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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

發布時間:2021-03-06 06:40:43

Ⅰ 關於內資試點融資租賃機構的幾個問題

1.租賃物的選擇上,動產和金融租賃公司一樣,還包括了金融不能做的不動產。回
2.商務部目前沒有現答場或非現場檢查。
3.外部審計由單位自行決定。
4.目前只規定了風險資產不能超過凈資產的10倍。沒有金融租賃公司那樣嚴格的監管指標。

Ⅱ 銀保監會是什麼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英文名稱:,簡稱:中國銀保監會或銀內保監會)成立於2018年,容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Ⅲ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方式有幾種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使用社;(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非現場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Ⅳ 舉報華夏保險公司員工職務侵佔貪污受賄,具體找哪個部門反映給公司公司不作為。

關於保險公司的問題都可以投訴到銀保監會,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電話:12378

(一)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三)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類型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四)依法依規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范。

(五)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六)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八)建立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監控、評價和預警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銀行業和保險業運行狀況。

(九)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業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十二)參加銀行業和保險業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3][9]

(十五)職能轉變。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微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要求,逐步減少並依法規范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金融服務,向派出機構適當轉移監管和服務職能,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業務和服務下沉,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9]

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6]

2018年5月1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通知,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4月20日起,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10]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11]

Ⅳ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的局領導介紹

組織 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文檔、信訪、保密、信息綜合、信息披露、外事、新聞報道、金融許可證管理、現場檢查項目管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測試、安全保衛等工作。
主要負責人:史江平 負責轄內金融債權管理,承擔行政處罰的審核、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工作;承擔天津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負責銀行業金融創新相關工作的分析、研究、推動。
主要負責人:梁立 負責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及轄內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分支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對法人機構行使屬地監管職責;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牽頭管理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
主要負責人:陸暉明 負責轄內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分支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類業務(含個人房貸)的匯總分析。
主要負責人:崔永寶 負責渤海銀行、天津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行使屬地監管職責和聯動監管職責;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實施推動工作。
主要負責人:任鳳澤 負責轄內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配合屬地局行使聯動監管職責;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理財、銀行卡業務、代理保險、代理基金等跨市場業務的匯總分析。
主要負責人:付志剛 負責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配合屬地局行使聯動監管職責;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組織推動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的匯總分析。
主要負責人:張蕾 負責轄內外資銀行法人及分支機構、外國銀行代表處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對法人機構行使屬地監管職責和聯動監管職責,對分支機構配合屬地局行使聯動監管職責;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主要負責人:鄭小紅 負責轄內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分支機構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等三類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銀團貸款的推動工作。
主要負責人:時永順 負責轄內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主要負責人:王文剛 負責轄內農村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行使屬地監管職責;依法審核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業務的匯總分析,負責農村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務的推動工作。
主要負責人:劉書剛 負責制定、組織實施銀行業監管統計制度並進行統計執法檢查;對天津市經濟、金融信息進行搜集、匯總、統計、研究分析,及時向銀監會報告有關信息;向政府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制定被監管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被監管機構信息科技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及現場檢查;及時報告、處置信息科技重大突發事件;負責本局信息系統建設並提供科技支持。
主要負責人:畢榮 負責本局財務會計工作;編制本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本局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和會計事務協調工作。
主要負責人:姚彤 (黨委組織部)
負責本局幹部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員工培訓、退休幹部管理、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
主要負責人:李俊強 (紀委辦公室)
負責監督檢查本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組織實施本局執法監察工作;領導本局監察(紀檢)工作;對有關金融機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負責本局內部審計工作。
主要負責人:連東青 黨委宣傳部
負責本局黨群工作;本局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本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主要負責人:王躍光 負責管理本局國有資產、承辦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購置等工作;為本局提供後勤服務保障。
主要負責人:劉俊奇

Ⅵ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信託公司由銀監會,非銀部監管。
承辦對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版融租賃公司、汽車金權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
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監管規章制度;負責對有關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
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Ⅶ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發現洗錢風險情況,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應進一步核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Ⅷ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嗎

是金融機構不假但不是銀行業,金融租賃公司是單獨的金融機構不屬於銀行業。

Ⅸ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使用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非現場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

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上述第(二)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於變化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按季度匯總統計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

(二)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

(三)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可以按季度通過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按季度匯總統計並報送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

(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

(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

(四)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監管需要調整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反洗錢信息報送內容。

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於每半年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日前半年執行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規定的情況以及被境外監管部門檢查和處罰的情況通過其總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轄內金融機構報送非現場監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機構應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集到金融機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後,應按照本辦法附1至附7所規定的報表格式逐級上報。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匯總後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分支機構應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書》(附8),要求金融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評估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

(一)電話詢問;

(二)書面詢問;

(三)走訪金融機構;

(四)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確認和核實的內容不得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范圍。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電話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電話記錄》(附9)。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質詢通知書》(附10),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送達被詢問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自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被詢問的問題。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走訪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現場監管走訪通知書》(附11),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金融機構走訪調查的目的和需核實的事項。

走訪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人員少於2人或者是未出示執法證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

走訪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調查記錄》(附12)並經金融機構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時,應填制《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通知書》(附13),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對方談話內容、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

談話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記錄》(附14)並經被約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以及設定的非現場監管分析指標,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

第四章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附15),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

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按季度和年度撰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告,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二)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情況及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分析和評估結果,依法開展現場檢查、給予行政處罰、移送等相關處理情況,以及做出上述處理的依據;

(四)非現場監管實施基本情況、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進非現場監管的建議。

第五章信息歸檔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建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包括:

(一)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及其他資料信息;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形成的各種報表、報告資料或分析材料,包括與金融機構的往來函件、電話記錄、走訪記錄、談話記錄及各類監管報表、分析報告、相關領導的批示等;

(三)有關部門或個人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的意見、監督信息及舉報材料;

(四)媒體報道的金融機構有關反洗錢信息。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進行分類歸檔,按《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保存、保管和查詢。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保密制度。

Ⅹ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的方式

中國抄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的方式有現場檢查、風險評估、考核評級、質詢、約見談話、走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推行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方法,逐步形成以法人機構為重點、以風險為導向、以洗錢防範為目標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框架,綜合採取現場檢查、風險評估、考核評級、質詢、約見談話、走訪等多種監督管理手段,指導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

擴展資料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明確須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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