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幾個問題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該罪是對貸款詐騙罪難以證明「非法佔有」目的之缺陷的補救性立法。通過對該罪的立法,可以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對於可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的貸款詐騙行為,轉而以騙取貸款罪論處;第二,對於有證據證明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騙貸行為,以騙取貸款罪論處。認定騙取貸款罪,有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關於「欺騙手段」的認定
該罪的「欺騙手段」,是指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僅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構成該罪的「欺騙手段」。
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手段,比較常見的是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虛構貸款用途。就筆者對廣州地區騙取貸款案件司法實踐的觀察,以虛構貸款用途作為欺騙手段的案件較為常見。
二、關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⑵ 在恆昌貸款三萬,兩年一分沒還,現在起訴我詐騙,能被判刑嗎
一般起訴是出於追索貸款,到時看到法院的傳票就知道了,如果恆昌想讓你承擔刑事責任,他們應當通過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然後走公訴程序,所以不用太擔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拓展資料:刑事處罰.
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⑶ 詐騙金融機構100萬元判多少年刑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版3萬元以上的,屬於權數額巨大。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3、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
⑷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⑸ 錢沒拿,對方沒有造成損失,這詐騙罪可算成力嗎
詐騙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詐騙行為,無論你是否拿到錢,罪名都是成立的。
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未遂犯,比照即遂從輕處罰。
⑹ 刑法193條和224條多少金額會被立案起訴
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立案標准,均為100萬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以上
《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立案標准: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立案標准: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註:無論是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除了數額方面的規定,還有其他一些構成犯罪的情形。因而,有些詐騙行為雖然沒有達到數額上的規定,但具有其他犯罪情節的,也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附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節錄)
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