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互聯網金融公司為何頻頻被查
對於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公司來說,富貴與凶險可謂一步之遙。
當然,對於p2p平台來說,不形成資金池,就需要把資金託管出去,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託管」,而不是「存管」。
依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託管有著非常明確的信託法律關系,其中的管理人,託管人,持有人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作為管理人的受託金融機構需要監督資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違反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同時,對於受託的金融機構來說,如果對方違反資金用途,那麼可以拒絕撥付。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都有託管資質,只有一部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銀監會頒發的託管資質,因此,p2p企業需要找到那些有託管資質的機構才能辦理託管。
不過,由於p2p平台託管的金額普遍偏低,單筆交易金額不大,交易頻繁且駁雜,託管成本高,責任重,所以銀行一般不願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資金「託管」都給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們與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託管關系仍然存疑。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就表示:「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名義上是託管,實際上的法律關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並不負責對資金的投向和用途進行監管,雙方之間也沒有簽訂正式的託管協議。當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備託管資質。」
不過,伴隨p2p平台業務的發展,尤其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債權眾籌的實質需要,目前很多有託管資質的銀行已經開始了布局這一領域的業務,比如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都在開發專門針對p2p平台進行託管的系統。
法律雙刃劍
盡管隱患重重,但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依然「鋌而走險」,原因可能就在於互聯網金融的具體規范一直在「鼓勵創新」和「風險防範」之間進行探索,遲遲未能出台,導致一些機構要麼魚目混珠,趁機撈一把,要麼由於缺少對於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在創新的路徑上缺少了對風險的防範。
實際上,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來說,其從事的業務規范散見於各種現存的法律條文之中,如果不熟知這些對應的「規則」,則有可能踩中監管的地雷。
有律師就指出:「一些股權眾籌平台上的參與者認為我國當前沒有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缺乏監管的辦法和制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私募基金融資管理辦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諸多司法解釋,其中都有很多規定可以適用。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則不過是既有法規的進一步清晰化地闡釋和完善。」
舉例來說,當前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就是非法集資,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與此同時,對於融資項目及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核,直接關繫到平台所承擔的責任。如果說在公開發行中在保薦人和承銷人的責任認定上,保薦人承擔的還僅僅是過錯連帶責任,那麼,根據《私募融資管理辦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對於非法集資,平台無論有無過失,都是共犯。
該司法解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金融公司被查,人事會被怎麼處理
是什麼原因被查呢,人事是否知道公司在從事這樣的違法違紀行為,是否為這些行為做了一些輔助工作
㈢ 金融公司里,資產端是什麼意思
一個認為資金端和資產端是對應的;簡單的說,募集錢就是資金端,怎麼用錢(投資)就是資產端。另外一個理解資產端和負債端是對應的;這是從資產負債表(會計)的角度來說,也就是要對應的資產和對應的負債。從本質來說,和上面第一個理解是一樣的,因為借款體現為負債,而不管是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用於經營活動的投資都算是資產端。
㈣ 去金融公司工作安全嗎會不會被抓
為什麼會被抓的
畢竟,你的公司要是正規的話
那就是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的
㈤ 在金融公司上班,公司員工都被抓了,會進行怎樣的處理
現在許多非法的金融公司,從事著非法的工作,被很正常;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司法機關會根據其非法活動的情節輕重,構成犯罪的予以判刑;不構成犯罪的,則會予以教育或者其他治安處罰。
㈥ 為什麼現在金融公司越來越難做
第一是越來越嚴格 第二是好多人上當受騙不再相信了 其次是外資的金融平台國內也設立了
㈦ 為什麼很多金融公司老闆跑路
對,現在生意不好做很多金融類的都失敗了,關門,所以老闆都跑路了,找錢要錢都會要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