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B.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和金融機構犯罪是不是犯罪主體不同
是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
犯罪主體
是機構的工作人員,屬於
職務犯罪
。而金融機構犯罪其主體是金融機構,是單位而非其中的某些或所有人員,屬於
單位犯罪
。
C.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金融機構承擔什麼責任
你好
你這樣籠統的問不好回答,需要根據案情來分析;如需咨詢,可以聯系我刑事辯護律師。
D. 發放了違規貸款,銀行人員犯了什麼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
E. 金融職務犯罪具有哪些類型
以下所列的犯罪類型主要是根據金融業務性質,以崗位特徵劃分的。
(一)結算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結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拔等經濟活動需發生的貨幣收付行為,分為貨幣結算和轉帳結算,銀行的結算主要為轉帳結算,轉帳結算中銀行(信用社)從業人員的犯罪主要針對結算憑證和會計帳本,其類型主要有:
偽造:塗改結算憑證,隱匿、銷毀記帳單據侵吞銀行資金,利用空頭結算憑證或者重復利用結算憑證騙取銀行資金;虛構收付關系貪污銀行資金;虛構偽造存款帳戶或付款憑證挪用銀行資金;收帳、重復出帳挪占銀行資金、非法多次轉帳、改變資金正常流向佔用銀行資金;非法拆借客戶資金;利用結算時間差套取銀行資金等。一些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規,偽造變造金融票據、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信用卡等。一旦這些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進入金融活動領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詐騙的工具,同樣會給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如某銀行會計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員不在之際,私自打卡,然後持卡取現10000元。
(二)出納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出納即現金收付活動。常見的犯罪類型主要有:監守自盜,現金抽頭(從管理的現金中抽出一部分資金);收不入帳或推遲入帳截留現金,偽造繳款單,塗改出納簿、變造日報表侵吞庫款等。另外,新《刑法》將銀行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以及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類犯罪常見於出納業務中。個別金融系統的從業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資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經營者有之,買房揮霍者有之等等。
(三)儲蓄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儲蓄是城鄉居民與銀行之間的信用行為。銀行在保管使用儲蓄存款的同時,對儲戶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常見的犯罪類型有:偽造儲戶存摺,私自截留;塗改利息單,虛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額利息等。
(四)信貸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信貸是一種授信行為。銀行通過貸款獲取利潤,維持運行,但向誰貸,怎樣貸款都必須符合條例、法律的規定,否則構成違法犯罪,常見的犯罪類型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自批自貸(包括冒名騙取銀行貸款;與貸款申請人惡意串通,騙取貸款;與銀行相關人員惡意串通,互批互貸三種形式)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虛增銀行貸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統的人員違反金融法規和貸款規章制度,以人情、關系、私利為重,對不符合貸款條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貸款方發放貸款,或以貸謀私、借貸索賄,結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五)信用卡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信用卡是銀行開出的供其客戶消費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客戶在使用信用卡時可以進行一定金額的透支,但必須盡快補齊款項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業務中的犯罪類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惡意巨額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權他工惡意透支從中謀利,虛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談到的犯罪類型相對來說較為簡單和原始,隨著銀行業務電子化,利用電腦犯罪成為最主要、最常見的犯罪手段。隨著網上銀行的開辦,將來網路犯罪也不容忽視。電腦犯罪作案時間短、隱蔽性強、犯罪數額大,取證和固定證據難度大,社會危害嚴重,應引起高度重視。
另外,金融機構各部位和環節都可能引發行賄受賄犯罪,受賄犯罪是銀行從業人員犯罪的又一種重要形式,有因貸款管理而發生賄賂交易的,有因結算業務發生賄賂交易的,有因帳戶管理而發生賄賂交易的。其它如章證管理密押管理、金庫管理,計算機管理均有可能引發受賄現象。
F. 金融職務犯罪的主要表現和特點有哪些
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二是濫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圖內謀私利;三是玩忽職守,對工容作馬虎、敷衍塞責,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根據近年來立案查處的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案件,其主要特點為:
(一)新發大要案件多
近年來,銀行界接二連三發生多起高達幾百萬元、幾千萬元乃至幾億元以上大案要案被曝光,震驚全國,令人觸目驚心,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二)涉案人員層次高
幾年來,商業銀行系統高級管理崗位手中掌握著人、財、物經營決策或管理大權,涉案人員中高級管理人員有上升的趨勢。
(三)作案手段多樣化
作案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內外勾結騙取貸款、以貸謀私,接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對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包裝」,幫助套取銀行資金,從中非法牟利;偽造憑證支取現金予以貪污;吸收存款不入帳挪作他用;利用計算機操作技術處理之機實施犯罪;被社會人員腐蝕拉攏等共同作案等等。
(四)發案部位集中
金融機構犯罪案件越來越集中在直接與貨幣資金打交道的要害崗位上,如多數集中在會計、出納、儲蓄崗位、證券交易及主任(行長)等要害崗位。
G. 金融機構涉及犯罪問題的現象主要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H. 金融犯罪有哪些
在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六個方面的具體修正。
--草案增加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將罰金數額改為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草案增加規定: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託或者信託財產,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保險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違規為他人出具信用證等金融票證,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受刑事處罰。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
在關於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兩方面的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者明顯不允許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刑事責任。
I. 求「金融工作人員常見犯罪及防範策略「
淺談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2011-04-08
乾縣人民檢察院 李保華
發生在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僅對金融事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誘發和加劇了金融風險,危害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銀行是金融管理貨幣資金的機構,責任重大。銀行幹部員工整天與現金、票據打交道,其工作人員既有各崗位各職級相關職責及權利,同時又存在各崗位各職級人員利用職務進行非法活動的土壤。因此,預防銀行工作人員高科技、高智能職務犯罪不能忽視。筆者結合典型案例,淺談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防範對策。
一、 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2006年,我縣某郵政貯蓄部王某在為縣人壽保險公司代理國壽養老年金險和國壽永泰年金險當保險到期兌付時,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5281.81元的養老金險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險紅利予以隱匿並保存在葛某處,並於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過對此案的調查分析,筆者發現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具有一下特點:
(一)具備現金來源和接受現金的便利,打「現金」的主意。發案一般在金融基層一線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中間。銀行一線工作人員直接經手掌握公共資金,具備隱蔽作案的便利條件。他們每天從早到晚都和現金打交道,工作中手裡整點的錢和班後自己兜里消費的錢反差特別大,環境的熏染和金錢的誘惑,往往會使個別從業人員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錯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於是,個別人在「錢來錢去」中尋機作案。如某支行出納負責人辛某利用職務之便做陰陽帳,盜用密碼,互劃帳款等手法,使帳款相符、帳面假平,掩蓋庫存余額實存數。6年中辛在其崗位,累計竊取庫房現金256萬元,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二)具備資金劃撥和業務運作的便利,打「票據」的主意。由於職務犯罪的專業性強,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業務較為熟悉,對於辦理業務手續、操作程序及審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銀行業務運作流程更新換代較快,特別是綜合處理系統和儲蓄(3、0版)處理系統上線後,「5031轄內往來」科目的核算和管理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個別人在系統升級後鑽「5031轄內往來」報單當日未達到空子,在「報單往來」中尋機作案。如某銀行上半年通報的6起案件中,多數是利用職務及綜合櫃員運作之便,通過儲蓄與對公「5031轄內往來」票據挪用資金,累計涉案總金額1518、3萬元。
(三)具備「貸款發放權」和參與(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於金融是管理和經管貨幣資金的特殊行業,金融職務犯罪及金額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隨著世行項目的開發運用,銀行的信貸業務進一步趨於完善,貸款運作的安全系數明顯提高。但由於貸款生效後,貸款資產質量在帳面反映存在滯後性,潛在風險形成的最終損失,要在貸款發放若干年後才能顯現出來。這樣,給心存僥幸見錢眼開、「胳膊肘往外扭」尋求既得利益的個別從業人員,提供了利用其職務幫助企業對付銀行,套取銀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貸員張某負責貸前調查,為企業貸款二百萬元,放款後的第三天便收受該企業20萬元。事隔一年半後,張某的腐敗行為才暴露,現已被法院以公司、企業人員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從銀行的各項業務來看,在選人、用人上雖然要經過「要害崗位各級審查」的把關,但人員上崗定位以後,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來,表面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是行的歷年的先進個人,曾被推薦為總行先進個人。給人的印象,他是一個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對其根本沒有絲毫介意。在出納崗位幹了12年,支行領導已換了4 任。當領導找其談話要給予調換工作時,曾被本人拒絕,並主動提出不調動崗位,「願為出納作貢獻」。這種「積極、向上、進步的假象,給領導用人造成錯覺,對「紅人」、「能人」、「名人」的問題姑息遷就,結果陷入「失查於禍起之時,震驚於案發之後」的被動局面,辛作案長達6年,之所以長期不被人察覺,一再矇混過關,其重要原因是,監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二)「金錢」的誘惑,喪失職業道德。法律觀念淡漠、個人貪欲膨脹、以權謀私、鋌而走險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貸、營業部門工作人員發生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他們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資金分配權,很容易成為某些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如銀行個別信貸員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工作關系,把銀企關系混同人情關系,將手中的權力同人際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終感情超越原則,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至成了企業的「內線」。更有甚者「同企業穿一條褲子」,幫助企業對付銀行,惡意套取銀行資金,並從中撈取好處。其表現:一是個別信貸員把正當的銀企關系逐步演變成夥伴關系;二是由夥伴關系逐步蛻化成利害關系。在利益的驅動下,步入腐敗的泥潭。
(三)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業務檢查不到位,流於形式。規章制度落實不力、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給金融職務犯罪以可乘之機。不少案件表現為作案時間的持續性和作案次數的連續性,有的長時間不能被發現,反映出事後監督不細,崗位制約不嚴,自查、互查,檢查有的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疑點後也沒有深究,或責任追究失之以軟、失之以寬,未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進而導致案件的發生。在銀行各項業務中,特別是「敏感」部門的崗位,在內控和防範上,對業務中每個環節、每個步驟、每道關卡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規定的又細又全,手續嚴密,責任分明。然而,在落實這些監管措施時不到位,有斷檔和錯位現象,而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也存在走過場的形式主義,致使作案人在上級監督不到位、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情況下,在職務犯罪「自由王國」里,任意作為。這是對銀行崗位監管失控而誘發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銀行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如何減少和預防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要遏制職務犯罪就必須從防範入手,實現管理人、管規章、管監督三管齊下的預防工作格局,防患於未然。
(一)預防目標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質的銀行幹部員工隊伍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銀行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靠人來運作,每一個崗位的人員都負有重要的職責。崗位職責的重要性決定了銀行必須建設一支具有較高道德、職業素質和法律意識的幹部員工隊伍。要圍繞金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加強教育,夯實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抓政治理論教育,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抓職業道德教育,以職業道德力量抵禦腐敗侵蝕;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紀律約束廣大幹部職工的言行。一是嚴把進人用人關。要堅持德才兼備、用人唯賢的原則,聘用綜合素質高的員工,把道德規范、作風正派、既懂業務、又會管理的幹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同時,合理調配人員,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月度風險津貼和風險考核,實行強制休假和崗位交流。二是加強崗前培訓。崗前培訓不僅是提高幹部員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強化幹部員工按規章制度操作、按業務流程辦事的意識和依法經營理念。三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不斷地讓幹部員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使幹部員工對每一項業務、每一個工作環節和每一個流程的規定、要求、風險提示、處罰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規章而違規的盲區,逐步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同時採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內部信息網上通報違紀違規人員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教育員工把鐵規章、鐵算盤、鐵帳本視為銀行的生命,把遵紀守法視為基本的職業道德,幫助員工逐步樹立自律意識,自覺遵紀守法。
(二)預防目標之二,管規章。建立一套以防為主的內部控制機制,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線業務中存在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建章立制,有針對性地防範。通過建章立制,從內部堵塞管理細節上、工作作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縱向橫向環環相扣防範犯罪的籬笆牆,從客觀上減少犯罪的可能性。對發生違規問題多的單位,重點進行整頓,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實地整改,加強預防措施,達到舉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強化員工遵守法律、遵守銀行規章制度的意識。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銀行已經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從對銀行職務犯罪內部原因來看,缺乏的是嚴格按法律和規章制度辦事的意識和態度,使職務犯罪有機可乘。銀行的各級管理人員要樹立依法經營、按章辦事的意識,既要對規章制度的內涵、重要性及其與經營效益的關系有清醒的認識,又要在經營中自覺維護規章制度和金融法規的嚴肅性。
(三)預防目標之三,管監督。加強對銀行經營秩序的監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保障。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是難免的,只有加強監督才能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問題。當前應著重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加大監管的力度,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要把銀行的經營活動統統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特別對管理混亂、案件頻發的單位更要進行重點整頓,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必須將各項經營活動嚴格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二是發揮內控機制的作用,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商業銀行為實現業務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種自我調整、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制衡機制,隨著銀行內部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銀行內部的控制顯得更為重要,特別是現代化科技手段在銀行業的廣泛應用,內控制度也應與時俱進,與之相適應。三是及時正確的處理違法犯罪行為。要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系,對銀行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依法加大查辦銀行職務犯罪的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對違法犯罪人員,要准確有力地給予打擊,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該除名的一定要除名,決不能姑息遷就,保持銀行幹部員工隊伍的純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