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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公司注冊資本

發布時間:2020-11-25 04:57:01

㈠ 創立一般的金融公司需要多少注冊資本

金融公司需要多少注冊資本:30W,但誰敢和你有業務關系啊

㈡ 為什麼開一家證券公司注冊資金比金融公司還要多

規定如下: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㈢ 開一個證券公司注冊資金要多少要辦理什麼營業執照

摘抄證券法,這是你開證券公司的條件,並且你開的證券公司不能代理境外證券交易。。

第六章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自營;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一百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一百三十一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㈣ 基金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證券金融公司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注冊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提供投資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出資比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選擇銀行開立公司驗資賬戶;所有證件辦理完畢後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基本資料(身份證、經營地址、電話號碼);注冊資金;擬訂注冊公司名稱若干。

公司經營范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㈤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哪三個標准

我國證券法規定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三個標准:分別是:5000萬元、1億元、5億元。
具體分類如下:
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2)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經營第(4)~(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經營第(4)~(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㈥ 我國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 )

5億
《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

㈦ 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申請執業資格的方式,還有經營范圍,如何獲利

Q: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機構)最低注冊資本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Q:公司成立後如何在證監會申請執業資格?

第八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

Q:允許的經營范圍是那些?比如說咨詢,代理,居間人等?

經營范圍應該僅限於:投資咨詢服務;居間人必須與期貨公司合作才算;代理應該是明令禁止的。

第二十四條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二)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三)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五)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六)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㈧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2.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3.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5.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㈨ 金融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是多少

投資公司最低注抄冊資金襲1000萬,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金500萬,可以分期繳付,分5年繳清,首次出資不少於總注冊資金的20%。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做分期繳付。

金融租賃、管理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億元,由財政部撥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

(9)證券金融公司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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