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民銀行2014年127文件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網站有。通過其他搜索也能找到。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貳』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叄』 2018年銀行業防風險攻堅戰怎樣打
1月26日消息,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銀行監管應該怎麼干?銀監會26日給出答案:嚴控對高負債企業融資、嚴控個人貸款違規流入股市和房市、清理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有序處置高風險機構等。
2017年大幅下降的同業業務將繼續被收縮。銀監會表示,要繼續壓縮同業投資,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作為監管檢查重點,對委外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同時嚴格規范交叉金融產品,推動銀行及早開始理財業務轉型,逐步壓縮銀信類通道業務。
以改革促進銀行業提高服務能力也是銀監會2018年的工作重點。銀監會表示,要加快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銀行制度,加強股東穿透監管,規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全力推動銀行業向高質量發展轉變,重塑資產負債表和表外業務表兩張報表,再造監督評價和監管評級兩大體系。
『肆』 銀保監推何種制度抑制過度融資
銀保監會補上了單一企業向多家銀行過度融資的監管漏洞。
6月1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位銀行業人士表示,《辦法》的出台對於銀行間和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聯合防範重大信用風險以及企業多頭授信及過度融資等方面都有積極作用。
或是出於此類考慮,銀保監會在印發《辦法》的同時,還就要求各銀監局遵循差異化原則先行選擇企業進行試點,相關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辦法》實施3個月內建立聯合授信機制。不過,按照《辦法》規定的標准,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數量很少,不足全部企業的千分之一。
銀保監會表示,對試點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對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項,要主動請示報告。銀保監會將適時開展試點工作評估,根據試點情況修訂完善《辦法》,穩妥有序推廣實施聯合授信機制。
內容來源:鳳凰網
『伍』 關於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比如: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
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
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
20.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
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貸款通則
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
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4.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
1.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於規則
(四)現金管理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
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
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
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
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http://ke..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陸』 過度融資該如何抑制
為抑制多抄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襲,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風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對違反銀企協議,提供虛假信息,超出聯合授信額度對外融資,逃廢成員銀行債務的企業,可由牽頭銀行組織成員銀行按銀企協議約定,採取一致行動進行聯合懲戒。來源:人民日報
『柒』 哪些企業符合試行聯合授信機制條件
為抑制來多頭融資自、過度融資行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風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20億—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並部署開展試點。
對違反銀企協議,提供虛假信息,超出聯合授信額度對外融資,逃廢成員銀行債務的企業,可由牽頭銀行組織成員銀行按銀企協議約定,採取一致行動進行聯合懲戒。
『捌』 什麼是現金貸現金貸有哪些特點
現金貸,是小額現金貸款業務的簡稱,是針對申請人發放的消費類貸款業務,具有方便靈活的借款與還款方式,以及實時審批、快速到賬的特性。
現金貸的主要特點是:額度小、周期短、無抵押、流程快、利率高。
從2015年開始,現金貸作為消費金融一個重要的分支在中國開始強勢崛起。以一二線城市以線上為主,三四線城市以線下為主。
截至2018年1月,現金貸平台融資渠道遭全面封堵,除了銀行和ABS產品融資渠道遭封堵,資本市場融資渠道也在收緊。
(8)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玖』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9)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拾』 「陝西省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呢
陝西省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增強企業信用意識,提升企業綜合素質,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風尚,全面、客觀、科學、公正地反映企業信用狀況,根據《陝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信用企業」是對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場交易行為誠實信用、全員信用意識強、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四條 陝西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具體承辦「信用企業」的認定與管理工作。陝西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工商、金融、法院、稅務、質量監督等部門相關人員及行業專家、學者組成,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協助做好申報企業的受理、審查、培訓工作。
第五條 「信用企業」的認定,採取集中認定的方法,每兩年進行一次。合格者由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和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共同頒發「信用企業」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
第六條 認定信用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企業自願參加的原則;
(二)非社會評比的原則;
(三)失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敗訴記錄)一票否決的原則;
(四)非終身制的原則。
第七條 「信用企業」證書與牌匾為企業信用度的證明與標志。企業可用於洽談業務、參加各項招投標、對外宣傳和企業形象設計。
第二章 申報與考核
第八條 申報信用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業已滿三個會計年度;
(二)有符合本行業和本企業特點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和信用管理制度;
(三)企業信用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四)企業無失信違法行為和受處罰記錄;
(五)無經營性虧損,經濟效益較好;
對有資質規定的行業企業,申報時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九條 申報信用企業,應向企業信用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給申報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本企業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企業所具有的行業資質等級證書;
(六)企業信用管理機構和專職信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復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企業信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信用企業可以優先申請認定省人民政府確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
第十一條 信用企業的考核標准為:
(一)堅持「信用至上」的經營理念,企業各級負責人有較強的信用責任意識和信用義務觀念,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能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二)企業設有信用管理機構,有具體分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信用管理工作列入企業的重要議事日程,信用管理機構職責基本到位。
(三)企業信用管理機構配有法律意識與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企業信用管理人員同時具有管理與監督的職能。
(四)企業具有根據本企業授信決策和信用政策制訂的各項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規學習制度;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解除制度;客戶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客戶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應收賬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等。
(五)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規范嚴謹,條款完整,台帳齊全,履行完畢的合同資料能及時按規定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考核信用企業的量化標准為:
(一)企業對外所簽合同,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依法變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約率達95%以上;
(二)近三年企業的總產值、銷售額、納稅額和凈利潤同比呈增長態勢,無因不正當理由出現的虧損;
(三)近三年企業應收款和應付款總額同比呈負增長態勢;
(四)近三年企業在金融系統沒有發生逃廢債務,在海關、稅務部門沒有發生偷稅、騙稅等違法記錄;
(五)企業產品質量優良,工商、質量監督、葯監、檢驗檢疫等部門無產品檢查不合格記錄;
(六)企業無因自身主觀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的無效合同和受工商、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違法合同;
(七)企業沒有因失信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和訴訟(仲裁)敗訴的記錄。
第十三條 申報與考核的工作程序:
(一)企業申報提交書面申請;
(二)申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的行業協會提出推薦意見;
(三)企業信用協會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企業信用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四)初審合格的企業,以後每年根據企業的信用數據,開展評級活動。按照信用評價細則由評價機構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考核評價,第一次評價只認定信用企業;評價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評價得分8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評價得分9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A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
(五)在企業信用資料庫中查詢申報企業的信用記錄,並向法院、公安、海關、金融、稅務、衛生、城建、質量監督、葯監、檢驗檢疫部門書面徵求意見;
(六)對考核符合信用企業標准,企業信用資料庫中無不良記錄,相關行政執法與司法機關無異議的企業,由企業信用協會提出推薦意見。
第三章 認定與命名
第十四條 對依照規定程序考核合格的申報企業,企業信用協會在簽署同意推薦的意見後,報送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
第十五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依據企業信用協會上報的推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信用企業標準的,及時提出同意認定和命名的意見;對有疑義的,應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對決定認定和命名的信用企業,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分別授予「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或「A級信用企業」榮譽證書和「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或「A級信用企業」牌匾。
第十七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發出認定決定後,在《陝西日報》和「陝西信用網」發布信用企業命名公告,提高信用企業的社會知名度。
第十八條 信用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住所的,應提交申請報告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批准後予以換發信用企業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信用企業改制的,如屬整建制改制,可參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換發榮譽證書手續。如屬合並和分立,應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信用企業列為陝西省人民政府重點扶持企業,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相關手續和參加各種評優評審活動,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給予優先受理,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門窗口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用企業授牌後兩年內各級國資、經委、公安、工商、葯監、質量監督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但被舉報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信用企業申辦企業年檢,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後,即予通過資格年審與企業年檢(A級)。實行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對信用企業授牌後兩年內不安排或少安排日常稅務檢查,並把信用企業申報納稅信譽等級,評定A級納稅信譽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金融系統對信用企業優先貸款,享受優惠政策,優先享受開戶銀行提供的結算服務,小額貸款可免抵押、擔保手續。
第二十五條 海關對信用企業優先辦理通關手續,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優先評定為A類企業,享受A類企業在加工貿易上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法院對信用企業的訴訟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快執」的服務保障措施,按照立法程序,最大限度地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葯品招標、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優先受理信用企業的投標申請;同等條件下信用企業優先入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建立信用企業的信用信息動態資料庫,通過市場巡查和不定期回訪及時採集和錄入信用企業的市場行為與信用狀況方面的信用數據。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建立信用企業完整的檔案資料。在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管理自律活動的同時,對信用企業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將監督管理情況記錄存檔。
第二十九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對命名的信用企業實行年度復查制度,在核對信用企業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四、五、七項材料的同時,重點對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量化標准對企業上一年度情況進行復查,並將復查情況載入《信用企業年度復查情況表》。經復查合格的,在榮譽證書相關欄目內加蓋「xxxx年度復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條 信用企業年度復查於每年6月30日前結束。未經上年度復查或復查不合格的企業其「信用企業證書」自該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廢,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對已認定命名的信用企業,在年度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下列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
(一)企業負責人信用意識淡薄,不重視、不支持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二)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未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
(三)企業信用管理機構有名無實,未發揮其管理與監督職責;
(四)企業信用管理各類檔案資料(含合同管理檔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五)企業的應收款和應付款數額大幅上揚(年度同比分別超過40%和20%);
(六)對其他企業侵害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失信違法行為不及時追究;
(七)存在其他有損信用企業形象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經復查信用企業信用狀況不良的採取降級處理。無正當理由並經催告仍不參加信用企業年度復查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榮譽稱號;因破產、注銷、企業改制中被重組合並、拆遷等原因處於歇業狀態的企業,撤銷命名,收回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三十三條 對已認定命名的信用企業,在年度復查和市場巡查與回訪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撤銷其命名、收回榮譽證書,並在三年內停止受理該企業的重新申報。
(一)申報與考核中虛報、隱瞞真實情況,情節嚴重的;
(二)企業因失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或在經濟訴訟(仲裁)中被判(裁)敗訴的;
(三)盲目簽約造成本企業重大經濟損失或因自身故意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簽訂無效和違法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不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導致國有、集體資產權益嚴重受損的;
(七)利用「信用企業」證書行騙的;
(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重混亂,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經復查已達不到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對未獲得「信用企業」稱號或已被撤銷「信用企業」稱號而假冒信用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將依據有關法規嚴肅處理,並向社會披露,三年內不得申報信用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2005年1月6日印發
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關於印發
「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企事業單位:
我省自2004年11月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重視、支持和關注,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是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重要尺度,有利於強化企業信用意識,提升企業綜合素質,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風尚,營造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各相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統籌安排,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予以激勵和扶持,讓更多的市場主體成為打造信用陝西的主力軍,為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現將「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按照《辦法》要求做好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反映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並書面報告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秘書處。
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培育企業良好信用,維護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加大社會各界對具有較好信用等級企業的支持力度,根據國家有關信用體系建設的文件精神及我省的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是指在企業經營狀況的基礎上,通過科學的計算和分析,對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管理能力、經營效益、發展前景等各方面狀況進行評定和預測,從而確定企業的信用級別的過程。
第三條 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遵循「政府引導,行業自律、中介評價、社會監督」的原則,企業參加信用評價按照自願的原則。信用等級評定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反映被評企業的信用等級狀況。
第四條 本信用等級評定的對象和范圍為陝西省區域內所有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負責管理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業務。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價的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六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組織由中介機構、評定委員會和管理部門三級組成。中介機構由具有信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其主要職責是做好申報企業信息徵集和核查工作,使相關數據真實合理,嚴格按照評定標准及操作說明的要求,獨立做好企業信用等級的評估工作;評定委員會由金融單位、信用管理人員、省市二十個廳局有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對中介機構報送的企業信用評估結果進行審定;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主要負責企業等級評定組織、宣傳、協調、發證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凡通過信用等級評定的企業,錄入陝西信用網陝西省企業信用資料庫查詢系統中。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設置及含義
第八條 企業信用等級按A、B、C三等九級標准劃分,對前二等四級予以評定命名。一等A包括三個級別,即AAA級、AA級、A級;二等B包括一個級別,即BBB級。按照實際情況,BB級以下(含BB級)等級,不予評定命名。
第九條 予以評定命名企業信用等級的含義如下表:
等級 計分標准 含 義
下限 上限
一等 AAA 90 100 企業素質很好,經濟實力強,信譽狀況很好,經濟效益顯著,發展前景廣。
AA 80 89 企業素質高,經濟實力較強,信譽狀況良好,經濟效益好,發展前景廣。
A 70 79 企業素質高,經濟實力略強,信譽狀況較好,經濟效益好,有發展前途。
二等 BBB 60 69 企業素質、經濟實力一般,信譽狀況一般,經濟效益中等,有一定發展前途。
第十條 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指標及計分標准,按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准及操作說明執行。
第四章 企業信用評級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評級程序。
1.參評條件:取得信用企業資質認定滿一年的單位方可申報信用等級評定。
2.受理:參評企業向省企業信用協會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申請人填寫《企業信用等級評估約定書》,即為受理。
3.資料准備:參評企業需按規定向省企業信用協會提供下列資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年年檢合格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經省企業信用協會當年年檢合格的《信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3)按規定格式填寫的《企業信用等級評估約定書》。
(4)提供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5)提供最近兩個年度內企業經營、資質變化及其它能證明企業資信狀況的有關資料。
4.資料遞交:資料收齊後,省企業信用協會遞交被委託的中介機構。
5.評定:中介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後,對申報企業進一步徵集信息,客觀、實際、公正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填寫《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報告書》,經省企業信用協會認可後,交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審定,評級結果由省企業信用協會通知參評企業。
6.復評:參評企業對評級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評級結果通知書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評,並提供補充資料。省企業信用協會在接到復評申請十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做出復評結論,通知參評企業,並作為最終評定結果。
7.公布: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後,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通知參評企業,並根據信用等級予以命名,頒發相應的銅牌證書,其中:
AAA、AA級企業頒發信用等級證書和銅牌。
A級企業發證,但不發牌。
BBB級企業只發等級評定命名文件。
AAA級、AA級、A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統一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8.要求:
(1)被評定企業要遵循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制定內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實行信用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2)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
(3)注重信用資源的培育,利用評價結果進行自身信用形象宣傳,打造信用品牌。
第五章 評級有效期限與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評定的等級有效期為兩年,從信用等級公告之日始,超過期限為自動失效,其信用等級須重新評定。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年但不滿兩年的可申請晉級評價。
第十三條 為確定信用等級的可靠程度,在有效期內承擔評價業務的中介機構對已評企業的評級指標進行跟蹤監測,如發現已評企業資信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報告省企業信用協會,省企業信用協會經核實後收回該企業原發信用等級證書或文件,要求中介機構重新評估和重新審定,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撤銷其原評信用等級,同時公布新評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 參評企業申請信用評級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如發現弄虛作假,提供信息失真,評級機構有權拒絕評估,或對已評定的等級公開宣布無效,三年內不得申請信用評價。
第六章 評價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實行資格證制度,凡在陝西境內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取得《信用評價資格證書》和《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評價工作紀律
1.不準信用評價機構以政府部門及本協會的名義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參加信用評價或其他中介服務。
2.信用評價機構不得與本單位以外人員以任何合作的方式參與信用評價、聯系企業、推介企業。
3.信用評價機構對企業信用等級必須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評價,不準做主觀臆斷或簡化評價程序。
4.不準信用評價機構對受評企業做信用等級的承諾或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亂拉業務。
5.信用評價機構及評價人員不得向受評單位索取財物、收受賄賂或亂收費。誰委託誰付費,受評方以外的第三方委託的評價,由第三方付費。嚴禁受評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權力、壟斷地位或其他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受評方支付評價費。
6.信用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該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從事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違規徵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
(2)擅自修改、杜撰企業信用信息。
(3)披露未經證實或虛假的企業信用信息。
(4)違反信用評價辦法,改變企業信用等級。
(5)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服務資格證分為兩種,對單位頒發《信用評價資格證書》,對個人頒發《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十八條 頒發《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條件及程序:
(一)條件
1.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強烈的敬業精神。
2.大學專科學歷,從事信用管理、信用顧問、信用研究、信用評價、信用擔保、金融、會計、審計、財務管理、企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信用管理、信用顧問、信用研究、信用評價、信用擔保、金融、會計、審計、財務管理、企業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一年內信用評價從業無不良記錄。
4.通過《信用評價理論與實務》、《信用管理概論》、《信用評價操作與規范》、《金融與財務會計》四門科目的考試。
各科培訓與考試方法:《信用評價理論與實務》採用網路培訓、網路考試;《信用管理概論》採用網路培訓、書面閉卷考試;《信用評價操作與規范》內容為《信用創富》雜志及信用評價工作應知應會內容、書面閉卷考試;《金融與財務會計》由個人自學、書面閉卷考試。
5.在媒體上(報紙、雜志、網路)發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有關信用主題的文章。
6.熟悉計算機和網路操作。
(二)程序
1.申領《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應提交下列材料:工作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及原件、不少於2000字的本人近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四科考試合格證復印件及原件、在媒體上發表的文章復印件及原件。上述材料由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2.申領《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由申領人所在單位向協會提出申請。
3.受理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信用評價人員在15個工作日內,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頒發《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十九條 頒發《信用評價資格證書》的條件及程序:
(一)條件
1.有符合條件的信用評價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五人以上。
2.該信用評價機構一年內無不良記錄。
3.該信用評價機構法定代表人持有《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
4.依法注冊登記、有信用服務的經營項目。
5.有嚴格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
6.規范服務保證金3萬元。
(二)程序
1.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向協會提出申請。
2.申請領取《信用評價資格證書》需提交下列材料: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基本情況和申請書;五名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復印件;法人注冊登記證復印件;檔案管理制度。
3.受理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在30個工作日內,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頒發《信用評價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和《信用評價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均為三年,每年進行年檢,年檢合格可繼續有效。在有效期內,有違反《陝西省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信用評價工作紀律》規定的,取消個人的信用評價從業資格或單位的評價資格,並在有關媒體連續公告三天。
第二十一條 對已取得《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實行繼續教育制度。繼續教育培訓是《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年檢換證的必備條件。繼續教育培訓由省企業信用協會負責組織安排。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從業人員和信用評價機構應持證服務,沒有取得《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信用評價工作;沒有取得《信用評價資格證書》的中介機構不得開展信用評價業務。
第二十三條 對領證個人和單位均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條 各金融機構對參評企業且信用等級較好的企業,在申請貸款時與其他企業同等條件下,將作優先考慮;同時各金融機構在利率浮動幅度等信貸政策方面將適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擔保機構應對信用等級優秀企業給予優先優惠的融資擔保。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其他組織對信用等級優秀企業,應在政府采購、技術改造、技術合作、產品進出口、項目立項、招商引資、土地使用、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第二十七條 企業信用評級實行有償服務,結合企業信用評定的特點,中介機構在陝西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准內收取一定的評估費。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負責解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