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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監管

發布時間:2021-03-06 04:25:20

『壹』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介紹

2003年11月1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監發〔2003〕23號頒布《汽車金融公版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權細則》分總則、機構設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附則5章5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2008年1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 年第1號公布《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第45條決定,廢止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

『貳』 汽車金融公司一般怎麼做風控

隨著行業不斷細分,車貸逐漸成為了主流的經營模式,各家平台不斷地參與進來,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存活的,風控做的好不好,直接關繫到公司的生存,大部分倒下的公司都輸在風控管理上,但由於徵信數據不完善,車貸業務的風險控制任務艱巨。
車貸風險分為人的風險和車的風險,人的風險主要有車主無還款誠信、還款能力不足和還款催收三方面的風險,車輛風險主要有一車多貸、車輛殘值評估以及車輛丟失三方面的風險。車貸風控應針對這些風險,採取相應的措施。
車貸風控從時間上大致分為貸前風控與貸後風控。貸前風控主要是針對借款人而做的資料審核,包括信用審核和資產審核,除此之外,還要核實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購車發票、駕駛證等個人證件的真實性,謹防借款人利用虛假信息進行騙貸。貸後風控則是針對貸款發放後對車輛的監管,利用車載GPS終端,根據車輛行駛數據判斷風險,這是避免損失的最後一道屏障。具體方法如下:
加強車貸徵信
車貸徵信風控分為對人的徵信和對車的徵信,通過多渠道核實車主身份與車輛情況。對人的徵信除了引用央行徵信數據以外,還可以通過網路、電話查詢、面談車主等方式,收集數據,從而生成極具參考性的個人信用評估報告。對車的徵信則是對車輛進行實際情況的審核之外,包括相關手續、違章記錄、車況、保養情況等,以此決定車輛是否具備貸款資格。
確定放款額度
放款額度主要由貸款者的預期還款能力和車輛殘值評估所決定。預期還款能力需要建立個人信息大數據模型,生成個人還款能力報告,同時輔助以擔保人措施,以防止因還款能力不足導致的車貸風險;車輛殘值評估則需引入第三方的車輛評估工具,以專業公正手段給予准確的車輛價值評估及車輛損耗速度,再次基礎上決定放款額度和放款周期,以此來防止因車輛估值過高導致的車貸風險。
加強車輛監控,善用催收技巧
每輛車必須裝上車載GPS終端,以便隨時追蹤車輛位置,預防車輛丟失。善用各種催收技巧,通過合理的還款機制設置,提醒貸款人按時還款,通過線上線下多重催收手段的應用,增強貸款人的還款意願,在保證客戶按時還款的同時,留住客源。
綜上,車貸風控要從貸前、貸中、貸後去著手完善。可以了解下鉛筆頭汽車融資租賃系統。

『叄』 為什麼中國汽車金融公司屬於中國銀監會管理

因為汽車金融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

根據《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所以中國汽車金融公司屬於中國銀監會管理是有法律依據的。

其目的是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3)汽車金融公司監管擴展閱讀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

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肆』 汽車金融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伍』 汽車金融公司風險該如何防控  

防範的辦法其實很多,

『陸』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介紹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經2007年12月2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2008年1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 年第 1 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附則5章4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予以廢止。

『柒』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廢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回中國銀行業監督答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捌』 銀監會,保監會合並,將如何影響汽車金融

  1. 利好車險分期和汽車信貸產品創新;

  2. 隨著銀監會與保監會合並,新的中國銀行回保險監督管理委員答會協調職能後,有望形成跨界穿透式監管,一定程度將利好銀行、汽車金融公司、互聯網金融平台等與保險公司的合作;

  3. 正在升溫的車險分期業務也可能迎來發展機遇。汽車金融產品方案呈現組合化、跨業態的特徵愈加明顯。此次機構改革加上未來汽車融資租賃等類金融業務也納入銀保監會監管體系,這些公司、平台與保險公司間的溝通、合作將更加順暢。銀行外,京東金融、螞蟻金服、一些消費金融公司、還有許多非持牌金融機構均涉足了車險分期業務。一些保險公司也開始嘗試自營保險分期業務。銀行和保險統一監管或促進車險分期業務的開展,推動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開展更深入的合作。

  4. 對於國內汽車金融業,此次銀監會、保監會的合並會使整體市場更加規范、減少重復監管,互聯網汽車金融業務(包括車抵貸、車貸險)在監管標准上也將面臨更加嚴格、和傳統汽車金融漸趨於統一的局面。

『玖』 監管變更,汽車金融人要注意什麼

變更情況:

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三者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能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種行業多頭監管的局面將結束,三大行業統一由銀保監會監管。

注意:

  1. 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監管的升級。一方面是合規性管理指標或加強。比如,按照銀保監會的規定,金融機構不允許給一些不合規的公司融資。這些公司可能會尋找融資租賃公司合作,但現在統一監管之下,這種「繞道」的做法就行不通了。而比如銀行找融資租賃公司做通道的做法,也將在之後難以再進行。另一方面就是公司的合規內控加強。比如或要求公司有一定的合規負責人,內控層面投放要有嚴密的審批制度。從風險管理層面,對杠桿率的管理會更加清晰明確。

  2. 行業洗牌即將來臨,進一步規范行業運營。合規性的運營指標將對很多公司影響比較大,一些中小型公司可能面臨關門歇業,特別是小型的,開展通道業務的公司。未來行業肯定會向著更加規范的角度發展,公司更加規范運營,良性循環之下未來行業地位可能會有提升。

  3.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如何劃分,有業內人士表示,在融資租賃劃歸銀保監會之後,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如何劃分存在不確定性。「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將來算金融機構,意味著目前在交易所發行的ABS不能再發了,但感覺可能性不大。」某基金子公司人士表示。北京某融資租賃公司人士認為,未來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還是會有區別,但未來兩者間的尋租空間會壓縮

  4. 實體企業融資渠道再調整,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往往被認為是銀行體系的補充,是服務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工具,如今納入銀保監會監管,被市場人士解讀為是類金融機構的去杠桿。

  5. 短期沖擊汽車融資租賃回租業務,抬高融資租賃公司准入門檻,相應指標加嚴;汽車回租業務或受限,融資租賃偏向真租賃;金融產品方案如「零首付」或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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