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機構多久排查一次個人金融信息安全隱患
排查安全隱患制度的編寫的思路。第一、明確排查的前提及依據。法規、場內的設備、工藝的實際情況。第二、確定排查的范圍及排查方案。第三、根據排查的結果,制定治理方案。第四、進行預測預警。防止該類隱患發生。
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什麼方式進行案防檢查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㈢ 金融安全是什麼工作
金融辦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
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
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
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
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
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
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
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
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
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㈣ 求專業人士解達:銀監局對金融機構開展常規檢查,是否有權查詢金融機構的客戶賬戶信息有法律依據么
銀監局有權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但他們是沒權對存款人的信息版進行查詢、凍結、扣權劃的。所謂的法律規定的除外是指工、檢、法、司、工商、稅務等權力部門。而不包括銀行業監督部門。
《銀監法》中,增加了兩個方面內容。
第一,在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條件下,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行使相關調查權。具體內容是: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證明材料,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財產權登記資料;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偽造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規定了調查相關人的配合義務和法律責任。即對不予配合的單位和個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 有沒有在徵信中心工作的人,有個問題想請教,徵信中心的數據可以定期給商業銀行供我們自查嗎
不能!因為人抄民銀行所提襲供的公民或企業徵信內容只想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提供服務,他不是針對大眾服務。而且,期內所記錄的內容為各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自主分享的公民或企業在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內的經濟行為,不可做修改。同時為了信息安全所有查詢徵信的行為都是被人行記錄在案且人行會定期巡查各查詢機構的記錄確保其所查詢的徵信只用於業務受理使用,決不允許外傳的。
㈥ 反洗錢全面檢查的內容應包括哪些
1、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情況。
2、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
4、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5、宣傳培訓情況、內部審計情況。
相關介紹: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6)金融機構安全檢查記錄擴展閱讀
反洗錢必要性:
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國際形勢的需要。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㈦ 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是不是要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和責令改正指令書
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應該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和責令改正指令書。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由此可見,現場檢查記錄的使用是由法律規定的,其意義不可小視。
執法人員在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執法檢查時,除依法下達相應的執法文書外,對檢查的每一個企業均應製作《現場檢查記錄》。
這樣做的目的十分明顯,就是要使每次檢查都有據可查,具體來講,其重要性體現在四個方面:
1、有利於規范執法人員的檢查行為。
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是一項十分嚴肅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動,其能否規范進行,對於保證檢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有利於從程序上保證書面記錄內容的真實、全面。
有關檢查情況的書面記錄,也是對被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全面反映,有利於更好地掌握被檢查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狀況。
3、對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是一種較為有效的監督,有利於增強執法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心。
4、在被檢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書面記錄可以為確定、分清有關人員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提供直接的證據,
也可以據以判斷執法人員是否有失職、瀆職等行為。同時,《現場檢查記錄》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執法人員在製作《現場檢查記錄》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記錄檢查的過程、方法和內容。比如,主要檢查了哪些方面或者場所,是與其它部門聯合執法檢查還是執法隊員獨立檢查,企業誰陪同了檢查等。
2、要記錄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對於這項的記錄用語要准確、客觀,最好應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規程等作為判斷依據。
3、要記錄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採取了哪些相應措施。
比如,要求企業立即整改、責令限期改正,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強制措施決定書,進行了簡易程序處罰等。
一般在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要求的問題,要同時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
4、到期復查時,除作出復查意見以外,也要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將復查的內容和過程寫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最後,《現場檢查記錄》須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原則上要求負責人簽署「以上情況屬實」的意見。
如果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這一情況在《現場檢查記錄》中說明,必要時可進行錄音、錄像,並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
(7)金融機構安全檢查記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所謂現場檢查,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指派檢查人員或者是委託外部審計師直接到被檢查單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實地進行檢查監督。
現場檢查工作,不管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人員實施還是由監管者委託外部審計師實施,
應能獨立地反映每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現場檢查給監管者提供了核實和評估一些事項的手段,
包括:從銀行收到的報告的精確性、銀行的總體經營狀況、銀行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度、
貸款資產組合的質量和貸款損失准備的完善程度、管理層的能力、會計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善程度、非現場或以前現場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銀行遵守有關銀行法規和條款的情況。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應建立清楚的與檢查頻率和范圍有關的內部指南。
同時,應當制定檢查政策和程序,以確保檢查的認真進行,其目的與既定目標相一致。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的含義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的責令改正,是指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用人單位,給予必須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從一定意義止講,責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懲罰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明用人單位確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無論對其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都應百先責令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
也就是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首先要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責令違法行為人進行改正,不能"只罰不管",或者以罰代管"。
在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中《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的適用,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
但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改正的,應口頭責令其改正;立即改正確有困難的,應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匯責令其限期整改。
由於《限期改正指令書》旨在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並敦促其履行法定義務,
因此《限期改正指令書》對於涉及具體金錢給付義務的,可以不作出具體數額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改正。
但是,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在責令其改正的同時,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給予責令改正的有: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2、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3、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元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等行為的。
㈧ 有這么一份文件「銀行金融機構2015年元旦期間安全保衛大檢查工作得通知」該怎麼回復
建議下:你去網路查查就知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