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淺談金融業如何助推鄉村旅遊發展的思考
在我國鄉村旅遊業起步較晚,但這種旅遊方式順應了人們注重休閑旅遊與生態旅遊的發展趨勢,被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所青睞,也使這種旅遊方式成為增加農民收入,推進新農村建設的新亮點,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但一些制約因素限制了金融資本的投入,不利於鄉村旅遊業的快速發展。筆者針對目前鄉村旅遊融資難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鄉村旅遊的發展起關鍵作用的兩個因素一是鄉村旅遊資源,另一個是資本投資,投資可以發展鄉村旅遊市場的外部環境,提高競爭力,因此,金融資本的投入對鄉村旅遊發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近日,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金融支持旅遊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加強和改進旅遊業金融服務,支持和促進旅遊業快速發展。《意見》專門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小型微型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的信貸支持。對於融資相對困難的鄉村旅遊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因此,各涉農金融機構應積極採取多種有效信貸模式和服務方式,破解鄉村旅遊業發展的融資難題,努力滿足鄉村旅遊業的資金需求。目前農信社仍是支持鄉村旅遊發展的主角。一、當前制約金融業機構信貸支持鄉村旅遊發展的因素(一)、當前制約鄉村旅遊發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的鄉村旅遊總體上處於初級階段,最初由一些來自農村的城市居民以「回老家」度假的形式出現,我們常常把這種傳統的鄉村旅遊歸類於探親旅遊,鄉村旅遊逐漸由過去的探親旅遊發展到現在依託農村旅遊資源,以農業生產和觀光休閑為一體的現代農業生產模式,這種旅遊方式順應了人們注重休閑旅遊與生態旅遊的發展趨勢,被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所青睞。然而我國鄉村旅遊處於初級階段,鄉村旅遊的開發大多是農戶自營發展,文化層次較低,旅遊產品單一,缺乏科學統一的規劃,不少地方沒有將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納入區域旅遊開發,進行統籌安排,全面規劃。目前鄉村旅遊現狀「面廣、點散」,季節性差異明顯,尚未形成「片連片、村連村」的新型產業集群,缺乏鄉村旅遊龍頭企業,旅遊企業普遍實力較弱,旅遊投資收益普遍偏低,這些都成為制約鄉村旅遊業投資和發展的重要因素。(二)、當前金融機構信貸支持鄉村旅遊發展的瓶頸 在信貸支持鄉村旅遊發展中存在問題:1、信息不對稱。我們金融部門對鄉村旅遊產業發展的關注度不夠,對旅遊項目的特徵、數量、發展前景、以及國家扶持政策缺乏全面了解,對項目預期收益、風險程度難以作出准確判斷。2、擔保抵押較為困難。由於旅遊項目資金投入大、建設時間長、回收率低,項目單位在申請貸款時很難找到價值足夠大又能長期保值的抵押物,而多數農戶的房產不符合貸款抵押條件,其他可抵貸資產少,因此得不到信貸資金的支持。3、貸款管理難。長期從事傳統農業的農民普遍缺乏財務管理意識,經營「農家樂」的農民或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旅遊酒店的經營者多數都沒有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賬簿不健全,銀行機構對其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經營情況及效益都無法做出准確的評價,從而無法控制貸款風險。二、金融業如何助推鄉村旅遊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鄉村旅遊業不僅是農村經濟新的增長點,也是金融機構新的利潤增長點。這應引起涉農金融機構的清醒認識,將其作為縣域經濟的支柱產業予以支持,在鄉村旅遊產業鏈上做好文章。要主動破解融資難點,創新符合鄉村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加大信貸投放力度;應適當降低旅遊企業的貸款准入門檻,在利率、期限予以優惠,特別是要優先支持合理利用古村古鎮、民族村寨、農業和農村景觀資源發展觀光、特色和休閑旅遊項目和企業。(一)、不斷探索鄉村旅遊融資渠道。一是支持鄉村旅遊企業或農戶成立行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並加強與這些組織的合作,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積極探索發展滿足這些信用共同體成員的金融需求。二是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依託鄉村旅遊資源和整體開發思路,從探索擴大抵質押標的入手,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旅遊生產設備、林權、水域使用權等抵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用於鄉村旅遊企業的貸款擔保。(二)、金融機構應探索採取多種信貸模式,支持鄉村旅遊。首先要從區域支持「一鄉一特、一村一品」的特色農業發展,並促進產業鏈條的不斷延伸;其次是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依託當地特色產業發展開發具有影響力的旅遊精品,增加文化內涵,擴大知名度。城市居民遊客出遊的目的之一是體驗不同地域的文化。發展鄉村旅遊要深入挖掘歷史和本地的鄉土文化,做到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統一。因此,信貸支持鄉村旅遊業發展要注重增加文化內涵。對於民族風情展示、民族產品開發等項目的資金需求要積極支持。各涉農銀行機構將鄉村旅遊發展與農業緊密結合起來,支持餐飲服務業,促進「農家樂」的發展,「農家樂」的發展體現了一個地區鄉村旅遊的熱度。要通過發放林權抵押貸款、門市房抵押貸款、聯保貸款、農戶信用貸款等多種信貸模式,為農民發展高效觀光農業予以信貸支持。通過引進新品種、新技術來提高產品附加值的同時,要進一步引導農民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與鄉村旅遊緊密結合,實現「以旅助農、以旅富農、以旅興農」的目的。(平正分社苟錫波)
㈡ 金融服務怎樣融入社區和城鄉
前段時間看過一篇文章,《自助銀亭也下鄉》說的是銀行ATM取款機銀亭在村鎮安裝,並助教導村中如何自助使用的事件。現在很多銀行機構以經在鄉村鎮上安裝了ATM取款機,方便了很多出行不便的農村朋友。
社區金融更多,現在社區銀行正火,扎堆社區,親民便民,確實給大家帶來了很多便利。
今年6月,不少媒體報道,銀監會發放了第一批社區銀行的牌照,社區支行均分別由當地的銀監局批復,而首批獲牌照的社區銀行集中在上海、深圳、天津等地。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滬上的部分社區銀行進行了實地走訪發現,目前在上海地區,光大、興業、民生等銀行的社區支行已陸續開業。
社區銀行以客戶自助服務為主,不過相關運營成本不低,通過配備少量營銷人員,進行主動營銷、咨詢與引導,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㈢ 蚌埠人民銀行百村金融綜合服務站管理辦法
紫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明確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職責和要求,加強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力度,促進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提高,繁榮農村經濟,結合我縣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是依託村支部和村委會,在行政村一級建立的為農戶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的機構,旨在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少、金融服務缺位、農民金融知識貧乏、融資難、資金使用效率低、農民理財不發達等現實問題。
第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與村委會合署辦公,服務站工作納入村委會日常工作內容。
第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由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擔任站長,從村幹部、大學生村官、農村經濟能人中選拔招聘工作人員,並專門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有條件的村委可聘請金融機構離退休人員對日常金融業務進行指導。
第四條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的工作決策部署和要求,部署開展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研究並決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困難。
第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財政局、農業局、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設立、運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縣府辦和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對鄉村金融服務站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各涉農金融機構要指定相關部門及人員掛點鄉村金融服務站,專門負責加強與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聯系與協作,共同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八條 設立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由行政村村委會向當地鎮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經鎮政府審批同意後,上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對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鎮政府直接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設立。
第九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村委會(鎮政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交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於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掛牌開展工作,並協調安排涉農金融機構進行掛點;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應當組織相關金融機構、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新設立的鄉村金融服務站進行指導和培訓。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到鄉村金融服務站上門指導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負責行使下列工作職責:
(一)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二)受理金融業務咨詢;
(三)協助收集、反饋農戶金融服務需求信息、投訴、意見建議等;
(四)在金融機構授權范圍內,代理部分金融業務;
(五)協助開展農戶信用信息採集和評級工作;
(六)協調處理農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糾紛;
(七)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
(八)協助開展反假貨幣、打擊非法集資和六合彩等違法活動;
(九)貫徹落實國家惠農補貼的有關政策,協助農民辦理各種涉農補貼、社保、醫保、農保等資金的繳納與領取;
(十)辦理各級政府及部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大力開展金融知識宣傳,主要宣傳反假貨幣、反洗錢、個人信用、利率、匯率等政策法規;貸款、國債、股票、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業務知識;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識別金融詐騙、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風險知識;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一)懸掛、張貼金融知識圖片、宣傳口號;
(二)在鄉村金融服務站辦公場所開辟「金融知識角」、設立信息宣傳、公示窗口;張貼公布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掛點涉農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
(三)協助舉辦金融知識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四)利用鄉村廣播滾動播報金融知識;
(五)定期聯系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舉辦金融知識宣傳會;
(六)其他宣傳方式。
第十四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受金融機構委託,代辦金融業務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流程進行辦理。具體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收集農戶貸款需求,協助開展貸前調查,指導借款人准備貸款材料,向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推薦和報送申請資料;
(二)收集農戶其他金融需求情況,並及時反饋掛點涉農金融機構;
(三)協助監督貸款使用、催收到期貸款;
(四)定期開展農戶與掛點金融機構的對接互動,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處理鄉村金融服務站收集的金融服務需求;
(五)代理辦理評估、登記、保險等事項;
(六)接受農戶有關金融業務咨詢;
(七)金融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農戶向鄉村金融服務站提出的有關金融服務的投訴、意見建議,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進行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主管部門或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按照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定期採集農戶信用信息,按時將採集的農戶信用信息原始數據報送縣徵信中心(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引導農民樹立信用意識和金融意識,自覺維護自身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導農村企業運用網上銀行建立資金流轉中心,推動電話銀行在農村的廣泛運用,推動金融機構在農家店、便民超市安裝POS機具、ATM機具等。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與農戶、金融機構的信息聯系和反饋機制。通過開通聯系電話、手機簡訊、電子信箱等途徑,幫助農民及時反映金融服務需求、投訴和意見建議等。
第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與掛點涉農金融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職責、權利、義務,促進村銀(社、司)合作常態化。
第二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工作台賬,對服務站開展的金融知識宣傳活動、受理的金融業務咨詢、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到村開展培訓、對接辦理業務等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加強與涉農金融機構的溝通與協作,根據農戶金融需求情況,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建立移動農村金融超市。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攜帶相關設備直接到村集中辦理金融業務。包括:貸款申請、信用評級、組織信用擔保、理財、結算、咨詢和人民幣兌換等無需在金融機構網點辦理的金融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各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服務、培訓方案,定期對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考試,對成績達標者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通過舉辦培訓班、報告會、座談會、咨詢會等方式加強金融機構與鎮、村群眾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等部門應當建立鄉村金融服務站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匯總工作情況,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相關工作,促進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村銀(社、司)合作、農村金融服務改進等工作情況納入鎮政府和村委會年度工作考核內容。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該項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另行規定。對工作突出的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工作落後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第六章 經費來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經費主要來源於縣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縣政府對工作突出的鄉村金融服務站給予適當獎勵;相關金融機構根據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助辦理業務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比例由金融機構和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派專人建立賬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管理,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
第二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服務站建設、業務開展以及服務站工作人員的獎勵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守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㈣ 金融服務鄉村振興這個論文選題方向好寫嗎,要找什麼數據,數據好找嗎,求回
OK,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現在還要嗎?
㈤ 農村金融服務總站站長在審批過程中應該重點把握哪些
農村金融服務占總站的站長,在審批過程中應該重點把握的愛心內容呢,在這方面的希望可以把平時的學過的知識結合一下實際經驗,就可以審批過程當中看看有些什麼內容把握。
㈥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麼如何開辦農村金融機構(具體步驟),例如村級信貸機構
第二部分:了解最近出台的農村金融新政策
中國銀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版農村權建設的決定,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於2006年1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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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服務「三農」主力軍是農業銀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業銀行充分發揮國有大行的金融主力軍作用,在「三農」、實體經濟、脫貧攻堅、小微企業、國家重大戰略和國計民生重點領域等多個方面積極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大力推進自身改革攻堅,取得了顯著成效。
「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本標志。作為一家以服務「三農」為使命和最大社會責任的國有控股大型上市銀行,農業銀行始終堅守面向「三農」總體定位,堅持高舉服務「三農」、做強縣域旗幟不動搖,用情、用力、用心做好「三農」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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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銀行大力支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把握「大三農」「新三農」「特色三農」的發展趨勢和特徵,不斷加大對農村產業融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鄉村旅遊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農業農村新產業、新主體、新業態加快發展,助力「三農」轉方式、調結構、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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