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申報2015年度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關於申報2015年度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
財辦文資〔2015〕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於重新修訂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文資〔2012〕4號)有關要求,現就2015年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申報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支持內容
(一)鞏固文化金融扶持計劃。繼續加大對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文化擔保、文化融資租賃等機構為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引導金融資本投入文化產業。支持企業在項目實施中積極利用金融工具,對於獲得銀行基準利率貸款的文化產業項目給予優先考慮。
(二)繼續扶持實體書店發展。將試點范圍擴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陝西、雲南等16個省市。每個試點省市可推薦不超過6家實體書店,中央財政將通過專項資金擇優給予獎勵,用於幫助其購置軟硬體設備、支付房租、彌補流動資金不足等。
(三)開展新聞出版業數字化轉型升級。重點支持新聞出版企業開展相關國家標準的應用,采購或升級用於出版資源深度加工的相應設備及軟體系統,傳統出版業務流程數字化改造軟體系統、內容資源關聯與復合應用軟體系統,版權資產管理工具與系統等,開展環保印刷設備更新和流程改造。
(四)加快推動影視產業發展。繼續支持高新技術在電影製作中的應用、電影企業「走出去」、重要電影工業園區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設、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重點影片、重點專業性電影網站建設等,加大對影視內容產品支持力度。
(五)促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重點支持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傳播、消費的數字化、網路化進程,強化文化對信息產業的內容支撐、創意和設計提升;支持利用數字技術、互聯網、軟體等高新技術支撐文化內容、裝備、材料、工藝、系統的開發和利用;深入挖掘優秀文化資源,推動動漫、廣告等產業優化升級。
(六)支持特色文化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風情的民族工藝品創意設計、文化旅遊開發、演藝劇目製作、特色文化資源向現代文化產品轉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廣,向絲綢之路文化產業帶、藏羌彝文化產業走廊等國家重點支持區域傾斜。
(七)推動對外文化貿易發展。重點對列入《2013-2014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的有文化服務出口業績的企業給予獎勵;對列入目錄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境外投資等項目給予補助。
(八)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支持傳統媒體運用已有技術成果,開展全媒體、大數據應用、視聽新媒體、音視頻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設;支持傳統媒體發揮內容資源優勢,創新文化產品和服務,培育核心競爭力;支持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在內容、渠道、平台、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傳播渠道與影響力。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企業。
1.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二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規模實力、成長性好,其中凈資產一般不低於500萬元。
2.企業申請項目補助的,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申請金額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額的30%;企業集團最多可同時申報兩個項目,合計申請金額不得超過企業集團上年末經審計合並凈資產或母公司凈資產的20%。企業集團下屬單位,通過企業集團統一進行申報。
3.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精神,凡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的小微文化企業,其凈資產規模及申請金額比例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4.除貸款貼息及獎勵類項目外,企業不得就往年已獲支持項目或類似項目再行申報。
(二)其他申報單位。
1.申報專項資金的其他申報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具備從事文化產業相關工作的職能或資質;二是已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2.其他申報單位的申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文化產業政策發展方向,對文化產業發展具有服務或示範作用,重點是國家或地方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所確定的重點產業項目。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按照《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其中:
1.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合同等復印件,其中申請境外投資項目補助及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費用補助需補充提供其他文件(見附件1)。
2.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相關銀行已支付利息確認單、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利用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情況說明、已支付貸款利息憑證等復印件。付息憑證須與貸款合同所列的項目用途一致(見附件2)。
3. 申請債券貼息的,需提供相關部門核准發行文件、發行情況報告書及公告書、募集資金驗資報告及企業書面申請文件(見附件2)。
4.申報保險費補助的,需提供保險合同、已支付保險費憑證等復印件(見附件2)。
5.申請實體書店扶持獎勵的,需提供實體書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實體書店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
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審計的最近兩年企業財務報告等復印件,具體要求詳見附件1-3。
(二)申報方式。紙質文件申報與在線申報同時進行,申報單位按要求完成在線申報後,還應提交紙質文件。申報單位從財政部政府網站司局頻道(http://wzb.mof.gov.cn/),進入「中央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模塊,按要求填寫和提供有關資料;其中,申報出口獎勵的單位登陸商務部文化貿易管理系統(http://fwmyzb.mofcom.gov.cn/),進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申報系統,按要求填報有關數據。申報項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合同文本、付款憑證等,應按要求上傳掃描件。每個項目的電子文件應做到數據准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並與紙質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報程序。中央各部門(單位)、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廳(局)、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負責組織本部門、地區或單位申報工作,並於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線審核、項目初審,正式向財政部報送申請文件。中央各部門(單位)、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應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文件、初審報告及申報項目資料,其中申請文件需為部發文。各省級財政廳(局)應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文件、初審報告及申報項目資料。初審報告包括初審工作組織情況、申報項目情況、初審意見等內容,需加蓋單位公章後作為獨立文件上報財政部,不能作為申請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門(單位)、各省級財政廳(局)、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應高度重視2015年專項資金申報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一)緊緊圍繞國家文化改革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本部門(地區)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做好地方重點項目與國家重點項目的銜接,對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項目庫、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國家動漫企業項目資源庫等國家級項目庫的項目重點考慮。
(二)探索將項目申報與以往年度文化產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結合起來,對在年度和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違規使用資金情況的申報單位,可實施負面名單制管理,在當年及今後一定年限的專項資金申報中限制或取消其申報資格。
(三)強化項目審核主體責任,注意加強與有關方面特別是地方黨委宣傳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規范審核程序和標准,提高項目審核透明度,減少人為因素干擾,確保公平公正;同時切實提高申請文件質量,確保申請項目信息真實、准確,並與紙質文件和在線申報保持一致。
(四)為深化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財政部委託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開展2015年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前置性審核工作,請進一步加強與專員辦的溝通協調,並在向財政部上報預算申請資料的同時抄報專員辦。
(五)請按申報要求抓緊布置開展申報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現個別單位逾期申報,影響申報工作整體進度的情況。為保證工作進度,2015年度逾期申報將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請項目補助類企業所需資料清單
2.申請文化金融扶持計劃企業所需資料清單
3.申請實體書店扶持企業所需資料清單
財政部辦公廳
B.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對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關費用予以補助,並對其重點文化產業項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幹文化企業。對中央確定組建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公司重點發展項目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並重組和股改等經濟活動予以支持。
(三)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對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所確定的重點工程和項目、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文化內容創意生產、人才培養等予以支持,並向中西部地區、特色文化產業和新興文化業態傾斜。
(四)促進金融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對文化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等活動予以支持。
(五)推進文化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對文化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應用、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數字化建設、傳播渠道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予以支持。
(六)推動文化企業「走出去」。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境外投資等予以支持。
(七)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重點發展項目所需資金給予補助。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銀行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給予補貼。
(三)保費補貼。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保險公司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保費給予補貼。
(四)績效獎勵。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標准給予獎勵。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方式。
C.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81號)同時廢止。
D. 國家對待文化產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1、降低准入門檻
對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有了一些明確的政策規定。鼓勵民營資本、外資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特別是要參與國有文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最終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
2、財政資金的支持力度比較大,也非常明確
現在中央財政和部分地區的地方財政都已經設立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要明顯增加專項資金的規模,主要工作是以貸款貼息、項目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來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這方面也需要進一步細化。
3、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使其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並購重組,推動文化資源的整合和文化產業的結構調整,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現在這個基金管理公司已經成立,主要是由財政部採取注資的方式,吸收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的資金,採取市場化的方式來運作。
4、鼓勵上市融資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主板、創業板進行上市融資,同時明確要求現在已經上市的文化企業要通過多種形式作為戰略投資者推動文化企業的並購重組。
5、明確提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的問題
隨著文化產業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文化產業的影響面越來越大,但是現在發展文化產業當中所面臨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人才的極其匱乏,特別是懂經營、善管理的人才極少。
下一步要通過引進、培訓甚至在高等院校設立專門的學院來加快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也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在國外吸引一些專門人才投身於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6,明確提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問題
文化產業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內容生產,內容生產必然會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方面要加大現有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體制改革
對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要從「三個一批」來理解——做優做強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停辦退出一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推動文化資源向優勢企業適度集中。
E. 北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產業政策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加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特製定以下政策。 第一條制定和發布《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指導目錄》,明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條件和領域,鼓勵非公有資本及海外資本進入文化創意產業。
第二條完善和全面執行《北京市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和《北京市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政策,推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文化創意企業。
第三條落實《關於深化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市場主體地位,積極營造有利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鼓勵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創意人員,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各類經營主體,凡符合條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條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新辦文化創意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徵,2年後減按15%稅率徵收。
第六條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文化創意產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服務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第七條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八條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的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該類儀器和設備,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第九條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文化創意單位,設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積極推薦申報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中心或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 第十條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研究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辦法。鼓勵知識產權評價機構發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保證機制。
第十一條建立版權資源信息中心和版權國際交易中心,構建版權授權體系。鼓勵中外著作權人參與本市文化創意活動。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支持現代著作權保護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第十二條鼓勵文化創意產業自主創新形成的成果及時申請、注冊相關權利。文化創意企業申請專利的費用,可從市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中給予支持。本市設立數字著作權登記中心,鼓勵文化創意企業登記著作權,對屬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重點領域的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三條保護和推廣本市文化創意產業著名商標。制定文化創意產業商標管理辦法,定期編制和發布全市文化創意產業著名商標名錄。 第十四條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億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財政專項資金」),採取貸款貼息、項目補貼、政府重點采購、後期贖買和後期獎勵等方式,對符合政府重點支持方向的文化創意產品、服務和項目予以扶持。
第十五條市政府設立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資金規模5億元,分三年投入。
第十六條政府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制。支持和引導擔保機構為本市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文化創意企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並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文化創意企業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第十七條為文化創意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融資創造條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改制上市。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
F.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重大項目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復重大項制目,是指財政部按照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的文化產業重點工程和項目。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印發年度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按要求進行申報。
第九條 重大項目申請人應當是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部門或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重大項目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材料、項目目標及主要內容、項目執行進度安排、申請資金額及預算安排、地方財政資金支持情況和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申請人應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
(一)中央各部門、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報;
(二)中央各部門歸口管理的申報單位,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
(三)地方申報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報財政部。
第十二條 財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組織、立項、評審等工作,並根據評審結果研究確定具體支持項目和金額。
第十三條 財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追蹤問效。
G.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用於提高文化產業整體實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體現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文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及公共財政基本要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H.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指的是什麼
以我以前在省級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工作的體會,國家各個行業都有自己的「專項資金」。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就是指這些錢只能用於文化產業(例如電影、文藝創作等),如果用在電子工業方面或與文化產業不搭邊的項目,就算是違紀,要扣除下年度的撥款或貸款指標。就類似電子專項,只允許用於發展電子元器件或電腦整機,如果用於發展紡織企業,盡管也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領域,但超出了「專項」范圍,仍然要受到嚴厲處分或懲罰。所以,文化產業專項,屬於專項資金的一種,要求必須「專款專用」,如果挪作他用,必定受重罰。
I. 怎樣的文化產業能申報項目資金和補助
聯系當地的文化局,根據通知進行企業自我評價,然後進行申報。
誠科信咨詢,項目申報網,誠科信可研報告,誠科信項目申報
J.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制度,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及時報告資金使用情況,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有關材料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企業,按上述要求直接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根據需要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以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三)受補助項目經績效評價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