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金融詐騙,員工怎麼辦
你好,公司金融詐騙要根據詐騙數額和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員工知情並專參與,在犯罪過程屬中起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一般單位犯罪來說,法律只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所以一般員工不會受到刑事追究。對於正常工作,拿著正常工資的員工,若不是很清楚公司就是在犯罪,事情調查清楚之後,是沒有多大責任的。
『貳』 P2P公司被定性為詐騙,公安局要求員工退還工資,是否合理
不合理,不管是不是詐騙那是公司的是,我們員工給人家打工的,給錢是正常的,憑什麼還
『叄』 誇客金融要求員工退工資合法嗎
要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是如何約定的,正常發放的約定工資,肯定不用退,如果有異議,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執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肆』 公司涉嫌詐騙被查封,之前領的工資要不要退回
屬於正常工資收入的話不需要退回,屬於違法收入的要退,要參考具體細節。
『伍』 非法集資公司要求員工退還工資合法嗎
一、抄不需要退。
二、法律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陸』 公司被定為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本人離職一年多了,現在經偵要求配合調查,且要求退收入
公司被定為非法集資、集資詐騙,如果你離職一年多了,並且不清版楚屬於涉嫌犯罪行為權,並且你的工資不高,不能認定臟款贓物,可以不退還。如果你的工資,或者提成過高,可能涉嫌犯罪,經偵要求配合調查,且要求退收入是正確的。
『柒』 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不知情公安部門讓業務員退工資說是賬款這樣合理嗎
公司涉嫌詐騙
其收入是賬款
如果證據證明公司支付的工資不是詐騙所得,那麼不是賬款
問題是以詐騙為目的成立的公司支付的工資一般都是賬款
所以說你的問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合理的
『捌』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經偵要我們工人退工資,這合法嗎
經偵是執法人員,他們提出的東西一般來說是正確的,合法的。否則如果被投訴,他們也是會丟掉飯碗的。理財公司老闆跑路,那他下面的員工就是幫凶,不合法的收入當然要退,理財公司老闆也會被抓。
『玖』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提成需要返還嗎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的成員都要受到審核,業務員以共犯論處,詐騙的錢財都要沒收,業務員的提成也要沒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詐騙物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
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3、對多次進行詐騙活動,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財物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照實際為換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拾』 公安以公司不合法,要求員工退還績效工資合法么
公 安以公司不合法,要求員工退還績效工資不合法,派出所不是勞動糾紛的受理部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糾紛的歸口部門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