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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5 01:46:43

❶ 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財務處理

第十四條金融來企業自按規定計提的一般准備作為利潤分配處理,一般准備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金融企業在年度終了後,按照本辦法提出當年一般准備計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後執行。
金融企業履行公司治理程序,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後,可用一般准備彌補虧損,但不得用於分紅。因特殊原因,經履行公司治理程序,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後,金融企業可將一般准備轉為未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金融企業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准備計入當期損益。已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資產質量提高時,應在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資產損失經批准核銷後,沖減已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准備。對經批准核銷的表內應收利息,已納入損益核算的,無論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
已核銷的資產損失,以後又收回的,其核銷的相關資產減值准備予以轉回。已核銷的資產收回金額超過本金的部分,計入利息收入等。轉回的資產減值准備作增加當期損益處理。
第十七條資產減值准備以原幣計提,按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後確認。

❷ 不良資產處置的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批和實施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應規定操作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除販戶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應制定處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員應對方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四十三條制定處置方案應做到事實真實完整、數據准確、法律關系表述清晰、分析嚴謹。主要包括:處置對象情況、處置時機判斷、處置方式比較和選擇、處置定價和依據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內容。還應對建議的處置方式、定價依據、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處置損失、費用支出、收款計劃等做出合法、合規、合理的解釋和論證,並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資產信息,提高資產處置透明度,增強市場約束。
第四十五條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關系。
關聯方參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應充分披露處置有關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資者,向關聯方提供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投資者。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審核程序,嚴格按程序進行審批。
(一)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核、審批制度,明確各級機構的審核和審批許可權。
(二)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與審核分離機制,由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在授權范圍內對處置方案進行全面、獨立的審核。
(三)資產處置審核人員應具備從業所需的專業素質和經驗,誠實守信、勤勉盡職,獨立發表意見。
(四)資產處置審核人員應對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審核機構和審核人員對審核意見負責。對資產處置審核情況和審核過程中各種意見應如實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四十七條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終局性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及按國家政策實施政策性破產、重組外,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案須由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經有權審批人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批準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項目,要嚴格按照審批方案實施,如確需變更,條件優於原方案的,應向項目原審批機構報備。劣手原方案的,應重新上報審批並取得同意。有附加條件的批准項目應先落實條件後再實施。
第四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項目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確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規。
第五十條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案實施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對可能影響處置回收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跟蹤了解合同履行或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第五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處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人為阻力或干預,應依法採取措施,並向上級或監管部門報告。對無法實施的項目應分析原因,及時調整處置策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資產處置管理,確保資產處置過程、審核審批程序和履約執行結果等數據資料的完整、真實。

❸ 什麼是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麼區別

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類:
一類進行正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另一類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第一類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它們屬於第一種類型的資產管理業務。基於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第二類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美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經發生過一場影響很大的銀行業危機。當時,美國約有1600多家銀行、1300家儲蓄和貸款機構陷入了困境。為了化解危機,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儲蓄信貸保險公司竭盡全力進行了援助,美國政府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設立了重組信託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簡稱RTC)對儲貸機構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RTC在1989—1994年經營的五年多時間,在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創新等方面多有建樹,被公認為是世界上處置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成功典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正是自RTC開始,組建資產管理公司成了各國化解金融風險,處置不良資產的通行做法。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於1999年10月分別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做,不在局限於只對應收購上述幾家銀行的不良資產.(詳見網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詞條) .2010年「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已獲得國務院的正式批復成立,同時隨著國務院即將對原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復,銀紀資產管理公司此時應運而生,2010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與發展將深化。
2、公司的運營特點:政策與市場並重
從以上設立可見,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具有獨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特殊的經營目標(政策性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採取市場化手段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及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資產處置、公司重組、證券承銷、兼並等等,很多業務等同於全方位的投資銀行),這一狀況為其日後可能較為獨特的運營模式埋下了伏筆,其運營模式呈現出「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並重的特點。
(1)政策性保障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
由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主要來源於國有企業,設立初衷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收購范圍和額度均由國務院批准,資本金由財政部統一劃撥,其運營目標則是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並且,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為此,不良資產的收購採取了政策性方式,在處置中,國家給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活動中享有稅收等一系列優惠。這種強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為資產管理公司發揮運營功能與資源調配機制的一種有效前提;否則,在推動國有資本的運作中,很可能會受到許多非市場因素的干擾,致使預期目標不能順利達到。
(2)市場化運營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手段
資產管理公司具體的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包括:收購並經營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擔保;直接投資;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3)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的悖論
政策性保障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尤其面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牽涉的利益相關方的利害關系時,在化解金融風險、關注社會穩定性需要及國有資產盡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標中,資產管理公司需要協調多方的利益共同點,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資產管理公司在運作時處理多元利益體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應該以此束縛資產管理公司在實際運營中自身市場化機制的展開。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充分發揮在綜合協調社會資源方面起主導作用的獨立中介機構作用,並以自身市場化的運營方式將利害相關方的利益盡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幫助資產管理公司在起步設立、過程監管與延續方向上提供在中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背景下應有的制度安排,國家對這一創新機構的組織形式與經營許可權給予了相當寬松的發展空間。從這一角度看,資產管理公司自身在實際運營中必須積極把握如何將業務創新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將企業的發展模式與持續經營能力聯系一塊考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有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發展的運營模式與經營風格,才能真正在市場化的競爭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最大挑戰主要來自實際運作中法律制度環境的不完善,諸如相關事項的法人獨立處置權力的規定、股權轉讓與資本合作方式、資產處置中的評估、稅收優惠等方面都亟待進一步加強實施細案的制訂,有關對外資開放合作的具體舉措也應該有明確的細則可循。從根本上說,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市場化運營創造一種相對寬松的環境,並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確保企業真正置身於有效的市場競爭氛圍中。顯然,這兩者存有一定悖論。
注冊條件:

如果做融資和項目投資可以成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同,注冊資產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冊資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個或2個以上股東注冊資本可以先入資200萬,其餘的2年之內入齊即可。
注冊資金對比:
投資管理公司沒有資金要求 ;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一千萬以上;
投資發展公司最低一千萬注冊資金;
經營范圍:

一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及項目融資;財務顧問;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具體經營范圍:
(一)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
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註:以上十二項需到銀監會審批;概括為:
1、主要包括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資產的服務,追加投資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2、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
不需要審批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供應鏈管理及配套服務,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不含金融資產)
基金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分類: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
基金公司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一般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的產品。在與基金相關發行、管理、託管、注冊登記、銷售等環節中,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關的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登記注冊、部分銷售業務(直銷)。這里要著重說明的是,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也就是說,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在基金公司破產清算或追債的時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資者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於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設立原則: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
基金公司
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規范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
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流程:

1、企業網上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2、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辦理入資手續
4、辦理驗資
5、登記注冊
6、領取營業執照
7、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8、辦理稅務登記證
9、開設基本戶
10、劃資
經營范圍:

注冊基金公司經營范圍:
1、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設立投資型企業與管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圍外,還可以核定:非證券業務的投資;代理其他投資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 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 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公司
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
第五條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變更解散: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基金公司
(一)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出資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出資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四)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方可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基金公司股東限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這個要求俗稱」一參一控「)。
人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主要由這幾部規定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
其中,對於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員而言,從業需要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在《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證監會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通過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中「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及「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的;
(三)參加過2003 年以前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班,且考試成績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並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考試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具體要求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規定。其中,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專門規定。
對於基金經理,雖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但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對基金經理的任免做出了規定。
注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注冊地應符合相應監管服務要求,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監管服務要求
1、區縣要設立由發展改革、金融辦、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為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有為股權投資企業服務的管理制度、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運作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
3、有相對集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區域。
(二)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股權投資企業非法集資的違規處置工作。
2、協助市備案辦做好本轄區內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並定期向市備案辦報送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稅收繳納、投資運作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注冊地原則上在北京各區,經市備案辦書面認定符合條件的區縣方可注冊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地應將確定的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辦備案。經備案的注冊地應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檢查,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政策培訓,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地,市備案辦取消其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地資格。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經營范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❹ 子公司不能統一還款,造成集團公司財務結算中心的的巨大資金壓力。求解決措施

企業集團,現代企業的高級組織形式,是以一個或多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大型企業為核心,以若干個在資產、資本、技術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單位為外圍層,通過產權安排、人事控制、商務協作等紐帶所形成的一個穩定的多層次經濟組織。作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貨幣資金,它是企業集團流動性最強、控制風險最高的資產。由於其流動性強、易於變現的特點,要減少或消除貨幣資金管理中的錯弊行為,除了依法加強外部監督外,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對貨幣資金流轉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事前、事中的防範和事後的評價。
對企業集團來說,資金控制涉及集權與分權的管理體制,也就是在企業集團內部所屬各子公司或分部是否有資金使用決策權、經營權。由於資金控制的目標是防止企業發生支付危機,更好地組織和運用資金,並通過現金流動有效控制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獲取最大收益,所以,資金控制的集權與分權的程度、集團組織設計的變化、戰略等,都會影響現金流入和流出的平衡,影響企業集團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效率。因此,確立什麼樣的資金控制模式在企業集團中就顯得至關重要。

一、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控制模式

一般而言,集團公司貨幣資金有三種主要控制模式:
(一)設立結算中心方式
結算中心通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設立的,辦理內部各成員或分公司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它通常設立於財務部門內,是一個獨立運行的職能機構。
結算中心有以下主要職能:集中管理各成員或分公司的現金收入,各成員企業或分公司收到現金收入時,都必須轉賬存入結算中心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不得挪用;統一撥付各成員或分公司因業務所需的貨幣資金,監控貨幣資金的使用方向;統一對外籌資,確保整個集團的資金需要;辦理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計算各分公司在結算中心的現金流入凈額和相關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核定各分公司日常留用的現金余額。
(二)設立內部銀行方式
企業內部銀行是引進商業銀行的信貸與結算職能和方式於企業內部來充實和完善企業內部經濟核算的辦法,一般依附在企業集團總部的財務部。主要是將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統籌運作,在內部銀行統一調劑,融通運用,通過吸納企業下屬各單位的閑散資金,調劑餘缺,統一調配,減少資金佔用,活化與加速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與目標成本管理、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有機結合,並對其進行監督、考核、控制和管理。
(三)財務公司方式
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經營范圍除抵押放款以外,還有外匯、聯合貸款、包銷債券、不動產抵押、財務及投資咨詢等業務。我國的財務公司大多是在集團公司發展到一定水平後,由人民銀行批准,作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而設立的,所以,它還擔負著集團公司的理財任務。財務公司向集團提供金融服務,追求集團整體效益是財務公司的第一目標,壯大自身利潤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
財務公司的定位是其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應體現「兩個立足」,辦成「三個中心」。「兩個立足」:一是立足集團內,依託集團、服務集團;二是立足法規內,嚴格按照《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經營。「三個中心」:指結算中心、融資中心和資本運作中心。
首先,財務公司要主動為集團服務,與集團財務部門一起為集團公司設計一套科學的財務管理方法,將企業成員單位的資金集中起來,建立內部資金結算體系和價格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辦成「結算中心」;其次,財務公司吸收集團、成員單位的存款,提供貸款、投資服務,提供買方信貸、消費信貸、擔保等業務,辦成「融資中心」;再次,利用財務公司這個金融平台,將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連接起來,為企業發行債券,管理上市資金,為成員單位兼並、重組提供服務,協助證券商推薦集團成員單位上市,辦成「資本運作中心」。
隨著國企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的重要作用日趨明顯。財務公司應以資金為紐帶,實現在信息、人才和管理上的有機結合。

二、資金控制模式比較

三種資金控制模式各有優缺點,通過對它們的比較分析,可以更好的運用到管理中。
(一)相似之處
三種資金控制模式都是資金集中管理的體現,目標都是為了通過資金流動有效控制經營與財務活動,獲取最大收益,這使得三者具體實施時有相似的特徵:
1.各分公司都有自身的財務部門、有獨立的賬號(通常是二級賬號)進行獨立核算,擁有現金的經營權和決策權。
2.各分公司之間的現金收付和結算事項一般不直接對外進行,各分公司也不直接對外借款,而是由資金管理中心(即結算中心、內部銀行或財務公司)統一對外辦理。
(二)區別之處
結算中心、內部銀行與財務公司比較而言,各有各的適應對象,同時又稍顯不足,可以說財務公司是更理想的資金控制方式。
1.結算中心與財務公司。結算中心與財務公司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財務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結算中心僅僅作為企業集團的內部管理機構,不具有任何法人效應。由於地位不同而決定了財務公司與結算中心的功能有著明顯的不同。結算中心在對資金進行管理時,各分公司根據結算中心所定的最高現金保存額,將每日超出部分的現金收入轉入結算中心設立的專門賬戶,當各分公司超過核定定額的現金時,必須事先向結算中心提出申請。對申請處理一是逐項審批制,對各項要款必須列明用途、數額、時間,經營者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可撥出;二是超許可權審批制,超過分公司經理審批許可權的部分,必須經過經營者或其授權人批准。可以看出結算中心方式並不意味著將各分公司的全部資金集中到資金總庫,而其主要職能在於涉及資金動員、資金流動和投資等決策過程的集中化。
從財務公司的功能看,集團設立財務公司是把一種完全市場化的企業與企業或銀企關系引入到集團資金管理中,使得集團各子公司具有完全獨立的財權,可以自行經營自身的現金,對現金的使用行使決策權。另外集團對各子公司的現金控制是通過財務公司進行的,財務公司對集團各子公司進行專門約束,而且這種約束是建立在各自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基礎上的。集團公司經營者(或最高決策機構)不再直接干預子公司的現金使用和取得。隨著國企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的重要作用日趨明顯。
可以看出,財務公司模式比設立結算中心方式優在職能作用上,能比設立結算中心更全面、更有效地控制資金。
2.財務公司與內部銀行。內部銀行是將社會銀行的基本職能與管理方式引入企業內部管理機制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內部資金管理機構,主要是進行企業內部日常往來結算和資金調撥、運籌,已被證明是實現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目標的有效手段。但是這種制度在企業的實踐發展還不平衡,一些企業只是停留於內部資金調度的功能,對控制企業內部資金流量、流向、流程的功能並沒有應有的重視。如果內部銀行對集中起來的資金使用缺少有效控制,就可能導致重大投資的失誤。建立內部銀行方式,雖實現了資金的集中管理,調整了原有資金的分布方式,改善了資金的運行機制,盤活了存量資金,資金的使用效率顯著提高,但由於內部銀行方式只是企業集團的內部管理機構,缺乏對外融資、中介、投資等功能,難以充分發揮其潛在的能力,受到人民銀行的監管有限,缺乏市場壓力,相對財務公司而言,內部管理的規范較薄弱。內部銀行方式只能開展內部結算,且受時間限制,是高度集權控制,資金高度集中,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是金融結構,不能對子公司開展貸款業務,不具備金融功能,行業性強,專業性弱。

❺ 金融機構處理債權,關於債權的受讓人身份資格有沒有特殊規定

1,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三條規定,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即不得受讓不良貸款形成的債權。2,提起訴訟後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已經行使債權請求權,提起了給付之訴,此時債權移轉涉及的是受讓人的訴訟主體資格能否變更的問題。訴訟主體資格的變更受民事訴訟程序法的公法調整,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因此出讓人和受讓人不能自行約定申請再審權利是否隨債權一並轉讓,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❻ 企業投資收益要不要繳稅,繳什麼稅

投資收益繳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投資國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交所得稅的,其他的投資如股權投資等是要納稅的;對於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必須確認是稅前的還是稅後的。如稅後的,一是要看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否與你公司的稅率相同,相同,不用補交,不同(被投資企業稅率小於你公司的)要按差價補稅。如是稅前的,分回後並入你公司的利潤繳稅。
1、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應該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投資所分的利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投資收益在稅收上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應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3、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如下:
(1)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經調整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分擔虧損份額超過長期股權投資而沖減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的,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發生虧損的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企業計算的應享有的份額,如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應先彌補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彌補損失後仍有餘額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3)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出售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還應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比例結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余額。

❼ 財政部文件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5〕74號 2005年7月4日
三、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

全文: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5〕74號 2005年7月4日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債權轉讓工作,有效處置不良資產,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產公司應嚴格執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財金〔2004〕41號)、《財政部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資產打包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12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財金〔2005〕47號)等有關規定,充分論證採取轉讓方式處置資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確定能夠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有效方式,確保處置程序的規范性和處置信息的公開透明,並高度重視和積極防範不良債權轉讓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二、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敖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三、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

四、除上述限制轉讓的債權和限制參與購買的人員外,資產公司應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方式,吸引國內外各類合格投資者參與不良資產市場交易,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處置回收率,並慎重確定債權買受人,防止借機炒作資產和逃廢債務。

五、資產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現有規章制度,規范債權轉讓程序和轉讓過程中評估、定價、處置信息公告、招標拍賣、中介機構選用等各個環節的操作,採取職責分離、崗位輪換、責任追究等措施,嚴格控制和防範債權轉讓中的首選風險和操作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❽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是國務院授權指定的行政法規還是部門規章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8]85號)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需要,規范過渡階段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道德風險,現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這是以財政部的名義下發的文件,當然是部門規章。 另外,根據《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不存在「國務院授權制訂的行政法規」這種情況。

❾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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