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目前我國文化產業存在的問題.
試論文化產業投資不足問題之克服
摘要:本文對當前我國存在的文化產業投資不足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並介紹了國外在文化產業投資問題上的做法,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若干克服文化產業投資不足的辦法。
關鍵詞:文化產業;投資
一、投資不足是目前我國文化產業所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
與任何事物的發展與進步一樣,文化產業的發展同樣也離不開投入的保障。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富裕,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來越高,這正是發展文化產業的社會源動力,文化要實現產業化,其所需要的資金、人力、物質的投入會呈現出更為大量的需求。因此,從法律、政策與事實上確認必要與充分的投資,這是文化產業必不可少的物質保證。而投資不足必然會制約文化產業發展。導致資本向文化產業投入的不足,進而影響文化產業發展進程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投資渠道不暢通
文化產業的投資渠道總體上可以分為:國有(政府)的文化投資、民間文化投資和外資的進入。長期以來,文化被認為是純粹的公益和消費部門而由政府財政包辦,這種體制使得投資渠道過於單一、狹窄,只講投入不講產出,許多重大的文化基礎設施由於缺乏資金,其建設受到嚴重的限制。而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的文化產業大多實行「出身」准入制。即只有是「我部門」、「我行業」、「我地區」以及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才能優先進入市場,這就把部門出身、行業出身、地域出身和所有制出身變成了文化市場准入的條件,由此導致民間資本的產業進入壁壘比較高,使得社會上的閑散資金難以向文化產業靠攏,急需資本扶持的文化項目只能望梅止渴。而外資由於在文化的市場准入方面受到限制,其資本的進入也受到一定的控制。
(二)投資方式不合理
近些年來,我國政府的直接財政撥款和一些文化經濟優惠政策給予了文化產業發展以很大的助力,「九五」期間,全國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事業財政經費投入大幅增長,如文化事業費財政撥款年均增長14 .96%,至2000年達到67 .03億元;但是,對一些產業或項目的資金投入上缺乏明晰的終端目的性,往往造成投入和產出不相協調。在根本上仍然是一種事業型投入方式,而非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市場化投資方式。此外,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程度較低,在融資手段上比較原始,即以資金方式投入為主。缺乏現代化的籌資方式,如通過股票、債券等方式籌措資金。
(三)法律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法規體系還不完善,諸如民間資本和外來資本所關注的法律地位、權益保護、退出機制等核心問題都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此外,國家對文化事業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號召和行政措施,而缺乏用法制手段引導、保障文化建設和文化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制環境的不完善,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投資的風險成本急劇攀高,令投資者望而生畏。
(四)文化投資效益的體現也是影響資金向文化產業投入的重要制約因素
從單純的經濟學角度來看,投資者只對其所投資的項目的利益實現感興趣,投入少、收效大、周期短自然能夠吸引大量的資本流入,而文化產業領域的投資無論是用於形成固定資產的文化基本建設投資,還是用於形成流動資產的文化的知識產權投資和用於培育文化戰略後備資源的投資,其建設、創作、培養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較長。出於對投資回報的考慮,政府投資、企業投資、私人投資等,所選擇的投資重點也不一樣。這就需要政府統籌兼顧,採取必要的投資傾斜政策,促成一個比較合理的投資結構。
二、國外文化產業投資情況簡介
(一)政府加大投資力度
加拿大為了加大對文化產業的投入,努力擴大和佔領文化市場。在連年削減聯邦預算的情況下,卻不斷增加對文化產業的投入,如為支持電影業發展,投資2億加元,建立了一個故事片生產和發行基金;對投資電影業的加國公司實行一定程度的減免稅政策等等。
法國政府非常重視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每年都撥出幾十億法郎用於興建圖書館、博物館、劇場等文化設施。這些資金先由政府撥給文化部,再由文化部分配給各施工項目。近幾年,法國興建了一批大型文化工程,如巴士底歌劇院、新國家圖書館、大盧浮宮擴建工程等。這些工程耗資巨大,施工時間長,如新國家圖書館工程建設資金為80億法郎,1989年開工,1996年建成,工期為7年,每年均需十幾億法郎的投資。1999年,文化部用於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為35 .43億法郎。因此,文化設施的建設是法國最重要的文化產業。
韓國近來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與得益於大量巨額資金的投入。近年政府加大了對文化產業的投入,文化產業預算由1998年的168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1878億元,文化事業占總預算的比例由3 .5%增長到約17 .9%.
(二)投資主體的多元性
美國文化產業之成功經驗之一在於實現了文化產業投資主體的多元性,美國聯邦政府主要通過國家藝術基金會、國家人文基金會和博物館學會對文化藝術業給予資助,州和市鎮政府以及聯邦政府某些部門在文化方面也提供資助。而美國文化藝術團體得到的主要社會資助則來自於公司、基金會和個人的捐助等,其數額遠遠高於各級政府的資助,1997年文化藝術業的經費總額為175 .83億美元,其中社會贊助為37. 6億美元,政府直接資助20 .96億美元。
近些年來,澳大利亞文化產業之所以向前發展、文化市場日益繁榮,商業贊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贊助形式表現出來的商業參與文化活動,正成為一個重要的籌集資金的方式。進入90年代以後,澳大利亞政府和文化機構越來越認識到,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只靠傳統形式上的政府撥款遠遠不能滿足其發展所需的資金,政府和文化機構的目光均逐漸轉移到了企業,尋求贊助以彌補政府財政撥款的不足。1991年3月,澳政府出台了文化組織登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向這些已登記的文化組織(目前已有將近1000個)提供贊助,便可免納相應數額的收入所得稅。同時澳政府設立了專門機構(澳大利亞人文基金會)為企業和文化機構雙方牽線搭橋,提供咨詢;出版期刊宣傳和指導;實施有關減免稅政策。這些措施大大激發了企業和個人向文化機構提供無償捐贈或商業贊助的積極性。
印度政府通過給予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國內私人企業和財團投資文化企業,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印度的新聞社、廣播電台、報紙雜志以及電影製作發行,圖書發行,演出團體等主要文化產業部門都採用了官辦、民辦多種形式。如印度報業托拉斯這家全國最大的通訊社就是一家私人機構,而在印度最有影響的時報系、印度教徒報系、印度快報系等全都是有私人投資,這些報系不僅發行出版報紙雜志,而且涉足更廣泛的文化產業領域。
(三)融資方式的多樣性
美國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程度比較高,在美國,各個文化產業集團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融資體制,一些有實力的文化產業集團如美國廣播公司、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等,其背後都有金融資本的有力支撐,文化產業集團與金融集團間互相滲透,互相參股、控股,二者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夥伴關系。
英國對企業投資文化產業實行「政府陪同資助」即如果企業決定資助文化事業,政府將陪同企業資助同一項活動,為這項活動的質量和成功打上「雙保險」。政府特別鼓勵「新投入」,即當企業第一次資助時,政府「陪同」企業資助,其比例是1∶1,對於第二次資助,政府則對企業多出上次資助的部分實行1∶2的比例投入。資金的加倍投入,必定會擴大文化活動的規模、質量和影響,廣告效應自然增倍。實踐證明,這一政策明顯地提高了英國企業資助文化事業的積極性,已有3000多家公司加入了資助文化事業的行列,資金高達近億英鎊。
韓國在文化產業的資金支持機制中,運作「文化產業專門投資組合」。這是以動員社會資金為主,官民共同融投資的運作方式。文化產業振興院2000年至2001年兩年期間,成功運作「投資組合」17項,共融資2073億韓元(政府350億,民間1723億)。計劃以後每年通過「投資組合」至少融資1000億韓元。2001年韓國電影振興公社通過「電影專門投資組合」融資3000億韓元,保障了電影事業的發展。
(四)投資具有良好的法治環境
加拿大強調立法,用法律進行行業的宏觀管理。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文化由聯邦、省、市政府分別管理。一般情況,聯邦政府負責全國性的文化事務,主要是通過頒布各種法規對全行業進行指導和管理。省、市政府也依據所轄范圍,通過頒布各種法規和條例進行指導和管理,對主要文化投資領域採取了完全透明和基本開放的政策,任何人都要嚴格遵守,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使投資者所面對的政策風險降到最低。
日本文化產業得以發展的一個根本原因在於:法律法規健全,通過法律法規調控文化市場的手段已經逐漸機制化;在文化產業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法規就是1970年5月6日頒布的《著作權法》,迄今已經修改20次。該法明確規定,保護各類著作物作者的所有權利,以及對有關部門作品和表演、唱片、廣播電視等的權利及相關權益。其目的是公正使用這些文化成果的同時,有效維護作者的權利,使文化產業得以健康有序地發展。
近些年來,智利也不斷適時出台並不斷修改完善法律條款,為文化產業發展保駕護航,使智利的文化產業走上了一條規范、有序的發展道路,同時也使政府對文化工作的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例如:為使智利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經濟發展相匹配,智利政府於2001年著手對原《文化捐贈法》的有關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並獲國會通過,頒布實施。修改後的《文化捐贈法》拓寬了文化機構籌集資金的渠道,靈活了捐贈方式,擴大了受益群體,提高了捐贈資金的免稅百分比,進一步刺激了捐贈人的積極性,逐漸形成了「企業辦文化、文化全民化」的風氣。
三、我國文化產業投資不足問題之克服
(一)改革文化產業融資辦法,放寬民間資本進入限制
我國金融專家汪保健、肖瑞林曾經尖銳地指出: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必須加大金融的介入力度,假如沒有金融的全方位的介入,文化不可能真正走向產業建設。良好的金融環境是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在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仍受資金短缺制約的情況下,鼓勵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加強文化產業與金融的融合,具有相當的現實意義。為此:
1 應鼓勵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完善融資手段。在投資來源上,鼓勵企業、個人、境外資金興辦文化企業。在投資方式上,採取獨資、合資、合作、合營等多種途徑;既可以資金方式投入,也可以土地、無形資產和技術方式投入入股;還可以通過股票市場發行股票、債券以及文化彩票等方式籌措資金。此外,還可以通過流動資金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聯營股本貸款、循環貸款、產權市場上的溢價轉讓和拍賣、項目貸款等間接融資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為了提升文化產業資源配置的國際化程度,亦可大膽引進外資。
2 放寬民間資本進入限制。目前,我國文化產業進入壁壘還比較高,民間投資進入的深度明顯不足,這不僅體現在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在市場准入條件上的不平等,還體現在我國對民間資本與外來資本的區別對待。為了充分調動民間資金,廣開投資渠道,筆者認為:首先,要打破壟斷,鼓勵競爭,支持民間力量投資文化項目,實現文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渠道的多樣化,讓市場在長期資源的配置方面發揮主要和關鍵作用。國家(政府)主要依靠宏觀經濟政策對文化市場進行引導,再由市場引導分散的企業投資,構建眾多的民間投資主體。目前要進一步明確投資主體的分工和投資責任,切實按照國家文化產業各行業的特點和文化市場供求情況,將文化產業建設項目劃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真正確定企業是基本的投資主體地位,政府盡快減少競爭性項目的投資,集中力量進行大型的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的投資,將競爭性項目的投資主要讓位於民間投資。通過制定相關稅收政策,鼓勵個人和團體對文化事業的投資與捐贈,鼓勵工商企業和社會人士對文化產業的贊助。其次,對加入WTO以後,我國已承諾對外資開放的文化領域,應同時向民間資本開放,改變文化產業領域當中存在的外來資本「超國民待遇」的狀況。凡外資准入的,原則上可視為允許國內民間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領域。同時,我國對外資准入時間上的限制,不適用於國內民間資本。
(二)進一步加強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
鑒於我國文化產業領域投資現狀的分析,目前應加強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作用不僅表現在通過政府財政撥款對文化產業進行直接投資方面,更重要的是體現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有著無法替代的地位與至關重要的作用。
1 制定有關的文化投資法規、章程、實施細則以及相關配套的政策、措施,並通過監督實施,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規範文化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文化產業投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隨著我國文化產業建設的大力推進,許多地區都遇到了文化投資的短期效益和長遠回報的矛盾,遇到了政府的公共投資和企業的商業投資如何銜接配套,以及如何分擔投資的風險和分享投資效益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統籌兼顧,採取必要的投資傾斜政策,促成一個比較合理的投資結構。
3 合股參與,共同投資。政府可以通過與文化企業等投資主體合股參與共同進行投資,不但為企業等投資主體分攤了風險,同時也在客觀上減輕了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方面的壓力。
4 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無論是對國內的投資者還是對外商來說,投資環境是他們所最為關注的一大問題。改善投資環境實際是改善播種與收獲的聯系。因此,為了吸引更多的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政府就必須不斷地改善投資環境。投資環境的改善既是政府一項長期的任務與工作,也是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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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的缺失體現在哪
1、政策構建缺乏系統性。我國既有文化產業政策的出台不乏應急而生者,往往是在實踐中遇到問題後,未能通過深入的理論論證、只是進行簡單的經驗總結而制定出相應的對策,以至於不能形成較為完整、協調的文化產業政策體系。
盡管《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和《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是兩部系統闡釋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的綱領性的政策法規,但仍然有不少地方並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基本理論,在嚴謹性和系統性方面有所欠缺。這種弊端在很多文化產業政策文本中都較為常見。
2、產業政策不完備,政策缺失現象依然存在。具體表現為:一是缺少一部全國性的文化產業政策法規。當前,我國文化產業迫切需要一部權威的《文化產業促進法》來引領文化產業的發展。
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出台這樣的法律。而反觀其他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發展的國家,如韓國出台了《文化產業促進法》和《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日本則發布了《振興文化藝術基本法》等。
二是文化產業法律文本嚴重缺失。我國的大部分文化產業政策文本還停留在規范性文件的層面上,上升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的政策都比較少,除《著作權法》、《專利法》、《廣告法》等少數幾部法律外,其它上升到法律層面的行業政策幾乎沒有。
三是在具體的文化產業行業管理中存在著政策缺失的現象,這一點在新興業態中表現的比較突出,尤其在電影分級制、電影後續產品的開發和保護、數字出版行業等領域表現得更為明顯。
3、對文化產業的扶持、保護力度較弱。毋庸置疑,文化產業極具發展潛力,其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當前我國的文化產業只佔到GDP的3.5%左右,尚屬於「幼稚產業」,仍處在產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需要加大扶持和保護力度。
但是,目前黨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化產業政策,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和保護力度還比較弱,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偏弱。世界上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很多國家大都通過政府直接撥款資助,設立專項資金、組建發展基金等方式,來扶持與鼓勵文化產業的發展。目前,我國政府對一些文化產業也實行了各種扶持補貼政策。但補貼金額、補貼方式和補貼結構等方面,與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國家還很大差距;此外,我國政府的信貸、稅收等政策對文化產業發展扶持力度不夠。
二是產業政策對國內文化產業的保護力度不夠。一般來講,一國產業政策對相關產業的保護可分為對進口的限制和對外資投資的限制兩個方面。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無論是對國外文化產品的限制方面,還是對外資投資的限制方面,都存在明顯不足。近年來,我國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對外資進入我國文化產業的各種事項都作了具體明文規定,但有些內容仍值得商榷,這對維護我國文化安全是很不利的。可以說,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還不能築起有效保護民族文化產業的屏障。
4、政策主體政出多頭,產業政策缺乏協調性。我國文化產業的主管部門有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廣電總局、旅遊局、體育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諸多部門組成,容易導致有利互爭、互相推諉、政出多頭等不良現象,嚴重製約相關產業發展。
這一點在網路游戲產業體現的尤為明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涉及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體育總局、廣電新聞出版總署等單位。工信部主管著網路游戲行業的技術開發,文化部擁有網路游戲的文化經營的審批權,廣電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網路游戲的出版,國家體育總局又主管著網路游戲中的電子競技部分。廣電新聞出版總署認為他們才是網路游戲審批的主管部門,而文化部則強調,網路游戲不經文化部審查,就不能正式進入市場,而工信部也不甘大權旁落,將網路游戲列入電子信息產業進行管理。這種惡劣的政策環境往往會導致文化產業政策難以統一,甚至互相沖突,使得文化產業未得其利,反遭其累。
5、政策變動太過頻繁,產業政策缺乏穩定性。所有產業政策都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歷史條件發生了變化,相關政策就必須也隨之而變,文化產業政策也不能例外。但是,如若文化產業政策變動頻繁,甚至朝令夕改的話,就會讓文化產業管理者和從業者無所適從。因此,文化產業政策必須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的文化產業政策已有上千個之多。其中,有一些政策保持了比較好的穩定性。但也有很多政策變化過於頻繁,讓文化產業管理者和從業者無所適從,這一弊端在網路、動漫等新興文化業態中表現的尤為明顯。
同時,很多文化產業政策目前還停留在口號上,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些問題嚴重製約了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❸ 什麼是文化產業發展與保護的重要法律制度
你的意思是什麼法律法規能保護產業文化么? 如果是指這方面的話,這范圍很大的,現在一個大的企業注重的還是知識產權的保護
❹ 如何制定完善的中國文化產業法
對文化產業「十二五」規劃編制的幾點建議
(一)制定國家級文化產業專項規劃
在當前的國際競爭的背景下,文化軟實力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文化產業的廣闊前景要求我們站在人均GDP3000美元、即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時代高度上,審時度勢,在科學分析國際國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態勢的基礎上編制文化產業「十二五」規劃。加之,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大環境下,中國保持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平穩增長的任務非常艱巨。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對保持國民經濟平穩增長、擴大內需、調整經濟結構、內外統籌,實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大作用。新的時代起點上,國家級文化產業專項規劃對於文化產業來說尤為重要。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台一部獨立的指導整個文化產業發展的全國性的文化產業規劃。雖然文化產業規劃被包含於文化發展規劃中只要措施得力,也一樣可以促進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但文化發展規劃往往面面俱到,考慮到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平衡問題,不可能詳細具體地針對文化產業發展的各個方面開出「葯單」,而專項規劃則可以彌補上述之不足。更何況新的時代背景和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現狀已經開始呼喚國家級文化產業專項規劃的出台。可資借鑒的是,韓國政府1999-2001年就先後制訂了《文化產業發展5年計劃》、《文化產業前景21》和《文化產業發展推進計劃》等,這些規劃有力地促進了韓國文化產業的發展,韓國也從昔日一文化產業小國一躍而成為世界文化產業強國。當然,國情不同不能盲目照搬,但文化產業是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戰略性產業,同時文化產業又是分屬幾個部門管理的由若干個行業組成的產業群,它的發展需要較高的協調性和統一性,尤其是在我國的文化體制改革進展緩慢的情況下,打破行政和行業壁壘,從文化產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出發,整合文化產業資源,更是少不了權威的、站在全國高度的文化產業規劃的指導,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國家級的文化產業「十二五」專項規劃,幫助文化產業擺脫計劃經濟思維的束縛,正常乃至超常發展文化產業。
(二)站在時代的高起點上樹立新的編制思路
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國文化產業自身已經站在一個較高的起點上,面臨新的發展形勢,迫切需要文化產業規劃編制與時俱進,真正擔當起指導未來文化產業發展的重任;另一方面,我國規劃編制工作的新發展已經向「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編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下面幾點需要引起重視。
首先,要全面、准確認識文化產業發展的國際國內環境,加強與「十一五」規劃中期評估結果和2020年確定的發展目標的銜接。考慮到2020年是我國提出「三步走」戰略目標的關鍵年份,十七大明確2020年人均GDP比2000年翻兩番、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必然相應要求經濟社會各項指標保持一定的增速,「十二五」規劃期是2011-2015年,距離2020年只有5年,所以必須要著眼於2020年國家一系列戰略目標的確定和要求。 作為「十二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規劃的編制也必須服從這一要求。「十一五」文化產業規劃已經為「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的編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在「十一五」文化產業規劃的基礎上完全可以站得更高,走得更遠。
其次,規劃編制要具有寬廣的國際視野,內外統籌。文化產業自身發展和我國規劃編制的新特點都要求「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編制必須高瞻遠矚,立足國內,放眼世界,將文化產業放到世界文化產業格局中去考量。規劃編制過程中,要科學評估國際文化產業發展的趨勢和我國整體、各省市文化產業的國際地位,從國際和自身文化產業發展雙重要求出發確定文化產業發展目標,制定既有一定前瞻性又切實可行的未來文化產業發展策略,內外統籌,加快「走出去」步伐,擴大我國文化的覆蓋面和國際影響力。為此,除國家要制定國家級文化產業專項規劃外,各省市也要根據自身發展實際,確立文化產業規劃的合理地位。文化產業發展狀況良好、業已或正在成為當地支柱產業以及文化產業發展潛力較大的省市可以考慮制定文化產業專項規劃。
規劃編制還要同時考慮城鄉統籌發展的整體思路。2008年10月12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對2020年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大原則和戰略舉措做出重大部署,此舉標志著我國農村改革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也是「三步走」戰略和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文件提出必須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始終把改革創新作為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和鄉村旅遊業。」這無疑已經明確了涉農文化產業的發展機會。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比重較大。然而長期以來,農村市場卻未能得到有效的開發,農民的消費潛力還未發揮出來。因此,「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編制中,要充分考慮城鄉統籌發展的整體思路,給予涉農文化產業一定程度的重視,在大力發展農村文化事業的同時,因地制宜促進涉農文化產業發展,從而不斷縮小城鄉文化產業差距,城鄉協同發展,這也是實現科學發展觀和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觀目標提出的要求。
(三)夯實規劃編制研究基礎
創建全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文化產業指標評價體系,准確量化文化產業本身發展水平,預測文化產業發展潛力。採用單項指標評價法、綜合評價法和偏離-份額分析法等分析文化產業的競爭力,科學測度文化產業效益、產業關聯、產業資源、產業結構、產業環境等,為規劃編制打下科學基礎。有了指標評價體系,政府部門具備正確決策的基礎,規劃編制的目標才能量化,為規劃評估提供數據支撐。
編制規劃前,提前發布文化產業重點研究課題,鼓勵經濟學和文化界的學者進行相關研究。專家學者在研究中要注意運用產業理論分析文化產業的基本面和競爭力,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等前期工作,及時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協調。
文化產業規劃編制的研究基礎還包括充分汲取政府部門領導、企業代表、經濟團體、外來投資者、文化產業研究人員等不同的利益群體的意見。可採用政府座談會、圓桌會議、入企(入戶)訪問、社會問卷調查、產業發展協調會議等方式,提高社會公眾參與度。規劃過程的每一環節都重視顧問、參謀、思想庫、咨詢團、智囊團的作用,集思廣益,使規劃更加符合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
(四)加強對規劃編制的管理
健全文化產業規劃編制協調機制。設立文化產業規劃協調機構僅僅是科學的協調機制的一個環節,在建立機構的基礎上,要加強協作對話交流機制、重要信息溝通反饋機制、協調溝通長效機制等。協調機構要充分承擔起協調溝通等職責,建立統一的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對需要共同協商解決的有關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其他各方反饋信息,有效履行編制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同時,文化產業規劃協調機構不是一個為編制文化產業規劃而設的臨時組織,而應是一個常設機構,以便動態地追蹤文化產業規劃的編制、實施過程,做好組織、評估、修訂文化產業規劃的工作。
組織、確定編制團隊的工作要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避免受到人際關系不良影響,詳加審查編制團隊資質,同時要注意選調高質量的評審人員,防範出現「以低評高」的現象。完善編制工作評價體系,提高規制的約束力,根據規劃實施狀況反思編制工作漏洞,制定獎懲標准,把規劃編制、實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體系。在集中控制的基礎上,可分別對規劃的編制、評估、決策與實施建立幾個相對獨立的二級控制機構,分別完成編制目標、評估目標、決策目標和實施追蹤目標。
歸根結底,對文化產業規劃編制的最高管理方式就是用法律法規來管理規劃編制,讓文化產業的規劃編製做到有法可依,同時提高文化產業規劃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因而需要制定相關規劃法,提高文化產業規劃的法律地位和約束力,規范規劃的編制、實施、評估、修訂,保證規劃實施和編制效果的最終實現。這對於改進規劃編制方法、規范編製程序、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性、保障規劃的實施效力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五)科學整合編制隊伍資源
對於編制隊伍問題,解決的根本之道即在於編制人員自身要提高素質,加強政治、文化、經濟學素養,努力成為一專多能的綜合性、復合型人才,打造高水平的團隊,然而,這類人才和團隊的培育不是短期之內能夠完成的。因此,在國家級文化產業規劃編制的組織形式上,可以考慮由各相關政府部門、國家級重點大學、社科院、業界合作,組建文化產業編制團隊,由學界專家組在聽取相關部門領導、行業協會負責人、重點文化企業負責人、中介機構專業人士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科學的調查研究程序具體編制。學界專家應注意選擇國家布局在全國各大區域的重點綜合大學的高水平研究人員。國家級重點綜合大學學科結構較為完備,文化產業所需的各相關學科、專業門類如新聞傳播、歷史、旅遊、藝術、產業經濟、市場營銷、公共管理、區域經濟、會展經濟、企業文化、國際貿易、建築規劃、房地產、軟體設計、公共衛生等都較為齊全,水平較高,有利於整合學科資源。當然,所選學界專家最好有較長的文化產業從業經歷。業界專家則要重點考慮其行業成就與影響、公正性、學理性等因素。
地方文化產業規劃的編制主體則主要應由既熟悉地方情況又有寬廣國際視野的國家級研究型重點綜合大學的文化產業研究機構擔綱,各級行政部門的編制工作應由了解上一級全局的文化產業專業人員承擔。例如浙江省文化產業規劃應以浙江大學文化產業研究機構為編制主體,聯合北京、上海等地甚至海外有實力的大學及浙江省屬機構的學者進行編制。規劃隊伍結構中,應注意當地規劃人員與外地規劃專家相結合,既充分發揮當地規劃編制人員熟悉地方細節情況等長處,又廣泛吸收外地專家學者參與規劃,以站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角度、以旁觀者的身份審視當地文化產業發展的問題,提出更具有戰略性、前瞻性的解決方案。
總之,文化產業「十二五」規劃的編制是一項工程浩大的動態過程,承擔著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發展發展的重任,涉及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需要根據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態勢的新形勢,釐清、優化編制思路,精心組織、協調,各方精誠團結,編制出高水平的科學的「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以更好地促進中國文化產業的進一步振興和騰飛。
❺ 為什麼學習文化產業政策與法律法規
更好的普及文化專利吧
❻ 從政治生活角度,提出政府解決文化產業存在的問題的建議
新時期文化產業發展的三個階段
文化產業在我國的興起與發展,主要是新時期以後的事情。回顧改革開放30年的偉大歷史進程,可以看到我國新時期的文化產業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78-1988年。文化市場出現並逐步得到認可,文化產業在艱難困苦中萌生並緩慢發展;第二階段,1989-1998年,文化產業浮出水面,在艱難前行中得到社會認可。總體上來說,在文化與經濟的關繫上,是「文化搭台、經貿唱戲」,文化只是經濟發展的配角;第三階段,1999-2007年,文化產業取得重大發展。
2000年,在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正式使用了「文化產業」這一概念,要求完善文化產業政策,加強文化市場建設和管理,推動有關文化產業發展,提出了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任務和要求,標志著我國對於文化產業的承認和對其地位的認可,具有重要的意義。
2001年,發展文化產業被列入國家「十五」規劃,文化產業從此成為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用專章論述了文化建設,指出要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完善文化政策,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2004年,在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提出了中國文化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時代要求。
在2005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關於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及2006年通過的國家十一五時期發展規劃綱要中,都有發展文化產業的內容。2007年,十七大報告又多次提到要大力發展文化產業,使其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做出貢獻。
在文化產業發展的這第三個10年當中,文化產業觀念深入人心。文化的產業功能、經濟屬性得到普遍認可,文化不再是經濟發展的樓梯和舞台,而成了經濟發展的主角之一,「文化搭台,文化唱戲」,文化經濟、文化產業本身就是目的。
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現狀與問題
第一,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尚未建立,制約了文化產業的正常發展。
成熟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包括文化產品市場、文化服務市場、文化要素市場。建立並完善我國的文化市場體系對文化產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文化市場是文化產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的文化市場能夠促進各類文化產品和市場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文化資源的優化配置,拓展文化產業的發展空間。
當前我國文化市場的發育還不夠完善,文化產品市場、文化服務市場不夠發達,文化要素市場的發展就更為滯後,例如,資金市場、設施市場、人才勞務市場、中介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急需建設和發展。這種狀況無疑阻礙了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流通,限制了我國文化市場、文化產業的深入發展。
第二,豐富的文化資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我國有極為豐富的文化資源,歷史文化資源方面,重要歷史人物、重大歷史事件不勝枚舉;民族文化資源方面,56個民族的民族文化資源多姿多彩,極為豐富;現代文化資源方面,在20世紀,中國在政治上經歷了帝制、總統制、共和制,在經濟上發生了從小農經濟、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巨大轉型,在文化上則是各種社會思潮、思想流派異彩紛呈。但是這些豐富的文化資源很少得到有效的開發和利用。流傳久遠的《花木蘭》故事,讓許多人熟視無睹,但在被好萊塢加工成動畫片後,在世界范圍內取得了票房豐收。中華民族五千年來形成的深厚文化積累、多樣文化形態,是怎麼估計也不過分的寶貴文化資源。如何通過發展文化產業等途徑,把我國令人稱羨的文化資源優勢轉變為文化產業優勢,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課題。
第三,文化產業法規建設滯後。
早在1993年,就有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建議制定文化市場管理法,以解決當時存在的文化管理跟不上,文化市場立法滯後的問題。但由於部門利益紛爭、職能嚴重交叉等原因,文化市場管理法至今尚未形成。當前,根據以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及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政策,要盡早推出促進文化產業大發展的法律法規,使文化產業在發展在法律層面得到保障。例如,可以出台「文化產業促進法」、「文化產業振興與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四,文化產業發展中存在著體制不順、管理不暢等問題。
只有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從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思路,以及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嘗試中,考慮組建統籌管理我國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的機構或部門,集中力量推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壯大。既可以考慮對現行的宣傳文化部門設置體制進行有利於文化產業發展的組合,形成一個整合現有各部門與文化產業發展有關的職權和職能的新的綜合性部門。如果組成一個負責文化產業大發展大繁榮的「大部」的條件還有待進一步成熟的話,現階段至少也要建立一種部際聯系會議制度,盡可能有效整合各部門的力量來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
❼ 如何正確理解文化產業的「高風險」
對於文化產業的發展來講,我們國家跟其他國家還不太一樣,因為文化不僅有產業的屬性,還有意識形態的屬性,甚至從某種程度上來講,意識形態的屬性可能更重要一些。文化產業的產品所帶來的社會影響是正面、積極的,還是負面、消極的,這些問題該怎麼界定,這都需要法律來規范,以降低政策性的風險。所以從這個層面來講,文化產業離不開法律的規范。但是,法律的規范只是法律的作用之一,法律還有更重要的作用就是引導、保障、促進。
❽ 咨詢一個關於古玩行業國家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
1、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2、地面古文化遺址、古專墓葬、古建築、石窟、石刻、紀屬念建築歸國家所有;
3、國家機關、部隊、全民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4、私人只能收藏祖傳、民間流傳的各種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5、私人攜帶文物出境,須經省級文化部門鑒定,發給出口許可證並事先通告海關
6、原則上乾隆以前的文物禁止離境;
7、文物商店及其委託代理機構是各地區統一文物收購部門;
8、可售文物需經文物部門鑒定,並鈴蓋火漆標識方能出售;
9、購買文物應取得專用文物銷售發票;
10、購買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鑒定證書。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