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裡面什麼叫呆帳
銀行呆帳:專指銀行逾期不能歸還的貸款,但通常逾期又不超過三年。
銀行呆帳的認定有一定條件,詳見以下:
第二章 呆賬的認定
第四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八)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曉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九)由於上述(一)至(八)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一)至(九)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般權;
(十二)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
(十三)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
第五條 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後,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款項;
(三)經訴訟或仲裁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准關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以其財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五)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六)5000元以下,經追索二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第六條 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並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B. 有一個擔保公司說能做銀行呆帳,背200萬的債務到手80萬,從此不用還了,這種事情能做嗎,靠譜嗎,我
呵呵,這個最好不要做,百害無一利
為什麼這么說,按照你的這種說法回,你首先得從銀行借錢,答也就是你在消耗自己的信用來借款,且不說你借200萬需要提供相應的抵押物或者保證人了,一般在銀行借200萬肯定需要抵押物足值抵押,也就是說一旦你到期還不上,銀行一紙訴狀告上法院你的抵押物是跑不了了,拋開這個不說。你借這兩百萬就是沖著不還去的,然後讓這個所謂的擔保公司做銀行呆賬,對你的影響是什麼,第一、你的信用記錄上會有濃墨重彩的一筆,也就是說你以後想再中國的所有銀行或者金融公司融資都非常困難,幾乎不可能了,如果你是生意人可能是致命打擊。第二、銀行是吃素的?他做不做呆賬實際上跟你沒有關系,你差銀行錢這個事實一直是存在的,可能這個擔保公司認識現在的負責人可以暫不起訴你,但是難保以後換了負責人或者銀行出於各自目的要求清理不良貸款的時候不會再次找上你,你如果不願還款或者還不上就會起訴你,嚴重的還會坐牢,而這時這個擔保公司可能賺了錢早就沒影啦,呵呵,所以勸你還是在賺錢的路上還是穩扎穩打,不要佔小便宜,否則換來的可能是大出血,望採納
C. 徵信中的呆帳是什麼,
呆賬是指已過償付期限,經催討尚不能收回,長期處於呆滯狀態,有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款項。呆賬是未能及時進行清賬的結果,又指因對方不還而收不回來的財物。
呆賬的認定條件: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曉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於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2)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
總結:呆賬就是應該收取而沒能收取,很可能變成死賬的賬。
D. 小額貸款公司的呆賬和壞賬是一個概概念的嗎
其實是一樣的,字面解釋稍有不同,應該說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壞賬,只有呆賬,因為他們都有抵押
E. 金融企業呆賬處理的會計與稅收問題有哪些
金融企業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呆賬處理主要是通過計提准備及核銷的方式。會計處理上,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呆賬准備,呆賬准備包括一般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投資減值准備。一般准備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在成本中列支,其中貸款損失准備中的專項准備按金融企業貸款五級分類後四類貸款的相應比例計提。
稅收上,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2010年末貸款損失准備應計余額1884.5萬元(95000×1%+9800×1%+1750×24%+850×49%),則當年稅前扣除貸款損失准備為396.5萬元[1884.5-(1888-400)]。提取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70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年終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待該項股權實際發生損失時,按財稅〔2009〕57號文件的規定進行扣除。
F. 我的徵信記錄里出現了一筆招聯金融公司的呆賬貸款,我本人沒貸過這筆款,而且我也已經報警處理,請教這筆
落實到底這個貸款怎麼出現的!不是你貸款,可以通過法院。以及中央銀行徵信污點去除掉的
G. 金融企業呆帳都是指信貸資產嗎
對的。你有沒有呆賬客戶
H. 呆帳和壞帳的區別
實踐中,呆賬一般是指三年以上既不增加也不減少的無法收回的往來賬,並且不能確定將來是
否能收回。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
呆帳,專用於我國金融企業。
壞賬,必須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判斷。
呆帳的風險小於壞賬,因為呆賬存在收回的可能。
企業由於發生呆賬、壞賬而產生的損失,就是呆賬、壞賬損失。但從法規制度的規定來看,稅務上與會計上相關損失的含義及其認定(確認)有一定的差別。
稅務方面沿用了會計規范中的術語,且為了完整而列舉了各種存在分行業制度差別的稱謂,即
呆賬損失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債權損失(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部分)和股權損失,而壞賬損失主要是指非金融企業的應收款項損失及空融企業的一般往來業務損失。
從稅法原理上說,無論是會計上所稱的壞賬損失還是呆賬損失,都需要按稅法標准予以衡量,只有符合稅法扣除原則的才能扣除。
至於壞賬損失與呆賬損失的概念區刺並不重要。如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企業按制度確認為呆賬損失或壞賬損失,並取得了相關證據資料,稅務方面就可以稅前扣除。
而對於企業計提的損失准備項目,未經核定不能在稅前扣除。
(8)金融公司的呆帳擴展閱讀:
壞賬是企業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對企業影響很大,應該怎樣防範壞賬的發生?要注重客戶的信用,還要掌握呆賬的預兆。
注意客戶方的相關跡象,根據在業務聯系過程中,相關客戶所表現的各種跡象進行判斷,以便防止可能發生的呆帳行為:
做好債務與壞帳催討工作,根據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定期進行必要的考核和修正,即時做好債務催討准備。
I. 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以下金融企業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