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世紀50年代中國頒布了哪些有關經濟經濟法律文件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中國頒布兩部法律 憲法,婚姻法
經濟類法律最早的一部頒布於1986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 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173.典當管理辦法 2005年2月9日頒布
174.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指引(試行) 2005年2月17日頒布
175.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 2005年2月2日頒布
176.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177.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005年12月31日頒布
178.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179.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2005年2月3日頒布
180.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 2005年2月2日頒布
181.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182.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2005年2月20日頒布
183.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1日頒布
184.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 2005年2月6日頒布
185.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05年2月27日頒布
186.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
187.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 2005年2月5日頒布
188.《保險中介機構法人治理指引(試行)》和《保險中介機構內部控制指引(試行)》
2005年2月28日頒布
189.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2005年3月14日頒布
190.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2005年3月25日頒布
191.蘋果套袋關鍵技術示範補貼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3月21日頒布
192.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4月20日頒布
193.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4月8日頒布
194.關於發布《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頒布
195.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評審暫行辦法 2005年5月17日頒布
196.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2005年5月16日頒布
197.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5年5月23日頒布
198.商業銀行外部營銷業務指導意見 2005年4月28日頒布
199.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2005年4月21日頒布
200.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2005年6月22日頒布
這是所有二十一世紀以前的經濟類法律文件,希望對你有幫助
❷ 產業政策法的我國產業政策法的建立與完善
(一)我國產業政策及其法律化的現狀
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前事實上也存在產業政策,如「以鋼為綱」的政策、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政策、鼓勵發展地方工業和鄉鎮工業的政策等,但沒有應用產業政策這個名詞,更談不上嚴格意義上的產業政策法。我國比較明確和自覺地提出和實行產業政策是從20世紀80年代後半期開始的。
1986年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產業政策」的概念,並對產業發展提出了系統、具體的規劃和政策。1987年黨的 「十三大」報告中提出:「計劃管理的重點應轉向制定產業政策,通過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促進產業政策的實現」。1989年3月15日《國務院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頒布,這是我國第一個正式的關於產業政策的規范性文件。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作為政府管理國民經濟的重要職能和調控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四大精神和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趨勢,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作為今後制定各項產業政策的指導和依據。1996年4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產業政策。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陸續制定了一些包含或體現相關產業政策性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例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1992);《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汽車工業產業政策》(1994);《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1995,後被2002年《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所取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1995,後分別被1997年和2002年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取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水利產業政策》(1997);《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1999)、《關於當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的若干意見》(1999)、《鼓勵軟體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2000)、《關於加快發展環保產業的意見》(2000)、《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1)、《「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2001)、《國家產業技術政策》(2002)、《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等。
以上情況表明,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管理活動中越來越重視利用產業政策,並且其法律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這對調整我國產業結構,提高產業組織素質和產業技術水平,從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起了多方面的積極作用。有人認為,最近二十多年來我國推行的產業政策的數量和涉及領域,遠遠超過以產業政策著稱的日本。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產業政策在制定和實施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從法律的角度看,我國的產業政策領域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我國產業政策的法律化程度不高,現有的很多產業政策並沒有納入到嚴格的法律調整中來。雖然並不是所有的產業政策都需要採取法律的形式,但是一些基本的、重要領域的產業政策還是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特別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而我國目前,很多重要方面的產業政策僅表現為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的法規或規章,有些甚至連規章的形式都未採取,只是以某種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純粹的」政策,缺少現法律性質的責任制度作保障。那些尚沒有得到任何法律調整的產業政策情況自不必說,那些在基本領域僅以法規、規章形式存在的產業政策也難以收到法律調整的應有效果,特別是難以收到前述產業政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政府本身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的行為也要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基於這種情況,有人認為我國不少領域中只有產業政策而沒有產業政策法。從嚴格意義上講,這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就前述第二層次的產業政策法而言。
當然,上述產業政策的法律調整和法治化的效果只是就其應然狀態而言的,能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收到這種效果還要取決於法律規定是否完善。就我國2002年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來說,它是我國產業政策法中少有的高層次立法,其基本內容也是較為合理與有效的。但是,它也有一個明顯的不足,那就是缺少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這類「促進型」的法律不像那些直接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具有非常具體的法律責任制度,但也不至於連一個條款都沒有,甚至能夠體現經濟法特色的獎勵條款也沒有。這樣的法律也很難起到對政府行為的約束和控製作用。這恐怕與我國經濟立法過程中由部門起草的情況不無關系。或許這是由一些學者所說的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分工和價值取向決定的:經濟法主要是以實體規范(授予行政權力)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行政法則主要是以程序法規范(設定行政行為的程序)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經濟法保障政府對市場弊端的控制,實現經濟生活的秩序價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保障政府經濟調控的適度,確保經濟生活的自由價值。 但是,法治原則應該是所有部門法都應該貫徹的,在包括產業政策法在內的經濟法中同樣要得到體現。
(二)在「入世」、知識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完善我國的產業政策法
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產業政策及產業政策法將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進一步得到發展和完善。在這一過程中,它無疑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入世」、知識經濟和可持續發展將是最明顯和最重要的三個因素,或者說構成了其主要的背景。
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這標志著我國對外開放以及融入經濟全球化大潮的進程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在這種背景下,在遵守WTO基本規則的前提下保護民族產業,提高產業競爭力,這是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靠企業自身的力量來改變在國際分工和貿易利益中的不利地位是非常困難的,必須在充分發揮市場功能的同時,積極利用政府的力量引導企業行為,通過實施產業政策,並使其上升為法律,加快產業政策的立法,用法律來保障產業發展。有學者認為,今後發展中成員的適當貿易保護要求將主要依賴運用產業政策,這與發達成員並無不同。WTO不禁止產業政策的使用,只要這些政策貫徹非歧視原則。因此,產業政策在國際貿易政策體系中的重要性相對增加。雖然我國加入WTO以後,對許多領域政府不能再進行干預和「補貼」,對一些行業進行重點扶植的產業政策也將受到限制,但是根據已加入WTO的國家的實例,在以下領域政府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一是政府投入資金用於提高中長期產業競爭力的技術開發;二是對本國經濟落後地區進行扶持;三是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16]這些方面也就是我國今後產業政策立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中,《中小企業促進法》雖已出台,但其不少問題還需要通過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規和規章來進一步細化。技術創新和西部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需要制定和完善。為防止外資企業憑借資本和技術實力,取得壟斷地位,壟斷我國市場,應加快制定《反壟斷法》;同時,加快制定《控股公司條例》、《企業兼並條例》等,為加入WTO後的企業兼並聯合重組提供法律依據。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以現代科學技術為核心的知識將成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和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成為生產的支柱和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今天,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形式制定了自己面向知識經濟的產業扶植和產業調整政策,力圖有效地組織知識資源,推動結構升級,實現經濟知識化的發展目標。在這樣的背景下,原先建立在「知識、科技成果和技術創新」是經濟增長的「外生變數」基礎上的我國原有產業政策,要轉變成「知識、科技成果和技術創新」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內生變數」方面上來。這要求我國在制定和完善有關產業政策法時,在內容上必須體現增加無形知識、技術供給,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傳統產業高新技術化發展,提高人力資源素質,加強知識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導向。無論在主導產業的確定和選擇上還是在產業組織政策的確定上,都應體現知識經濟的要求。
20世紀9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逐步在我國得到共識並確定為未來的發展戰略之一。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它強調代內公平和代際間的公平,要求經濟增長必須絕對建立在生態基礎上,並確保這些生態基礎受到保護和發展,以便它可以支持經濟的長期增長。在這種情況下,有學者提出了在西部開發中產業政策法的生態化問題。[17]實際上,產業政策法的生態化不僅是在西部開發中要注意的問題,而且具有全局的意義,成為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完善我國產業政策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在這方面,日本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單純追求經濟增長型的產業政策的失誤導致嚴重產業公害的教訓值得我們認真吸取,否則,所謂的「增長的代價」是非常高昂的。這要求我們在制定產業政策時必須考慮到環境保護的要求,以此實施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環保產業、清潔生產和生態經濟的發展,實現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並進。因此,盡管環境保護法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盡管環境產業政策可以成為產業政策的單獨組成部分,但是更重要的還是要將環境保護或者生態化要作為一種理念、原則貫穿於產業政策法、尤其是產業結構政策法的制定與執行之中。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產業政策法的完善不僅要著眼於其第一層次意義上的完善,有「純粹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形式,而且還要特別注意其第二層次意義上的完善,使制定與實施產業政策的行為得到有效的規范和切實的保障。
❸ 我國近些年頒布的哪些關於產業方面的法律規制
我國近些年頒布的那些關於產業方面的法律規章制度,我國近新年一直在幫助促進產業發展,所以關於產業方面的規章制度的話也是在不斷完善。
❹ 影響我國食品行業發展的國內政策和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為確保食品行業健康、穩定、安全生產與流通,國家食葯總局及原國家質檢總局頒布實施一系列食品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規定
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標准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
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的衛生要求與檢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產品質量國家抽查監督管理辦法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辦法
關於加強市場商品質量、標准化、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關於深入貫徹實施《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通知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國家商檢局關於下發《免驗商品生產企業考核條件(試行)的通知》
國家商檢局關於發布《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
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
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集裝箱檢驗辦法
進出口商品封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生產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乳製品良好生產規范
❺ 和PTA(精對苯二甲酸)產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PTA為石油的下端產品。石油經過一定的工藝過程生產出石腦油(別名輕汽油),從石腦油中提煉內出MX(混二甲容苯),再提煉出PX(對二甲苯)。PTA以PX(配方佔65%-67%)為原料,以醋酸為溶劑,在催化劑的作用下經空氣氧化(氧氣佔35%-33%),生成粗對苯二甲酸。然後對粗對苯二甲酸進行加氫精製,去除雜質,再經結晶、分離、乾燥、製得精對苯二酸產品,即PTA成品。
PTA是重要的大宗有機原料之一,廣泛用於與化學纖維、輕工、電子、建築等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PTA的下游延伸產品主要是聚酯纖維,俗稱滌綸。滌綸可用於製作特種材料如防彈衣、安全帶、輪胎簾子線,漁網、繩索,濾布及緣絕材料等等。
關於PTA產業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化學工業部關於頒布《化學礦山安全規程》(試行)的通知;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范煤化工產業有序發展的通知;3、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7、·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等等等等