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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承擔舉證責任

發布時間:2021-03-13 16:15:08

① 「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等4則)

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編輯同志: 於某與萬某因長期生意往來,向萬某借款共計25萬元,但並未向萬某出具書面借條。後萬某多次要求於某還款,均未果,便起訴至法院。於某認為,萬某故意歪曲事實真相,自己已經償還了24萬元,現僅欠萬某1萬元,且萬某不能證明雙方已經形成了借款關系。萬某認為雙方為口頭約定,於某承認借款,依法應負有償還欠款的義務。請問,應由誰承擔舉證證明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責任? 山 西宋敏宋敏讀者: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即誰主張,誰舉證。萬某應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沒有證據,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即承擔無法要求於某還款的法律後果。 孕婦被施工垃圾滑倒由誰擔責?編輯同志: 朱某是樂川百貨大樓的員工,該百貨大樓全體員工每日上下班必經過位於該百貨大樓東側的唯一通道。樂川百貨大樓內的商戶佳佳食品店,因自身經營需要,委託達恆裝修公司對店面進行裝修,員工通道因此布滿了破碎的瓷磚、木料等裝修垃圾,使得員工難以通行。朱某下班時被通道口處瓷磚滑倒,其此時懷有身孕,當時即出現腹部疼痛、行走艱難等症狀,經婦幼保健院診斷為子宮收縮現象和先兆流產危險,因此住院。朱某的孩子出生後,存在白細胞異常、耳鳴的情況。朱某要求佳佳食品店和達恆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問,朱某的請求能否獲得支持? 湖 南吳青松 吳青松讀者:朱某摔倒地點的施工垃圾散落在樂川百貨大樓出口的路面上,事發時只有佳佳食品店在進行裝修,且裝修材料及施工垃圾只能通過事發地點才能運送。據此可以推定造成朱某滑倒的施工垃圾是佳佳食品店裝修時產生的。達恆裝修公司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朱某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佳佳食品店雖然已經將裝修工程發包給達恆公司,但佳佳食品店應對裝修材料及施工垃圾的處理予以監管,佳佳食品店沒有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應在達恆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佳佳食品店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達恆公司追償。同時,因朱某未對其自身的安全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可以減輕達恆公司和佳佳食品店的賠償責任。 車輛涉水損壞可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編輯同志: 蔣某所有的一輛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限一年。後該地區處於持續暴雨狀態,蔣某因公事駕車外出。經過一積水涵洞時,車輛發生熄火。蔣某要求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壞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勘查後認為,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當場表示,被保險車輛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屬於免責事由,對發動機的維修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請問,在此情況下,蔣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發動機損失的請求能否獲得支持? 北 京黎 明黎明讀者:保險公司收取了蔣某的保險費用,並向其簽發了保單,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有關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中明確約定了因暴雨致車輛損壞為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而免責條款中又明確約定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不是保險責任范圍;蔣某車輛是因暴雨時經過有積水的涵洞後發動機損壞,應當認定是車輛涉水行駛而致車輛的發動機損壞;在通常情況下,不能要求車輛駕駛人員在遇暴雨駕駛車輛過程中途經涵洞時而停止駕駛,因此暴雨是車輛受到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車輛的發動機是汽車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故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條款中因暴雨致車輛損壞應當賠償的條款與暴雨情況下的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發生了文義上的沖突。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當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雖然保險合同約定了免責條款,但該免責條款與因暴雨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有沖突,應當認定因暴雨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已發生效力。因此,蔣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因事故所產生的發動機修理費可以獲得支持。 質量瑕疵是否應承擔責任?編輯同志: 賈某購買了一套住房。為布置新房,他選擇了溫馨家園傢具廠定做傢具,楊某是該廠的個體業主。賈某要求用杉木定做室內傢具,並交付了貨款。楊某將做好的傢具送至賈某住房,由於忙於喬遷,賈某未對交付的定做物予以驗收,未出具收貨憑據。賈某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傢具並未使用杉木材質,且存在材質霉變、變形、脫漆等嚴重質量問題,賈某要求楊某按訂貨單要求將定做物給予重作、修理。請問,賈某的主張能否獲得支持? 甘 肅宋樂耀 宋樂耀讀者: 雙方簽訂的定做承攬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楊某交付的定做物存在質量瑕疵,應負違約責任。雖然楊某已經將傢具送至賈某家中,但賈某並未進行驗收,也未出具收貨憑據,因此,賈某並未接受貨物。賈某要求楊某對交付的定做物給予限期修理、重做,合理合法,依法應予支持。

② 原告應該承擔哪些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范圍的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中,證明其向被告提出過申請的事實;(三)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其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而被告(一般都是行政機關)應對以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1)對被訴具體行行為合法性有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對原告超過起訴期限承擔舉證責任;(3)其他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

③ 舉證責任應由哪一方承擔

通常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不過法定的證明責任倒置,是例外情況。
你說的被告無力承擔該責任,是指無力承擔舉證責任把,那麼法院就會做出不利於他的判決了。在訴訟中,原告有原告承擔的權利義務,被告有被告應當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如果原告說被告的產品有質量問題,哪么就要提出證明該產品質量問題的證據,如果被告主張產品五質量問題,哪么就應當提出證明該產品五質量問題的證據。

④ 什麼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⑤ 債權人應承擔什麼舉證責任,債務人應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一、債權人應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二、債務人應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債權人、債務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就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案件來說,原告為求得勝訴,就其訴訟請求原因所作的主張,為原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原告的主張責任。防止受到不利判決的危險,須進行各種抗辯或防禦,其主張各項抗辯或防禦的原因,乃被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被告的主張責任。建議債務糾紛當事人咨詢一下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舉證關系著官司的輸贏,對當事人至關重要。

⑥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中,一般由起訴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實施「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即由起訴方的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並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偽,則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⑦ 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本規定第二條至第九條還分別對哪些情況下原告和被告應當提供證據以及收集證據時應當遵守的規定。
《規定》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是從司法公正的原則考慮,改由被告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方拿不出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就要承擔敗訴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並非完全不負舉證責任,而是要負證明初始事實的責任。被告舉證證明的事實范圍,亦並非整個案件的事實,而只是因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而免除原告舉證責任的那一部分事實。如因環境污染提起的侵權訴訟,因環境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特殊性質,原告一般都不具備相應的科技專業知識,因此,原告只對自己受到損害的事實和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財產損害的污染物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於這種污染物質和損害之間究竟有沒有關系,則不許原告證明。被告如果主張排污行為不是損害的原因,則應舉出科學的鑒定結論予以否認。
《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⑧ 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的承擔

三種方法歸責原則的區別及舉證責任的承擔

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

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而適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由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當行為人的過錯無法判明時,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可以實行過錯推定,所以也稱作「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根據損害事實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有行為人證明自己確無過錯時,才免除責任。它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

過錯推定原則與一般過錯責任原則所不同就在於舉證責任的承擔。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在受害人,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致害人,致害人需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推定其有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就明確規定了使用第一種和第二種方法,訴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但應注意醫方只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倒置;而患方與醫療機構之間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舉證不利,患方將承擔敗訴後果。

第三種方法因採用違約之訴,自然首先應適用《合同法》。該法明確規定,合同必須得到遵守和履行,而當事人雙方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一概不論,只要違約就應承擔責任。所以應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應依據一般民事訴訟舉證要求,即誰主張誰舉證。

⑨ 金融債權保全在訴訟中應當考慮哪些問題

核心內容:金融債權保全在訴訟中應該關注些什麼?金融機構在債權債務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又是什麼?這些都是我們在金融債權中應該關注的點。
(一)金融機構對保全債權的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
從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來看,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雖然沒有具體標准,但從司法實踐來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與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同時形成代位權行使的必要:①債務人向該債權人或全體債權人明確表示無力清償部分或全部債權;②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其到期債權均未獲清償;③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且通過訴訟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償債務的資產;④債務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決書;⑤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人已處於資不抵債的情形。對於上述情形,由於金融機構是主張行使代位權權利的當事人,因而,其應當按照主張要求,在訴訟中向法院舉證。
(二)借款債務人的訴訟地位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必須且只能通過法院起訴來行使代位權,而沒有規定相應的當事人訴訟地位。按照這一精神,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當無異議。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則頗有分歧,究竟是作為第三人,還是作為共同被告,甚或是證人,因各種意見側重的角度不同自然眾說紛紜。但是,從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進行分析,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是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不能成為自身債權的被告。此外,將債務人列為證人也不盡合理,畢竟債務人不是「局外人」,代位權行使的結果與債務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果債權人敗訴,債務人的債權將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如果勝訴,則產生債務人債權實現的效果。因此,將債務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更符合立法精神。
(三)金融機構在行使代位權時如何確定訴訟標的
金融機構行使代位權時確定訴訟標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償的債權數額以外,還應當結合代位權的學理考慮以下一些因素:①「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是代位權訴訟標的最大范圍,是法律規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金融機構有權根據次債務人的具體情況作出選擇;②代位權的訴訟標的一般不超過金融機構的全部到期債權,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債權;③就次債務人而言,代位權的訴訟標的不得超過被代位的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另外,由於金融機構行使代位權時,可行使的債權范圍往往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利息部分,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確定訴訟標的,需要明確一個時間界限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究竟應該怎樣確定時間界限呢?按照現在訴訟中的通行方法,一般應依債權人起訴時為准。但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出現新的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金融機構有權要求增加訴訟標的。上述應當考慮的因素不應忽視。
延伸閱讀:
金融債權的轉讓方式
金融債權保全怎麼進行
金融債權案件如何執行

⑩ 在行政訴訟中,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此外,《行政訴訟法》第35條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由此可見,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是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合法,而不是由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收集證據證明該行政行為違法。此外,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也就意味著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是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就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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