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美國發布的禁令,對騰訊的影響大嗎
美國發布的禁令,對騰訊的影響肯定是有的,但若想動搖騰訊的根基,影響巨大的情況是肯定不會有的。
現如今,繼抖音之後,美國又對微信下手了,這使得騰訊在美國的業務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微信使用人群,通常是海外華人,而大規模使用人群是在國內,微信業務在美國所佔用的市場份額並不大。但騰訊是美國多家游戲公司的股東,是美國科創公司的最大投資者之一。除了游戲,騰訊還在美投資了文娛領域。總體來說,美國僅僅在通訊方面禁了微信,而對於真正佔取大份額的其他領域並沒有禁用,並沒有傷害到騰訊的根基。
其次,騰訊已經運營了二十多年,二十年來,騰訊已經成為了中國服務用戶最多的互聯網企業之一。經過這二十年的蓄力,騰訊的實力自然不容小覷,且騰訊的涉獵范圍廣泛,大部分的產品都有極廣的用戶,不管是從主觀還是客觀上來講,騰訊都有足夠的實力應對這次的沖擊。所以,美國發布的禁令,對騰訊造成的沖擊是有限的。
㈡ 郵政銀行十條禁令信貸員心得體會
「十條禁令」學習心得體會
「十條禁令」頒布以後,省分行印發了學習手冊,下發到了每位員工手中,市分行召開了學習動員會,並將「十條禁令」內容選編成了歌曲,以歌唱的方式組織大家學習,下面根據學習情況,結合個人實際,說說自己的學習心得體會。
一、做為一名金融員工,要清楚明白哪些是不可逾越的紅線。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在運行過程中,由於體制交替、機制的不健全,客觀上給金融職務犯罪帶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導致金融業貪污、挪用、受賄、詐騙等職務犯罪和大案要案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金融和經濟的安全。在當前金融案件防範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況下,如果平時疏於學習,對規章制度學習不深,只抱著兢兢業業干好工作,遵守紀律,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等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的思想,久而久之,就會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違規違紀的現象發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過學習教育,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法律法規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並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當前金融系統發生的許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數都是因個別員工法律和規章制度意識不強,違規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給集體造成了損失,而且也毀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認真學習《合同法》,信貸崗位的員工,就不能熟練掌握信貸各環節上的操作規程,就有可能在調查、審查、貸後管理等工作各環節出現偏差,而帶來信貸風險的發生。作為從事合規、稽核監督的人員,如果不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熟悉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不了解業務操作流程,就有可能在實際工作中產生稽核風險,當不好裁判員、教練員的角色,反而會誤導部分員工違規操作。因此,掌握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學好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不可通過經驗來處理新問題,一切業務及發展中的問題都應遵照制度執行。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是一蹴而蹴,一時半會就可學成或學好記牢的,關鍵要靠長期的學習和積累,要養成長期學習的習慣,要有刻苦鑽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實踐中去學習,並自覺做一名遵紀守法,遵章守紀的合格員工。恰恰「十條禁令」給我們相關人員提供了通俗易懂的援助,在經營中,依法經營、合規操作是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個員工應盡的基本職責,上下要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即從提高制度執行力入手,切實解決執行走樣、監督走神、貫徹走調等執行力不足問題,增強執行的針對性,把抓查防案件與抓追究責任統一起來,推進合規文化建設;把合規經營理念貫穿到員工的日常行為之中,使之成為自覺的習慣;把立規建制的工作做實、做細;把操作風險管理的各項措施真正細化落實到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節點。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同樣對規章制度的學習也應有規律可循。在學習方法上,要聯系崗位重點學習,並做到學習與實踐用運相結合,學法與守法相結合。另外,在學習教育上應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針對性,抓好結合點,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規章制度教育和學先進、學英模活動結合起來。使每一名員工都能夠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辦事。與此同時,要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評價犯罪成本,運用反面的教訓警醒人,不斷提高金融從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自覺性。只有這樣才能加深理解,並能在工作中自覺做到不違章、不違紀。
三、要明白遵守制度、嚴守底線是我們的首要責任,也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手段。特別在關鍵崗位上要強化制約,嚴格計算機密碼管理,在級別管理技術上,對不同的行業功能和不同的使用許可權要嚴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數據要自動進行登錄備查;要禁止崗位職責混淆,業務運作不能交叉,櫃員離崗必須實行簽到制度,從源頭上杜絕作案機會;要加強事後監督。監督金融會計憑證的真實性,賬戶、賬表數據的有效准確性,檢測軟體的正確性。
四、我行下一步仍需要努力的方向:一是要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員工隊伍的思想業務水平,在思想上築起一道案防長城。二是強化規章制度。對經營管理工作規程進行統一與細化,明確管理責任人及責任,組織制定各崗位的操作規程和考核暫行辦法,使每項工作、每個時點均有規可依。三是突出案防重點。一是管員工,控制風險源。對員工管理做到嚴把聘用關、管理關、教育關、獎懲關,構築起案防長城,對重點人物進行重點盯防,進行風險預警,嚴控風險源。二是管機構,控制風險點。三是管法人,控制風險體。四是嚴格責任追究。簽訂案防責任狀,明確負責人為案防第一責任人,履行教育職責、管理職責、監督職責、檢查職責、獎懲職責,經濟上風險抵押、管理上一票否決。五是加大監管力度、強化稽核監督力量。在搞好序時稽核工作的同時,認真開展好決算真實性檢查、離任審計、內控檢查、資金專項檢查等專項稽核和常規稽核。堅決杜絕人浮於事、得過且過的不良行為。
㈢ 金融禁令是什麼意思
」禁令「的意思:一般帶有命令強制性的制度。
⒈一般是指執法當局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或者不得為一定行為的命令。
侵權案件中的禁令,在中國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廣義的禁令也包括執法當局責令被申請人必須為特定行為的命令,即強制令,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的一些情形就屬於這種強制令。
⒉禁令包括最終禁令(也稱永久禁令)和臨時禁令。
臨時禁令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一般被稱為中間禁令或者初步禁令。
根據中國相關司法解釋,臨時禁令有附期限的禁令和不附期限的禁令兩種。而永久禁令(即判決停止侵權)則應當在對案件所涉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全面審查後作出並在該裁判內容依法生效後予以執行,不屬於臨時措施制度范疇。
⒊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制度。
㈣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員工行為十條禁令》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一、嚴禁以任何形式參與或介紹他人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民間借貸等活動。
二、嚴禁參與涉恐、涉黃、涉賭、涉毒、涉黑、傳銷和洗錢等活動。
三、嚴禁挪用、盜取銀行或客戶資金,嚴禁空存空取、空繳空撥,嚴禁以個人賬戶過渡銀行或客戶資金。
四、嚴禁偽造、擅自印製、套用重要空白憑證。
五、嚴禁私刻、盜用、出借銀行或客戶印章、印鑒卡,嚴禁在與業務無關的賬、表、簿、證等上蓋章,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證、空白賬簿/表等上預留印章。
六、嚴禁代客戶保管存單、卡、折、現金、有價單證、票據、印鑒卡、支付設備、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復印件等重要物品,嚴禁違規代客戶辦理業務。
七、嚴禁盜用、超許可權持有系統工號、智能令牌、口令、密碼,嚴禁復制指紋、嚴禁密碼「公開化」。
八、嚴禁弄虛作假為本人或他人套取銀行信用,嚴禁發放頂冒名貸款,嚴禁違背信用卡申請人真實意願實施虛假進件,嚴禁泄露信用卡申請人敏感關鍵信息。
九、嚴禁預簽借款合同、貸款借據、受託支付申請書、借款支用單等信貸單證。
十、嚴禁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違規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使、強令違規操作且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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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正風肅紀十條禁令
為嚴守黨的六項紀律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單位及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以下禁令:
一、嚴禁發表與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
二、嚴禁設立「小金庫」或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
三、嚴禁違規接收使用地方政府、企業獎補資金;
四、嚴禁利用職務影響力干預人員招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五、嚴禁違規購買兌換紀念幣;
六、嚴禁違規查詢反洗錢、徵信等信息;
七、嚴禁系統內公務接待飲酒;
八、嚴禁違規借用多佔單位住房;
九、嚴禁違規參與經營活動;
十、嚴禁參與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㈤ 國有金融公司股級幹部大辦婚喪事受中紀委禁令管嗎
中央八項規定提出,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國有企業黨員幹部必須遵守,大辦婚事、喪事明顯違反八項規定,可以向本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投訴,進行立案查處。
㈥ 禁制令和禁止令的區別
(一)概念區別
禁制令,通過法庭命令的形式實施的司法救濟措施,常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當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一個特定的行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決貨幣賠償無法彌補的損害。違反禁制令的行為通常可能被判定為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
禁止令是指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如禁止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聯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將子女帶離本州。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類型的案件中下達,主要用來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禁止令也可用來禁止鄰居間的惡劣糾紛。
(二)使用范圍
1、禁制令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案件,還常常適用於民事案件中的緊急事項處分。比如制止某個侵權行為,制止無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接近未成年子女,或者將其挾持出境,制止泄密行為,制止盜版侵權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制止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等等。
不過禁制令作為一項各國普遍採用的訴訟制度目前尚未被中國的訴訟立法所採納,因此中國內地的訴訟制度至今尚無禁制令的明確規定。
2、禁止令是由法官簽發的令狀,主要是禁止被告為一定的行為,禁令救濟的具體體現。廣義的禁止令包括執行命令和禁止命令。在傳統救濟中,主要的救濟是損害賠償,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屬性質,但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濟措施,歷來為各國法律所重視 。
(三)處罰規定
1、禁制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於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制令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宣告緩刑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於三個月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最短期限的限制。禁制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2、我國刑法中禁止令的處罰規定:
(1)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的規定處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於情節嚴重的,處理模式與前同;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而「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以及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㈦ 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出台時間是什麼時候
「八項規定」: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六項禁令指的是浙江省委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
為掌握全國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中央紀委在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等建立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月報制度。2018年以來,截至6月30日,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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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內容是: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5)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6)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7)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8)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㈧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版為管理指引的通知》權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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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㈨ 法律是否允許公司之間直接借貸,哪些法律法規有規定
2015年9月1日 以前,根據貸款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是不允許借貸的;但是2015年9月1日以後,公司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相互可以直接借貸。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貸款通則》第74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對借入方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㈩ 理財業務禁令有幾條
不能觸犯以下13條: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