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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推出金融科技創新產品前應當開展

發布時間:2021-03-11 11:03:42

A.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B. 金融科技時代的強監管時代就要來臨,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積極應對

互聯網快速地迭代,也促使各行各業不斷加速升級。從1.0版本到4.0時代,互聯網引領全行業走過是一個“進化”過程。

而招銀雲創是招商銀行全資子公司,其服務范圍是將招商銀行IT系統30年穩定運行成功經驗和金融IT成熟解決方案開放給金融同業。憑借團隊在互聯網應用架構和企業級IT豐富經驗,紮根銀行企業,再做深做透客戶業務特性,這無疑是招銀雲創優勢。

更准確說,招商銀行是銀行業創新的標桿,招商銀行金融科技輸出也是銀行業在科技層面孜孜不倦創新楷模。

C. 金融創新的內容及方式

(一)金融工具創新
金融工具創新指金融業能為各種信用形式的演變和擴展而適時地創造新的多樣化的金融產品,如支付方式、期限性、安全性、流動性、利率、收益等方面具有新特徵的有價證券、匯票、金融期貨等交易對象。金融工具的創新是金融創新最主要的內容,它是所有其他金融創新的基礎。如,金融工具創新導致在傳統金融產品和一般商品期貨的基礎上產生了金融期貨,主要有利率期貨、貨幣期貨和股票指數期貨。
(二)金融市場創新
金融市場創新指金融業通過金融工具創新而積極擴展金融業務范圍,創造新的金融市場。歐洲證券市場源於20世紀70年代初期美國的證券公司首先在倫敦的歐洲債券市場,然後在世界各地設立分支機構進行國際證券交易,其他國家紛紛仿效。到了80年代,隨著證券交易的國際化和技術的不斷進步,金融業不僅可以從事跨越國境的股票交易和債券交易,而且也可以在其他國家發行本國的債券與股票,基本形成了一個全球性的證券市場。歐洲票據市場是在原有的歐洲銀團貸款市場和歐洲債券市場的基礎上形成的,把信貸和債券流動結合起來,具有短期銀行信貸和流動性有價證券的雙重屬性。
(三)金融制度創新
金融制度創新是指在金融組織或金融機構方面所進行的制度性變革。它既指各國金融當局調整金融政策、放鬆金融管制所導致的金融創新活動,如建立新的組織機構、實行新的管理方法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也包括金融組織在金融機構制度方面所做的改革。
二、國際金融創新的原因

D. 如何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技術工具創新和組織體系創新

:回答定製關鍵詞的問題

E. 歐美銀行業金融科技創新有哪些新招

信息技術革命不斷深化,互聯網在各領域廣泛應用,導致許多行業的商業模式出現了顛覆性變革。對銀行業而言,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結合,打開了廣闊的金融創新空間。
在我國銀行業金融科技創新開展得如火如荼的同時,外面的世界怎樣?特別是歐美銀行業有哪些金融科技創新舉措,作為同業有必要關心了解。
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浪潮下,法國巴黎銀行依靠與金融科技企業的合作,實現數字化、創新化發展。該行已將「2020年建成數字化銀行,從便捷性和安全性兩個維度,提升客戶體驗」作為優先戰略。
近年來,摩根大通持續加強對區塊鏈、人工智慧和大數據等技術領域的投入,一年在信息科技上的投資超過90億美元。摩根大通每天處理約5萬億美元的支付交易、1.5萬億美元的證券買賣和結算交易,為成千上萬的客戶提供各類研究報告。
摩根大通在鼎力支持初創科技企業的同時,不僅從它們之中吸收了許多創新構想和創新活力,更填補了自身產品服務的空白,贏得了源源不斷的客戶資源和業務機遇。
□楊 飛
當前,全球信息技術革命不斷深化,互聯網在各領域的廣泛應用和深度滲透,導致許多行業的商業模式出現了顛覆性變革。對銀行業而言,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的結合打開了廣闊的創新空間。由技術引領的創新已超越金融交易本身,進入到銀行的核心領域。在我國銀行業金融科技創新開展得如火如荼的同時,外面的世界怎樣?特別是歐美銀行業是如何進行金融創新的?它們有哪些金融科技創新動作值得關注?作為同業競爭對象,有必要關心了解。

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浪潮下,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積極鼓勵初創型金融科技企業的發展,支持它們各種創意和創新。法國巴黎銀行的這一態度和做法是同該集團的戰略完全契合的,即依靠與金融科技企業的合作,實現數字化、創新化發展。法國巴黎銀行已將「2020年建成數字化銀行,從便捷性和安全性兩個維度,提升客戶體驗」作為一項優先戰略。
1.「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的目標和特點
法國巴黎銀行自2016年起推出「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FinTech Accelerator Program),旨在發掘有潛力的初創型金融科技企業,為它們提供具體、實際的幫助,從而帶動法國巴黎銀行數字化進程。法國巴黎銀行將以建設「未來銀行」的視角,加快產品和服務創新,最終為客戶提供更加滿意和安全的金融服務體驗。
「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對初創型企業完全免費,且最初並無持股安排。為幫助初創型企業順利孵化,法國巴黎銀行最高可向其投入10萬歐元的啟動資金(可轉債)。基於「開放式創新」理念,法國巴黎銀行不會對初創型企業的業務發展作出任何排他性(獨占性)條款限制。
「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的實施由法國巴黎銀行集團旗下的子公司——哲翰管理咨詢(L』Atelier BNPParibas)具體負責,該公司在信息技術創新領域擁有豐富經驗和前瞻性的判斷,其使命是在戰略上協助法國巴黎銀行及其客戶完成數字化轉型,激發各業務條線創新力,探尋新的利潤增長點。
哲翰管理咨詢已成立37年,在歐洲(巴黎)、北美(舊金山)和亞洲(上海)等三個主要地理區域設有子公司,目前涉獵交通、智慧城市、電子醫療、零售、金融科技等多個領域。它憑借延伸至銀行業外的開放式架構而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發展模式。作為「開放式創新」的組成部分,近期哲翰管理咨詢又創立了金融科技實驗室,匯集各類顛覆式創新者、企業和資源,進一步加快創新步伐。
2.「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的實施和內容
「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對初創型企業提供為期四個月的「一對一」量身定製式的扶持與合作,具體採用「四步法」進行孵化,即發起、加速、試驗、投產。
哲翰管理咨詢每半年選取不超過10家初創型企業,根據企業涉足領域的不同,匹配到法國巴黎銀行集團的證券、投資、保險、租賃、零售金融、財富管理等業務條線或附屬機構,開展聯合創新。在四個月的孵化期內,這些初創型企業既可直接獲得法國巴黎銀行在業務、營銷、融資、技術、財務、保險、銀行、證券、法律、合規等多方面支持,還能共享法國巴黎銀行集團優質的投資人、合夥人、企業家等資源,同時還會接受哲翰管理咨詢金融科技實驗室及其專家的指導。孵化期結束後,法國巴黎銀行和初創型企業努力把創新項目投向市場,贏取商機。
以2016年第一季「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為例,共有140家初創型企業提交申請。經嚴格篩選,法國巴黎銀行從中選取了8家最優秀、最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孵化,包括二手車交易支付平台PayCar、人工智慧創業企業Heuritech和區塊鏈智能合約公司CommonAccord等。孵化結束時,每家企業的創新項目都取得了長足進展,並找到了主要合作夥伴,進入項目融資這一實質性階段。
法國巴黎銀行已於2017年初啟動第二季「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從報名情況看,這季初創型企業的創新項目主要集中在共享經濟、區塊鏈、資產管理、網上銀行、P2P、賬戶聚合、人工智慧、機器人和大數據分析等領域。
3.「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的成功案例:PayCar
在法國,每年大約1200萬人有二手車買賣需求,且大多採用傳統的銀行支票支付方式。這其中存在的問題是,賣家在收到賣車所得的支票後,無法核實真偽,而且要花費一周時間才能將支票變現,整個過程冗長、低效。PayCar的出現為二手車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個快捷、安全、易行的支付解決方案,因此迅速得到了市場的認可。
PayCar成立於2015年3月,它所打造的電子支付平台完全可以替代銀行支票的使用,且不受時間限制,晚上和周末均可進行,同時交易資金實現第三方賬戶存管,規避了欺詐風險,保證了交易安全。每筆二手車交易達成時,PayCar首先會核實買賣雙方身份,而後買方在指定日期、按約定的價格將款項劃入PayCar賬戶。買方經網站或手機確認收貨後,款項會立即到達賣家賬戶。
2016年初,PayCar申請加入法國巴黎銀行「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經過大約20人的評審,PayCar順利通過篩選,開始接受孵化。
2016年3月,PayCar與法國巴黎銀行集團旗下保險機構BNPParibas Cardif正式開啟了四個月的「一對一」緊密合作。其間,雙方針對二手車買賣的交易過程,提出一套綜合性服務方案,彌補了現有產品的不足。即PayCar客戶可以利用法國巴黎銀行法國零售銀行部門(French Retail Banking)開具的電子支票,購買Cardif提供的車輛保險,或是獲得法國巴黎銀行個人金融公司(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提供的貸款。
去年11月,孵化期結束後,法國巴黎銀行集團上述三個部門又參與了PayCar的第一輪融資,總涉及金額130萬歐元,將雙方合作推向一個新的層次。PayCar的長期目標是成為市場上二手車交易的標准化支付模式。這輪融資將驅動PayCar在業務拓展和客戶拓展上取得更快進展。
PayCar和法國巴黎銀行均從「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中獲益。一方面,PayCar在法國巴黎銀行的協助下,完善了業務架構,優化了產品策略。更重要的是,雙方建立了獨特的合作關系與默契。正如PayCar CEO Vincent所言:「如今所有的初創型企業都在尋求合作、融資或商業機會,而法國巴黎銀行的『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很好解決了全部問題。最初我們對法國巴黎銀行團隊並沒有特別期望,但它們所提供的服務和支持令人驚訝。」
另一方面,法國巴黎銀行也精準地找到了新的業務機會,如電子支票、汽車保險、個人貸款等。同時,法國巴黎銀行還有更長遠的戰略意圖。對於法國家庭,購買二手車是僅次於住房的第二大支出。法國巴黎銀行將此視為極具潛力的目標市場,與PayCar合作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通過支付便利和支付安全的解決,助力二手車市場快速成長,以期在未來謀求更大的商業機會。

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Co.)曾宣稱其不僅是一家投行,還是一家科技公司。近年,摩根大通持續加強對區塊鏈、人工智慧和大數據等技術領域的投入,一年在信息科技上的投資超過90億美元,並擁有包括程序員、系統工程師等在內的技術人員4萬名,佔全部24萬名雇員的1/6。摩根大通還擁有31家數據中心、6.7萬台物理伺服器、2.8萬個資料庫,每天處理約5萬億美元的支付交易、1.5萬億美元的證券買賣和結算交易,為成千上萬的客戶提供各類研究報告。
1.IRP的提出
在摩根大通看來,作為一家全球領先的銀行,要引領行業變革,既應加大內部資源投入,又要同有潛力的初創公司合作。2016年6月底,摩根大通的公司與投行部門宣布啟動「入駐計劃」(In-Residence Program,IRP),以幫助初創科技企業渡過發展中最困難的階段。
與通常的實驗室模式不同,「入駐計劃」由摩根大通業務專家直接入駐初創企業,雙方「肩並肩」地開展行業變革創新。該計劃為有才能、有雄心的初創科技企業提供了一個享有摩根大通全球資源的難得機遇,使他們能夠利用摩根大通的人員和渠道,短時間內大幅提升科技轉化為實際生產力的能力。摩根大通通過與優秀初創企業建立合作關系,力圖吸收更多的產品創意,與批發銀行業務進行整合,進而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業務成本。
2.IRP的內容
摩根大通「入駐計劃」強調公開、透明、合作,包括申請、審查、加入、規劃、實施和復審等六個步驟。
初創企業經篩選入圍IRP後,將與摩根大通開展六個月的緊密合作,接觸摩根大通的核心業務體系,獲得技術、系統和專業上的支持。摩根大通入駐初創企業的專家包括:技術人員、工程師、數據分析師、銀行專家、法律合規及風險專家、營銷專家、戰略規劃師、風投及行業合夥人等。當「入駐計劃」結束、這些初創企業走向市場時,仍能保留對創新成果的所有權,成功通過復審的項目可繼續獲得摩根大通的資源支持。「入駐計劃」的成果包括經測試的產品、新的創意、與銀行業務的整合、達成的商業協議、獲得融資支持等多種形式。

1.FinLab的創建
金融解決方案實驗室(Financial Solutions Lab,FinLab)由摩根大通和美國金融服務創新中心(Center for Financial Services Innovation,CFSI)共同創立,旨在發現、測試和培育有價值的創新項目,打造高質量的金融產品及服務方案,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提高普惠金融水平及美國家庭金融福祉。摩根大通計劃在五年時間內,向該實驗室資助3000萬美元,並提供充分的專業支持。
根據CFSI的一項調查,目前有57%的美國家庭,約1.38億成年人仍面臨負債過多、臨時大額支出導致現金流短缺等金融困境,不少中低收入人群仍未享受到必要的金融服務。為此,FinLab設定了三個目標:更多創新、更好產品、全國范圍。
FinLab實際上是一個虛擬實驗室,其參與者無需變更經營地址,只要每4-8周參加定期交流或隨時碰頭。任何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美國金融普惠水平為目的的金融公司、初創型科技企業和創新型非盈利組織均可報名。這些機構負責人無需美國國籍,但應當具備在美國工作的資格,其產品應當服務於美國消費者。
2.FinLab挑戰賽
FinLab對報名者採用挑戰賽的形式進行篩選。在挑戰賽中,主要從消費者影響力、產品質量、管理團隊、可擴展性、創新度及合作意願等六個維度對各機構進行評價。
對挑戰賽中表現優異的勝出者,FinLab將給予每家25萬美元的獎勵。來自CFSI、摩根大通、風投公司、營銷公司、網路公司乃至大學的FinLab咨詢委員會專家,將為勝出者提供為期八個月的指導,助其研發有價值的金融產品。
FinLab已成功舉辦了兩屆年度挑戰賽,每屆均有數百家機構報名參加。2015年挑戰賽的主題是減少美國家庭現金流管理的成本、時間和壓力,勝出機構包括自動儲蓄工具Digit、賬單支付與管理APP Prism、固定收入轉換器Even、子女消費父母分擔平台SupportPay等9家。2016年挑戰賽的主題是幫助美國家庭應對金融波動的考驗,勝出機構包括解決美國低收入家庭儲蓄問題的非盈利組織Earn、消費者信用記錄修復和重構企業eCreditHero、醫療賬單錯誤及高額收費修正平台Remedy、免費智能金融顧問WiseBanyan等9家。
FinLab挑戰賽的上述18家勝出機構均實現了快速成長,目前所服務的客戶群已經超過100萬人,是它們加入FinLab前的十倍之多。同時,這些機構獲得的融資額累計超過1億美元。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FinLab將舉辦第三次挑戰賽。
3.Remedy案例
初創企業Remedy位於美國舊金山,其創始人兼CEO Echevarria發現,大約70%的非常規醫療賬單存在計算錯誤或誤收費的問題,為此每個美國家庭一年平均要多支付1000美元,而普通患者很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發現並解決這一問題。於是他在2016年9月創立了Remedy。客戶登錄保險公司門戶網站、授權Remedy作為第三方代理人後,該平台就可利用人工智慧、機器學習等技術,幫助客戶審查醫療賬單和保險受理信息,必要時由相關專家直接同醫療機構、保險公司交涉,要求其修正錯誤、退回款項。Remedy按照客戶所挽回金額的20%收取傭金,99美元封頂,如果未發現錯誤,客戶則無需付費。
Remedy在2016年FinLab挑戰賽中勝出,獲得了25萬美元的獎勵,目前正在與來自CFSI、摩根大通等機構的專家合作,對現有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進。

摩根大通自2009年以來投資了數十家金融科技企業,涉及支付、投資、P2P、資產管理等領域,包括移動支付公司Square、在線投資平台Motif、P2P平台Prosper、雲服務平台InvestCloud等。
以InvestCloud為例,2016年9月,摩根大通宣布與加利福尼亞州的金融科技企業InvestCloud建立戰略夥伴關系,以加速提升對財富客戶的數字化服務能力。同時,為顯示其數字化轉型的決心,摩根大通還收購了InvestCloud的部分股份。
InvestCloud以其特有的「Programs Writing Programs(PWP)」雲服務平台而聞名,它為銀行、證券經紀、投資管理、私人銀行、資產服務等領域的660家機構客戶提供量身訂制的服務方案。這些機構管理的資產規模超過1.5萬億美元,他們利用InvestCloud開發的各類小程序和雲平台,實現了快捷化、智能化的客戶溝通、客戶管理、投資組合管理和運營管理。
摩根大通計劃三年內在數字化財富管理領域投資3億美元,通過與金融科技企業強強聯合,大力改善財富客戶服務能力,包括優化在線銀行客戶體驗、豐富移動端接入功能、實現客戶應用程序定製化、推出客戶與投資顧問實時互動服務等。這次收購InvestCloud便是該計劃的一部分。
綜上所述,法國巴黎銀行的「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拓展互聯網金融的新模式,也就是將眼光放長遠,不把金融科技企業當作競爭對手,而是開闊視野,去尋找與銀行業務相契合、有成長潛力的企業,通過技術、資金等資源的輸出,培育其發展壯大。摩根大通的「入駐計劃」、「FinLab挑戰賽」等告訴我們,許多初創科技企業不僅善於運用新技術,而且在分析解決商業問題、提高客戶體驗、減少服務痛點方面經常能提出好的創意。
這些創意使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契合客戶需求,以至於能夠產生強大的影響力,吸引大量的客戶。摩根大通在鼎力支持這些初創科技企業的同時,不僅從它們之中吸收了許多創新構想和創新活力,更填補了自身產品服務的空白,贏得了源源不斷的客戶資源和業務機遇。

F.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產品

金融創新:變更現有的金融體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獲取現有的金融體制和金融工回具所無答法取得的潛在的利潤,這就是金融創新,它是一個為盈利動機推動、緩慢進行、持續不斷的發展過程。(創新概念是由熊比特提出的,當時指新的產品的生產、新技術或新的生產方法的應用、新的市場開辟、原材料新供應來源的發現和掌握、新的生產組織方式的實行等。金融創新正是循著這一思路提出的).

G.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對於不需要特許的行業已取消注冊資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冊公司。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金融機構自律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
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規範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

H. 為促進普惠金融發展,各金融機構推出了哪些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

金融機構在服務小微企業、農戶、貧困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時,往往面臨客戶分散、資信水平不高、信息規范化標准化不足、缺乏有效抵質押物等問題。針對小微企業、農戶、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普惠金融重點領域「短、小、頻、急」的金融需求,金融機構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打造專屬產品服務體系。
一是運用新型信息技術手段,拓展銀行服務渠道。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服務渠道發展迅猛。截至2017年末,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賬戶數已達32.8億戶,主要電子交易筆數替代率平均達到79.6%,其中,手機銀行交易筆數佔主要電子交易筆數的31.8%。
二是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線上信貸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涌現出一批依託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創新普惠金融產品。前海微眾銀行、浙江網商銀行創新大數據模型風控模式,精耕個人小額消費貸款、電商貸款等細分領域。建設銀行探索全流程線上融資模式「小微快貸」,2017年新增客戶超過14萬,當年放款1466億元。互聯網保險迅速發展,2017年互聯網保險簽單124.91億件,較上年增長102.60%。
三是開展續貸業務創新,緩解小微企業貸款到期資金周轉難題,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率。目前,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均已開展續貸業務,泉州銀行創新續貸產品「無間貸」,截至2017年末累計為客戶節約融資成本2.5億元。
四是發展供應鏈金融,與核心企業合作對供應鏈上下游的小微企業進行批量授信、批量開發。農業銀行「數據網貸」通過「核心企業推薦+歷史數據分析」,向核心企業上下游小微集群客戶提供全流程線上化的供應鏈融資服務。
五是完善貸款審批流程,探索運用零售業務管理技術,優化小微企業貸款審批政策和流程,壓縮獲得信貸時間。中國銀行「信貸工廠」模式將授信流程從200多個步驟減少至23個,審批時間從2-3個月縮短為5-7個工作日,最快當天即可完成審批。
六是豐富抵質押品類型。在農村地區開展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開展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抵質押貸款,緩解「缺擔保」難題。
七是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明確「5萬元以下、3年期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的政策要點,幫助建檔立卡貧困戶發展生產、增收脫貧。截至2017年末,銀行業扶貧小額信貸余額2496.96億元。
八是服務科創企業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科技企業特點,探索建立有別於傳統信貸業務的科技金融組織架構、管理機制、業務流程、風控手段以及保障體系。截至2017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已設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等645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創企業貸款余額分別為1.7萬億元和0.6萬億元;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投貸聯動項下科創企業貸款余額225.6億元。
九是創新農業保險產品,豐富價格保險、指數保險、制種保險的種類。2017年共開發出農業保險產品1714個,涉及215類農產品。價格保險標的擴大到4大類72個品種,指數保險已備案19個省(區、市)57款天氣指數保險產品,制種保險開辦省份達29個。
十是創新農產品期貨期權產品,降低農業價格風險。已上市23個農產品期貨品種和2個農產品期權品種,覆蓋糧、棉、糖、林木、禽蛋、鮮果等主要農產品領域。穩步擴大「保險+期貨」試點,目前已包括天然橡膠、玉米、大豆、棉花、白糖等5個品種,試點項目達到79個,試點區域包括黑龍江、新疆、雲南等多個省(區、市)、覆蓋近40個貧困縣,各期貨交易所支持資金總額達到1.23億元。
本答案由 關數e 海關數據科技服務平台 整理自銀保監會就首次發布普惠金融白皮書答記者問

I. 科技金融產品指什麼有哪些

科技金融屬於產業金融的范疇,主要是指科技產業與金融產業的融合。經濟的發展依靠科技推動,而科技產業的發展需要金融的強力助推。由於高科技企業通常是高風險的產業,同時融資需求比較大,因此,科技產業與金融產業的融合更多的是科技企業尋求融資的過程。

科技金融的定義目前並未統一,最權威的定義是原四川大學副校長趙昌文在《科技金融》一書中的表述,科技金融是促進科技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與金融服務的系統性、創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學與技術創新活動提供融資資源的政府、企業、市場、社會中介機構等各種主體及其在科技創新融資過程中的行為活動共同組成的一個體系,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撇開這些復雜的金融語言,科技金融可以簡化為一切服務於科技企業以及科技成果發展、創新的多方資源體系

科技金融的參與者主要有政府、NPO、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其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政府不僅投入巨大的資金直接資助科技型企業、創投公司、成立科研院所,還設立限定產業領域的基金,如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簡稱科轉基金)、孵育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

簡單說就是科學性理財產品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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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推出金融科技創新產品前應當開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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