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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第二產業發展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03 18:35:45

⑴ 國家新型的經濟產業政策是哪個部門發出的

發改委。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國家產業政策的國家重大產業政策

☆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計委令第6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7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外經貿部令第18號,2000年6月16日)(已廢止)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2000年8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24號,2004年11月30日)(已廢止) ☆ 《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1999年8月9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999年1月22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16號,1999年12月30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2002年6月2日) (已廢止)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
☆ 出台了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鐵合金、煤炭、銅冶煉、鎢錫銻等行業產業政策
☆ 出台了電石、鐵合金、焦化、電解金屬錳、銅冶煉等行業的准入條件。 1、西部大開發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6號,2004年3月11日)
☆ 《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渝委發[2001]26號,2001年9月)
第一條:就是對設立在我市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公經濟發展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2月19日)
☆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3、循環經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2005年7月2日)
☆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 要目標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和重點環節
☆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
☆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准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堅持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國家發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個領域的88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系統設備/裝備製造項目
對於《目錄》中具備規模化推廣利用的項目,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制定和完善技術研發、項目示範、財政稅收、產品價格、市場銷售和進出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產業結構調整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2011年第9號令,以下簡稱《目錄(2011年本)》),並於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對外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和《產業結構調整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文,2005年12月2日)
國家發改委配套出台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委令第40號)(已廢止)
成為我國「十一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一個綱領性文件。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的出台實施,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稅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

⑶ 我國當前的產業政策是什麼

我國當前的產抄業政策是:一是積極發展高技術產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二是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三是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繼續做好存量調控,淘汰落後生產力。四是修改完善有關政策,促進汽車工業發展。五是培育大企業集團,發揮其在結構調整的主力軍作用。 六是研究制定支持第三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

⑷ 產業政策的發展序列

產業發展序列,是各部門、各地區執行產業政策的基本依據,是各項經濟政策的導向目標。由於同一產業在社會再生產各個領域中的狀況往往不同,需要採取不同的政策。因此,產業發展序列要按社會再生產的不同領域分別排列。當前各主要產業的發展序列是: (一)重點支持生產的產業、產品是:
1、農業和農用工業,主要是糧、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撫育、速生豐產林,化肥、農葯、農膜、適用的農業機具及零配件。
2、輕工、紡織業,主要是糖、鹽、紙、紗、布、化纖。
3、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主要是交通運輸業中的煤炭、農用物資及外貿重點產品的運輸和旅客運輸;郵電通信業中的市話、長話及用戶電報;能源工業中的煤、電、石油;原材料工業中的鋼鐵、有色金屬、基本化工原料。
4、機械、電子工業,主要是大型機電成套裝備、機電儀一體化產品、高附加價值出口創匯機電產品。
5、高技術產業,主要是航空航天、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技術。
6、經濟效益好的出口創匯產品,特別是加工製成品。
(二)嚴格限制生產的產品(出口產品除外)是:
1、國家定點外的汽車、摩托車;性能低下的普通機電產品,主要是普通機床和鍛壓設備。
2、超前消費的高電耗產品,主要是空調器、冷熱風機、電炊具、吸塵器。
3、用國內緊缺原料生產的高消費產品,主要是鋁門窗、鋁銅建築裝修品、易拉罐、化纖地毯。
4、生產方式落後、嚴重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的產品,主要是土法煉焦、汽油和柴油發電、土法煉有色金屬、土法硫磺。
5、低質白酒、普通人造革、普通人造毛皮等。
(三)停止生產的產品是:
無證開採的有色金屬礦、化學礦、煤礦等;原機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項淘汰產品;紡織部公布淘汰的紡織機械;建設部等六個部門公布的建築機械第一批淘汰產品等。 (一)重點支持基本建設的產業、產品是:
1、基礎產業,主要是:(1)農業中的商品糧、棉、油基地建設、宜農荒地開發;林業中的速生豐產林;水利業中的大江大河治理;農用工業中的化肥、農葯。(2)交通運輸業中以煤炭為主的重要物資運輸通道、重要客運樞紐設施;郵電通信業中繁忙的長途通信、郵政、電信樞紐。(3)能源工業中的煤炭、電力、石油和天然氣。(4)原材料工業中的鋼鐵、有色金屬、化工、石化。
2、裝備產業:主要是大型發電設備和相應的輸變電設備、集成電路、通信設備。
3、輕工業:主要是紙、糖、鹽。
4、出口創匯效益好的產品,特別是加工製成品。
5、社會公共設施中的大中城市生產和群眾生活必需的供排水、治理污染、公共交通。
(二)停止或嚴格限制基本建設的產業、產品是:
1、凡限制和停止生產的產品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
2、原材料供應不足,加工能力又有富餘的產品,主要是:(1)輕工、紡織業中的毛紡、棉紡、絛綸長絲、丙綸、化纖地毯、繅絲、絲綢、一般塑料加工、電風扇、機械表、電冰箱、洗衣機。(2)化學工業中的斜交輪胎、通用化學試劑。(3)有色金屬工業中的銅、鋁加工(列入國家計劃的除外)和鎢、錫、銻冶煉。(4)建材工業中的大理石、花崗岩板材,塑料門窗、鋁合金門窗。(5)機械電子工業中國家定點以外的汽車、摩托車、彩色電視機。
3、不符合經濟規模要求,經濟效益差,污染嚴重的小鋼鐵、小有色金屬、小鐵合金、小化工、小煉油(邊遠地區原油運不出的除外)、小建材、小造紙廠等。 (一)重點支持技術改造的產業、產品是:
1、農業、林業中的適用科學技術和有利於良種培育、新技術推廣的項目。
2、輕紡工業中有利於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適應國內外市場需求的項目。
3、機械、電子工業中有利於提高基礎機械、基礎工藝、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重大成套設備的技術水平、擴大出口以及消化吸收引進技術並實現國產化的項目。
4、交通運輸、郵電通信、能源、原材料項目。
5、節約能源和綜合利用能源、原材料的項目。
6、經濟效益好的出口創匯項目。 出口方面:要採取積極方針發展對外貿易,以保證國家外匯收入,從而支持國民經濟生產建設。要進一步調整出口商品結構,根據國際市場需求情況,逐步提高製成品特別是深加工產品、機電儀產品出口的比重;努力改進出口商品質量,在提高出口商品檔次、創匯率上下功夫。對內、外銷要統籌安排,有些資源豐富,又不是國內十分必需的商品,要盡量多出口;有些國內外市場都需要的商品,要擠一部分出口;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宗資源性商品,要嚴格按計劃出口;國內緊缺的產品,要限制或禁止出口。同時,根據我國資源短缺和勞動力豐富的特點,利用國際市場積極開展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組裝、補償貿易以及以進養出等業務。
進口方面:要確保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的進口;合理安排引進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及進口國內短缺的重要原材料和市場緊缺物資,以保證人民生活,支持生產和提高技術水平。同時,也要根據國內產業結構的狀況和消費政策,恰當安排進口的產品,以調整國內的產需結構,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完善中國產業政策需要明確的問題
制訂產業政策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資源配置的均衡與效率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即市場供求關系與價格杠桿調節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競爭機制決定企業的進退和存亡。產業政策作為政府行為,其作用主要是糾正市場失靈、彌補市場缺陷。在發展中國家以及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業政策還具有實施趕超戰略、增強產業競爭力、推進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的作用。從產業政策的性質和作用范圍看,可以將其分為兩類。一類屬於政府的規制,具有共性,所有的經濟主體都必須遵循,例如市場准入標准、競爭規則、關稅政策、國際貿易規則等。另一類是帶有特殊性的、針對個別產業制訂的發展規劃、投融資和稅收等政策。前者屬於廣義的產業政策,後者屬於狹義的產業政策。
當前,我國制訂產業政策和選擇戰略性產業,需要明確一些認識和方法問題。
第一,把廣義產業政策同狹義產業政策區別開來。廣義的產業政策,是政府管理經濟的普遍行為,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都是規范經濟主體行為和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所必須的。美國和歐盟都標榜沒有產業政策,但事實上美國實行的「301條款」以及經常性的貿易報復措施和歐盟實行的產品安全與環保技術標准等非關稅壁壘,都屬於廣義的產業保護政策。而我們通常所講的產業政策主要是指狹義的產業政策。
第二,堅持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階段的特殊性,制訂產業政策不應遷就工業發達國家提出的過高要求。在世界經濟分工體系和國際貿易關系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競爭。發展中國家為了縮小與發達國家產業發展上的差距,實行局部的趕超戰略,並對某些弱勢產業進行扶持和保護是必要的。
第三,把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同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結合起來。大多數競爭性產業的發展,主要應由市場需求和競爭機制去引導,政府的責任在於制定市場准入規則和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因此,產業政策的重點應當是對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國家戰略利益而市場作用有限的少數產業實行扶持和產業保護。但這種扶持和保護也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與市場調節的方向一致。
第四,制訂產業政策必須有相應的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配套。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發布的一些產業政策,多是一些鼓勵或限制發展的產品目錄,而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其結果往往是被鼓勵的產品一哄而起,被限制發展的企業「限而不死」;同時也出現了被扶持的產業扶不起來的問題。而比較成功的例子是2000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在軟體企業認證制度、投融資、稅收、收入分配、人才吸引和培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都提出了鼓勵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這一政策的出台,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軟體產業的發展。其啟示是,產業政策的目標要細化和有明確的針對性,政策措施要具體和有可操作性。
第五,對於哪些產業可以放開,哪些產業需要政府扶持和保護,應當由官、產、學共同研究並形成共識。從以往經驗教訓看,應當早一點放開的汽車工業,放開的步伐過慢,在長期高關稅的保護下,既不利於提高汽車工業的競爭力,也助長了散、亂、差的低水平重復建設,保護了跨國公司在華的超額利益。另一方面,農業是我國競爭力最弱的產業,農民是社會各階層中的最弱勢群體,而且在短期內很難改變這種狀況,因此尤其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有效的保護政策。
第六,把利用外資同改造傳統產業、推進產業升級結合起來。國內銀行存大於貸的情況表明,找不到回報效益好的投資項目是資本相對過剩的主要原因。從總體上考察,我國利用外資彌補國內資金缺口和市場供給缺口已不是主要目的,彌補高新技術缺口應作為利用外資的主要目標。因此,利用外資的戰略與策略也有必要進行調整,即引進外資的重點應當是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和發展技術密集型產業。
第七,防止產業技術源泉的「空心化」。產業「空心化」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製造業轉移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導致本土就業機會減少,市場需求下降,經濟增長放慢,如日本和我國的台灣、香港地區出現的情況。二是技術密集型產業沒有核心技術,形成對跨國公司的技術依賴。上述第一種類型的「空心化」主要發生在發達國家和地區,但其國民收入仍然是凈流入的。第二種類型的「空心化」主要出現在發展中國家,其後果是國際貿易條件惡化,技術上受制於人。現階段我國所要防止的主要是第二種類型的核心技術「空心化」。因此,應由合資合作生產為主轉向引進技術為主;引進的外資必須帶來先進技術,並盡可能堅持中方控股;引進技術的方式由購買設備為主轉向購買製造技術為主,努力增強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能力;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必須以產業化為目標,從體制安排、運行機制、研發與生產的組織方式上,為科技成果產業化奠定基礎。
第八,戰略性產業的涵義及其選擇目標。加快我國戰略性產業的發展,首先必須界定清楚什麼是戰略性產業。所謂戰略性產業,是在國民經濟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對國計民生、國家經濟和軍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產業。在社會化大生產和專業化分工的條件下,每一個產業都有它的重要性。在一系列產業群中,如何選擇特定發展階段的戰略性產業或重點發展的產業,需要根據國民經濟、國防安全和參與國際競爭的客觀要求和要解決的突出矛盾來確定。
具體地說,現階段我國戰略性產業的選擇需要實現以下幾個目標:一是中國作為一個大國,要爭取在20年內實現和平崛起,既要發揮勞動力資源豐富的比較優勢,繼續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同時也要不失時機地推進產業升級,增強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競爭優勢。在國際分工體系中,戰略性產業的選擇要有利於改變為跨國公司做代工的狀況,有利於改善國際貿易條件,促進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二是我國人口眾多但資源有限,在這種條件下實現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面臨著資源短缺,特別是優質能源短缺的矛盾和困難。戰略產業的選擇要著眼於解決這些矛盾和困難。三是在國際政治軍事關系中,某些國家針對我國的冷戰是否真正結束還有待研究。因此,建立以現代高技術為基礎的、寓軍於民的國防科技工業,發展高新技術武器裝備,實現國防現代化,是一項不可懈怠的戰略性任務。能源、技術密集型的機械裝備製造業、以信息技術為先導的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技術武器裝備研發與製造業,應當作為我國現階段的戰略性產業。

⑸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都給予的支持,主要體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等文件精神上,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國辦發〔2005〕15號第5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所在行政區域管理機構合一。

根據新時期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將精簡高效、務實親商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63條)

3、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職權,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比較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二、外商投資政策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2條)

3、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3條)

4、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4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文件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5條)

6、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6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辦發〔2005〕15號第7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四、財稅金融政策

1、促進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式投資實體,投資區內高成長性的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託業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資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及資本進入、退出、轉讓、流動創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64條)

2、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扶持。繼續擴大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財建〔2012〕94號第6條)

4、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財建〔2012〕94號第7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財建〔2012〕94號第8條)

6、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財建〔2012〕94號第9條)

7、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國發〔2010〕28號25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國辦發〔2005〕15號第8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

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國辦發〔2005〕15號第9條)

五、產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以點帶面,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從單一的經濟功能區向綜合產業園區的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帶。(國辦發〔2005〕15號第11條)

3、積極營造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落戶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大中型國有企業到國家級開發區集中布局,讓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認真解決好內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內資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43條)

4、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和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以在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先試先行。(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帶動作用,承接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10〕28號第8條)

六、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10〕28號第26條)

3、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徵關稅。(國發〔2010〕28號第25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准化的認證工作,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商資發〔2006〕257號第96)

八、拓園擴區政策

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商資字〔2005〕96號第1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3、保障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准。

對於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請國務院批准。

國家級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用途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75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的思考

⑹ 產業布局政策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一、 產業政策的概念、構成與作用 (一)概念 產業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而對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進行干預的各種政策的總和。 干預包括規劃、引導、促進、調整、保護、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義。 產業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彌補市場缺陷,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幼小民族產業的成長;熨平經濟震盪;發揮後發優勢,增強適應能力。 (二)基本構成 產業政策包括產業組織政策、產業結構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法規。 各類產業政策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交叉,形成一個有機的政策體系。 (三)作用 ☆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 ☆抑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 ☆制止部分行業盲目擴張 ☆有效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提升產業素質,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近年來國家重大產業政策 (一) 目錄類 ☆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計委令第6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7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外經貿部令第18號,2000年6月16日)(已廢止)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2000年8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24號,2004年11月30日) (二)限制淘汰類 ☆ 《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1999年8月9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999年1月22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16號,1999年12月30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2002年6月2日) (已廢止)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三)行業類 ☆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 ☆ 出台了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鐵合金、煤炭、銅冶煉、鎢錫銻等行業產業政策 ☆ 出台了電石、鐵合金、焦化、電解金屬錳、銅冶煉等行業的准入條件。 (四)當前國家政策關注的熱點 1、西部大開發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6號,2004年3月11日) ☆ 《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渝委發[2001]26號,2001年9月) 第一條:就是對設立在我市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公經濟發展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2月19日) ☆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3、循環經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2005年7月2日) ☆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 要目標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和重點環節 ☆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 ☆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准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堅持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國家發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個領域的88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系統設備/裝備製造項目 對於《目錄》中具備規模化推廣利用的項目,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制定和完善技術研發、項目示範、財政稅收、產品價格、市場銷售和進出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產業結構調整 《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文,2005年12月2日) 國家發改委配套出台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委令第40號) 成為我國「十一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一個綱領性文件。 。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的出台實施,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稅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即仍然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

⑺ 近幾年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行業有哪些(包括第一,第二以及第三產業)

規模化農業和新能源行業

⑻ 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的第二章 構建和完善技術創新體系

推動產業技術升級來第四源條 構建促進產業發展的技術創新體系,搭建技術研發平台。整合全社會資源,加強產學研結合,建立以企業技術聯盟、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為骨乾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平台,發揮大型企業技術聯盟的骨幹作用,加強對產業技術開發基地的扶持。
第五條 建立科學的產業技術評估評價體系。規范和完善產業技術評估評價體系,協調技術創新與產業應用和技術標準的關系,加強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
第六條 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扶持各種類型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的中介機構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科技中介機構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形成社會化、網路化的技術服務體系。
第七條 建立健全軍民結合的技術創新機制。加強軍民高技術研發力量的集成,搭建軍民技術雙向轉移平台,拓寬軍民結合、軍民共用的渠道,積極推進軍用技術和民用技術的轉移和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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