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有了融資租賃還有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區別如下: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I-5-Z-O-I-6-7-7-I-3-3張經理
,辦理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2. 融資租賃屬於「影子銀行」嗎
融資租賃不屬於「影子銀行」,但現在有些融資租賃公司把租賃當信貸業務做,且租賃標的物側重於宏觀調控重點的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等范疇。若這類資產採用了直接融資的手段融資。那麼典型的「影子銀行」特性就顯露出來。因此有媒體把融資租賃算作「影子銀行」不能說業界被冤枉。
影子銀行的定義是:「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
國際上,歐美「影子銀行」主要圍繞證券化推動的金融創新工具,這些工具在中國的金融市場里多數不存在。且金融租賃、信託、銀行保理、銀行理財、小額貸款等業務完全處於銀監會的監管之下,與金融穩定理事會對影子銀行的定義不符,不能隨便扣「影子銀行」的帽子作為被整頓的對象。
「影子銀行」的特點不是做著與銀行相同的事情就是「影子銀行」。主要還是在資金來源與放款這兩方面和銀行吸收公眾存款與信貸極為相似,且不受銀監會的金融監管的變相攬存和變相貸款。信用等級低於銀行信貸,還不受國家宏觀控制的約束。因此受監管的金融機構願意與「影子銀行」合作來規避監管(所謂銀信合作)。
融資租賃是以融物的方式達到承租人融資的目的的一種新經濟的交易方式。通常情況下,為了項目安全,租賃公司是不給承租人資金。只有「出售回租」的方式,承租人才可以獲得資金。當這種把租賃當信貸做的業務成主流時,容易讓人聯想是做變相貸款的「影子銀行」。
融資租賃公司雖說具有代人借款、代人放款、代人采購、代人銷售、代人資產管理的經營特徵。貌似一個中介公司。但擁有物權和負債的地位與一般的中介有很大的區別。與「影子銀行」定義的那種「信用中介」完全不同。
融資租賃可以資產殼公司的資產為標的物,直接在市場上融資後購買物價做委託租賃。這種做法貌似吸存,實際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只要不是資金委託,與「影子銀行」應該無關。
「影子銀行」與金融監管有密切的關聯。因此要分析融資租賃是否屬於「影子銀行」,監管是個很重要的因素。若以監管劃分是否屬於「影子銀行」,那麼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尤其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本身就與銀行為一體,受銀監會按銀行業監管。做了大量類信貸租賃,也不能說是「影子銀行」。
3. 什麼叫影子銀行
按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定義,影子銀行是指游離於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包括各類相關機構和業務活動)。影子銀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期限錯配、流動性轉換、信用轉換和高杠桿。
目前國內的"影子銀行",並非是有多少單獨的機構,更多的是闡釋一種規避監管的功能。如人人貸,不受監管,資金流向隱蔽,是"影子銀行"。幾乎受監管最嚴厲的銀行,其不計入信貸業務的銀信理財產品,也是"影子銀行"。 目前"影子銀行"有三種最主要存在形式:銀行理財產品、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產品和民間借貸。中國銀監會發布2012年報 首次明確影子銀行的業務范圍:"銀監會所監管的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商業銀行理財等表外業務不屬於影子銀行。"
"影子銀行"是信貸市場、資本市場、金融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杠桿收購領域的主要參與者。
這些機構通常從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過杠桿操作持有大量證券、債券和復雜金融工具的金融機構。在帶來金融市場繁榮的同時,影子銀行的快速發展和高杠桿操作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了巨大的脆弱性,並成為此次全球金融危機的主要推手。
目前,影子銀行系統正在去杠桿化的過程中持續萎縮,然而,作為金融市場上的重要一環,影子銀行系統並不會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監管的真空地帶,在新的、更加嚴格的監管環境下發展。未來,對影子銀行系統的信息披露和適度的資本要求將是金融監管改進的重要內容。目前,美國已提出要求所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對沖基金、私募機構和風險資本基金實行注冊,並對投資者和交易對手披露部分信息。
4.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1、經營范圍不同: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於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4、性質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5、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5. 你好 我想問問一下 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到底在哪些業務范圍上有區別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6. 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二、產業劃分不同:
國家統計局下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顯示,金融租賃屬於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
三、監管機構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受銀監會批准以及監管,並且只有金融租賃公司才可以冠有「金融」二字,因此成立難度很大,要求很高。成立難度相對來說小一些,對法人股東的要求也相對小一些。但是融資租賃也屬於類金融企業,現在國家在大力整頓金融市場,融資租賃注冊要求也很嚴格了。
四、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五、適用范圍不同:
融資租賃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介於融資租賃擁有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金融租賃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且將融資與融物緊密相連的一種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賃方式大多適用於於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6)金融租賃公司是影子銀行擴展閱讀:
功能介紹
1.融資功能 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於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2.促銷功能 融資租賃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為生產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一可避免生產企業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節的不暢通,有利於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二可擴大產品銷路,加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投資功能 租賃業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具有選擇權,可以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而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4.資產管理功能 融資租賃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督,控制資產流向。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不斷發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使其經常能使用上先進的設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尤其是對於售價高、技術性強、無形損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有較大好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7. 金融租賃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如1104報表系統)。
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
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
「Financial Lease」是外來語。可翻譯成「金融租賃」,也可以翻譯成「融資租賃」。若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沒有任何差別。但要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范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8. 什麼是影子銀行
按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定義,影子銀行是指游離於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回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答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包括各類相關機構和業務活動)。影子銀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期限錯配、流動性轉換、信用轉換和高杠桿。
國內的「影子銀行」,並非是有多少單獨的機構,更多的是闡釋一種規避監管的功能。如人人貸,不受監管,資金流向隱蔽,是「影子銀行」。幾乎受監管最嚴厲的銀行,其不計入信貸業務的銀信理財產品,也是「影子銀行」。「影子銀行」有三種最主要存在形式:銀行理財產品、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產品和民間借貸。中國銀監會發布2012年報首次明確影子銀行的業務范圍:「銀監會所監管的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商業銀行理財等表外業務不屬於影子銀行。」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9. 融資租賃屬於「影子銀行」嗎
中國新一輪經濟改革,首先從央行「奶媽」變「虎媽」開始。市場傳聞要用市場的方式解決貨幣「流動性錯配」的問題。「影子銀行」似乎成為先要開刀領域。有媒體把融資租賃納入「影子銀行」范圍。
但自銀行的流動性緊張以來,並沒有見到依靠銀行信貸為主要資金來源的融資租賃在叫苦資金來源斷檔,似乎給融資租賃的資金並不在錯配范圍的印象。筆者帶著這個疑問從新的經濟改革看,融資租賃是否屬於影子銀行,是否要納入金融監管。
在冠以「影子銀行」的頭冠前,先要看「影子銀行」到底指什麼
從查到的資料看,影子銀行的定義是:「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
國際上,歐美「影子銀行」主要圍繞證券化推動的金融創新工具,這些工具在中國的金融市場里多數不存在。且金融租賃、信託、銀行保理、銀行理財、小額貸款等業務完全處於銀監會的監管之下,與金融穩定理事會對影子銀行的定義不符,不能隨便扣「影子銀行」的帽子作為被整頓的對象。
「影子銀行」的特點不是做著與銀行相同的事情就是「影子銀行」。主要還是在資金來源與放款這兩方面和銀行吸收公眾存款與信貸極為相似,且不受銀監會的金融監管的變相攬存和變相貸款。信用等級低於銀行信貸,還不受國家宏觀控制的約束。因此受監管的金融機構願意與「影子銀行」合作來規避監管(所謂銀信合作)。
中國的金融監管主要在「信貸規模」管理。重點表現在規模管理,缺乏投放的導向和投放產業的監管。因此在過去的時候,房地產、政府融資根本限制不住。深層從的原因就在只看規模,不看導向。
這次經濟體質改革,央行收緊資金流動性,先製造一個「流動性」不足的假象,然後迫使金融機構按監管的導向把資金有錯配轉為適配。當前的第一個目標就是要向小微企業融資,向實體經濟融資轉變。誰要想「得救」就得拿出導向內的信貸資產獲得臨時補救。其他錯配信貸還要盡快退出。用退出款「自救」。
「影子銀行」到底好不好?
在投融資領域,融資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中國在計劃經濟的影響下,長期處於間接融資的方式下(銀行吸收公眾存款後再以信貸方式投放社會)融資。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金融體系完全處於國家監管范圍之內。弊病是所有的信貸風險都游國家來承擔。
為此銀行信貸主要集中在央企、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政府投資項目等。而對於擴大就業,增加稅收的中小企業幾乎是融資無門。這樣做與一個市場化國家的經濟發展規律完全相悖。因此有人提出要加大直接融資的比例。和國外的4:6相比,我國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比例不到1:10。盡管呼聲很高,但在政策上還是不敢放開。
中小企業在金融監管體系內的不到資金,就要從體系外尋求出路。各種名目直接融資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這本是對間接融資不足的一種補充。當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的出現,加速的直接融資的發展。在高杠桿率的吸引下風險被無限地擴張。最終導致世界性的「金融海嘯」。因此出現要把體系外的「影子銀行」納入體系內監管的呼聲和做法(境外某些投行改銀行)。
中國的金融機構從事的金融租賃、信託、銀行保理、銀行理財、小額貸款等業務,受此影響,不管是直接或變相貸款,不管其資金來源何處,都被納入金融機構的「信貸規模」管理。在「信貸規模」這個圈子裡,再怎樣資產證券化(直接融資),都沒有規模外融資的實質意義。
從「影子銀行」有利於直接融資的角度看,「影子銀行」在中國應該適度發展,不要一談「影子」就變色。與其說去「影子銀行」,不如說去高風險的高杠桿化,去表外融資,去資金投放規避金融監管化著手,更有實際意義。
融資租賃到底算不算「影子銀行」
融資租賃是以融物的方式達到承租人融資的目的的一種新經濟的交易方式。通常情況下,為了項目安全,租賃公司是不給承租人資金。只有「出售回租」的方式,承租人才可以獲得資金。當這種把租賃當信貸做的業務成主流時,容易讓人聯想是做變相貸款的「影子銀行」。
融資租賃公司雖說具有代人借款、代人放款、代人采購、代人銷售、代人資產管理的經營特徵。貌似一個中介公司。但擁有物權和負債的地位與一般的中介有很大的區別。與「影子銀行」定義的那種「信用中介」完全不同。
融資租賃可以資產殼公司的資產為標的物,直接在市場上融資後購買物價做委託租賃。這種做法貌似吸存,實際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只要不是資金委託,與「影子銀行」應該無關。
「影子銀行」與金融監管有密切的關聯。因此要分析融資租賃是否屬於「影子銀行」,監管是個很重要的因素。若以監管劃分是否屬於「影子銀行」,那麼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尤其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本身就與銀行為一體,受銀監會按銀行業監管。做了大量類信貸租賃,也不能說是「影子銀行」。
融資租賃是舶來品。英文詞義只有一個「financial leasing」但到中國就因為監管不不同,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雖然在操作上,稅收待遇上是一樣的。但從監管和資金來源方面卻有很大的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銀監會按「銀行業」監管,經人大行政許可授權。不管是操作環節、租賃額都要納入信貸管理,受規模限制。金融租賃公司更像是一個放款機構,而不是一個設備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屬於商務部「監管」外資的租賃公司只有審批有人大行政許可授權,未見監管授權(文件規定外資企業設立後,由工商監管)。內資的更處於試點階段。有沒有監管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沒有得到人大行政許可授權。這樣的租賃公司再以出售回租為主要業務,不知道租賃公司資金來源的外界,都以為租賃公司就是專門做信貸的「影子銀行」。
是不是融資租賃公司不像金融租賃公司在金融監管題系內,融資租賃公司就是影子銀行?
融資租賃交易中,首先需要融資的是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截然相反的是:融資租賃公司是借款人,金融租賃公司是放款人。融資租賃公司借款受1:10杠桿限制。金融租賃公司受8%的資本充足率限制。
融資租賃因為同時擁有債權和物權,降低了對承租人信用的過度要求。因此銀行信貸不能做的設備貸款,不等於融資租賃公司不能做設備租賃。租賃公司憑借租賃技術給項目增信,並不是外界所說的銀行不做的信貸租賃公司敢做(的次貸)。經過增信的資產不比信貸資產差。否則租賃公司自身的融資問題也難以解決。
按照國際慣例,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主要是機械設備。租賃公司主要服務於實體經濟的。若說流動性「錯配」,把資金給做中小企業設備融資租賃的租賃公司用,絕對不是流動性錯配。恰恰是當前需要鼓勵的流動性流向。
由此說融資租賃就不是「影子銀行」了?
不然。現在有些融資租賃公司把租賃當信貸業務做,且租賃標的物側重於宏觀調控重點的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等范疇。若這類資產採用了直接融資的手段融資。那麼典型的「影子銀行」特性就顯露出來。因此有媒體把融資租賃算作「影子銀行」不能說業界被冤枉。
由此也可以知道為什麼融資租賃公司要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上市那麼難?若融資租賃公司實際上是一個「影子銀行」。按照現在的金融風險調控政策,必然不會讓其入市。
同時也說明另外一個問題:作為借款人的融資租賃公司,完全沒有必要納入嚴格的金融監管體系內。給不給錢不是監管部門說了算,而是出資人說了算。
是不是有了金融監管就不是「影子銀行」
前面說了。現在所謂的金融監管主要是信貸規模的監管。對於資金的投向是否側重於實體經濟,是否在給「影子銀行」提供資金,並沒有嚴格的監管措施,最多給個指導意見,聽不聽不受監管約束。在此監管下,金融租賃公司普遍把客戶群鎖定在大型國企、央企。租賃標的物偏好不動產和政府融資項目甚至在非實體經濟上大搞創新。
監管不到位,或錯位是造就「影子銀行」根源。脫離融資租賃原本的特徵,以突破監管為目的的創新,這樣的金融機構租賃公司,不是「影子銀行」,勝是「影子銀行」。
改革之路是給企業鋪設一條正確行使的路
融資租賃是不是「影子銀行」不是說出來的,是做出來的。不是按有沒有監管劃分,而是看監管是否錯位或無效。只有國家的經濟改革給企業發展鋪設一條正確的路。企業才會願意健康發展。對出資人管好了,用款人就不會濫用流動性。
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理念和技術水平也很重要。若就是為了設立「影子銀行」而設立金融/融資租賃公司。按照現在的改革勢頭,這類租賃公司將難以持續發展。
10. 什麼是影子銀行,
按照來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定義自,影子銀行是指游離於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包括各類相關機構和業務活動)。影子銀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期限錯配、流動性轉換、信用轉換和高杠桿。
國內的「影子銀行」,並非是有多少單獨的機構,更多的是闡釋一種規避監管的功能。如人人貸,不受監管,資金流向隱蔽,是「影子銀行」。幾乎受監管最嚴厲的銀行,其不計入信貸業務的銀信理財產品,也是「影子銀行」。「影子銀行」有三種最主要存在形式:銀行理財產品、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產品和民間借貸。中國銀監會發布2012年報首次明確影子銀行的業務范圍:「銀監會所監管的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商業銀行理財等表外業務不屬於影子銀行。」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