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構建金融業合規管理架構
構建高效運作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既是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前提,也是其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 根據近幾年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並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於初級階段。因此,金融同業仍需繼續對合規管理機制建設加以重視,通過不斷的完善甚至修正來發揮合規管理工作應有的作用。 合規管理組織架構設置模式 目前,我國金融業有兩種合規管理部門設置模式:一種是單一化的組織模式,即在金融機構的總部層面組建單一、完全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上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管理崗位;另一種為復合型的組織模式,如設立法律合規部,既承擔日常法律事務的處理又承擔合規風險的管理職責。既然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模式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那麼,如何設置適合本機構特點的合規部門應成為金融同業考慮的問題。例如,對於規模較大、業務條線較多或者是新設立的商業銀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設立專門的合規機構;規模較小、業務單一的行業銀行設立專門機構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強,則可以採用復合型的方式。但無論單一或復合的模式,合規管理的職責均應落實到某一特定部門,不可太過分散,形成由多個部門履行合規職責的狀態。 無論採取何種模式,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於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根據上述原則,如果金融機構採用復合型的模式,應注意復合職能部門的選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均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降低因利益沖突而令合規管理形同虛設的風險。 例如,因為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稽核、審計職能分離,且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也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因此金融機構不應實行「合規與稽核審計部」的復合模式;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應建立協作機制,合規部門更側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規風險管理,而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職責則是在業務過程中進行事中的風險管理,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為既相互獨立又有效協作的關系,金融同業也不適合建立「合規與風險控制部」復合模式。 金融機構合規結構層級解析 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普遍遵循合規管理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承擔,在合規部門直接接受合規負責人領導、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設置合規部門和合規崗位等慣例,但在專職合規負責人的地位、合規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還是對經營管理層負責等細節方面,則不盡相同。 1.商業銀行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保險公司則為審計委員會)—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其中,合規總監不一定是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經營管理層負責。在這種模式之下,合規總監能夠及時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和業務信息,有利於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由於合規總監對經營管理層直接負責,在某種程度上容易受到經營管理層的干預或者影響,具有一定的履職壓力,可能影響其保持獨立性。 2.證券公司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總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此模式以合規總監為核心,合規管理體系與經營管理體系相對獨立,合規總監與董事會、監事會共同構成層級分明的合規監督體系。 3.保險公司模式:合規總監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名,董事會聘任,合規總監同時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此模式可以減少內部管理層級並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會成員與經營管理層高度重合的企業環境中,合規總監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負責與前兩種模式沒有實質的區別。 合規崗位的職能定位 合規管理是金融機構內部的一項核心風險管理活動,根據規定,由董事會(包括董事會下設的合規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人員、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等,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全面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不過,要完全發揮全面合規管理的效果,不僅要做到全員參與,更要注重合理的職責分工。只有上述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中的各個相關方面職能定位明確、職責清晰、積極協作,才能更好地實現金融機構的合規風險管理任務。 筆者建議,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設置合規管理的職能和責任:董事會,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運行負最終責任;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則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日常合規管理職責,如商業銀行的專門委員會根據授權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或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等;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及其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獨立董事,對金融機構經營的合規性發表獨立意見;合規總監,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各部門(各業務條線)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管理崗位,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的日常合規風險管理;其他風險控制協作部門,如風險管理部、稽核審計部在整個合規風險管理系統當中,同樣承擔著一定分量合規管理職能。 應提起注意的是,合規風險管理需要配備大量的專業人員,為彌補合規人才的不足,金融機構同時也可以聘請外部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協助進行合規風險管理。例如,根據相關規定,允許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外包,並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作者為觀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我要評論    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⑵ 求一篇銀行合規案例及分析及學習心得
一、學習合規,提高認識
首先,我部召開了全體員的專項會議,聯社對部分員工通過省聯社的視頻會議學習專家的評論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規經營的有關知識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認真學習機會,尤其是對"合規手冊"進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為此我還認真地做了學習記錄,使得我和同事們對合規經營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其次,通過學習,糾正了我以往"重經營,輕管理"的錯誤認識。與同事們達成一種共識,即:微小的違規行為會積累成嚴重的合規風險,嚴重的合規風險會使我社經營遭受重創。而加強合規管理可以減少違規風險或因違規而補處罰的損失,還可以保護員工少犯錯誤,激勵員工奉獻價值。
二、及時整改,更新服務
"合規人人有責"、"合規從我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和"合規促進發展"的理念。我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應當自覺遵守合規經營,規范操作,並對我部進行了自查、自糾,尤其是今年依據銀行結算帳戶管理有關規定和蕪湖市人民銀行結算帳戶年檢工作方案,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對所有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這項工作量大而又煩瑣,因我部開立企、事業單位的帳戶,現有一百三十多戶。首先,將不合規的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帳戶進行了銷戶處理。對通知不到的帳戶,進行久懸處理。由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規建設起步較晚,目前仍然是被動合規,而不是主動合規,所以我們更要堅持合規辦理每一筆業務,邊學習,邊整改。
通過學習,我深刻認識到要更新服務意識。沒有優質的服務就沒有銀行業務的發展。加強市場營銷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競爭能力的當務之急。我們的經營服務意識與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轉變,但缺乏更深層次的挖掘。在當前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環境下,以全面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三、合規經營,初見成效
通過正確認識和整改後,這段時間我們單位的合規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首先,合規經營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錯誤,保護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自從合規要求以來,櫃面業務差錯率下降了。由於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員工互相監督下,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盡管在執行合規管理的時候遇到個別客戶不理解,但通過解釋最終都得到了客戶的認可。作為一名員工,特別是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更要有風險服務意識和風險管理技能,及時消除基礎管理工作存在的隱患,增強防範風險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戶中的信譽和社會地位。
以上三點是我對合規學習的一點點淺薄認識,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銀行合規心得體會
「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所有活動與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規章制度和行為准則相一致。合規經營是銀行穩健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防範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個員工必須履行的職責,同時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規涉及銀行各條線、各部門,覆蓋銀行業務的每一個環節,滲透到銀行每一個員工。合規作為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越來越受到銀行業的重視。
為此,總行為增強我行員工的案件防控責任意識和合規守法意識,在全行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七個一」合規與風險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這項活動在支行也受到了極大的重視。圍繞「重操守,將合規,促案防」這個主題,在行長的牽頭領導下,我們支行也展開了積極地學習和討論,從中我受到了很多啟發和收獲:
⑶ 銀行員工合規檔案格式
你可以借鑒一下這個:
員工檔案
基本
情況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政治面貌 婚姻狀版況 ( )已(權 )未
畢業學校 學歷
畢業時間 參加工作時間
專業 戶口所在地
籍貫 郵政編碼
地址 聯系電話
手機 電子信箱
備注
入司
情況 所屬部門 擔任職務
入公司時間 轉正時間
合同到期時間 續簽時間
是否已調檔 聘用形式
如未調檔,檔案所在地
備 注
檔案所含資料 文件名稱 文件名稱
個人簡歷 求職人員登記表
應聘人員面試結果表 身份證復印件
學歷證書復印件 勞動合同書
員工報道派遣單 員工轉正審批表
員工職務變更審批表 員工工資變更審批表
員工續簽合同申報審批表
備
注
⑷ 《交通銀行員工合規手冊》適用於以下哪些人員
《交通銀行員工合規手冊》適用於交通銀行的正式員工,包括行政人員、業務人員和後勤人員。
⑸ 大神們誰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南》pdf版本,小生寫論文想看看這個書,網購太費時間了,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商業銀行加快金融創新,規範金融創新活動,促進銀行業金融創新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金融創新是指商業銀行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引入新技術、採用新方法、開辟新市場、構建新組織,在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置、人員准備、管理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開展的各項新活動,最終體現為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以及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造與更新。
第四條 金融創新是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 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密不可分,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商業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新風險。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具有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所必需的人員、資金、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各種資源。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以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金融創新作為良好監管的重要標准,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的監管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引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銀監會將積極創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制度和法律環境,及時修訂不適應金融創新的有關規定,在充分考慮市場變化和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對監管規章和政策定期跟蹤評估,及時更新,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
第九條 銀監會積極推動適宜金融創新的市場環境建設,促進形成金融創新活動的公平交易規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競爭秩序。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其他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商業銀行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業務」。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通過有效手段,確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風險」。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准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活動的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范圍之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客戶」。應明確目標客戶群,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客戶評估,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商業銀行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交易對手」。在開展涉及投資和交易業務時,應認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特別是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密切跟蹤交易對手的風險狀況,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職業道德標准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及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並監督戰略與政策的執行情況。董事會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足夠的資金和合格的專業人才,以有效實施戰略並管理創新過程中帶來的風險。董事會要確保金融創新的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與全行整體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制定的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高級管理層要建立能夠有效管理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文件檔案和審計流程管理系統,以及培訓和信息反饋制度。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優化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形成前台營銷服務職能完善、中台風險控制嚴密、後台保障支持有力的業務運行架構,並可結合本行實際情況,減少管理層級,逐步改造現有的「部門銀行」,建立適應金融創新的「流程銀行」,實現前、中、後台的相互分離與有效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完善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的內部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需求發起、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風險評估、審批、投產、培訓、銷售、後評價和定期更新等各個階段;應該進行詳細的市場需求分析、目標客戶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准確計量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推出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應做到制度先行,制定與每一類業務相適應的操作規程、內部管理制度和客戶風險提示內容,條件成熟的應制定產品手冊。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加大對金融創新的信息科學技術投入,建立有效的創新業務技術支持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經營計劃和業務流程的持續開展,提升金融創新的技術含量。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本行實際,建立和完善以客戶為中心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有效整合客戶信息,通過數據分析與挖掘,為客戶提供更多創新產品和服務,不斷提升客戶服務水平,提高客戶滿意度。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建立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形成促進金融創新的有效激勵機制和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制定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薪酬制度、培訓計劃和人力資源戰略,不斷吸引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提高金融創新專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組織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培訓活動, 確保員工熟悉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特性及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關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與考核制度,保證從事創新業務的員工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
第四章 客戶利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行業行為准則和銀行員工操守守則,向客戶准確、公平、沒有誤導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與創新產品和服務有關的權利、義務和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與客戶的約定,履行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為客戶提供專業、客觀和公平的意見,要按相應法律要求,特別重視並忠實履行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能識別並妥善處理好金融創新引發的各類利益沖突,公平地處理銀行與客戶之間、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界定和區分銀行資產和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的風險隔離管理,對客戶的資產進行充分保護。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適合創新服務需要的客戶資料檔案,做好客戶對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適合度評估,引導客戶理性投資與消費。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建立有效受理客戶投訴以及建議的渠道,及時高效負責地處理客戶投訴,定期匯總分析客戶投訴情況,向有關人員和部門定期報告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研究和處理客戶對金融創新的潛在需求和改進建議,不斷提高金融創新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和其他傳統業務的風險進行統一管理,制定恰當的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業務條線和相關部門的具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風險限額,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能與本行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架構,充分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金融創新活動帶來的風險。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各類金融創新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通過獨立的內部和外部審計檢查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計劃開展的金融創新活動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政策調整和市場環境變化,針對金融創新活動的特點,定期對關鍵模型、假設條件和模型參數進行驗證和修正,制定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預案。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負責制定業務應急性計劃和連續性計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鼓勵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
(一) 資本充足率達標;
(二) 公司治理結構良好;
(三) 內控制度嚴密;
(四)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審慎要求;
(五) 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針對金融創新活動,銀監會將簡化審批程序,轉變監管方式,制定各類新業務的審慎監管標准和監管操作規程,強化持續性監管,更加註重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定價機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全程風險控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與銀監會進行事前的專業溝通,就關注的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交流意見,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活動中,以更加開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監管和被監管部門的關系,及時負責任地向監管機構報告風險事件或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與商業銀行、銀行業協會有義務共同加強對社會公眾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增進公眾對金融創新的了解和對買者自負原則的認識,增強公眾對現代金融知識的理解,不斷提高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指引規定,銀監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採取其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