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由於聯合體中占投資比例,競爭性磋商不被發改認可,在不想改為招標方式的原則下,沒有什麼變通的方法
政府出資的工程類項目的采購,一般都是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包方。工程項目的內審批,都是各級政府的容發改委。
政府出資的服務類、設備類項目的采購,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選擇供應商。該類項目的審批,是各級政府的財政局。
你所說的「已經有了聯合體並選定了單位」,是通過什麼方式選定的,該方式是否獲得審批。
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選擇供應商,需符合一定的條件。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2016.08.08
㈡ 規劃 設計 競爭性磋商 方式 采購 嗎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以財庫〔2014〕214號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回行辦法》。該答《辦法》分總則、磋商程序、附則3章3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㈢ 公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以及競爭性磋商之間的區別,有什麼不同點什麼時候採用哪種招標方式
談判文件還包括采購程序、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評定成交的標准、採回購需求中答的技術、服務要求等。
磋商文件還包括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准、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 時間及地點等。
㈣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區別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之一,《政府采購法》規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和基本程序以及確定成交的原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范圍中的幾種特殊情形作了具體規定,並對談判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作了明確;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也對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和采購程序作了明確,並對談判過程中的有關情形作了規定。從這點來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不僅在法律層面有依據,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層面也有依據。
競爭性磋商:最早出現在財政部印發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財政部財金[2014]113號文件,以下113號文)中,明確PPP項目采購可以選擇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為推廣PPP模式,規范PPP項目采購行為,財政部又相繼印發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辦法》(部財庫[2014]214號文件,以下簡稱「214號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文件,以下簡稱「215號文」),對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適用范圍、采購程序等作了規定。
劍魚招標小結:從這點來說,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一種政府采購法定的采購方式,其適用依據主要是財政部出台的幾個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㈤ 請用通俗語言解釋什麼是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還有過程,謝謝。
公開招標,是招標投標兩種方式之一,屬於無限制性競爭招標,招標人發布招標告示,願意專去競屬標的都可以參加競標,招標人根據招標的標准選擇最符合標準的一家。
競爭性磋商一般針對政府采購項目、技術性項目、科研項目以及一些大工程類的項目,采購方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方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當有兩家合格供應商參加時,應該可以組織競爭性談判活動,因其仍然具有「競爭性」;但當只有一家合格供應商時,則不宜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程序。否則,競爭性談判則成了單一來源采購,即使確實需要改為單一來源采購,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應終結競爭性談判程序,向監管部門申請獲准後再按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㈥ 那種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根據財金214號文第三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專買服務項屬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
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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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哪種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版詳細規格或者具體權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
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㈧ 兩階段招標跟競爭性磋商有什麼區別
確定供應商的方式不同。公開招標是通過發布公告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作為非招標采購方式,除了發布公告外,還有另外兩種確定供應商的方式: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及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
發放文件日期規定不同。公開招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競爭性談判,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順延時間不同。對已發出的招標(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公開招標,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投
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競爭性談判,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競爭性磋商,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評標方式不同。公開招標分為綜合評分法及最低評標價法。最低評標價法在這里不再贅述,綜合評分法,是在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競爭性談判,是在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每一家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及最終報價,采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交貨期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侯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競爭性磋商,是在磋商小組所有成員與每一家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明確采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最終報價,然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評標重點不同。公開招標與競爭性談判主要看「價格」。雖然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能夠對價格的影響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實踐中,往往低價更容易中標。競爭性磋商,主要是看「綜合」。在第一步的磋商中明確采購需求,使投標更符合實際。第二步的最終報價,綜合打分,更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考評。
㈨ 競爭性磋商具體流程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專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屬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應答時間:2020-10-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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