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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產業發展基金可交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2-02 03:49:23

Ⅰ 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要交所得稅嗎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Ⅱ 高新技術企業的專項基金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稅務局要求就這部分專項基金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正確的。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司空見慣,但是,由於對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的區分不是十分嚴格,許多人不僅混淆了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之間的區別和聯系,甚至將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混為一談,而且許多人對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是否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也莫衷一是。那麼,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之間究竟有無區別?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究竟要不要作為征稅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呢?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三種類型的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由此可見,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四項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中沒有列舉到財政補貼,由此可見,財政補貼既不屬於不征稅收入,也不屬於免稅收入,即應為征稅收入。
另外,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對「財政撥款」做了詳細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屬於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的財政資金;二是必須是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撥款。不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就不屬於不征稅收入(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解釋在一定意義上排除了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經營性補貼、價格補貼、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等財政補貼資金,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財政撥款設定了狹窄和特定的含義。由此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有明顯區別,凡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財政撥款才屬於不征稅收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補貼(或者即使是財政撥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稅收入之外,而由於這部分收入又不屬於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因此,這部分收入應該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台後,應嚴格區分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可能是因減免流轉稅而形成的稅收返還,也可能是財政部門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業(或事項)的財政補貼,這些都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而使得企業的凈資產增加,因此,對這部分利益徵收企業所得稅不但符合稅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補貼及稅收返還的規范管理。事實上,新《企業會計准則》在會計處理上已經規定將企業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及稅收返還作為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說明會計准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對此問題的規定上不存在差異,方向是一致的。
但必須注意的是,對於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企業收到的政府以投資者身份投入的資本性撥款,由於政府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和分配權,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對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這部分資本性投入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均不屬於政府補助,不計入營業外收入,也不應作為征稅收入,因此,這部分財政撥款不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Ⅲ 政府撥付給企業的發展基金用交所得稅嗎

你好!
你在這所說的發展基金比較模糊,沒說明相關用途。我簡單回答下嘛。
像政府撥付的這類發展基金屬於財政性資金。
關於財政性資金對於一般的企業來說要注意兩點:
(一)如果你取得的資金是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情況可以不征稅,其他情況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解釋:比如說,如果你取得的這個發展基金是政府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增加企業資本的可以不征稅,如果是政府通過發放發展基金給予企業貸款的也可以不征稅。
(二)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轉向用途的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
只有符合以上兩條的財政性資金才是不征稅的,其餘都要計征。
具體到你的這個案例,你就需要看看這個錢的用途。同時你得看看當地政府撥付這個錢是依據哪個文件來的,這個一般都是能找到的。如果他是依據地方上的文件撥付的錢的話是要征稅的,如果是依據國務院的文件撥付給你企業的發展基金並規定了專項用途的話就不用征稅。
我參考了下《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新余市工業發展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江省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其中除特殊部分外,都是應該征稅的。
希望上面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三樓,請你回答該問題時自己先分清楚《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政府性基金的定義,不要亂說。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代政府收入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是企業代收的,而不是政府撥付的。

Ⅳ 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可以免所得稅嗎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內資金,要可以作容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比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如果符合財政性資金的標準是不交稅的,但要符合三個條件。(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Ⅳ 收到政府補助產業化園區產業鏈建設資金是否繳納所得稅

收到政府補助產業化園區產業鏈建設資金,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回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答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申請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Ⅵ 企業購買基金收益要交所得稅

企業購買基金,有兩個動作:

  1. 贖回,獲得收益。該收益要繳納企內業所得稅容。你列舉的2008財稅1號文件是「基金」免徵企業所得稅,而不是作為投資者的企業。

  2. 分紅,獲得現金分紅。該部分分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很多機構投資者偏好分紅。

Ⅶ 收到區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補助資金怎麼做帳這個要交所得稅嗎

收到區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補助資金時。借入: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這個專項補助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補充解釋下:因為你的收益性的項目所以直接貸記營業外收入

如果你的是建造廠房的政府補助則需要先貸記遞延收益,在往後的資產實用過程慢慢貸記營業外收入

還有不是專項補助都能不交稅的

要滿足很多條件 1:政府文件 2:專項報告 3:單獨核算

Ⅷ 誰知道取得財政專項扶持資金要繳企業所得稅嗎

現在省國稅局要求將以前年度取得的財政專項扶持資金作為經營收入,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請問是否合理?該如何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法規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收到政府撥付基金等收入一般的處理原則是除了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免稅文件規定外,其他的補貼或獎勵都應該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貴公司取得的以前年度財政的產業化項目基金及扶持資金,應並入實際取得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分不能並入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補交所得稅同時計算繳納對應稅款的滯納金。其會計賬務處理為:
調整補計收入:
借:相關科目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同時補交稅金: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Ⅸ 企業投資開放式基金所得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於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Ⅹ 政府補貼款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例外:
(1)企業取內得的由國務院財政容、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有文件,有辦法,有核算)

同時: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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