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哪些
2018年4月,發改委確認汽車行業將逐步實施開放,2018年取消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車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外資股比限制,同時取消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計劃通過5年時間,將汽車行業的限制全部取消。
2.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2) 《行政專許可法》
(3)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4)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5) 《關於進一步完善摩托車准入管理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09]115號)
(6)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
(7) 《專用汽車、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5號)
(9) 《關於電動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0]17號)
(11)《屬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工產業[2010]第109號)
(12)《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和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0]453號)
(13)《關於辦理低速汽車生產企業<公告>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0]588號)
(14)《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10]第132號)
3.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發展政策
汽 車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8號
《汽車產回業發展政策》答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頒布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根據國務院國函〔2004〕30號文件批復從即日起停止執行。
主任馬凱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 車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為適應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外汽車產業發展的新形勢,推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全面提高汽車產業國際競爭力,滿足消費者對汽車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特製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通過本政策的實施,使我國汽車產業在2010年前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
4.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內容
第一條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創造公平競爭和統一的市場環境,健全汽車產業的法制化管理體系。政府職能部門依據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汽車、農用運輸車(低速載貨車及三輪汽車,下同)、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實施管理,規范各類經濟主體在汽車產業領域的市場行為。
第二條促進汽車產業與關聯產業、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汽車使用環境,培育健康的汽車消費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汽車私人消費。在2010年前使我國成為世界主要汽車製造國,汽車產品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批量進入國際市場。
第三條激勵汽車生產企業提高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施品牌經營戰略。2010年汽車生產企業要形成若干馳名的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產品品牌。
第四條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重組,擴大企業規模效益,提高產業集中度,避免散、亂、低水平重復建設。
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幾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力爭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強企業之列。
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按照市場規律組成企業聯盟,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擴大經營規模。
培育一批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實現規模生產並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第五條國家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指導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發展規劃包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車企業集團應根據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本集團發展規劃。
第六條凡具有統一規劃、自主開發產品、獨立的產品商標和品牌、銷售服務體系管理一體化等特徵的汽車企業集團,且其核心企業及所屬全資子企業、控股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所生產的汽車產品國內市場佔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車整車年銷售收入達到全行業整車銷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為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單獨編報集團發展規劃,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堅持引進技術和自主開發相結合的原則。跟蹤研究國際前沿技術,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適用技術。引進技術的產品要具有國際競爭力,並適應國際汽車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發展的需要;自主開發的產品力爭與國際技術水平接軌,參與國際競爭。國家在稅收政策上對符合技術政策的研發活動給予支持。
第八條國家引導和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汽車產業要結合國家能源結構調整戰略和排放標準的要求,積極開展電動汽車、車用動力電池等新型動力的研究和產業化,重點發展混合動力汽車技術和轎車柴油發動機技術。國家在科技研究、技術改造、新技術產業化、政策環境等方面採取措施,促進混合動力汽車的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醇燃料、天然氣、混合燃料、氫燃料等新型車用燃料,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開發生產新型燃料汽車。
第十條汽車產業及相關產業要注重發展和應用新技術,提高汽車的燃油經濟性。2010年前,乘用車新車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據有關節能方面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建立汽車產品油耗公示制度。
第十一條積極開展輕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環保材料等車用新材料的研究。國家適時制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條國家支持汽車電子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積極發展汽車電子產業,加速在汽車產品、銷售物流和生產企業中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推動汽車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汽車企業集團化發展,形成新的競爭格局。在市場競爭和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基礎上,通過企業間的戰略重組,實現汽車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
戰略重組的目標是支持汽車生產企業以資產重組方式發展大型汽車企業集團,鼓勵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合作方式結成企業聯盟,形成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企業聯盟、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
第十四條汽車整車生產企業要在結構調整中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將內部配套的零部件生產單位逐步調整為面向社會的、獨立的專業化零部件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企業聯盟要在產品研究開發、生產配套協作和銷售服務等領域廣泛開展合作,體現調整產品結構,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經營成本,實現規模效益和集約化發展。參與某一企業聯盟的企業不應再與其它企業結成聯盟,以鞏固企業聯盟的穩定和市場地位。國家鼓勵企業聯盟盡快形成以資產為紐帶的經濟實體。企業聯盟的合作發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車生產企業和跨類別生產汽車的項目,按本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開展國際合作,發揮比較優勢,參與國際產業分工;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與國外汽車集團聯合兼並重組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擴大市場經營范圍,適應汽車生產全球化趨勢。
第十七條建立汽車整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退出機制,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汽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改裝車生產企業)實行特別公示。該類企業不得向非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及個人轉讓汽車、摩托車生產資格。國家鼓勵該類企業轉產專用汽車、汽車零部件或與其它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汽車生產企業不得買賣生產資格,破產汽車生產企業同時取消公告名錄。 第十八條制定《道路機動車輛管理條例》。政府職能部門依據《條例》對道路機動車輛的設計、製造、認證、注冊、檢驗、缺陷管理、維修保養、報廢回收等環節進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責權分明、程序公開、操作方便、易於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制定道路機動車輛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方面的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機動車輛執行統一制定的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國國情並積極與國際車輛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銜接,以促進汽車產業的技術進步。不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農用運輸車僅限於在3級以下(含3級)公路行駛,執行相應制定的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條依據本政策和國家認證認可條例建立統一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準入管理制度規定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並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登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內產品必須標識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志。不得用進口汽車和進口車身組裝汽車替代自產產品進行認證,禁止非法拼裝和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志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準入管理制度對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等產品分類設定企業生產准入條件,對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凡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或產品,撤消其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名錄。企業生產准入條件中應包括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生產設施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控制能力、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後指定,並按照市場准入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開展認證和檢測工作。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與汽車生產企業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不得對同一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和收費。國家支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車、摩托車和重點零部件檢測機構規范發展。 第二十四條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均要增強企業和產品品牌意識,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努力提高企業品牌知名度,維護企業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條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均應依據《商標法》注冊本企業自有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品牌發展和保護規劃,努力實施品牌經營戰略。
第二十六條2005年起,所有國產汽車和總成部件要標示生產企業的注冊商品商標,在國內市場銷售的整車產品要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所有品牌經銷商要在其銷售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標示生產企業服務商標。 第二十七條國家支持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建立產品研發機構,形成產品創新能力和自主開發能力。自主開發可採取自行開發、聯合開發、委託開發等多種形式。企業自主開發產品的科研設施建設投資凡符合國家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規定的,可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將盡快出台鼓勵企業自主開發的政策。
第二十八條汽車生產企業要努力掌握汽車車身開發技術,注重產品工藝技術的開發,並盡快形成底盤和發動機開發能力。國家在產業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企業聯盟或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開發具有當代先進水平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整車或部件總成。
第二十九條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要積極參加國家組織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加強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之間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應用和轉化。 第三十條汽車零部件企業要適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積極參與主機廠的產品開發工作。在關鍵汽車零部件領域要逐步形成系統開發能力,在一般汽車零部件領域要形成先進的產品開發和製造能力,滿足國內外市場的需要,努力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
第三十一條制定零部件專項發展規劃,對汽車零部件產品進行分類指導和支持,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汽車零部件生產領域,促使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形成專業化、大批量生產和模塊化供貨能力。對能為多個獨立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配套和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的零部件生產企業,國家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融資以及兼並重組等方面予以優先扶持。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逐步採用電子商務、網上采購方式面向社會采購零部件。
第三十二條根據汽車行業發展規劃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建材等汽車工業相關領域的生產企業應注重在金屬材料、機械設備、工裝模具、汽車電子、橡膠、工程塑料、紡織品、玻璃、車用油品等方面,提高產品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與汽車工業同步發展。
重點支持鋼鐵生產企業實現轎車用板材的供應能力;支持設立專業化的模具設計製造中心,提高汽車模具設計製造能力;支持石化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使成品油、潤滑油等油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滿足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汽車、摩托車、零部件生產企業和金融、服務貿易企業借鑒國際上成熟的汽車營銷方式、管理經驗和服務貿易理念,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
第三十四條為保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汽車購買和使用過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務,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凡在境內市場銷售自產汽車產品的,必須盡快建立起自產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該體系可由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以自行投資或授權汽車經銷商投資方式建立。境內外投資者在得到汽車生產企業授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後,均可在境內從事國產汽車或進口汽車的品牌銷售和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2005年起,汽車生產企業自產乘用車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2006年起,所有自產汽車產品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取消現行有關小轎車銷售權核准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制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汽車銷售商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汽車經營活動。其中不超過九座的乘用車(含二手車)品牌經銷商的經營范圍,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准、公布。品牌經銷商營業執照統一核准為品牌汽車銷售。
第三十七條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要加強營銷網路的銷售管理,規范維修服務;有責任向社會公告停產車型,並採取積極措施保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可靠的配件供應用於售後服務和維修;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品牌銷售或維修企業名單;對未經品牌授權和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銷商,不得提供產品。
第三十八條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銷售商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銷售國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銷售的車輛的,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合格證銷售車輛的,未經汽車生產企業授權或已取消授權仍使用原品牌進行汽車、配件銷售和維修服務的,以及經銷假冒偽劣汽車配件並為客戶提供修理服務的,有關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汽車生產企業要兼顧製造和銷售服務環節的整體利益,提高綜合經濟效益。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它法人機構的,應視為原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變更,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准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准。 第四十條按照有利於企業自主發展和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原則,改革政府對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實行備案和核准兩種方式。
第四十一條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
1.現有汽車、農用運輸車和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自籌資金擴大同類別產品生產能力和增加品種,包括異地新建同類別產品的非獨立法人生產單位。
2.投資生產摩托車及其發動機。
3.投資生產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條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中第1款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2、3款由企業直接報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見附件二。
第四十三條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
1.新建汽車、農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包括現有汽車生產企業異地建設新的獨立法人生產企業。
2.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別汽車整車產品。
第四十四條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其中投資生產專用汽車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核准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核准。
第四十五條經核準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其所包含的項目由企業自行實施。
第四十六條2006年1月1日前,暫停核准新建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
第四十七條新的投資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新建摩托車及其發動機生產企業要具備技術開發的能力和條件,項目總投資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
2.專用汽車生產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要具備產品開發的能力和條件。
3.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汽車整車產品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含利用原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不得低於15億元人民幣,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之內,銀行信用等級AAA。
4.跨產品類別生產轎車類、其他乘用車類產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批量生產汽車產品的業績,近三年稅後利潤累計在10億元以上(具有稅務證明);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之內,銀行信用等級AAA。
5.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8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且投資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新建乘用車、重型載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應包括為整車配套的發動機生產。
新建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研究開發機構,產品水平要滿足不斷提高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資項目的生產規模不得低於:
重型載貨車10000輛;
乘用車:裝載4缸發動機50000輛;裝載6缸發動機30000輛。
第四十八條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中外合資生產企業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於50%。股票上市的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股份公司對外出售法人股份時,中方法人之一必須相對控股且大於外資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並國內其它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相對控股另一家企業,則視為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條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出口加工區內投資生產出口汽車和車用發動機的項目,可不受本政策有關條款的約束,需報國務院專項審批。
第五十條中外合資汽車生產企業合營各方延長合營期限、改變合資股比或外方股東的,需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部門辦理。
第五十一條實行核準的項目未獲得核准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徵用,國有銀行不得發放貸款,海關不辦理免稅,證監會不核准發行股票與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新建企業登記注冊手續。國家有關部門不受理生產企業和產品准入申請。 第五十二條國家支持汽車生產企業努力提高汽車產品本地化生產能力,帶動汽車零部件企業技術進步,發展汽車製造業。
第五十三條汽車生產企業凡用進口零部件生產汽車構成整車特徵的,應如實向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其所涉及車型的進口件必須全部在屬地海關報關納稅,以便有關部門實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條嚴格按照進口整車和零部件稅率徵收關稅,防止關稅流失。國家有關職能部門要在申領配額、進口報關、產品准入等環節進行核查。
第五十五條汽車整車特徵的認定范圍為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
第五十六條汽車總成(系統)特徵的認定范圍包括整套總成散件進口,或將總成或系統逐一分解成若干關鍵件進口。凡進口關鍵件達到或超過規定數量的,即視為構成總成特徵。
第五十七條按照汽車整車特徵的認定范圍達到下述狀態的,視為構成整車特徵:
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
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餘三個總成(含)以上裝車的;
3.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餘五個總成(含)以上裝車的。
第五十八條國家指定大連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四個沿海港口和滿洲里、深圳(黃崗)兩個陸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進口新疆自治區自用、原產地為獨聯體國家的汽車整車)為整車進口口岸。進口汽車整車必須通過以上口岸進口。2005年起,所有進口口岸保稅區不得存放以進入國內市場為目的的汽車。
第五十九條國家禁止以貿易方式和接受捐贈方式進口舊汽車和舊摩托車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廢鋼鐵、廢金屬的名義進口舊汽車總成和零件進行拆解和翻新。對維修境外並復出境的上述產品可在出口加工區內進行,但不得進行舊汽車、舊摩托車的拆解和翻新業務。
第六十條對進口整車、零部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對國外送檢樣車、進境參展等臨時進口的汽車,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十一條培育以私人消費為主體的汽車市場,改善汽車使用環境,維護汽車消費者權益。引導汽車消費者購買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動力的汽車,加強環境保護。實現汽車工業與城市交通設施、環境保護、能源節約和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第六十二條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汽車市場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勵不同地區生產的汽車在本地區市場實現公平競爭,不得對非本地生產的汽車產品實施歧視性政策或可能導致歧視性結果的措施。凡在汽車購置、使用和產權處置方面不符合國家法規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種限制和附加條件,應一律予以修訂或取消。
第六十三條國家統一制定和公布針對汽車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費項目和標准,規范汽車注冊登記環節和使用過程中的政府各項收費。各地在汽車購買、登記和使用環節,不得新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和金額,如確需新增,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批準的文件按程序報批。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對汽車消費者強制收取任何非經營服務性費用。對違反規定強制收取的,汽車消費者有權舉報並拒絕交納。
第六十四條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汽車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維修保養、非法定保險、機動車停放費等經營服務性收費,應以汽車消費者自願接受服務為原則,由經營服務單位收取。維修保養等競爭性行業的收費及標准,由經營服務者按市場原則自行確定。機動車停放等使用壟斷資源進行經營服務的,其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授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並監督實施。經營服務者要在收費場所設立收費情況動態告示牌,接受公眾監督。
公路收費站點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所有收費站點均應在收費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費依據和收費標准。
第六十五條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推動汽車消費。國家支持發展汽車信用消費。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改進服務,完善汽車信貸抵押辦法。在確保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消費者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獲取汽車消費貸款。經核准,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設立專業服務於汽車銷售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可開展汽車消費信貸、租賃等業務。努力拓展汽車租賃、駕駛員培訓、儲運、救援等各項業務,健全汽車行業信息統計體系,發展汽車網路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建立消費者信用信息體系,並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條國家鼓勵二手車流通。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統一規范二手車交易稅費征管辦法,方便汽車經銷企業進行二手車交易,培育和發展二手車市場。
建立二手車自願申請評估制度。除涉及國有資產的車輛外,二手車的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當事人可以自願委託具有資質證書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供交易時參考;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對交易車輛進行評估。
第六十七條開展二手車經營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金、場地和專業技術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開展經營活動。汽車銷售商在銷售二手車時,應向購車者提供車輛真實情況,不得隱瞞和欺詐。所銷售的車輛必須具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同時具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有效年檢證明。購車者購買的二手車如不能辦理機動車轉出登記和轉入登記時,銷售商應無條件接受退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完善汽車保險制度。保險制度要根據消費者和投保汽車風險程度的高低來收取保費。鼓勵保險業推進汽車保險產品多元化和保險費率市場化。
第六十九條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綜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與城市道路和停車設施等交通資源平衡發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臨時性限制行駛區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實行聽證制度。
第七十條各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以保障交通通暢、方便停車和促進汽車消費為原則,積極搞好停車場所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制定停車場所用地政策和投資鼓勵政策,鼓勵個人、集體、外資投資建設停車設施。為規范城市停車設施的建設,建設部應制定相應標准,對居住區、商業區、公共場所及娛樂場所等建立停車設施提出明確要求。
第七十一條國家有關部門統一制定和頒布汽車排放標准,並根據國情分為現行標准和預期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實行現行標准或預期標准。如選擇預期標准為現行標準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實施日期。
第七十二條實行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登記、檢驗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在申請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年度檢驗時,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或授權規定應當提供的憑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國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有關稅收憑證、法定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憑證、年度檢驗合格憑證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額外要求提交其它憑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注冊登記和年度檢驗時增加查驗其它憑證。汽車消費者提供的手續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拒絕辦理注冊登記和年度檢驗。
第七十三條公安交通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要根據汽車產品類別、用途和新舊狀況商有關部門制定差別化管理辦法。對新車、非營運用車適當延長檢驗間隔時間,對老舊汽車可適當增加檢驗頻次和檢驗項目。
第七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汽車租賃、汽車消費信貸、二手車交易時可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產權憑證使用,在汽車交易時必須同時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轉戶。 第七十五條汽車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社會團體要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意識,努力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要積極參與國際間相關業界的交流活動,在政府與企業間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
第七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汽車工業的,從本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在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暫行執行國家強制性標准。
第七十八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5. 國家對民族汽車產業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那幾個方面,將給汽車市場帶來什麼樣的變化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頒布的汽 車產業發展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8 號 汽車工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伴隨著我國汽車市場的發展,有關法律法規也頻頻出台,2003年10月3日《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施行;11月12日《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頒布並施行。進入2004年,政策出台的力度和頻度更大更快,3月15日《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正式發布(2004年10月1日實施);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6月1日《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問世;7月《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的配套辦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專家庫建立與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調查和認定實施辦法》、《缺陷汽車產品監測與實驗監督管理辦法》出台;7月27日《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頒布(2004 年9月1日起實施);8月18日《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公布(10月1日起實施);10月28日《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標准》頒布,這是政府首次以技術法規的形式,對乘用車輛(包括轎車、輕型客車和多功能運動型車輛)的燃油消耗進行控制(2005年7月實施)。9月23日,商務部推出了《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和《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而《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即將出台,這使得產業政策中的「不得用進口汽車和進口車身組裝汽車替代自產產品進行認證,禁止非法拼裝和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流入市場。」與即將出台的「辦法」共同築成了保護中國汽車工業發展的技術壁壘;10月25日,商務部推出了《汽車貿易政策》(徵求意見稿)。所有這些都對我國汽車工業走向成熟和汽車消費走向理性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 在這一系列法律法規中,汽車產業政策的重新頒布、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問世、《汽車貿易政策》和《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標准》的出台影響最為強烈。 (一)新汽車產業政策問世 汽車工業一直以來隸屬於原機械部管理。其間經歷了一汽、二汽、重汽計劃單列,中汽公司被撤銷,成立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重組。到1993年,成立汽車司並入機械部,中汽總公司管理職能取消。之後,隨著機械部的撤銷,管理汽車的工業部門便徹底消失。到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為了振興汽車工業,國家仿效日本的產業振興辦法推出了第一個汽車工業產業政策(1994年)。 1. 新汽車產業政策出台的必要性 首先,由於1994年汽車產業政策與我國加入WTO的相關精神和我國所做的承諾是矛盾的。其次是隨著我國汽車產業的發展,外資進入的速度、力度和方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如合資、重組明顯加快;再次是受高利益驅使,國際國內資本紛紛進入汽車產業,甚至導致了汽車工業發展向組裝型的不良方向發展的傾向。最後是汽車工業的高速發展帶來了很多相關經濟問題,比如能源問題、交通問題、環保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迫使新的產業政策盡快出台。 2. 新產業政策的主要特點 與1994年的產業政策相比,新產業政策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鼓勵扶持國內汽車產業集團化發展、堅持鼓勵生產和消費節能環保型汽車、鼓勵研究開發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新型燃料汽車、堅持合資企業50%的主體控制以及堅持同一家外商同一品牌不得建立兩家或以上的合資企業的原則沒有發生變化。二是首次提出鼓勵汽車技術的研發,增強其核心競爭能力;明確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汽車整車企業退出辦法;建立汽車生產的准入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門檻;改革以前審批式為主轉變為備案,合審兩種方式;提出了企業自主開發政策,把研發擺在重要位置;取消了外匯平衡、國產化比例等要求。三是強調了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性。 3. 新產業政策要點 取消了外匯平衡、國產化比例和出口實績等要求:新政策指定大連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等四個沿海港口和滿洲里、深圳(黃崗)兩個陸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為汽車整車進口口岸。對符合整車特徵認定的按整車徵收關稅。 新汽車項目投資門檻大幅抬高: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8億元人民幣,同時要建立成品研究開發機構,且投資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此外,新建乘用車、中型載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應包括為整車配套的發動機生產。而新建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新建汽車生產企業投資總額下限20億元人民幣。新建投資項目的生產規模不得低於:重型載貨車1萬輛;乘用車:裝載4缸發動機5萬輛;裝載6缸發動機3萬輛。對轎車項目仍需進行最嚴格的審批,並且審批許可權上調到國務院。對除發動機外的汽車零部件基本放開。 汽車工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核准兩種方式:新政策對新建汽車、農用車及發動機企業及跨產品類別生產汽車整車產品實行核准制,並對投資的資金規模、產能下限等給出了具體要求。對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改委審查,其中投資生產專用汽車的項目由省級部門核准後報國家發改委備案,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核准。 行業准入制度:建立統一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準入管理制度規定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並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予以公告。 建立行業退出機制:「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汽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改裝車生產企業)實行特別公示。該類企業不得向非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及個人轉讓汽車、摩托車生產資格」。 鼓勵汽車企業集團化發展,通過企業間的兼並重組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與升級:首次提出力爭到2010年有幾家大型汽車集團跨入世界500強的目標。國家繼續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與國外汽車集團聯合兼並重組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 鼓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企業自主開發產品的科研設施建設投資凡符合國家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規定的,可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時承諾將盡快出台鼓勵企業自主開發的政策。鼓勵汽車企業制訂品牌發展計劃,並實行品牌經營戰略。 另外,鼓勵私人汽車消費,引導和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積極開展電動汽車、車用動力電池等新型動力的研究和產業化,重點發展混合動力汽車技術和轎車柴油發動機技術也成為新產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頒布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根據國務院國函〔2004〕30號文件批復從即日起停止執行。 主任馬凱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為適應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外汽車產業發展的新形勢,推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全面提高汽車產業國際競爭力,滿足消費者對汽車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特製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通過本政策的實施,使我國汽車產業在2010年前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
6.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首個配套實施細則是
為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8號令)關於汽車生產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答管理的規定,2004年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的通知》(發改辦工業[2004]1101號),提出了備案管理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汽車工業結構調整意見的通知》、2009年國務院發布的《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文件的相關規定
7. 哪裡可以了解到國家最新的產業政策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一、 產業政策的概念、構成與作用
(一)概念
產業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而對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進行干預的各種政策的總和。
干預包括規劃、引導、促進、調整、保護、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義。
產業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彌補市場缺陷,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幼小民族產業的成長;熨平經濟震盪;發揮後發優勢,增強適應能力。
(二)基本構成
產業政策包括產業組織政策、產業結構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法規。
各類產業政策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交叉,形成一個有機的政策體系。
(三)作用
☆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
☆抑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
☆制止部分行業盲目擴張
☆有效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提升產業素質,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近年來國家重大產業政策
(一) 目錄類
☆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計委令第6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7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外經貿部令第18號,2000年6月16日)(已廢止)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2000年8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24號,2004年11月30日)
(二)限制淘汰類
☆ 《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1999年8月9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999年1月22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16號,1999年12月30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2002年6月2日) (已廢止)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三)行業類
☆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
☆ 出台了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鐵合金、煤炭、銅冶煉、鎢錫銻等行業產業政策
☆ 出台了電石、鐵合金、焦化、電解金屬錳、銅冶煉等行業的准入條件。
(四)當前國家政策關注的熱點
1、西部大開發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6號,2004年3月11日)
☆ 《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渝委發[2001]26號,2001年9月)
第一條:就是對設立在我市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公經濟發展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2月19日)
☆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3、循環經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2005年7月2日)
☆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 要目標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和重點環節
☆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
☆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准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堅持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國家發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個領域的88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系統設備/裝備製造項目
對於《目錄》中具備規模化推廣利用的項目,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制定和完善技術研發、項目示範、財政稅收、產品價格、市場銷售和進出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產業結構調整
《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文,2005年12月2日)
國家發改委配套出台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委令第40號)
成為我國「十一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一個綱領性文件。
。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的出台實施,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稅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即仍然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
《規定》和《目錄》的主要特點
☆政策的基本定位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是第一個專門指導產業結構調整的系統性、綱領性、綜合性的文件,是政府管理投資項目,制定和實施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據,也是企業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指南。
☆政策的形式
《暫行規定》:明確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基本原則,提出農業、基礎設施、先進製造業、高技術產業、服務業、節能降耗、產業組織、產業布局八個方面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法規性文件
《指導目錄》:列舉26個行業鼓勵、限制和淘汰的領域。——部門規章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政策的調整完善
《暫行規定》對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發揮著規范性的指導作用,是一個相對穩定的政策導向;
《指導目錄》要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產業發展趨勢和市場變化情況等,每年進行調整和完善;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相關政策要加強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各地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機制。
☆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原則
目標:
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一、二、三次產業健康協調發展,逐步形成農業為基礎、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基礎產業和製造業為支撐、服務業全面發展的產業格局,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原則:
堅持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相結合、以自主創新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促進產業協調健康發展
☆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1)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
主要任務:加快農業科技進步,加強農業設施建設,調整農業生產結構,轉變農業增長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發展方向和重點:穩定發展糧食生產、調整優化農業結構和轉變農業增長方式。
(2) 加強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能源工業發展的主要任務: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煤為基礎、多元發展,優化能源結構,構築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供應體系。
發展方向和重點:有序發展電力、調整發展煤炭、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任務:
以擴大網路為重點,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實現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管道等運輸方式優勢互補,相互銜接,發揮組合效率和整體優勢。
發展的方向和重點:
加快發展鐵路運輸、進一步完善公路網、積極發展水運、優化民用機場布局。
(3)以振興裝備製造業為重點發展先進製造業,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
裝備製造業發展的主要任務:依託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提高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水平,努力突破核心技術,提高研發設計、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製造和系統集成的整體水平。
重點領域主要包括:
大型高效清潔發電裝備、超高壓輸變電設備、大型乙烯成套設備、大型煤化工成套設備、大型冶金設備、煤礦綜合採掘設備、大型船舶裝備、軌道交通裝備、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裝備以及數控機床。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加快原材料工業產業升級
原材料工業主要問題:
產能過剩和資源與環境壓力大,產業集中度低,產品結構和生產布局不合理。
原材料工業發展的主要任務:
根據能源、資源條件和環境容量,著力調整原材料工業的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和產業布局,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含量。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4)加快發展高技術產業,進一步增強高技術產業對經濟增長的帶動作用
主要任務:要按照產業聚集、規模化發展和擴大國際合作的要求,加快促進高技術產業從加工裝配為主向自主研發製造延伸。
發展的方向和重點:大幅度提升信息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生物產業跨越式發展、加快發展民用航空、航天產業、積極發展新材料產業。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5)提高服務業比重,優化服務業結構,促進服務業全面快速發展
要堅持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的方向,加強分類指導和有效監管,創新、完善體制和機制,培育大型服務企業集團,增加服務品種,提高服務水平。
重點發展現代服務業、傳統服務業和需求潛力大的服務業。
(6)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增長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
堅持開發與節約並重、節約優先的方針,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大力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節約型增長方式。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7)優化產業組織結構,調整區域產業布局
產業組織結構:要提高企業規模經濟水平和產業集中度,推動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形成分工協作關系,提高生產專業化水平,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配置,引導產業集群化發展。
產業區域布局:要從區域發展的總體戰略布局出發,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實行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有區別的區域產業布局。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8)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
加快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關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指導目錄》共1128條,其中鼓勵類539條,佔47.78%;限制類190條,佔16.85%;淘汰類399條,佔35.37%。
(1)鼓勵類及其配套政策措施
鼓勵類主要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採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的關鍵技術、裝備及產品。
政策措施:審批、核准或備案、提供信貸支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國產設備實行抵扣40%企業所得稅政策。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2)限制類及其配套政策措施
限制類主要是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和有關規定,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政策措施:禁止投資、不得提供信貸支持、不得辦理有關手續、現有生產能力允許改造升級,實行分類指導。
(3)淘汰類及其配套政策措施
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政策措施:禁止投資;停止、收回貸款;責令停產或予以關閉。
☆ 國務院《決定》的要求
產業結構調整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部門之間以及企業等各有關方面共同努力,協調配合才能取得實效。因此,各地正在開展具體的貫徹落實工作。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5. 產能過剩
2006年3月12日,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
指出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出了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4項原則,以及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8條重點措施。
《關於加快焦化行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3月22日,發改產業[2006]328號);
《關於推進鐵合金行業加快結構調整的通知》(2006年4月5日,發改產業[2006]567號);
《關於加快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應對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2006年4月10日,發改運行[2006]593號);
《關於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發改運行[2006]589號);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關於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2006年4月13日,發改運行[2006]609號);
《關於加快電力工業結構調整,促進健康有序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發改能源[2006]661號);
《關於加快電石行業結構調整有關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21日,發改產業[2006]699號);
《關於加快紡織行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升級若干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發改運行[2006]762號)。
8. 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布汽車產業鼓勵政策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法規政策體系的意見》,再次強調了要完善機動車報廢更新政策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機制,從政策層面再次給予中國汽車產業以支持。
其中,與汽車行業相關的信息包括:
一是發展工業循環經濟,健全相關支持政策,以汽車產品、動力蓄電池、鉛酸蓄電池為重點,加快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適時將實施范圍拓展至輪胎等品種,強化生產者廢棄產品回收處理責任。支持建立發動機、變速箱等汽車舊件回收、再製造加工體系,完善機動車報廢更新政策。
二是促進能源清潔發展,加大對分布式能源、智能電網、儲能技術、多能互補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氫能等新能源發展的標准規范和支持政策。
三是擴大綠色產品消費,建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車等節能品類的推廣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對消費者購置節能新能源汽車等給予適當支持,鼓勵公交、環衛、出租、通勤、城市郵政快遞作業、城市物流等領域新增和更新車輛採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
上述意見還提出了相關政策推行的時間表,其中研究制定氫能、海洋能等新能源發展的標准規范和支持政策預計將在2021年完成;健全再生資源分類回收利用等環節管理和技術規范預計將在2020年完成;國有企業率先執行企業綠色采購指南預計將在2020年完成。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9. 國家產業政策的國家重大產業政策
☆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計委令第6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7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外經貿部令第18號,2000年6月16日)(已廢止)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2000年8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24號,2004年11月30日)(已廢止) ☆ 《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1999年8月9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999年1月22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16號,1999年12月30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2002年6月2日) (已廢止)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
☆ 出台了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鐵合金、煤炭、銅冶煉、鎢錫銻等行業產業政策
☆ 出台了電石、鐵合金、焦化、電解金屬錳、銅冶煉等行業的准入條件。 1、西部大開發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6號,2004年3月11日)
☆ 《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渝委發[2001]26號,2001年9月)
第一條:就是對設立在我市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公經濟發展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2月19日)
☆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3、循環經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2005年7月2日)
☆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 要目標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和重點環節
☆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
☆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准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堅持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國家發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個領域的88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系統設備/裝備製造項目
對於《目錄》中具備規模化推廣利用的項目,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制定和完善技術研發、項目示範、財政稅收、產品價格、市場銷售和進出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產業結構調整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2011年第9號令,以下簡稱《目錄(2011年本)》),並於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對外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和《產業結構調整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文,2005年12月2日)
國家發改委配套出台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委令第40號)(已廢止)
成為我國「十一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一個綱領性文件。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的出台實施,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稅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
10. 國家產業政策
一、 產業政策的概念、構成與作用
(一)概念
產業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而對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進行干預的各種政策的總和。
干預包括規劃、引導、促進、調整、保護、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義。
產業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彌補市場缺陷,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幼小民族產業的成長;熨平經濟震盪;發揮後發優勢,增強適應能力。
(二)基本構成
產業政策包括產業組織政策、產業結構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法規。
各類產業政策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交叉,形成一個有機的政策體系。
(三)作用
☆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
☆抑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
☆制止部分行業盲目擴張
☆有效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提升產業素質,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近年來國家重大產業政策
(一) 目錄類
☆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計委令第6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7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外經貿部令第18號,2000年6月16日)(已廢止)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2000年8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24號,2004年11月30日)
(二)限制淘汰類
☆ 《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1999年8月9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999年1月22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16號,1999年12月30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2002年6月2日) (已廢止)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三)行業類
☆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
☆ 出台了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鐵合金、煤炭、銅冶煉、鎢錫銻等行業產業政策
☆ 出台了電石、鐵合金、焦化、電解金屬錳、銅冶煉等行業的准入條件。
(四)當前國家政策關注的熱點
1、西部大開發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6號,2004年3月11日)
☆ 《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渝委發[2001]26號,2001年9月)
第一條:就是對設立在我市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公經濟發展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2月19日)
☆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3、循環經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2005年7月2日)
☆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 要目標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和重點環節
☆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
☆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准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堅持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國家發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個領域的88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系統設備/裝備製造項目
對於《目錄》中具備規模化推廣利用的項目,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制定和完善技術研發、項目示範、財政稅收、產品價格、市場銷售和進出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產業結構調整
《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文,2005年12月2日)
國家發改委配套出台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委令第40號)
成為我國「十一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一個綱領性文件。
。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的出台實施,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稅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即仍然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