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影視傳媒製作公司業務范圍有哪些
影視傳媒製作公司業務范圍有:
製作、發行電視節目、電視劇;發行版動畫片、電視綜權藝、專題片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 製作動畫;軟體開發。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承辦展覽展示;影視策劃咨詢、經濟信息咨詢、影視傳媒的技術開發;影視製作策劃;文化活動策劃;禮儀策劃;市場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品牌策劃;藝術培訓;攝影;投資興辦實業;從事廣告業務;舞台燈光音響設計;攝像服務;代理、發布各類廣告;電腦圖文設計製作;舞台藝術造型策劃;舞台設備租賃;會務服務;禮儀服務;照相器材、攝影器材、廣告材料、包裝材料銷售、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除違法外(最終當地工商局規定為准!)。
② 文化產業包含哪些范圍
文化產業涉及面廣、內容眾多,其中較為重要的幾大領域包括:影視基地、文藝演出、收藏交易、圖書發行、動漫遊戲、文博會展、旅遊文化、廣播影視、創意設計等。 本次評選的企業(項目),可參照這些項目進行推薦,企業和項目可單獨參加,非文產企業的重大文產項目也可報名參加。
③ 影視傳媒公司的經營范圍
影視傳媒公司主要的經營范圍如下:
1、影視策劃、企業形象策劃、電腦圖文設計、廣告設計製作、組織文化交流活動(不含演出)、組織人員培訓、打字、信息咨詢(不含中介服務)。
2、廣告發布、代理、策劃、製作,影視節目製作發行和有線電視網路信息傳輸服務,兼營房地產、旅遊、會展等業務。
影視傳媒公司它主要是在以媒體代理業務為住,一般這樣的公司常也包括設計製作,除外它們還為客戶做些媒體的投放計劃及企業策劃。
(3)影視文化產業業務范圍擴展閱讀:
影視傳媒公司分類:
第一類傳媒
利用手勢、旗語、烽火等直接簡捷直觀的互動方法接收彼此信息的方式,是傳統的原始的傳媒的一種,它的特點是直觀快速,但受自然界條件的局限性較大,如天氣、光線、自然障礙物等。
第二類傳媒
包括信件、繪畫,文字、符號、印刷品、和攝影作品等。在這種信息交流方式中,信息的接收者要靠視覺感官接收信息,信息的發出者則開始使用一定的傳播設施和工具。
第三類傳媒
無論是信息的發出者還是接收者,都必須藉助傳播設施。這類傳媒包括電話,唱片,電影,廣播,電視,手機通訊,等等。
第四類傳媒
互聯網傳媒,之所以單獨的將互聯網傳媒列為第四類傳媒,是因為它的傳媒方式和信息載體是有別於第三傳媒的。
傳統意義上的傳媒在使用中具有一定的時間約束性和空間限制性,但只要接觸過第四類傳媒的人都知道,網路傳媒的靈活性和機動性是其它媒介所不及的,它既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又可以第一時間在任何地點使用,其便捷性是有目共睹的。它也正是未來傳媒的主發展平台。
④ 文化產業包括哪些
1.文化產業的概念
關於文化產業,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並符合四個特徵(即系列化、標准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製品、視聽製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日本政府則規定,凡是與文化相關聯的產業都屬於文化產業,包括傳統的演出業、展覽業、新聞出版業,以及他們稱之為內容產業的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體育業、旅遊業等。美國則根本沒有文化產業的提法,他們一般只說版權產業,主要是從文化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國文化部制定下發《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概念表述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產業分類仍分為提供文化服務的活動和從事文化產品生產銷售的活動兩個大類。
2.文化產業的范疇及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編制說明中特別指出,為反映黨中央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可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產業核心層、文化產業外圍層和相關文化產業層三個層次。
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
文化產業外圍層: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產業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顯然,上述分類方法並不是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而是按照「文化建設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分類的。
基於產業鏈構建原理,我們可將文化產業分為內容產業(上游產業,即內容的創意、設計與製作)、通道產業(中游產業,即文化傳播與銷售服務)、製造產業(下游產業,即文化產品及設備的生產製造)三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基本體現了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和價值取向,即內容產業(上游產業)附加值最高、競爭力最強,而製造產業(下游產業)附加值最低、競爭力最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