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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非法金融公司做推廣

發布時間:2021-03-09 21:58:44

A. 我把錢借給一家金融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CEO非法吸收資金,現在被經偵抓了,我的錢還能拿回來么

起訴,聯合一起被騙的。不過我怎麼看你這像連環套,你小心讓你套其他的錢。

B. 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工商部門如何處罰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 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 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 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准。 認識正當防衛的條件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根據,脫離刑法的具體規定,正當防衛的條件便無從談起。當然,刑法的規定是簡練概括的,並不能確切地指明正當防衛成立的全部條件,這要求我們以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在刑法理論上加以補充和完善。我們須從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的基本理論兩方面著手分析歸納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任何一個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用許多事實特徵來表示,但並不是每個特徵都是正當防衛合法條件的因素,只有那些對說明行為性質有決定意義的,對成立正當防衛所必需的事實特徵才是正當防合法條件的因素。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是系列因素的統一,並不是一,二個因素的綜合只有這些因素的總和才能說明某種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在正當防衛制度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幾乎正當防衛的所有問題都與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只有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才能全面理解正當防衛制度。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有五個: (一)、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客觀上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而社會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在客觀上又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在一定條件下,某種侵害行為,在客觀上具有社會危害寄害性,而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並不具有故意或過失。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是法律為公民設定的一項權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時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當防衛就無從談起。首先,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就排除了對任何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的可能性,這里的不法是「違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須客觀真實地存在,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測或推測出來的;再次,不法侵害須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後,不法侵害不應限於犯罪行為,還應包括屬於一般違法的不法侵害。對於下述行為,無論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無權進行防衛;⑴ 對依法執行公務或合法命令的行為;⑵ 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犯罪或犯罪後立即被發覺的、或通緝在案的、或越獄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 正當防衛的行為;⑷緊急避險的行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這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須是真實的而不能是虛假的。如果由於主觀想像或推測,把虛假的不法侵害誤認為真實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給假想的侵害者造成傷害,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屬於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不是故意犯罪。有過失,則構成過失犯罪。其次,不法侵害還必須是正在進行的。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那麼,什麼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和不法侵害的結束呢?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應該在不法侵害行為著手實施以後,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正當防衛時刻可以比不法侵害著手實施早一些,而這種早一些又必須是防衛人直接面臨明顯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險狀態,否則將會使『防衛』變成『預防』,產生濫用正當防衛的現象。一種主張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不應看不法侵害行為本身的狀態如何,而應看行為人是否離開了作案現場,例如盜竊倉庫的犯罪分子離開倉庫,就算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以上這些主張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確切、不全面。概言這,我們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結束的時間,應該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危害結果已經實際形成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以後。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停止。因為這時,即使實行正當防衛也不會再擴大或減小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以及侵害人已經被抓獲等情況,也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表現形式。只要這些式之一出現,就應停實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這是對行使防衛權在時間上的限制,為什麼要對會使防衛權的時間加以限制?這是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國家與法律加以保護,國家設有特殊的機關行使司法審判權,以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進行偵查、逮捕、審判和懲罰。任何其他機關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而正當防衛則是國家賦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公民個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權利。它與司法權、審判權有本質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因此,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侵害已經結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當防衛權,當然更無權行使司法權或審判權。任何人如果非法逮捕、拘留、審訊和懲罰不法侵害者,都是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何處罰權

處罰金融機構的許可權,國家賦給了人民銀行。對非法金融機構的處理許可權,工商部門只能根據其有沒有營業執照來處理。有營業執照的,如果沒有開展金融活動的經營項目,可依據超經營范圍處罰,沒營業執照可依據無照經營處罰。

D. 推廣網貸違法嗎

「這些年你們犯的錯,都是我的廣告收入」。某投友苦澀地調侃返利網站。
看到這句話的時候,傑鍋也深有感觸。不少投資人辛辛苦苦大半年,到頭來還是為他人做了嫁衣。
最近,在論壇上經常可以看到網友在控訴多家返利網站。歸根溯源,還是緣起近一個月以來的雷潮。而問題平台大都出在高返平台,幾乎沒有哪家返利網站能夠倖免於難,有的甚至一連推雷了好幾個。
很多投資人通過返利網站鏈接注冊了平台賬號,本想著拿點返利提高利息收入,沒想到投了沒幾天P2P平台跑路了,返利還沒拿到本金先沒了。甚至平台暴雷當天,還有返利網站在做推廣,對不明真相的投資人來說可就悲劇了。
這不免引起傑鍋的思考,平台跑路這鍋返利網站該不該背呢?
在探討這個話題之前,鑒於部分投資人對網貸返利網站不太了解,有必要先簡單地科普下網貸返利網站的前世今生。
網貸返利網站的前世今生
網貸返利網站可以說是與P2P平台相伴相生的。一方面,P2P平台需要做推廣,除了通過傳統渠道投放廣告之外,與網貸返利平台合作可以更加高效精準地獲客。另一方面,在行業平均收益率不斷下降的背景下,投資人也需要渠道提高投資收益。在多方需求的刺激下,網貸返利網站應運而生。
由於網貸返利網站本身沒有產品,只是作為推廣方和撮合方,本身觸碰不到投資人資金,所以出現跑路的風險很小。這也解決了投資人的後顧之憂。
P2P平台向返利網站支付推廣費用,而返利網站從推廣費用中拿出一部分來回饋給投資人。這樣可以說是實現了三方共贏,皆大歡喜。本來是一件好事,然而隨著返利網站上的平台不斷出現問題,越來越多的投資人質疑,返利網站的風控是不是形同虛設,只顧利益而不顧投資人死活。
以某大型購物返利網站為例,據不完全統計,自2016年初至2017年初,與其有過合作的、被曝出現問題的平台不下24家,也被網友戲稱為「造雷工廠。」而更令投資人寒心的是,一旦其推廣平台出現問題,就迅速對平台做出下架處理,在官網上看不出任何痕跡,甩鍋速度之快令人嘆為觀止。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網貸返利網站的發展很大程度上依託於其聲譽,即其入駐平台的安全性。當投資人不再信任其時,網貸返利網站的用戶也會迅速流失。因為投資人選擇返利網站的邏輯很簡單,一是收益性,二是安全性,不同的投資人對兩者重要性的排序也會不同。在收益性相仿的條件下,投資人必然會優先選擇安全性較高的網貸返利網站,這是市場選擇的結果。
網貸返利網站之間也存在諸多博弈。在收益差別不大的情況下,各大返利網站也越來越關注入駐平台的運營狀況,不斷完善風控措施。那麼,倘若入駐平台出現問題,返利網站又有什麼措施來應對呢?
傑鍋選取了2家較具代表性的網貸返利網站,看看他們的平台入駐標準是怎麼樣的,有沒有賠償機制。
返利網站平台入駐標准、賠付機制
A網站:入駐標准低,無賠付機制

A網站是國內最大的優惠券網站,近年來也飽受爭議。傑鍋在官網上並沒有找到公開的平台入駐標准和賠付標准,在網頁底部可以看到一則「免責聲明」:「XX僅作為信息展示平台」「若因發布廣告內容不實所造成的法律及相關責任,由第三方理財平台自行承擔」。
根據A網站曾經上線的平台,可以推測其平台入駐的門檻是相當低的。雖然在其網站上不曾見到那種日息平台和開業沒多久就跑路的低級詐騙平台,但也存在不少經過包裝後上線的詐騙平台。該網站所起到的審核過濾作用非常有限。
B網站:審核相對較好,名義賠付率1%~5%

B網站的平台入駐標准為
一、上市系平台直接入駐,(上市公司控股或者持股超過20%),上市公司指:A股、創業板、主板等,對於第三股和港股上市另做國資系標准。
二、國資系平台入駐標准:國資控股或者國資持股超過20%,並對所持的國資企業做詳細的背景考察。
三、民營系平台入駐標准:平台實繳在5000萬以上,有風險准備金或者質保金,平台有第三方託管或者銀行存管
四、風投系平台入駐標准:同民營系標准。

B網站公示了「會員網貸投資賠付保障計劃」。可以看到賠付率為投資本金的1%~5%,賠付率每月會根據風險等級進行調整。要注意的是,賠付范圍中提到,一個平台在途投資(投資未到期)總額不能超過100萬,超過100萬按照100萬計算。
以一家累計成交額為3.4億,規模較小平台為例,其官網公示的待還金額為6300萬,遠遠超過100萬。而B網站所給到的賠付總額只有100萬,只佔到該平台待還金額的1.59%,再乘上賠付率,瞬間又縮水了。所以返利網站的賠償對於投資人損失的本金而言,實乃杯水車薪。
不難看到,返利網站試圖建立一套較完整的機制盡可能避免投資人損失,有的平台負責人還會對每一家入駐平台做實地考察和數據監督。然而不管風控措施多麼完善,風險始終是存在的。
那麼平台跑路了,或者說出現兌付危機,返利網站該不該背鍋呢?
平台跑路返利網站該不該背鍋?
從返利平台的立場上說,我作為信息中介方,對入駐的平台已經做了一輪篩選,也明確揭示了所存在的風險,免責聲明也打了,投資人在投資前就應該做好承擔風險的心理准備。平台出問題了,我也認了,我也承諾在賠付范圍內給予投資人一定補償,已經是仁至義盡了,我還有什麼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
另一方面,從投資人的立場上說,我是通過你返利網站的跳轉鏈接進行注冊投資的,現在雷了,你收了人家廣告費,你就應該付連帶責任,不說全額賠付,至少返利網站要把收的廣告費給吐出來吧。
傑鍋認為,對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區分對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兩高一部頒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到,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然而對共同犯罪很難認定,廣告發布者(返利網站)在與P2P平台簽訂合作協議時,會通過各種條款避免自身受到牽連。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平台已經流露出了跑路跡象,返利網站還在做推廣宣傳的,可以將其作為共犯處理。不過一方面,平台跑路具有突發性,另一方面,對於投資人而言信息總是滯後的,等到投資人了解到平台已經跑路的時候,返利網站早已下架了問題平台。
這並不是說返利網站就可以推卸責任了。作為廣告的發布者,勢必要盡到審查的義務。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廣告發布者不是明知的情況下,但是卻多次發布虛假廣告,表明其未盡到審查義務,也應受到處罰。
雖然現在我們沒有聽說哪個返利網站受到處罰了,但並不代表以後就不會。E租寶非法集資事件爆發後,央視廣告部重申廣告投放的五點要求,其中,有關互聯網金融的廣告,要求集資類金融廣告在投放需要向央視出具銀監會的證明文件。雖然「互聯網+」的監管總是慢半拍,也免不了伴隨著行業的陣痛,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概括一下傑鍋的觀點,平台跑路返利網站絕對是要背鍋的。要分兩種情況,如果出現像A返利網站這樣未盡到廣告審查義務的,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返利網站已經做了嚴格審查,平台還是跑路了,返利網站應該拿出所得廣告費,對投資人做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賠付。至於如何鑒定網站有沒有盡到審查義務,還亟待引入外部監管,畢竟金融無小事。

E. 2018流行打著貿易公司的旗號,做非法金融現貨、外匯投資,謹慎啦!!!

如果被騙,有兩種方法能幫你:
第一種:走司法機關,報案—受案—立案版—偵查—破案—法院—權退贓,小維是不推薦用這個方法的,第一周期長,最快也要6個月;第二,很多警方不會給你受案,就算受案想要立案也是非常困難的。
第二種:找代維,要注意一定要多留意!找正規的公司,這種公司具有很足的經驗來應對金融詐騙案件,一般是7到10個工作日就會有明確的結果,注意避免市面上的一些二道販子,小心二次受騙。維權的機會只有一次,也就是第一次,如果說第一次沒有追回,後面想要追回就會非常困難,所以一定要找個正規的代維公司!

F. 朋友向我借錢投給非法集資公司,我該怎麼要款

他把錢投到哪裡你不用管,他的賠賺你也不用管,你只管和他要錢即可。 如果不給,就 法院起訴即可,。

G. 關於涉嫌非法金融業務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根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

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基本法律規定 1、利息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本條同時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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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款往往沒有約定得如此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
補充協議,如果雙方最終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所以,如果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隨時還款,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3.
訴訟時效 《
民法通則》對
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並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關於辦理
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活動日益增多。民間借貸對於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

H.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給非法經營葯品的公司跑業務拿貨!公司被查!打工的會被牽連嗎

不好說,只能看看你幸運不幸運了,不過一般是沒事,再就是根據你跑的業務多少,銷售的非法經營葯品的多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該只是教育一番吧。不過也要做好接受處罰的准備。

I. 給非法商家做百度推廣,會牽扯到業務員嗎

能害人的事情最好不做,做事情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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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給非法金融公司做推廣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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