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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被征地村如何發展農村產業

發布時間:2021-01-31 21:15:41

A. 如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維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方法如下:
第一,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
按照物權理論,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這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並不完整。由於權利界定是土地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權利人獲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及其相應的使用權、處置權,農民才有可能真正擁有土地徵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防止隨意征地侵權行為的發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須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承認農民集體與其他社會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農民集體土地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產,強化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
通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現行土地承包法沒有提供以承包權進行抵押的法律基礎。允許抵押將能使農民更充分並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權利,有利於實現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應賦予農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的抵押權。同時,應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重新調整予以清晰和明確的限制,詳細列出哪些是屬於可以視為土地調整依據的「特殊情況」;設計和頒發統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證書,將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條款;出台土地登記監管條例,建立農村土地登記系統;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即將出台之際,繼續完善有關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著手建立仲裁委員會。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土地登記辦法》突出了對城鎮和農村土地權利一視同仁的物權保護,明確規定了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應按照三中全會《決定》和新《土地登記辦法》的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而不是幹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市場監管,工作重點應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組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流轉信息發布,建立流轉檔案,完善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從而促進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形成新的農業生產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環境。從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給予優惠政策等方面,鼓勵農戶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從金融服務、技術推廣、用地、用電、用水等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安排方面,支持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四,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徵用。但與國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准,將國家的土地徵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的情況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應強化規劃的作用,強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從實踐來看,有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產值倍數的規定,個別甚至開始以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或接近於市場價格進行安置補償。廣東省有些地市的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已完全脫離了產值倍數做法,代之以土地區位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補償費,而且不考慮原土地用途。應總結經驗,採用市場機制,將征地價格與市場價格掛鉤,按被徵收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保證土地徵收和使用過程中的增值收益在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三是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補償爭議的協調裁決機制,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針對實踐中往往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村委會進行談判,決定徵收及補償等有關問題的做法,應完善協商機制,讓農戶選派代表直接參加談判,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在司法程序中,應將司法審查引入土地徵收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解決土地徵收補償爭議時,應增加司法審查,引進法院這個獨立的第三者進行公開審理,避免政府在此類問題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發生。

B. 我村有煤礦企業進場建礦,將征佔大量農民生活用地。我想跪求貴州最新關於土地的賠償標准細則是什麼要...

根據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對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規定如下:
對於土地補償費,視土地狀況的不同,規定如下「1、徵用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年產值的8至10倍。
2、徵用旱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土地年產值的6至8倍。
3、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徵用旱地年產值的2至4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對於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准為「
1、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當季該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
2、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按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予補償;沒有規定、約定或約定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3、徵用預告通知發布後,在擬徵用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人。」
因此,青苗賠1年,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可以要求土地污染費。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9月22日經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
第三條 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二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佔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一)佔用基本農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用該土地補償費2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用該土地補償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
(二)佔用其他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用該土地補償費1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用該土地補償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三條 新開墾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也可以委託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土地後備資源匱乏的個別州、市、地,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四條 禁止閑置、荒蕪耕地。閑置、荒蕪耕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應繳納閑置費的,按該耕地年產值1至2倍的標准繳納。
第十五條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按照下列許可權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不足60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開發60公頃以上(包括本數,下同)不足300公頃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300公頃以上不足60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事先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並簽訂合同;批准許可權依照前款規定執行,其中,一次性開發600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要求,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對田、水、路、林和農村村民住宅區及閑散地、廢棄地進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方案應當明確參與土地整理的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則。
開發、復墾和整理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等規劃,嚴格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毀林毀草開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對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的要求,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工作。
第十七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十八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由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收取,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具體徵收、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徵用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批准。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批准。
第二十條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年產值的8至10倍。
2、徵用旱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土地年產值的6至8倍。
3、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徵用旱地年產值的2至4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
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徵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
3、徵用未利用土地的,不給予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1、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當季該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
2、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按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予補償;沒有規定、約定或約定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3、徵用預告通知發布後,在擬徵用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人。
第二十一條 依法徵用農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徵用下一年度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徵用面積核減農業稅;糧食定購任務經縣級人民政府核實,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減;其他按耕地面積負擔的費用,由有關部門及時核減。
第二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使用已批准徵用的土地或者轉用的農用地,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備案;
(二)使用土地1公頃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備案;
(二)使用土地4公頃以上不足10公頃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在申請報批建設項目用地的同時提出申請,佔用非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在報批
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土地使用者在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時,涉及土地復墾的,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聯營聯建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聯營聯建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的具體內容,依照國家對國有土地租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聯營聯建等,按規定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應當經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八條 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或構築物,涉及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或增加用地面積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該幅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
門同意。工程項目竣工後30日內,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該土地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用地審批許可權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先行
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補償,由受益的鄉(鎮)和村調劑解決。
第三十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為:
(一)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三)山區、牧區: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規劃范圍內,願意讓出原屬田土可以復耕的宅基地,遷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規定的用地限額基礎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積。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是能利用舊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確需新占土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積已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
(二)出賣、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
農村村民遷居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應當歸還集體,不得私自轉讓。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依法實行土地監督檢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使土地監督檢查權。土地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土地監督檢查實行以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及時、准確地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使用情況;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情況;
(五)集體土地非農業建設使用情況;
(六)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等有關費用的收繳、使用情況;
(七)土地權屬變更和登記發證情況;
(八)土地開發利用和土地復墾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違法單位或個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隱匿、轉移違法所得或者出現可能妨礙土地行政處罰實施的情況時,有權責令其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非法佔用土地的,應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其買賣或轉讓行為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非法所得的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
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可處以非法所得的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處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應以有償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劃撥的,其劃撥行為無效,該土地由原劃撥機關收回;不按規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限期收回。
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按有關規定補足出讓金,出讓方和受讓方重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依法重新處置。
第三十九條 應當申報土地登記而未申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在30日內申報;逾期不申報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而拒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 未經批准開發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開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處
以每公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四十二條 依法徵用、佔用集體土地和使用國有土地,且對當事人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補辦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用地審批手續,並處以應繳費用金額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經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同時廢止。

2000年9月22日

C. 貴州省獨山縣城郊工業用地賠償,是怎麼樣的賠償法越具體越好。

獨山縣征地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規范征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黔南府發〔2009〕31號)的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三條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嚴格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黔南府發〔2009〕3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補償。
第四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畝11490元計算;徵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按每畝4596元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按每畝3447元計算。
第五條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16086元計算;徵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每畝5745元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六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即按每畝1149元計算,地上附著物據實按標准補償。
第七條 徵收耕地的由縣人民政府按每畝11161元的標准統籌社保資金,專戶管理,不發至個人。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失地農民基本保障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
1.以戶為單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冊18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採取自願的方式,可以申請參加城鎮社會養老保險。
2.被征地農民城鎮社會養老保險按屬地管理實行縣級統籌。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養老保障資金統籌專戶按11161元/人承擔,每個參保對象自行承擔23399元。
3.具體參保對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勞社局復〔2008〕19號文件批復的《獨山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辦法》執行。
4.加強被征地農民城鎮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滯留、挪用、轉借或改變用途。
第十條 土地被徵收後,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民,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條件,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可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但其農村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變,仍享受原農村經濟組織其他待遇。
1.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的原則,以被征地村民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積為基數,每徵收一個平均人均耕地面積的土地,給予解決參保名額1個,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參保人數。參保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超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民政部門確定。被征地農民名單確定後,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組)所在地公示,同時送縣勞動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160元/人/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1200元/人/年,如政策調整標准按新政策執行。
3.享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補償費的一年定期銀行利息(620.46元), 隨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調整。
第十一條 獨山工業園區、獨山經濟開發區、麻尾邊貿試驗區和縣城規劃區在執行黔南府發〔2009〕31號文件的補償標准後,經批准享有10%的鎮、村預留發展用地(其中鎮佔1%,村佔2%,組佔7%)用於解決農民長遠生計,由鎮、村按照縣城及鎮區規劃,統一開發建設,不再安排到個人。
預留發展用地作為工業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讓利;作為商業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讓利60%(獎勵);作為居住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讓利40%(獎勵)。鎮村不具備條件開發或縣根據發展需要統一開發的,由縣人民政府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償收回預留發展用地。
第十二條 已經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10%的預留發展用地。

第四章 積極探索征地補償制度創新
第十三條 獨山工業園區、獨山經濟開發區、麻尾邊貿試驗區項目用地及縣城規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產業園區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0〕17號)文件精神,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參加分紅。產業園區范圍內,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單位簽訂投資入股協議,涉及新征土地農戶,將土地經營權入股,並確定股份收益標准,按股分紅。
第十四條 參加入股分紅的失地農民,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最高標准金額享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和省、州重點建設工程征地工作按其補償方案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公布施行後,民中、職校等建設項目原征地補償標准不變,可參照執行第三章相關配套政策。其餘各種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標准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D. 農村土地徵收問題主要存在哪些該如何解決的呢

核心提示: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項:1、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申請; 2、市、縣國土部門擬訂征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後逐級上報; 3、征地審核與批復; 4、被征地所在人民...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項: 1、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申請; 2、市、縣國土部門擬訂征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後逐級上報; 3、征地審核與批復;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制訂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7、建設項目用地單位獲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 集體土地的徵收應當遵循下列三項原則: 1、必須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 2、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3、必須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一般來說,徵收集體土地時應當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根據《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及《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程序是: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2、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意見; 3、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4、聽證會的組織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執行。 目前,全國各地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部分省、市規定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法,如浙江省、南京市; 2、部分省、市規定按《土地管理法》及其下位規范執行,如河北省; 3、部分省、市規定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如雲南省。

E. 農民土地被徵用建廠,農民的生活應不應該有安置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主要有:
1.農業生產安置回。徵收城市規劃區答外的農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2.重新擇業安置。各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徵收城市規劃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3.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得收益。
4.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的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由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此外,各地根據實際採取留地安置等做法,也為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F. 政府如何落實補充耕地到被征地村民

要想落實補充耕地到被征地的農民身上手上,那要由村一級的具體基層幹部來認真的實施這項政策。

G. 我們家的農業耕地要被鎮政府徵用做工業產業集聚區

河南省征地現在實行的是區片綜合地價,這個省政府有相關文件,村民可以要求其公開相關文件,我不知道你是那個具體位置,所以無法確定貴村的地價。在河南征地不管其合不合法,最主要是看補償標准公不公平,如果公平、長遠生活有著落可以接受就認了,做釘子戶那要很強的心理素質、身體素質及法理知識,不是一般人能做的。如果是征地,更需要村民們團結,一致對外,如果團結一心可以爭取到更合理的利益,要不只能任人擺布啦!至於你提的問題你自己看下面內容,來判斷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和《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文件
以下列出「被征地農民的權利」,僅供參考,記住要依法維權千萬不要上當,政府有時就是希望村民違法,然後抓人,老百姓不敢抵制征地。。

1、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2、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預征知情權)

3、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調查結果確認權)

4、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申請預征聽證權)

5、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參與報批權)

6、土地徵收批復文件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批復結果知情權)

7、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土地補償知情權)

8、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調查結果核准權)

9、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方案聽證權)

10、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

11、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12、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對補償標准爭議權)

13、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拒絕履行政令權)

14、土地徵收批復後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恢復耕種權)

15、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佔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舉報;(違法舉報權)

H. 誰知道新的征地補償標准,政府對被拆遷戶怎樣安置,謝謝

安置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徵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黔府函〔2009〕25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補償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擾征地工作。第六條 除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征地活動。第二章 耕地保護第七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佔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規定繳納耕地的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一)佔用基本農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2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 (二)佔用其他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第八條 禁止閑置、荒蕪耕地。閑置、荒蕪耕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應繳納閑置費的,按該耕地年產值1至2倍的標准繳納。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閑置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至8%繳納。第九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第十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由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收取,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具體徵收、管理、使用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第三章 征地補償和安置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第十三條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第十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第十六條 對征地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准(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准)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第二十一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被徵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定標准予以補償(見本辦法附件)。 (二)被徵收土地上的建(構)築物、樹木等,本辦法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標准進行補償;本辦法沒有規定又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損失實際價值確定。 (三)征地預告通知發布後,在擬徵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產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的認定,均以徵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證件為依據。第二十三條 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和有合法證件註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只對青苗進行補償,簽訂了借地協議的,按協議履行。第二十五條 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或參照統一年產值標准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後進行逐年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後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支付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范圍內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償的,按規定標准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1-2]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徵收土地後,安置補助費可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費用。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60%計算(未利用地無安置補助費)。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不得突破《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用地限額規定。第三十條 被拆遷戶重新申請用地建房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產權人在它處另有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 (二)征地預告通知書公布和房屋拆遷范圍確定後,利用各種關系遷戶口、突擊分戶的; (三)既無承包土地,又無住房的搭寄戶; (四)非法佔地修建建築物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進行征地活動的,該征地行為無效,已經開發建設的,依法予以查處。第三十二條 侵佔、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 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並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費後,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四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辦事處)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徵佔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黔府函〔2009〕25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相關產品和勞務的價格指數,擬定各類土地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見附件),作為我市征地補償的執行標准。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凡於此前實施的征地項目繼續按原徵收土地補償標准執行),原銅府發〔2008〕39號文件同時廢止。編輯本段征地補償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補償標准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補償管理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I. 我是一位農民,我們村有幾百畝的土地被徵收了,徵收的時候需要經過那些手續

一、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條件

(一)《決定》下發後,通過清理有關文件,對仍未糾正違法下放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權的地方,繼續暫停該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先辦理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確認納入2004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年度計劃有剩餘指標的,再辦理其他建設用地報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2004年年底前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沒有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處。

(三)對以往拖欠的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額償還的市、縣,暫緩下達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四)對2004年年底前未按《關於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國土資發〔2004〕223號)的要求,將現有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的市、縣,暫緩下達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二、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嚴格按法律規定報批。分批次范圍內的用地要提供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有控制性規劃的,還應提供控制性規劃。分批次范圍內已有具體建設項目的,應附具項目名單,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

(六)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4號)實施前批准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後,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准許可權的,土地徵收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七)各類建設的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並報批;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後,方可報批用地。

(八)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每年報批應控制在5個批次內。

(九)農村集體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在向集鎮、鄉鎮工業小區和中心村集中過程中,新址用地必須符合規劃,納入計劃;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換為名,規避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十)對違法用地,須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須附具對違法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准支付和繳納。

(十一)補充耕地實行邊占邊補的,耕地開墾費必須列入工程投資概算,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須按有關規定驗收;建設單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和代其補充耕地單位的證明。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准按當地最高標准執行。補充耕地實行先補後占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三、強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後監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全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後,再下達批復文件。

(十三)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供地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及供地情況,應及時向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及有關要求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暫停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十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十六)對一個成片開發項目中包含多個建設項目的用地,在一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後,供地時應區分各個建設項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質,依據法律規定和國家供地政策分別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國土資源部門應通過新聞媒體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開批准情況;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接受社會的監督。

J. 我想在農村征地但不知道從那裡下手

1、在征地復依法報批前,制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征地情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組織征地聽征;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情況;
2、征地實施階段: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要發布征地公告,內容主要為批准征地機關、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3、征地補償中,被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即農民個人)、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補助費發放給個人。
征地責任主體是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由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管理部門下面可能還設有徵收管理辦公室(不是法人機構)。該找誰,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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