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相關比率的定義是什麼
指某一日期一國全部金融資產價值與該國經濟活動總量的比值。人們常用金融相關率(FIR)去說明經濟貨幣化的程度,而且將FIR的計算公式表述為金融資產/GDP。
由美國經濟學家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Raymond.W.Goldsmith)提出。
相關概念
金融資產:非金融部門發行的金融工具(股票,債券以及各種信貸憑證); 金融資產總量包括廣義貨幣M2、股票市值、債券余額三部分。
金融部門:即中央銀行,存款銀行,清算機構,保險組織和二級金融交易中介發行的金融工具(通貨與活期存款,居民儲蓄,保險單等)和國外部門的金融工具等。
經濟活動總量:在實際統計時,常常用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來表示。
(1)金融機構概念擴展閱讀
金融關聯比率是衡量一個國家金融市場發達程度的一種指標。計算公式是:FIR=FI/Y。其中:FIR為金融關聯比率;FI為金融工具總值;Y為國民財富值,如國民收入,國民生產總值等。金融工具指流通領域中的各種金融手段,如各種金融信用手段、各種債券等。
金融關聯比率的高低,反映了一個國家金融機構的規模、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及金融對經濟的作用。金融機構愈多,規模愈擴大,業務往來愈密切,其金融工具總值的增加速度就愈快,這個速度往往要超過國民財富總值的增長速度。因此,金融關聯比率值將得到較大的增長。
㈡ 簡述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概念和特徵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㈢ 金融機構類投資者概念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㈣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概念
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產生於一國政府提升經濟發展水平和安排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內或產業結構調整容的政策要求。一般來說,處在現代化建設起步階段的經濟欠發達國家,由於國家財力有限,不能滿足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資源開發所需的巨額、長期投資需求,最需要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一些經濟結構需要進行戰略性調整或升級,薄弱部門和行業需要重點扶持或強力推進的國家,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其特殊的融資機制,將政府和社會資金引導到重點部門、行業和企業,可以彌補單一政府導向的財政的不足和單一市場導向的商業性金融的不足。
㈤ 金融機構體系的概念
在世界上主要有以下三種:
⒈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金融機構體系. (大部分國家都是這種模式)
⒉高度集中的金融機構體系. (前蘇聯和改革開放前的我國都實行這種模式)
⒊沒有中央銀行的金融機構體系.
㈥ 金融監管的理論概念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㈦ 金融法學的幾個概念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風險。用來證明融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條約。金融工具又稱交易工具,它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並據以進行貨幣資金交易的合法憑證,是貨幣資金或金融資產藉以轉讓的工具。
金融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廣而言之,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金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市場。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定義是:金融市場是交易金融資產並確定金融資產價格的一種機制 。
金融制度是一個國家用法律形式所確立的金融體系結構,以及組成這一體系的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職責分工和相互聯系。金融制度是在長期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已演化成復雜而又脈絡清晰的系統。所謂的金融制度是指銀行系統及其相應的制度規定
㈧ 金融監管概念問題
功能性金復融監管(制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是指基於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並能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協調的監管。在這一監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機構的名稱,其目標是要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依然採取的是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業務界限日趨模糊和金融機構功能一體化的情況下,這一方式顯然已經難以奏效。而在金融監管體制不能有效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情況下,如果貿然實行混業經營必將引發金融風險。因此,我國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就必須首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而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必然選擇。
㈨ 銀行的概念
銀行
銀行是一家以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不同地區對銀行有不同的定義。 一般認為最早的銀行是義大利1580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銀行。其後,荷蘭在阿姆斯特丹、德國在漢堡、英國在倫敦也相繼設立了銀行。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銀行得到了普遍發展。
在宋朝時期中國出現了具有高利貸性質及無利息存款業務的錢庄與票號,第一傢具有近代特徵的銀行是上海中國通商銀行,1897年清朝(光緒二十三年)成立。
根據香港的銀行監管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定義,在香港營運的銀行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
接受存款機構
商業銀行
一般銀行
此外,根據銀行的背景亦可作以下區分:
中央銀行
公營銀行
私人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銀行分為
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商業銀行 (含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政策性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
銀行(英文:bank)
通過存款、放款、匯兌、儲蓄、信託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現代金融業的主體,國民經濟運轉的樞紐。
產生和發展 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同貨幣商品經濟的發展相聯系的,前資本主義社會的貨幣兌換業是銀行業形成的基礎。貨幣兌換業起初只經營鑄幣兌換業務,以後又代商人保管貨幣、收付現金、辦理崴愫突愣等。這樣,兌換商人手中就逐漸聚集起大量貨幣資金。當貨幣兌換商從事放款業務? ,貨幣兌換業就發展成為銀行業 。近代最早的銀行是1580年建於義大利的威尼斯銀行 。此後 ,1593年在米蘭 、1609年在阿姆斯特丹 、1621年在紐倫堡 、1629年在漢堡以及其它城市也相繼建立了銀行。當時這些銀行主要的放款對象是政府,並帶有高利貸性質,因而不能適應資本主義工商業發展的要求。最早出現的按資本主義原則組織起來的股份銀行是1694年成立 的英格蘭銀行 。到18世紀末19世紀初 ,規模巨大的股份銀行紛紛建立,成為資本主義銀行的主要形式。隨著信用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干預的不斷加強,又產生了建立中央銀行的客觀要求。1844年改組後的英格蘭銀行可視為資本主義國家中央銀行的鼻祖。到19世紀後半期,西方各國都相繼設立了中央銀行。早期的銀行以辦理工商企業存款、短期抵押貸款和貼現等為主要業務。現在,西方國家銀行的業務已擴展到證券投資、黃金買賣 、中長期貸款、租賃、信託、保險、咨詢、信息服務以及電子計算機服務等各個方面。
現代西方國家的銀行結構非常繁雜,銀河系全景圖組織形式種類繁多,主要有:政府銀行、官商合辦銀行、私營銀行;股份銀行、獨資銀行;全國性銀行、地方性銀行;全能性銀行、專業性銀行;企業性銀行、互助合作銀行等。按職能可劃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儲蓄銀行和其他專業信用機構。它們構成以中央銀行為中心、股份商業銀行為主體、各類銀行並存的現代銀行體系。
20世紀以來,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的迅速發展,在世界各地陸續建立起一批世界性的或地區性的銀行組織,如1930年成立的國際清算銀行、1945年成立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即世界銀行)、1956年成立的國際金融公司、1964年成立的非洲開發銀行、1966年成立的亞洲開發銀行等,銀行在跨越國界和更廣泛的領域里發揮作用。
中國的銀行 中國在7~10世紀初期的唐朝,已經出現了辦理金融業務的獨立機構,但經營范圍比較單一。明朝中葉出現的錢庄和清朝產生的票號,實際都具有銀行的性質。這類採取封建式組織管理形式的金融機構,都是獨資或合資經營的,很少有分支機構,資金力量薄弱,業務范圍小,與股份銀行在業務經營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著很大的差別。中國的第一家民族資本銀行是1897年成立的中國通商銀行。1905年清政府成立戶部銀行是中國最早的國家銀行。1911年辛亥革命以後,中國的銀行業有了進一步發展。但是,由於中國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不發達和帝國主義的侵略,中國的銀行業畸形發展。在國民黨統治的後期,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以及中央信託局、中央合作金庫等官僚資本金融壟斷體系,控制了國民經濟的命脈。
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的革命根據地,人民金融事業逐步發展壯大。1932年成立的蘇維埃國家銀行,後改組為陝甘寧邊區銀行。1948年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
1949年以後 ,在沒收官僚資本銀行的基礎上 ,結合組織各革命根據地的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將原來的官僚資本銀行改組為新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農業合作銀行。以後,又新建和改組了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1953~1955年,經過清產核資、調整業務和實行儲蓄專業化、公私合營銀行的機構和業務並入中國人民銀行,從而建立了新的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 。1983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國家統一管理金融的機構,其他專業銀行成為經濟實體。此後還建立了股份制的、按經濟區域設置的多功能的交通銀行和其他銀行以及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國家專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新的金融體系。在這種體系下,銀行既是經營貨幣、辦理信貸、結算業務的經濟組織,又是國家調節經濟、管理經濟的重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