業結構調整(以下簡稱「中調」)。積極支持「中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地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在依法履行相關改建施工報建手續時,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鼓勵「中調」區域內的傳統批發市場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權人實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產權的服務業特別重大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按60%收取;項目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含增加容積率)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按改變前後土地使用條件評估價差額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區市場搬遷。對按規劃和時限要求,整體外遷到新建市場園區的中心城區商品市場經營商家(含個體工商戶),從遷入營業之日起,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見策有效期內由同級政府按80%獎勵搬遷商家。

十三、支持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對新上市(含境內和境外)融資成功的服務業企業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獎勵。產權分割出售面積不超過20%的商務樓宇,其入駐企業年實際繳納稅收總額首次突破1億元人民幣的,給予項目業主100萬元人民幣獎勵。根據銷售額、稅收、就業等綜合貢獻率對餐飲、批發、零售、再生資源回收等大企業大集團進行表彰獎勵。

十四、支持服務業協會建設。支持我市服務業重點領域組建有代表性的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標准制訂、行業統計監測、職業教育培訓和對外合作交流活動,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成果」機制。

十五、支持擴大節會消費。整合資源創新機制,發揮節會引導和拉動消費的作用,全力辦好成都購物節和中國(成都)國際美食旅遊節。對我市及各區(市)縣和行業協會發揮本地文化旅遊資源優勢,舉辦擴大消費的品牌節會,給予承辦單位獎勵支持。

十六、支持擴大農村消費。大型商貿連鎖經營企業在我市鄉鎮、農村新型社區設立直營店的並驗收合格,按新增直營店每個1萬元人民幣給予一次性獎勵。投資新建農村商貿綜合服務中心並經驗收合格的,每個給予30萬元人民幣獎勵。

十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執行本意見有關規定的項目、企業需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十八、各區(市)縣政府應設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納入本地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規模。本意見涉及稅收地方留成獎勵部分,市與各區(市)縣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由同級財政負責落實。

十九、本意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意見未涉及的服務業其它領域,按各領域既定的專項政策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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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服務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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