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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3-08 14:32:39

A. 將個人銀行辦卡易貸資金借給他人賺取利息差價,構成高利轉貸罪嗎

《刑法》第175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六條規定:「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B.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一)套取...。"且借款人事

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銀行)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高利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5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20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 公安機關辦理高利轉貸案如何收集犯罪證據

收集犯罪證據:借條借據,銀行流水記錄,利息收款收據等。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里應當指出的是,當前存在一些企業打「擦邊球」的現象,即從銀行貸出資金後由於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為閑置資金,為了減少利息損失並獲取一定利益,這些企業就將貸款所得資金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

雖然這些企業在貸款時並未有轉貸牟利的目的,但是後來其將貸款擅自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已經和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完全相符,構成高利轉貸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案例:周某,僅2017年在仙居縣人民法院就有13個民間借貸案子。

被告張某在接受法官詢問時稱,自己其中一筆向周某的借款為2萬元,交付款項時先扣除了利息7500元,真正拿到手只有12500元,但借條上寫的卻是5萬元。

30歲出頭的蔡某原本是醫院的護士,工作穩定,家庭幸福,2014年由於輕信他人被詐騙近200餘萬元。為籌措款項,蔡某經人介紹向羅某借款。

2017年,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蔡某還款13萬元。

另外,在虞某起訴蔡某還款22萬元的案件中,羅某也扮演了「中介」的重要角色。辦案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羅某近幾年來民間借貸案件達到26件,通過梳理認為其就是專門從事職業放貸的。

法官結合兩起案件綜合考量雙方的交易習慣、借款交付問題及借款事實,最終認定被告蔡某兩起案件收到的實際款項為8.5萬元和12.8萬元,遠小於原告主張的金額。

陳某是天台本地人,在天台縣人民法院,3年來以他為原告的民間借貸糾紛共有26件,總標的額高達5450萬元。

「這些案件中,有不少被告抗辯稱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翻倍寫的,還有的被告表示利息已支付他人,且利率遠遠高於借條上載明的借款利率。」

天台法院速裁庭庭長洪巍透露,不少案件起訴的金額很高,最後調解下來的金額都比較低。而其中被告抗辯利息支付他人的,往往因為缺乏相關證據而敗訴。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揭秘職業放貸人:成為法院常客 借貸「套路」多

D. 我是被害人公務員因涉嫌高利轉貸罪被刑拘後在公安機關取保已經九個多月了,公安部門對我沒有認何說法我

借貸套錢後再高息轉借,不是什麼『小聰明』,而是違法亂紀。」區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公務人員隊伍中,的確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法律盲點,認為只要按時歸還「白領通」等銀行借貸卡的貸款,從不拖欠銀行利息,就能心安理得從銀行借款用於炒股或轉貸牟利。其實,這已觸犯相關規定或法律。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以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應予立案追訴。
情節嚴重者判處三年徒刑,沒收非法所得。好的話也可以判處緩刑、拘役、管制。

E. 非法轉貸罪銀行是共犯嗎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 (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F. 轉貸是否購成非法放貨罪

如果是放高利犯了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相關知識:

一、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具有信貸資格、已獲得信貸資金的個人或單位。這一點對確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確定本罪意義上的「借款人」,可以參閱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以轉貸牟利為目的。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對信貸資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四、本罪的外在表現特徵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以轉貸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

五、本罪結果犯,有非法獲利並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具體標准待定。

G. 高利轉貸罪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版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權金融機構信貸資,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H. 從銀行貸款放高利貸給人用沒獲利犯法拿

你好,是違法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I. 套取銀行信用額度放高保利貸合法嗎

  1. 套取銀行資金放高利貸是不合法的,如果金額較大還會涉及高利轉貸罪。

  2.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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