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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詐騙案件管轄

發布時間:2021-03-12 19:13:51

① 詐騙案件是受害者管轄地報案好還是被告人管轄地好

詐騙案件是刑事案件,主要的偵查工作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完成。
所以不存在報案好壞一說。
當然如果你手上有掌握到關鍵性的證據,可供公安機關參考的話。
最好是依照你提供證據方便來選擇報案地。

② 詐騙案起訴管轄權的問題

我國刑訴立案管轄 一般原則是主要犯罪地為主 被告居住地為輔如果不夠死刑或者無期的話 也不是外國人犯罪那麼向主要犯罪地基層法院提起公訴自訴案件的管轄應該向主要犯罪地基層法院 或者向被告居住地法院提起自訴公訴和自訴有效率和效益差別自訴可以調節 公訴不可以調解 訴訟效率不一樣

③ 詐騙案的優先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不熟。
關於刑事案件管轄權問題,印象中是以下公安機關有管轄權:甲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受害人所在地接受報案的公安。至於誰優先的問題,按照便於案件審理的原則,可移交給甲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④ 200萬元經濟案件詐騙案應該由誰來管轄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詐騙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⑤ 合同詐騙案件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於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目的是有利於司法機關收集和核實證據,及時處理案件;便於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和當地群眾參加旁聽;有利於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刑事犯罪的規律,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更為適宜」則是指為了便於查清案情、方便群眾,有利於判決後的執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惡多端、民憤極大,在原居住地審判可以發揮更好教育作用。

⑥ 經偵大隊合同詐騙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犯罪案件發生地,現實中一般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接受報案的公安機關即管轄此案。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外地或者犯罪分子在外地由當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便利的,案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於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詐騙案異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發生地或者結果地管轄都可以。

(6)金融機構詐騙案件管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⑦ 詐騙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所在地有管轄權嗎能在受害人居住地立案嗎

沒有,就是騙我的人是和我一個縣的。公司在另一個縣

⑧ 金融詐騙向哪個部門投訴

金融詐騙罪屬於經濟犯罪,經濟犯罪案件應由公安經偵部門管轄。公民一旦發現有經濟犯罪線索,可以到公安經偵部門舉報。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8)金融機構詐騙案件管轄擴展閱讀:

1、金融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指受國家刑法所保護而為該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就詐騙罪的侵害對象而言,所有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均是公私財物,從這一角度講,金融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關系,因此,「七九」刑法把詐騙罪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予以規定。

但是,金融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不是單一客體,而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財產所有權關系,還同時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壞了國家市場經濟秩序。因此,「九七」刑法把金融詐騙罪放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予以規定。

2、金融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指金融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即金融詐騙行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金融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資金、貸款、票據結算、信用證、信用卡使用、保險索賠、有價證券交易、兌付等形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金融詐騙罪的主體,由於金融詐騙罪形式多樣,方法各異。所以,金融詐騙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其中,以募集資金、貸款、票據結算、金融憑證結算、信用證、信用卡使用、有價證券交易、兌付的形式進行詐騙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以保險索賠形式進行詐騙的則是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的亦以共犯論處。

4、金融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詐騙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必須具有非法改變公私財產所有權關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參考資料:網路-金融詐騙

⑨ 如何確定異地詐騙罪的管轄權問題

您好,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於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詐騙案異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發生地或者結果地管轄都可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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